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慧法師:有關「自然律」與「自然道德律」之佛法觀點——從實然的現象與法則,到應然的原理與原則

有關「自然律」與「自然道德律」之佛法觀點——從實然的現象法則,到應然的原理與原則

釋昭慧

壹、「自然律」與「自然道德律」:定義與內涵
  在論述本章正題之前,擬將本章之兩大主題——自然律與自然道德律,先作一個較為明確的定義;再依此一定義,簡述西方在「自然律」與「自然道德律」方面的理論及爭議。然後對照此諸理論與爭議而進以論述:在佛教哲學中,是否有「自然律」與「自然道德律」的思想?其內容與特色為何?

  自然律(natural law),顧名思義,原是指自然界運行的規律(law of nature)。自然律本不必然與「道德」產生關聯。易言之,有關自然律的部分,探索的是事理真假值的「實然」,而非對錯、善惡之「應然」(近、現代自然科學的發展,即是此一進路)。但在東、西方宗教哲學領域之中,運用此一辭彙時,自然律經常依(符合自然規律而運行之)人性以為中介,而指向自然界運行規律之中所蘊涵的道德基礎,此即自然道德律(natural moral law)。

  東、西方各種宗教哲學,大都有一套完整的理論,用以詮釋自然界一切現象生起、變遷、消滅的軌則(即自然律)。但倘若要問到:自然律是否必然可以成為道德根源或道德依憑?立即會出現以下的歧見:自然律本身究系有著仁慈屬性,抑或不具仁慈屬性?究系有目的成就著「好生之德」,抑或「以萬物為芻狗」?究系有某種價值取向,抑或完全價值中立?

  依於前者,則天道唯仁,以「生生不已」為「天命」,有著明確的價值取向,因此自然律本身即具足道德性,也是人類道德認知(良知)與道德動力(良能)的依憑。依於後者,則「天地不仁,以萬物為芻狗。」(《老子》第五章)自然界的運作是完全價值中立的,自然律本身並不具足道德性;在東方,前者以性善論的儒家為典型,後者即是道家鼻祖老子見地。在西方,前者以基督宗教神學為典型,後者即是啟蒙運動以後,近、現代科學的主流思想

  從通泛而普及萬物自然律,縮小範圍而鎖定到「人」的身上來看,一般而言,無論自然律本身是否具足道德性,人既然是依循自然法則而存在的身心綜合體,則依儒者所謂「人心」或西哲所稱「理性」,而呈顯出來的道德認知道德動力,自當還是自然律運行下的某種呈現。這部分,各方的歧見原本不大。但再追究下去,就不免有如下問題:

一、自然律(或自然道德律)究系最高法則,還是為位格之神所創造的第二序存在?

  中國的儒、道二家都提到諸如「天」、「道」、「自然這類指涉自然律的辭彙。例如:孔子孟子提到的「天」,在《中庸》將它當作是「性」(本質),順應此性而大化流行,即是所謂的「道」(途徑)。《老子》說:「道法自然。」(《老子》第二十五章),即是自然運行之道,歸諸「自然」之規律而非位格之上帝。相對而言,基督宗教神學家對自然道德律是否存在已有歧見,即使承認其存在,還是會將它視作第二序的存在。如多瑪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1225—1274),即將神造的永恆律,置於自然律之上。

二、自然道德律究系直出胸臆的自明真理(self-evident truth),還是必須依外在的「啟示」以體認之?

  儒家(特別是孟子)會傾向於將自然道德律當作自明真理,因此認為仁、義、理、智之四端,人皆有之。古希臘哲學家與啟蒙時期哲學康德(immanuel kant,1724—1804)、休謨(david hume,1711—1776),率皆如是。而基督宗教則堅信,自然道德律縱使有之,也依然出自神意,因此人們雖然擁有不學而能的道德認知,但還是必須依於「啟示」,方能完整體認它的內容

三、單憑「人心」或「理性」而建立的道德感,是否就足以實踐道德,還是必須藉諸「啟示」與「恩典」的外在力量

  儒者康德認為,單憑「人心」或「理性」而建立的道德感,就足以完整認知並實踐道德基督宗教則認為,人還是因其罪性而力有未逮,必須藉諸「啟示」與「恩典」的外在力量,方能產生抗拒誘惑以實踐道德的強烈動機

