水野弘元:原始佛教的生命觀

原始佛教生命

[3]在原始佛教中,對於人類乃至一般動物生命,是做如何的考察或抱持何種態度呢?我認為可從三方面來看:(a)對其他生命人格,(b)對自己的生命生活,(c)對生命的客觀性見解。因此,我想先從不殺生來說明。

一、對其他生命觀點

(一)不殺生思想

在原始佛教中,雖然對於自己的生命其他的生命皆作敘述,但是似乎仍以後者居多。不只是對人類生命對於人類以外的動物生命亦深加考慮。

例如,在釋迦國的年度節慶中,其中之一是春季的農耕祭。釋尊十四、五歲時,和父親凈飯王及大臣們一同出席農耕祭,他們從搭建在樹下的看台,觀看五百頭牛在廣大的田地上耕田的情景。田裡的土一被犁掘起,麻雀小鳥便飛了過來,啄食[4]爬出土中的蚯蚓、小蟲等。然而飛到田地四周的許多小鳥,又遭到從高空俯衝而下的鳶、鷹等猛禽類的突襲。如此弱肉強食的景像,一般人似乎看得得很有趣,但是釋尊雖然年少,卻感到十分難過:就像世間有國與國之間的戰爭、殺戮一樣,在自然界也是互相殘殺;他思索著:是否有和平無爭的生存方法?於是他陷入沉思中,而進入了初禪的精神統一狀態。根據佛傳的描述,從年少的悉達多太子身上所發出的光明,使座位上的樹蔭也消失了,此一不可思議現象父王大臣們不自覺地向太子頂禮

總之,釋尊從年少開始似乎就對生老病死等很敏感,尤其是對於作為生老病死根源的自他生命有著深刻的關心。後來他為了要徹底解決生死問題,甚至捐棄皇太子之位,舍棄父母妻子出家,經過六年多的修行之後,解決了人生問題,成為佛陀說法,開創了新宗教佛教

佛教制定了佛弟子信眾日常生活所應遵守的戒律,強調不論是出家或在家的佛教徒,皆不應殺傷其他生命,而應善加愛護。在家五戒中,第一是不殺生戒,不殺害其他生命被認為是促進眾生社會和平幸福的第一要件佛教亦說十善業及十惡業,列舉十種重要的善惡行為,而十善業的第一即是不殺生十惡業亦以殺生為首。可知愛護或奪取人類及其他眾生生命,被認為是佛教中最大的善惡

但是,並非只有佛教才說不殺生,釋尊當時的印度其他宗教也說不殺生。正統派方面,在佛教以前即已存在的初期的《歌者?奧義書》中,提到婆羅門的五大義務苦行布施(不盜)、正行(不邪淫)、不殺、實語(不妄語),其中即有不殺生。又比佛教早先成立的非正統沙門耆那教中,也立不殺、不妄語、不盜、不淫、無所得等五大誓,這些與佛教在家五戒不殺生、不偷盜、不邪淫、不妄語、不飲酒相似。尤其是耆那教[5]和佛教一樣,將不殺生放在第一位。耆那教不殺生思想佛教更為嚴格,極端到幾乎成為一種形式主義的程度。除了絕對不準殺害蚊蠅等昆蟲之外,狩獵、漁業當然不必說,連農業畜牧等有意無意的殺生不被允許,因此,即使是在家,也禁止從事這類職業,而與殺生完全無關的商人便成為耆那教主要的信徒,這種情況一直持續到今天。佛教雖然不像耆那教那麼嚴格,但是對於不殺、愛護眾生,卻有著十分合理的立場。

相較之下,正統派所說不殺生並未如此嚴格。因為正統的婆羅門教從西元前十二、三世紀的吠陀時代,至西元前八、九世紀的梵書時代為止,人們一向都是從事畜牧,所以就和猶太教、基督教、回教等一樣,不殺牲畜便無以維生。為了向神靈祈求,令其歡喜,犧牲肥碩的畜獸,將之奉獻給神被認為是有必要的。因此在正統派中,將山羊、羊、馬等作為祭品獻神,甚至在重大的祈願中,連活人也被作為祭祀的犧牲,所以在婆羅門的祭典中,有馬祀(a?va-medha)、人祀(puru?a-medha)等。這是由國王及諸婆羅門以自我為中心,

奪取他人或動物生命,圖謀自己的幸福與榮華,對於其他生命完全不予以尊重及考慮之故。不只是婆羅門教,以畜牧為主的猶太系、阿拉伯系等宗教,也不像以農業為主地區的宗教那樣,強調不殺生;由於自然環境的影響,所以這也是無可奈何的事吧!

本來以畜牧為主的婆羅門教,到了西元前六、七世紀的奧義書[*時代],為何會把不殺生規定成一種義務呢?婆羅門教雖然後來平民化而成印度教,但是即使成為了印度教,在復古的笈多時代(西元後四、五世紀)或《摩奴法典》等中,也有馬祀、人祀的恢復或規定。不過,印度教吸收了許多佛教思想的長處,也規定不殺生、不飲酒等;促使印度獨立的聖雄甘地亦最為重視不殺生(ahinsā)。

印度不殺生思想產生的理由有那些?對於這方面的探討雖然並不多,但是依我個人的見解[6],恐怕是由於業報思想的影響吧!另一個原因可能是由於從奧義時代開始,文化重心便自畜牧轉向農耕地區之故。農耕與業報說有著密切的關系,特別是根據業報說,認為不只是人類,其他動物生命靈魂也會依於自己所做善惡業之果報,善業者投生天國或人間之善趣,惡業者投生地獄餓鬼畜生等惡趣(惡道)。亦即由於每個人依據其行為的善惡,出生到善趣、惡趣等各種世界,所以不只是人類也好,其他動物也好,在生生世世的輪⿰之中,彼此有著父子兄弟親緣關系。因此,即使是畜牲或蟲魚之類,過去也有可能是自己的親人,若殺害這些眾生,便是殺害過去的親人。如是,一切眾生在輪回的過程中,彼此有密切地的關連,於是產生了不僅是人,連畜牲、蟲魚之類也不可任意殺害的不殺生思想