貳、略述西方「自然道德律」思想
  就東方哲學而言,由「實然」而架接到「應然」,儒家傳統將「天道」與「人性」會合,直下萬物運行而生生不已的自然律中,尋求人性道德基礎——「好生之德」。因此儒者自然律的陳述中,並未著重在非道德性的科學知識,而是著眼於道德性的哲學思辨。即使是道家老子,在萬物生滅過程中,並不特別感受得到天地的「好生之德」,但是無論如何,舍除在自然現象中觀察其「實然」的途徑,人們也無從建立「應然」的答案,所以他還是認為人必須從天地運行的規律之中,尋求安身立命與接物應人之道——「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第二十五章)因此,儒道二家同樣傾向於自然道德律的思想

  在西方,自然道德律的思想就沒有這麼一致而穩定,因此在本節之中,略述西方「自然道德律」之思想遞嬗如下:

  西方自然思想的依據有二:屬於希臘傳統的依據是理性,屬於基督宗教傳統的依據則是上帝。到了近代,自然律有兩個方向的發展:一是作聖俗之二分,依自然界的運行法則,而在世俗領域建立西方近代的政治法律思想;二是將自然律與道德律予以分離,自然律僅止於自然界的運行法則而無關乎道德意義這是近代自然科學的進路。

  自然律的思想產生於古希臘,原先指向道德法律的理論根源。如亞理斯多德(aristotle,西元前384—322)所提到的普遍法律即是自然律或自然法,這等同於人的本性,是人人不學而能,不約而同地深信且服從的自然正義。流行於古羅馬的斯多亞派,則提出「按照自然來生活」的原則,將宇宙理性法則,當作最高的道德律。這種自然思想,形成了羅馬政治法律的理論基礎。顯然古希臘羅馬的自然律,兼具普遍性與道德性的兩大意涵。自然界普遍而有規律理性運作,讓有理性的人類接受並形成了內在的道德基礎

  基督宗教並不同意將自然律當作人類道德法律的最後依據,而是將其歸諸上帝基督宗教認為,道德必須要宗教結合,舍除上帝之外,就無從建立道德認知與實踐方面的基礎
  但是另一方面,無論是為了基督宗教從猶太地區向歐洲傳播的宣教理由,還是為了合理詮釋「異教徒同樣也具足良好德行」的切身經驗基督宗教都須要借用希臘原有的自然思想保羅就曾說過:「沒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順著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們雖然沒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這是顯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裡。」(〈羅馬書〉第二章第一四—一五節)因此基督宗教立足於歐洲,在傳布創造論的同時,對古希臘的自然思想,也認真思索、吸收並改造之。此中最成功結合創造論與自然律者,厥為多瑪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1225—1274)。
  首先,他確認在自然律之上,還有上帝創造世界的永恆律,將自然律定位為「理性被造物對永恆律的分有」(《神學大全》,二集二部九一題二條)。以此,自然律依然是源自上帝。其次,他肯定自然律與人性相稱,是人類認知和實踐道德神聖法則。再者,他肯定自然律是自明真理,由上帝「銘刻」在人心上,使人不須認識「自然律」,即自然而然地遵從自然律。

  法律有成文法與不成文法自然律是不成文法,但多瑪斯認為,它確實是人類社會一切律法的來源和依據。他又將成文法分為兩種一是由天啟而來的神律,一是人們通過自身的信仰,和理性道德認知,而得到的人律(包括宗教戒律國家法律)。於是在多瑪斯的神學體系中,自然律還是銷歸創造論,道德並非離宗教獨立事物,而且律法是有層級性的——由永恆律而自然律,由自然而成文法,成文法中由神律而人律,人律中由教規而民法。

  談到人類德性,他依自然律與神律,而區分為本性之德——智、義、勇、節四種樞德,以及超性之德——信、望、愛三種神學美德。四樞德使得人性完美三種超性道德則將人連結於神。而這正是多瑪斯倫理神學與古希臘、中國儒、道二家之德性理學的重大區別,後者是不可能逾越自然律來談人類德性的。

  除了德性之外,多瑪斯強調「恩典」——這不是源自內在的人性,而是從外、從上所灌注於人的殊德。他與保羅同樣看到罪性所帶來的局限,使人不但無法具足三種神學美德,乃至無力完成四種樞德。因此認為,行善不能光靠人類自己的力量,而需要仰賴上帝的恩典來完成它。