佛教中,比丘受戒時,也說不殺生,作為「不應作」(不可以做的事情)之一,其文如下: 

具足戒後的比丘,不得故意奪取有情─下至螻蟻的生命。若比丘故意奪取人命,或墮胎(殺胎兒),彼非沙門,亦非釋子(釋尊的弟子)。 

是說不得殺害螻蟻,若殺人或胎兒,即失比丘沙門的資格。根據戒律的規定,故意的殺人罪結驅出僧團的波羅夷罪;殺其他動物則結波逸提罪(單墮)之輕罪,經由誠心的反省懺悔可得到寬恕。在與殺生有關的比丘波逸提罪中,除了斷畜生命之外,尚有掘地、伐木、使用或飲用有蟲的水等等,這些都是為防範殺生而制定的。比丘七種攜帶品之一的「漉水囊」,也是為了不殺水中的小魚昆蟲之故比丘們在雨季三個月期間之所以不遊行,也是為了避免踩死生長茂密的小動植物之故

此外,正統婆羅門教在業報說尚未出現之前,依種族、膚色,將人類區別成四階級,最高的[7]婆羅門階級被視為人間的神而得以自由行動,最下層的奴隸階級則連做人的資格也不被承認,他們被視為財產而買賣。根據吠陀的創造說,認為純雅利安族的婆羅門是從創造神原人的頭部所造出來的,武士王族從原人的肩所出,庶民族從腿,非雅利安之達羅毗荼(*dravida)族的奴隸族則從原人的腳部所生人類以外的動物則被認為不具靈魂,是屬於奴隸以下的物質性存在,此與猶太教或基督教的創造說多少有些類似。該說認為,神用塵土創造近似神的人類,吹進生命的氣息(靈),所以唯有人類才具有靈魂,其他動物是不具有靈魂物質性存在,是為了侍奉人類而被神所創造的。此與古印度的吠陀思想一樣,皆是人類為中心,而在人類之中,又以被神所選上的民族或信仰神者為中心,不信者或其它民族則被視為劣等。由於沒有人類平等萬物同根的思想,對一切眾生不能一視同仁,而把人類以外的生物說成是不具靈魂者,因此對一切眾生並未產生不殺生思想

(二)阿育王不殺生與法

西元前三世紀,阿育王自己頒布法文,將它刻於印度內外各地的岩石上,有許多殘存至今。依據法文的描述,阿育王即位後八年,征討東海岸地帶的迦陵迦(*kali?ga),在此戰役中,俘虜敵兵十五萬,士兵戰死十萬,民眾死傷之數復倍於此,他們的妻兒、家屬流落街頭,生活陷於困頓。阿育王感到戰爭實在是一件悲慘的事情,對人民遭受到的不幸苦難,深感痛苦,他將責任歸咎於自己的企圖討伐而大感後悔對於自己的罪業,感到無比的悲痛。雖然拜訪了許多能治療此苦惱的宗教師,但是內心仍無法獲得滿足,最後遇到佛教高僧聽聞教法後,心靈才算得到安慰而皈依佛教。據說他後來為了學習佛教的理論及實踐,曾有一時間進入佛教僧團中修行

[8]在皈依佛門兩年期間,他對佛教所傳授的理論及實踐便能大略的掌握,得到「此即是佛法」的確信後,考慮到若不依此教法,便無法得到世界人類真正的和平,於是約從即位的第十二年開始,決定將自己所修得的「法」弘傳到自己的領土,以及當時所能觸及的世界其它地區。與其說此「法」是佛教,毋寧說它是佛教所說社會人生理想。無論任何地方、任何時代、任何人,與作為宗教佛教無關,它都是每個人所需要的。而藉由法的弘傳,使得本來局限於印度一部分地區的佛教,得以遍及全印度,乃至擴大到鄰近區域。根據阿育王的法文,可知傳送法文或法使節的地區,從印度半島全部,向南或東至錫蘭、緬甸沿海地帶;西北則從巴基斯坦、阿富汗、伊朗,遍及當時希臘世界的小亞細亞、馬其頓、敘利亞、埃及、塞蒲路斯(*kypros)等地。

根據刻於岩石或石柱的法文來看,阿育王所說的「法」(dhamma),內容雖然是慈悲布施真實及[身語意]三業的清凈等,但是具體上最強調的是禁止殺生。即位十三年之後,在最初所頒布十四章法文的首章中,提到「不得屠殺任何生物作為牲祭祀之用亦不得舉行[肉食之]宴會。從前在自己宮中,每日殺鳥獸百千以供食用,今後只需孔雀兩只、鹿一頭,進而希望連這些也能廢止」;第二章提到「在國內各地建造人或動物醫院。栽植藥草,運輸葯用之樹根或果實至內外各地,於國內路旁種植樹木以供遮蔭,多掘水井令人畜使用」;在別章亦提到孝順父母布施親友宗教師、不屠殺生物、保護犯人、多子女者及老弱者等等,並於各處宣導不殺人畜、保護生命。可知他在自覺法之後約二十年的在位期間,不斷地向全世界人民倡導不殺生等,以促進和平福祉。我認為其法即如前所述,是根據佛陀教法而來的。

根據原始經典,釋尊的教法皆是法。提到何謂「法」(dhamma,dharma),[9]阿育王是很具體地以不殺生為主,但是在原始經典中,所謂「見緣起者即見法,見法者即見緣起」,「法」是指作為佛陀教法之根本的緣起道理也就是,佛教緣起之教,此稱為「法」。綜合原始經典中「法」一語的用例,可整理出法有四義:1.教(pariyatti,desanā),2.因(hetu),3.德(gu?a),4.無我性(nissattanijjīvatā 非有情、非靈魂性、空性)。