  此後有奧坎(william of ockham,約1285—1350)其人,以徹底的唯名論(nominalism)否認了普遍的道德自然律,只承認上帝意志對人之意志作用,他認為,只有那些信仰上帝的人意志,才能接受上帝自由而全善的意志作用,作出善的自由抉擇。這種思想影響了基督新教的創始者馬丁路德(martin luther,1483—1546)與加爾文(john calvin,1509—1564)。他們雖沒有否認自然律,卻將自然律賦予不同的意義

路德依然認為自然律來自上帝,因此有其神聖性,但拒絕承認自然律是道德基礎也不承認信仰之前和信仰之外,會有真正意義上的道德可言。他將自然律當作是與道德律相分離的社會政治法律之軌則,後來霍布斯更進而除去自然律的神聖性,把它定義為「自然狀態」的法則。此一法則人性中的顯現,即是趨生畏死的願望

加爾文則融會多瑪斯與奧坎的觀點他不否認自然道德律,而將它視作「上帝銘刻在人心上良心的顯露。」(《基督教原理》,iv,xx,十六),亦即,自然律來自神聖的永恆律,與上帝意志有直接的聯系。但光靠自然律,還不足以使人信仰上帝信仰來自上帝的恩典。而來自恩典的基督信仰,在道德方面的作用即在於,信仰能讓人長久而清晰地領會自然律,並貫徹實行之。[1]

  西方進入十八世紀的啟蒙時期,有所謂「啟蒙工程」(the enlightenment project)。這個名詞,是由alasdair macintyre於其著作《美德以後》所提出的,它的意思是:「為道德提供證明的啟蒙工程」(the enlightenment project of justifying morality.)。macintyre認為,西方啟蒙時期有很多哲學家,嘗試提供人所內具的「理性」作為道德原理,以此尋求普遍性與一致性的道德律。

  啟蒙運動原即是要擺脫宗教的框限,以經驗理性基礎,來探索獨立宗教之外的自然律(自然事物運行的規則),因此自然會想要擺脫宗教,建立一套基於理性有一致性與普遍性的自然道德律。假使只要依憑理性,就可證明某些道德原則,並為道德提供其根源性的依據,那麼,道德便可獨立宗教之外。

  schneewind歸納西方十七至十八世紀的倫理學,而提出三大議題:一、完美道德秩序,究系源於人以外的客觀秩序,或系內具於人性之中?二、正確道德規範,究系少數精英以先知而覺後知,或系人人皆具有覺知能力?三、道德必須知行合一,究竟人是意志薄弱,需要外力來推動,方能實踐道德?或是人可依憑自己之意志以為動力,無需藉助外力以實踐道德?[2]
  這三大議題,牽涉到道德知識論與道德動機論,套句孟子的話,即人是否有不假外求的良知(道德知識)與良能(道德動機)?這又究系人皆有之,抑或是先知獨具而推廣之?即或有之,則其道德實踐的動力又有多大的強度?

  依於經驗法則,吾人可以肯定,宗教信仰觀念修持,對道德認知道德動力的加強,確實具足正面意義。然而並非所有無宗教信仰的人就不具足道德認知道德動力。反之,有宗教信仰的人也不必然保證其具足良好的道德認知道德動力。因此,吾人很難經驗來斷定:完美道德秩序,是源於人以外的客觀秩序。

  趙敦華分析道:就道德知識論而言:所謂「人同此心,心同此理」,一般性的道德規範(如禁殺、盜、邪淫妄語),乃至道德法則(如「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確有其普遍性與一致性。但倘若將道德原則道德規範,落實到具體道德判斷,乃至道德實踐的層次這就明顯地出現了歧見:傳統基督宗教神學肯定了自外而內的「啟示」或「恩典」之必要性。原因是,現實情境中的抉擇,遠比規範或原則來得復雜,甚至時常出現矛盾或兩難的情形。而人的有限性,以及人的罪性與惡習使人往往無法體會(或是錯解)道德自然律,因此即使是完整無缺的道德認知也不是純屬個人理性所可完成的,而必須仰賴上帝的恩典。[3]
  然而,「啟示」與「恩典」,倘若過度訴諸個人的冥契經驗,將令人無法檢別真偽與正邪。一旦承認要依於人之理性,以檢別「啟示」內容的真偽與正邪,則不啻承認了:「理性倫理」的高度,還是在「神律倫理」之上。但這是基督宗教所不能同意的。
  最後,康德主張:吾人在道德知識道德動力方面,儘管可以依憑理性而不假諸外力,但基於「德、福一致」的正義期盼,依然須有上帝存在,以保證德行與福樂的相稱。上帝若不存在,德、福便不能得到一致的保證;德、福若不能一致,則道德必將荒誕而無意義。其論證內容可歸納出三項命題,茲簡述如下:

  福德或一致,或不一致(這是一個排中律命題)。

  福德不一致並不合理,因為倘若善有惡報,惡有善報,則道德將成荒謬。

  因此,德與福必然要一致。(第一項命題)

  但在經驗所見者以觀,今世之德福確實未必一致。顯見德、福要在來生才能一致。(第二項命題)

  德、福在來生一致,這並非人之所能促成,因為人沒有這個大能。

  因此是人以外的其他存在者,促使德、福在來生一致。而這個存在者必須是道德完善而又無所不能的上帝

總上所說,結論就是:上帝的存在,保證了德與福的一致。(第三項命題)[4]

  但康德的說法還是有可質疑之處。首先,「德與福必然要一致」的第一結論,就不是所有哲學家的共識。如柏拉圖《理想國》中,與蘇格拉底(socrates,470—399b.c.)辯論的葛勞康(glaucon)與特拉西馬庫斯(thrasymachus),就主張德與福不必然是一致的。

  其次,「德、福要在來生才能一致」的第二結論,也不是所有哲學家的共識。如蘇格拉底本人,即堅信道德必然帶給人內在的和諧平安。而他並沒有將德、福一致的保證訴諸來世。[5]

  最後,「上帝的存在,保證了德與福的一致」的第三結論,依然不是所有哲學家的共識。依佛陀思想與《奧義書》以觀,要證明德、福在來生一致,並不必然須要預設上帝的存在,德、福相扣,這隻是「業與輪迴」的自然律而已。

  

參、有關「自然律」與「自然道德律」的佛法觀點
  前述「自然道德律」的背景知識,可用以對照論述有關「自然律」與「自然道德律」的佛法觀點——由「緣起」之現象軌則與「我愛」之有情通性,推論出「護生」心行之合理性與必然性。亦即:依經驗檢證與理性分析,歸納出「緣起」與「我愛」的自然法則,復依經驗檢證與理性分析,歸納出「緣起」與「自通之法」的三項原理,以證成「護生」之必然性。

  因此,吾人可將前述有關自然律(自然道德律)的一些問題,拿來檢視佛法道德理論。

一、自然律究系最高法則,還是為佛陀所創造的法則

  佛說世間一切現象都是依「緣起」(梵prat?tya-samutp?da;巴paticca-samupp?da)法則而運行的。吾人只見諸因緣條件之聚散離合,卻不見有永恆、獨立的終極實在(自性)可得現象雖然生滅變遷,但其生滅變遷的法則,卻有必然性、恆常性與普遍性。這種自然界運行的規則,正是佛法所定義的自然律。

  這雖是佛陀在深邃的直觀之中所體悟的法則,但當佛陀「由證出教」之時,卻完全訴諸生命生、老、病、死、憂、悲、惱、苦的普遍性經驗,與離於二邊的理性分析,而不訴諸信仰想像,因此較無「信者恆信,不信者恆不信」之難題。

  顯然,佛陀只是自然律的印證者、宣說者與教導者,自然律並非佛陀所創造的第二序法則

二、如何依「自然律」以證成「道德律」?

(一)緣起:「此故彼」的自然法則

  道德律是直接源出自然律,還是另有源頭?依佛法之理論以觀,因緣條件之聚散,導致現象生滅、成毀。乍看之下,這套自然律,似乎並不能告訴我們:什麼該做,什麼不該做。也似乎不能告訴我們,在不可得兼的情況之下,應該孰先孰後。亦即:即使能證明「緣起」之為自然界的運行規律,但似乎依然無法立即依此以推論出道德原理。

  其實不然。佛法的「緣起」論,簡單而言,即是「此故彼」的法則——是「此」諸因緣展轉呈現「彼」諸果法的規則。這原是自然界的運行通則,但吾人不妨縮小範圍,關懷生命中生、老、病、死、憂、悲、惱、苦的現象,這些苦迫現象既然依因待緣而生,自可依因待緣而滅。簡言之,生命的苦集與苦滅,依然是符合自然律的種種呈現。