第一、所謂「教」,即佛的教法,此意味著佛教宗教性,其理想是聖(覺悟)、靈性這是將法作為「宗教佛教」之意而使用。

第二、「因」者,是說佛陀教法皆是具有合乎因果道理之合理性者,其理想真理真實。以「真理」之意來使用「法」一語者,即是此義。

第三、「德」者,意指社會生活中人倫之德的倫理性,其理想是善或正義。法是合乎倫理道德宗教性的善,法意味著「善」者,即是此義。

第四、「無我性」者,意指其他宗教哲學所沒有的,是佛教所獨特的無我或空。這是一切法無我或空的狀態,表示佛教理想是於一切時採取無我或空的態度。亦即,i. 認識到一切法皆沒有所謂自性實體本體,即「無自性」(空、無我),ii.同時也含有如下的實踐意義對於一切,應具有去除我執、我欲的「無所得」(無我、不執著)之態度。又,若能徹底實踐無我、不執著則能iii. 合乎法則自由自在地行動,亦即「無掛礙」(無礙自在)。佛教實踐到究竟處,能自然而然合乎法則的「法爾如是」者,即是此義。此境界雖為大乘佛教所強調,但是應可看出原始佛教無我亦包含此義。

總之,作為法之內容的1.宗教性(聖),2.合理性(真),3.倫理性(善),雖然其他宗教哲學亦有所論及,但是唯有佛教特別強調4.無我性(空無自性、空無所得、空無掛?),為了使前面的聖、真、善三者完美,必須加上第四的無我性(空性),此即佛教的「法」之特質。

[10]以上總說佛教所說的法有1.教、2.因、3.德、4.無我性四項意義,如前所述,這是把1.宗教性(聖)、2.合理性(真)、3.倫理性(善)、4.無我性(空)道理之規範(norm)作為法,而不如來有無出世或教示,此法皆為永遠存在之理法。這正好與近世西方哲學之祖康德把1.純粹理性(真)、2.實踐理性(善)、3.審美理性(美)作為規範,說成是永遠的道理相呼應。

但是,因為在佛教的原始經典中,並未談到美或藝術,所以康德的3.審美理性佛教中是沒有的;雖然如此,佛教的4.無我性(空)是說心調和的無諍或和平者,因此也可說其與調和外在的風景、事物等美或藝術相對應。佛教後世所出現的佛像、佛舍利塔等雕刻、繪畫、建築,在日本也有禪宗的石庭或寂靜空靈歌謠音樂等的產生,這些也可被包括在 4.無我性(空)中吧!

以上是前述四者作為法(理法),但是,佛教除了以此(a)作為規範的法之外,尚有(b)一切法或諸法的「法」(事物),它被使用[*的程度]不下於(a)的規範之法,因此,必須明了此一差別。在印度語中,(a)和(b)同樣都是"dhamma,dharma"一語。

(b)作為「事物」的法,是在六根、六境中所說的法,也就是,作為六根(眼、耳、鼻、舌、身、意)對象的六境(色、聲、香、味、觸、法)中的第六項之法。此法是作為意根(意識)之對象的「事物」,內心所想的「事物皆是法。此中,一切凡聖、迷悟、善惡、真偽、美醜、苦樂、權實、有無等「事物皆是法。由於(a)作為規範的法與(b)作為「事物」之法完全不同,所以應將二者做明確的區分。

又由於法中包含許多阿育王之法所強調的,不殺生慈悲等與生命相關之內容,因此,以下就從近代性的角度來考察法的意義。[11]

(三)佛教「法」的近代性解釋

前節已介紹過,作為佛教基本立場的「-法」,具有聖、真、善、空(包括調和之美)四項特質,若從近代性立場來解釋,可說佛教之法是 1.批判主義者,2.人文主義者,3.和平主義者。

【第一、法是批判主義者】

第一、法是批判主義者,釋尊常從批判性的角度,合理性倫理性、宗教性演說其教法,認為於其中不可有我見(自我為中心)、邪見(否定善惡因果)、迷信邪教(錯誤信仰實踐)的立場。佛常站在此一批判性的立場,批判外教的理論學說信仰實踐。其例散見於原始經典,今省略不提。

【第二、法是人文主義者】

第二、人文主義者,由於佛陀教法是從a. 生命的尊重與人格尊嚴,b. 社會人類平等差別,c.民主的立場來說的,所以想對此等簡單地做一考察。

a.佛教把重點放在生命尊嚴人格尊嚴上,對於生命人格價值給予正確評價。亦即,i.不論是對人類或其他動物,皆不可任意殺傷。此可從如前所述的,在佛教的在家戒[1]、十善十惡業中,皆以不殺生為第一位、以殺生為最大的罪惡得知;亦可從阿育王法敕文所強調的,作為法之第一要件不殺生、愛護生命得知。

又,ii.關於人格尊嚴,在原始經典中多處提及,謂不可依出身、家世或職業,衡量一個人的人格價值,而印度的階級差別也是不合法[*理]的;這可從釋尊認為一切人的人格應依其品德或行為來判斷,又應承認一切人的人格尊嚴價值得知。舉例來說,有經典提到,譬如婆羅門等貴族用芳香的栴檀等高價格的木頭所生起的火,和奴隸族等用惡臭骯髒的木頭所生的火,在火的作用上並沒有差別;同樣地,在作為人價值上,[12]也並沒有階級上的差別

所謂真正的婆羅門,並非根據其種族、家世、階級或職業而定,不論是任何種族或階級的人,只要其知識、行為與婆羅門相稱,即是婆羅門。在《經集》3.9《婆私吒經》、《法句經》<婆羅門品>等中,有偈頌提到如何才是真正的婆羅門在此,釋尊不把「婆羅門」這個詞語說成是階級職業性、傳統性的婆羅門,而是用有真正價值理想性的婆羅門意義來說明。釋尊希望將當時墮落的、形式化的婆羅門,復原為真實婆羅門,或許佛才因此自稱為真正的婆羅門吧!總之,在原始經典中,認為正確說「法」,並付諸實踐者,才是真正的婆羅門

b.人文主義的第二點:意味著法是社會人類平等不應因種族、民族、國家,或階級、職業宗教信仰、教養、老幼、男女而有差別,在原則上一切皆平等,不過因特質能力、善惡行為而價值評判有所不同。在此分成i. 階級無差別、ii. 男女差別、iii. 怨親平等三項來看。

i.階級無差別:如前項所述,不論何種出身或階級,若能實踐法,即是實質上的貴族;若行非法,則是賤民。今引《經集》之例說明之。

462 不問出身,只問行為。

火從[芳香或惡臭等一切]薪所生

即使是卑賤者[,依法]也能成為牟尼、

有智、高貴、有慚而謹慎者。

620 我不稱依家世者為婆羅門

他是「卑喚﹝別人﹞:『喂,你啊!』的人」,[2]

[13]他其實是有所得者。

有一也不執取者,

我才稱他是[真正的]婆羅門

116 [出身雖好,但是]有忿、有恨及偽善者、

具惡邪見及誑惑者,

即是賤民

124 自己若無法以財富

養育已過盛壯而年邁衰老父母者,

即是賤民

此類偈頌多處可見,故省略之。

其次,ii.關於男女差別,在原始經典中的例子很少。或許是環境使然,雖說女人有不能成為佛陀轉輪王、帝釋天、魔王梵天之五障,並有五穢惡等,但是佛的養母摩訶波闍波提仍然透過阿難,向釋尊懇求成立女性自己的比丘尼僧團,結果為佛陀所拒絕,無論如何也不肯答應。阿難就請示佛陀女人修行之後,能否成為須陀洹(初步的聖者)或阿羅漢(最高的聖者)?佛回答,女人男子一樣皆可開悟而成聖者阿難於是以摩訶波闍波提扶養釋尊的恩德為理由,懇求佛陀讓她出家比丘尼,佛因而不得不同意。但是佛提出條件,要求比丘尼比丘必須遵守八種尊敬事項(八敬法),才能允許出家。這八種的要義是:比丘尼須絕對敬重比丘生活儀式等一切皆在比丘的管理之下,須接受比丘的指導。儘管如此,釋尊仍說,由於比丘尼僧團的成立,使得本來可以持續千年的正法,減少為五百年。這是因為不得不承認一般女人﹝*與男人﹞的差別之故吧!或許就當時的印度而言,這是妥當的常識。

iii.怨親平等者,是以佛教的慈悲觀基礎。所謂的「慈悲觀」,是說慈心三昧禪定,對四方[14]上下一方向的人動物,不僅包括自己所喜愛的人,即使是與自己無關的、或是有仇之怨敵,以及或強或弱的一切動物、一切眾生,皆以無怨恨、無嗔惱、無痛惱、和平安樂的慈愛之念對待之,常令此念遍滿四方。若能徹底此一慈無量之慈心三昧自他皆能得大功德,得到社會人生和平福祉。又慈心三昧有十一種功德,今省略之。

c.人文主義的第三點:民主性。釋尊無論在國家政治,或佛教僧團的運作方面,皆主張必須民主。釋尊入滅前,在從摩羯陀國北上的最後旅行中,摩羯陀的大臣奉阿闍世王之命,請問釋尊能否攻破比鄰於恆河之北的跋耆國,佛回答,由於該國的諸執政者堅持「七不衰法」的民主態度,所以不可能被攻破。阿闍世王因此放棄攻伐的打算。

跋耆國的「七不衰法」如下所列。在跋耆國(貴族共和制)負責政治的貴族們,嚴守下列七條規定:

一、經常集會商談。

二、同心協力做事。

三、依照正確規定之法,正確地行動。

四、尊敬長老,聽從彼言。

五、對於宗族的婦幼,不施以無理的暴力。

六、尊敬並勤於供養國內的寺廟

七、保護並支持既有或新興的宗教

因此釋尊認為,僧團若也能遵守民主的七不衰法,不獨斷專行,就不會衰滅。比丘的七不衰法是,

比丘僧伽應:[15]

一、經常集會。

二、同心協力做僧團之事

三、依照正確規定之法而行動。

四、尊崇前輩長老聽聞其言。

五、不受招感再生煩惱的控制。

六、希望遠離人群,在森林中修行

七、常懷此念:若有善良梵行者來,願與彼共修。

實際上,從匯集僧團規則的《律藏》之規定來看,也可得知僧團運作無論在任何場合,皆以全體僧眾的合議而施行民主,在此省略不詳談。以上第二項人文主義說明完畢。

【第三、法是和平主義者】

三、和平主義者,今分成a. 寬容性,b. 無諍三昧,c. 和平相互依存三項說明。

a.首先,所謂「寬容」,即是堪忍憤怒怨恨,將之放下而包容對方。今舉釋尊本生長壽王與長生王子故事為例來說明。簡述大意如下:從前在憍薩羅國有位長壽王,該國十分繁榮富庶。比鄰其南的迦屍國(*kasi)的梵授王,征伐其國,奪其財寶,逃匿的長壽王後來被捉到,在迦屍的城市波羅捺斯遊街後遭到處刑。年幼的王子長生被送到不為人知的波羅捺斯民家中,在父親長壽王被押著遊街時,[*從該地]遠道而來父親會面,父親偷偷地向王子交待遺言說:「長生啊!勿見人長短!用怨恨是無法化解怨恨的,唯有以無怨才能消除怨仇。」堅決地告誡他,不可對迦屍王採取報復行動。

長生王子之後成為迦屍王宮大象的御夫而住進王宮,但因琴藝精湛,被王拔擢而成為貼身侍衛,[16]深得梵授王的信任。有一次國王率領群臣出外狩獵,因追逐獵物而與群臣失散,只有他和少年長生在一起。後來國王累得趴在少年的膝上睡著了,長生心想:「替父親雪仇的好機會終於到來了!」便拔出自己的劍,想將國王刺死,但是卻又想起父親最後的遺言,怎麼也下不了手。如此三次時,國王正好夢見自己被殺而驚醒過來。長生向其告知自己的身世,以及剛才他想做的事,並請求王的寬恕。王驚愕不已,同時也覺悟自己的不對,而向長生請求原諒。兩人一同回到王宮,向大臣報告剛才所發生的事,王將掠奪自長壽王的憍薩羅國之國土歸還給長生,讓長生當該國的國王,又將自己的女兒許配給長生為王妃,消除了兩國之間的敵意,而成為友好的盟邦。長壽王的遺言,在《法句經》的第五偈作如是說

以怨絕無可能化解怨恨

唯有以無怨,才能使怨仇停止。

這是永恆的真理

b.其次「無諍三昧」者,是指不與他人諍論。如原始經典中,釋尊所說「即使世間與我諍,我也不與世間諍,說法不與世間任何人諍論。」意即釋尊絕不與異教徒或一般人做無謂的論爭,這是因為處於正法立場,不做無謂的諍論之故。所謂「無諍三昧」,雖然在大乘般若經中被認為是「空」的同義語,但是無諍和前項的寬容皆是和平主義的必要條件。與無諍相關的偈頌,在《經集》中亦多處可見,今省略之。

c.和平的相互依存釋尊在波羅捺斯鹿野苑中,為五比丘最初說法,[17]五比丘依其言教修行,不久即證得阿羅漢果。其後,以耶舍為首的波羅捺斯城市長者富商們,共有五十五位青年相繼出家,他們不久也成為阿羅漢聖人。因此,釋尊為了教化民眾,便派遣最初六十位佛弟子到各地去弘法。

當時,佛曾說「我和你們諸位皆已能脫離人天(人界、天界)一切的束縛,比丘們啊!當憐愍世人,為了許多人利益安樂、為了人天利益安樂,去遊行吧!應當一個人獨行,而不兩個人[結伴同]行。比丘們啊!教示初中後皆善、義理(內容)與辭句(形式)兼備的法,顯示完全圓滿而純凈[實踐性的]梵行(佛道修行)……」,為了人天一切有情利益安樂,佛自己遊行,也囑付比丘們獨自到各地弘法。

因為說法以謀求人們的和平幸福,是佛教最初及最後之目的世間全體人類若無幸福和平,個人也得不到幸福和平。由釋尊在菩提樹下發現緣起思想─一切有情無情,在時間、空間上,皆互相密切連結之重重無盡的緣起道理─而落實為釋尊或弟子們的教化活動。釋尊作為佛陀四十餘年的[*弘法]活動,可說即是在建設如此互相依存的和平佛國。  

以上,對於其他生命看法,就殺生及與之相關的佛教之「法」所做的考察,大致告一段落。對於殺生概念,若進一步來想,所謂「殺生」,不只是殺害生物也可以擴大解釋到殺害無生物。因為即使是無生物,也具有存在的使命,若不讓其完成使命而造成浪費,便是殺害此物的使命,因而也可視為一種殺生。舉淺近的例子來說,自來水具有飲用、洗凈等使命,若不能實踐其使命而任意浪費,便是殺害水的使命。對具有供給電、瓦斯、熱、光、動力等使命的東西,若把它給浪費了,[18]便是殺害電、瓦斯等使命,所以也可是一種殺生。再舉經典所記載,阿難節約使用舊三衣的故事為例。大意如下:

根據巴利《法句經》之注釋所說,釋尊停留在跋蹉國(*va?sa,又作憍賞彌國、拘睒彌國)首都憍賞彌(*kosamī)的精舍時,優填王向佛陀請求比丘為宮女們說法。佛便囑付阿難為之說法。於是阿難連同五百比丘,一同到王宮皇後沙摩婆帝及其五百位侍女說易懂的佛法皇後和宮女們聽了十分感動而歡喜,便供養比丘食物及作衣的新布,阿難受了。優填王後聽聞此事,就向阿難詢問這五百匹布如何處理。

阿難回答,接受布施的新布,被用來取代比丘們的舊三衣。舊衣如何處理?給穿更舊三衣的比丘。換下來的舊衣如何處理?被用來當作精舍的上層坐墊,原來的上層坐墊則作下層坐墊,舊的下層坐墊拿來給比丘們擦腳,原來擦腳用的布則撕成碎片,與土相混,作為壁土之用國王對於把布充分利用到最後,完成其使命的行為十分感動,就又布施五百匹新布給阿難

二、對自己生命觀點

(一)佛教出家者的生活

以上是考察原始佛教對於其他人類動物生命,所抱持的看法態度,[19]現在就試論對自己生命看法態度。這可從自己修行佛道的角度,以及救濟眾生的角度來看。

例如,釋尊二十九歲出家時,為了解決自己的人生問題,放棄了受束縛的釋迦國王位,毅然拋開哭泣勸阻的父親凈飯王、母親摩訶波闍波提,以及親愛的妻子而離開王宮。不但放舍自己及其地位,連自己的親人也義無反顧。當釋尊從王宮出發,前往南方的摩羯陀國,在王舍城內托⿳時,國王婆娑羅王從宮殿望見其高貴的舉止,就帶著群臣跟隨其行跡,來到郊外的盤荼婆(pa??ava,意譯為「白善」)山下─這是釋尊托⿳用齋後休息的地方,拜見釋尊,問明其出身來歷,並懇請他還俗,成為自己的股肱,助自己一臂之力,他願意分一半的國家給他。釋尊因為自己還有人生問題有待解決,絲毫沒有世俗慾望,所以拒絕了國王的要求。

又釋尊在成道六年期間所修的苦行,是前所未有的嚴酷,他折磨自己身體程度,甚至嚴重到傳出喬答摩已因苦行而死的流言。當他明白了即使是如此的苦修,也對解決人生問題毫無助益之後,便停止了苦行;雖然如此,仍然遠離世俗物質的享受,依循遠離苦樂二邊的正確修行,解決了所有的人生問題,而成佛陀。即使成了佛,他在物質精神上仍皆遠離世俗慾望,同時也囑咐弟子們須透過修行證果的過程,遠離世間法─苦、樂、損、得、毀、譽、褒、貶。

出家比丘對於衣食住等(飲食衣服卧具醫葯)生活必需品,只要求在修行或弘法上能維持生命程度。例如衣類(三衣)只是為了寒暑或蚊虻,避免日曬或蛇害,而不是裝飾品或奢侈品;飲食也只是使生命得以延續,能無病的修行或弘法,而不是為了肥壯、美貌或享受。

在原始經典中,提到飲食時的心態應當作「如食子肉想」而取用,[20]不可有貪求美味之心,這在巴利和漢譯經典中皆曾論及。這是佛陀所說對於飲食所應具有的心態,譬如一對夫婦帶著獨子穿越沙漠,糧食逐漸減少,在穿越沙漠的途中食物就已全部用完。夫婦倆便商議:在還未過完沙漠之前,一家三口必定會餓死。如果把兒子殺了,吃他的肉,夫婦倆勉強還能越過沙漠。於是不得不心懷愧疚地將兒子殺死,把他的肉做成肉乾或腌肉,每次只能吃少許,以保全性命。據說這是沙漠旅行者習慣在這情況之下,雙親絕對不會把孩子的肉,當成美味的肉乾或腌肉來品嘗,而是對他心懷歉意而食其肉。同樣地,比丘們在用齋時,不可以五欲之念而食用,應作「子肉」之想而食。

總之,因為釋尊和佛弟子們的出家僧伽,是居於指導民眾精神生活的立場,所以自己不參與生產活動,衣食住等經濟生活完全依賴在家信徒或一般民眾;在物質精神上,在家與出家有著互相依存的關系佛教出家比丘原則穿著糞掃衣(用丟棄在垃圾場的布所縫合而成的弊衣、衲衣),食是托⿳而食,住是樹下住,葯則用牛尿葯(腐敗尿、腐爛葯),雖然多少有一些被允許的例外,但是可說完全依賴在家人布施

飲食方面,因為在家人會將自己所煮的一部分食物布施給托⿳僧,所以出家人對於在家眾所食用的魚肉也就完全接受。但是,對於見到、聽到或懷疑為了供養自己,而特地殺害魚或鳥獸所烹調成的飲食,則不可接受,在此之外的魚肉是可以吃的。這也因此招致其它宗教素食主義者,責難佛教比丘是花和尚(沾腥的和尚)。

《經集》中的《臭穢經》即談到釋尊所說的臭穢(腥味)為何意。根據該經所說,殺害、毆打、切割、捆綁動物,偷竊他人財物、說謊欺騙他人、做壞事、行邪淫者[21]才是臭穢,而非食肉者是臭穢。專行個人私慾、貪著食物美味、有不凈之念、斷滅論或邪偽而難以教導者才是臭穢,並非食肉者是臭穢,經中並以偈頌詳細說明之。

由於佛教出家眾之經濟生活仰賴在家眾,所以,應該過著足以維持生命最低限度的生活;但是,也沒有必要過著妨害健康苦行生活身心強健者也可以修頭陀行,在衣食住方面過著極為嚴肅簡單生活。例如頭陀第一的摩訶迦葉即是其例。釋尊晚年時,提婆達多向佛提出要求,希望規定所有比丘﹝*遵守﹞五條嚴肅的生活﹝*戒律﹞,釋尊認為對於堪能者可以如此,但是要教所有比丘都嚴格持守則是不可能,而且也是不合理的,因而拒絕了他的要求。這也是造成提婆達多反叛的因素之一。釋尊認為強人所難的生活或行動,不具有持久性及客觀性,所以不予採用。

又在原始佛教出家眾的飲食是在正午以前托⿳乞食,一天只用一次,禁止午後用餐。由於一次[*托[金+本]]取一天份的飲食,所以食畢後,允許一至二小時自由休息,稱為「晝住(午休)」。這時可以在涼爽的樹蔭下休憩、小睡或打坐。這或許是釋尊出於自己的經驗,認為為了維持健康,午休仍是有必要的吧!

佛教出家生活禁止世俗的生產活動、家庭生活、遊藝娛樂等,乃至斷絕傳宗接代、香火的延續,所以對世間的在家生活者而言,是不合乎其心願的。佛教初成立時,在摩竭陀國的王舍城,以瓶婆娑羅王為首的成千上萬民眾,在聽聞釋尊教法之後而成佛教徒,更因為有許多青年渴望出家,所以在此地引起了「釋尊從雙親身旁奪走孩子、從妻子身邊走了丈夫」的強烈責難。因此,釋尊制定了「未得父母同意者不得出家」的規定。

釋尊成道後,走訪了祖國釋迦國,不但佛教信徒增加,出家眾也相繼產生,乃至後來在五百個釋迦族的家中皆協定,家中若有二位以上的男性,其中一人一定要出家比丘。[22]又根據佛典記載,在其他地區也有青年聽聞佛說法後,未得父母同意而希望出家情形

例如,最初犯淫戒的比丘─毗舍離郊外的須提那(sudinna),以及靠近西北印的拘樓(kuru)國的賴吒和羅(ratthapala),皆是地方富豪長者之子,他們對於遊歷到該地的佛陀說法十分感動,向雙親要求在佛教出家而未獲同意,但是無論如何也不肯放棄出家念頭,就以絕食的方式希望取得父母同意,表明寧願餓死也要出家的決心,最後父母只好無可奈何地同意讓他出家父母之所以不同意,是因為唯恐萬貫的家財,在獨子出家後就無後繼之人,龐大的財產將全部被國家沒收。不過,最後他們兩人還是達成願望,成為比丘精進修行

(二)為法忘軀

總之,佛道修行者應該具有為法寧捨生命覺悟,不可執著充滿憂苦的無常無我肉身等。在《法句經》153-4二偈中,提到釋尊成道時的敘述:

153

尋求造屋者(渴愛煩惱),

而未曾發現到它的我,

在多生的輪回中輪轉,

生[死輪回]永遠是痛苦的。[3]

154

造屋者啊!你被發現了。

所以,你不要再造屋了吧!

你所有的梁被壞、家的棟樑被粉碎了,[23]

我的心已達到滅盡渴愛煩惱的寂滅。[4]

是說由滅盡煩惱,能除滅有漏的肉身,而得無漏的涅槃。觀察肉身不凈,體會世間無有可樂之事,遠離一切執著而到達不死涅槃,亦即做六想的觀察:1.不凈想,2.死想,3.食不凈想,4.一切世間不可樂想,5.無常、苦想,6.苦、無我想。也就是,1.觀察肉身不凈,2.觀察死亡不久將至,3.不可追求飲食、美味,應做不凈想,4.思惟所有世間皆無有令人歡樂之事,5.觀察無常故苦,6.觀察思惟一切皆苦、無我,遠離對身心環境執著依此修習而到達不死涅槃

與厭離肉身思想相關的經典,有巴利《中部》145《教誡富樓那經》。此經在巴利《相應部》(雜阿含)、漢譯《雜阿含》310《富樓那》等中也有這是釋尊教誡富樓那的經典,這里的富樓那與佛的十大弟子中,說法第一的富樓那並非同一人,他出生於印度西海岸的孟買北方的海港首波羅(suppāraka)(現在的索帕拉)的貿易商之家

富樓那在青年時代即率領商隊,行經憍薩羅的首都舍衛城,在此聽聞釋尊說法而大受感動,便叫隨員者回國,自己向佛請求出家,認真地修行數年後,希望回去故鄉,於是就向釋尊乞求教誡。佛為他說應當遠離對於感覺、知覺對象執著,然後就詢問他以試探其決心:

「阿波蘭多(aparanta)(西印度)地方的人性情粗暴,如果他們辱罵你,你會怎麼應付?」

「即使他們辱罵我,應該不至於用手打我吧!」

「如果用手打,該怎麼辦呢?」

「只要不用棍棒打我,應該還能忍受。」

「如果用棍棒打呢?」

「只要不用刀劍砍我,我仍會忍受。」

「如果用刀劍砍你呢?」

「只要不至於用刀劍殺我,我就會忍耐。」

「但是,如果他們真的要用刀劍殺你,該怎麼辦?」

[24]「這時我會想:佛弟子中,也有人對自己的肉身厭惡到想找劊子手把自己給殺死的程度我很幸運,不必找就正好發現了劊子手,所以即使被殺死了,我也能承受。」

釋尊聽了這番話,非常贊許他的決心,說道:「若能以寧捨身命的覺悟去傳道教化,就真是太好了!」

富樓那對釋尊的說歡喜信受,便告假返鄉,在那一年的雨期安居中,共度化五百信徒為優婆塞(信男)、優婆夷(信女),使之歸向佛道,而他自己也在安居中精進修行證得阿羅漢果及神通。他可說是首先使佛教在該地紮根的功臣。

除了自己修行為法忘軀之外,同樣地,也有為了救濟他人而舍棄自己生命情形。例如,在釋尊過去世的本生故事中,多處談到菩薩(佛的前生)不只是作人,也有生為鹿、猴、象等動物,為了救助他人,連自己或親人生命也都舍棄的故事。在建於西元前一、二世紀的巴赫特(*bharhut)或山琦(sanchi)等佛舍利塔四周的欄楯或塔門上,即刻有這些本生故事

例如,菩薩曾經生為鹿王,當時有一隻懷孕的母鹿被帶到國王的廚房即將被宰殺時,鹿王便挺身而出,願代母鹿受死。(本生經12《尼拘律(nigrodha)鹿王本生故事》)。又菩薩猴王時,原本快樂地住在喜馬拉雅山的猴群們,因為面臨即將被人類國王屠殺的危機,所以猴王令猴群全部移向河對岸的安全地帶,它們用竹、蔓作成吊橋,但是由於橋的長度不夠,強壯而高大的猴王菩薩只好用自己的身體、手足作為橋的一部分,讓所有的猴子平安地越過。但是,猴王因為受到重壓,導致心臟破裂而死。(本生經407《獼猴王本生故事》)。此外,菩薩作六牙白象時,牲自己的生命,將閃耀著六種色彩的象牙獻給王妃。(本生經514 《六色牙象本生故事》)。

本生經中篇幅最長而且有名的是547《毗輸安呾啰(vessantara)王子本生故事》。根據此經所說王子年輕開始,就打算只要有人乞求,他連自己的心臟、眼睛、血肉都願意布施給對方。當他成為屍毗(sivi)國的皇太子不久之後,[25]即結婚生下一男一女。在父王年老後,便繼位為屍毗國王。但是,由於他將自己所擁有的大象、御象夫,甚至家族也都施捨給婆羅門,引起人民的種種責難,父王不得不將年輕國王流放到國外。

毗輸安呾啰帶著王妃王子公主,駕著一輛馬車,向喜馬拉雅山前進。途中遇到婆羅門來乞,就將自己所乘的寶車及馬也施與,親子四人徒步而行,靠著果實在山中渡過七個月在這段期間,有人向王乞討王子公主他也施捨,甚至最後連心愛的妻子也送給了別人。九個月之後,聽到此一不幸事件的父王及母後,率領援救的軍隊來到喜馬拉雅山,向婆羅門們贖回了王妃王子公主,全家平安的回到祖國,毗輸安呾啰終於回復了王位,重新舉行盛大的登基灌頂儀式

以上雖然都是寓言或創作,但是說明了菩薩為了修行六度,必須有施捨財寶親人自己的身肉手足,甚至連生命也在所不惜的覺悟

但是,在原始佛教巴利《律藏》中(漢譯也是如此),有提到在家信眾為了治療病比丘疾病,割捨自己股肉的事情這是更為真實的了。簡單介紹如下:

世尊從王舍城前往波羅捺斯,住在鹿野苑。波羅捺斯城住著一對信仰虔誠的須卑耶(suppiyā)夫婦,﹝*常﹞對僧團行布施有一次,須卑耶夫人到鹿野苑的僧房拜訪,問比丘們:「是否有生病的人?需要我帶些什麼東西來嗎?」於是一位比丘回答:「我服了瀉葯,身體十分衰弱,可不可以我一些肉?」她答道:「我這就回去給您帶來。」回到家後,她便命令傭人:「請你買些現成的肉回來吧!」傭人回來後告知主人:「因為今天是不殺生日,所以到處都買不到現成的肉。」

夫人心想:「如果生病比丘得不到肉,有可能會病重致死。我既然答應了他,[26]就一定要給他不可。」於是就用利刀把自己胯股的肉割一塊下來,把侍女叫進來,命令她:「請把這塊肉拿去煮,然後送去給精舍的病比丘吃。」自己便用上衣將傷口包紮好,進去房間躺在床上休息。

須卑耶先生外出返家後,沒看到妻子,得知她在房裡,便問妻子為何躺在床上?妻答:「我病了。」先生再進一步詢問,才知道事情真相對於妻子施捨自己的身肉,十分感動,便到鹿野苑拜訪釋尊。問候佛陀之後,請求他翌日上午到家中接受飲食供養,釋尊接受了他的請求。

翌日上午,須卑耶先生准備好飲食後,就通知釋尊,釋尊便帶領帶鹿野苑的比丘們來到須卑耶家中。由於沒看到須卑耶夫人,便問道:「須卑耶夫人呢?」

先生答:「她卧病在床。」

「那麼請帶她過來。」

「她實在沒辦法走。」

「那麼請把她抱過來。」

須卑耶先生就把夫人抱過來,她一見到釋尊,股傷居然不藥而癒。須卑耶先生說:「只要看世尊妻子的傷就好了,如來具有這種絕妙的神通力,真不可思議!」夫婦兩人供養佛陀比丘們佳餚後,佛為其說法,令之心滿意足,便返回精舍

由於這次因緣,釋尊制戒不可食人肉。像這樣為了信仰,寧願割捨自己的身肉,布施給需要的人,這在釋尊時代可算是很奇特的事。現今為了親人,割捨自己一個腎臟給他們,或者從腦死等人,取出眼角膜或其他器官,移植給患者的例子也很多;當然,像這樣的例子在原始經典中是沒有的。

三、對生命的客觀性見解

[27]以上是從原始佛教所說的(a)對其他生命的角度,(b)對自己生命的角度所做之考察。對其他的生命不應殺傷,應具慈念而愛護之;對自己的生命則為了「自己的修行」或「救助他人」之「法」,甚至有必要舍棄自己的生命。在平常世間的教訓也說「嚴以律己,寬以待人」。由於我們的想法態度,總是本能地、無意識地採取以自我為中心,所以嚴以律己,寬以待人是確保客觀而公平社會方法

但是,(c)對於生命之客觀性見解,不論是在原始佛教或一般佛教說得不多。自原始佛教以來,只有二十二根說。這里所謂的「根」(indriya),是指利根或鈍根的根,是與有機生命力有關之語,它和「根本」、「-根源」,或「草木之根」的「根」(mula)是不一樣的。所謂「二十二根」,是1.命根(生命力)、2-3.男、女根(生殖力)、4-8.眼、耳、鼻、舌、身五根(五官的

感覺神經力)、9.意根(知覺、記憶、判斷的心的作用)、10-14.苦、樂、憂

喜、舍五受根(苦樂的感受作用)、15-19.信、精進、念、定、慧五根(理想

作用)、20-22.未知當知、已知、具知三無漏根(令得證悟之無漏智的作用

)。此中,2-8是肉體性的生命,9-22是精神性的生命力,1.命根肉體精神

生命力的根源。肉體生命藉由食物呼吸而維持,有種種的生理作用。在

這里所列出的精神生命力的項目,主要是作為成佛之道的要素而說的。

如果只有肉體性的生命力,而喪失精神性的生命,則被稱為「腦死」或「植物人」。但是,在原始佛教所說的,則是精神作用在一定的期間內停止的禪定─無想定或滅盡定。它並不是腦死,而是一種幾近於冬眠的狀態。又,如果沒有,或者一時停止精神性及肉體生命佛教稱之為「無色有情」或「無色定」。二十二根說的詳細說明今省略之。

又,慎重處理腦死者的事,是和慎重處理亡者的遺體、遺骨、遺照、遺品同等重要,甚至被認為必須更加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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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此處日文原本是作「出家戒」,但是,出家戒是以淫戒為第一位,在家戒才是殺戒為第一位。又,從前述(本書p. 2,日文原本p. 4)所雲:「在家五戒中,第一是不殺生戒」,可推知此處應為「在家戒」之誤寫。

[2]  案:婆羅門以「喂!你啊!」互相稱呼對方,類似於外國人稱對方 "hey! my frinend」。

[3]  案:了參法師譯及注如下:「經多生輪回,尋求造屋者,但未得見之,痛苦再再生。註:『尋求造屋者』,指生死輪回的原因。」(《南傳法句經》,圓明出版社,p. 93,1991年)

[4]  案:了參法師譯及注如下:

已見造屋者(喻情慾)!不再造於屋(喻身體)。

椽桷(喻其他的一切煩惱欲)皆毀壞,棟樑(喻無明)亦摧折。

我既證無為(即涅槃),一切愛盡滅。」(出處同上)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