(二)德、福一致的自然法則

  進以言之,苦集與苦滅有其「此故彼」的自然法則,然而佛法又何以認定孰應,孰不應?何以認定生命應該依循「苦滅」之道而非「苦集」之途?這是因為,依「緣起法則而流轉世間生命都有以自我為中心之欲求(我愛),由是而產生強烈的趨生畏死,趨樂避苦之本能,無論是生理還是心理,莫不如此,這是動物性的自然法則在此姑不論「苦」與「樂」之內涵,從物質的滿足到心靈的提升,有著復雜的多樣性,與生命之間個別差異的多元性。

  問題是,讓生命得以離苦得樂,本有謀衣、謀食、謀財、求健康、求財富、求知識等眾多途徑,因此生命中趨樂避苦的本能,又如何拿來證明吾人「應該道德」?吾人有可能苦樂生滅法則,以及生命本能地趨生畏死,趨樂避苦的法則上,直接建立道德的原理與原則嗎?

  在此佛法出了「德、福一致」的另一項自然律——依於「業與輪迴」的原理,善心善行將獲得快樂美好幸福的異熟果報,惡心與惡行將獲得痛苦醜陋或殘缺的異熟果報。這樣一來,自然就不再只是自然界的運行規則,佛法自然律的關切,也並非止於價值中立的科學探索,而是「讓生命離苦得樂」的期待。而苦與樂的境遇,又有一大部分與道德認知與實踐有關。
  德與福有對等酬償的一致性,惡與苦也有對等酬償的一致性,這依然是建立在自然運行的法則之上。這套德、福一致的自然法則,並非佛陀創造出來的永恆律,佛陀是一個證悟法則智者。也因此,德、福一致,並不須透過佛陀某種啟示、審判與救贖的力量來加以保證,但佛陀在「德、福一致」方面的提示,以及道德認知道德實踐方面的教導,則有讓人強化與凈化道德的功效。

(三)無明、愛、取:傷己、傷人的因果法則

  在此得先檢視一下「人性」的狀況:一般眾生都無法體悟得:因緣生滅現象之中,無有常恆、獨立真實不虛且可自由主宰之「我」可得(是為「無明」,梵avidy?),因此總是直覺有一個恆常可以主宰的自己(是為「我見」),深深地愛著這個直覺為「我」的身心(是為「我愛」),本能地把自己看得比他者來得重要(是為「我慢」),在這樣的自然情狀之下,生命有著趨樂避苦的天性(這也是一種人性流露的自然律)。但趨樂避苦的欲求是一回事,能否滿足這種欲求,又是另外一回事

  無明我愛發為意欲,於是產生了強大而本能的生之意志,以及種種得遂生命欲求的「取」或「業」。無明我愛、取,這不啻是知、情、意三方面的錯亂,昧於「緣起」的眾生,知、情、意三方面都圍繞著「自我」打轉,於是產生了一種內聚力,使生命本能地牢牢執取「自我」,聚集任何對「自我有益的質素,排除任何對「自我」有害的因緣這就發展成為傷己、傷人的雙面利刃。

  在傷己方面,它讓個人強烈執著於自體與境界,卻因無法掌握自體與境界的一切因緣變化,從而飽受它們無常敗壞的種種痛苦;而且煩惱(惑)、業、苦的層層相生,是循環不已,流轉無窮的。因此畏怯痛苦而追逐快樂無明我愛與取,反倒是吊詭地讓自己陷入痛苦的深淵而無以自拔。

  在傷人方面,無明與愛、取,還可能會為了自我滿足,從而妨礙甚至剝奪他者生命之欲求,減損他者的快樂與舒適,甚至導致其種種痛苦。亦即:生命生命之間,可能會因彼此都有無明與愛、取,而形成互相的妨礙與傷害。

  嚴格而言,這不但傷人,其反作力又會傷及自己。因為他者同樣具足無明與愛、取,一旦受到了傷害,可能會怨憎、報復。面對他人的怨憎與報復,自是會減損快樂,乃至付出痛苦與死亡的代價。

(四)護生:利己、利人因果法則
 

     因此,即使是為了「利己」的動機,人也不只是要在趨生畏死,趨樂避苦方面尋求自我的滿足,而必須回應其他生命相同的欲求,方能在「德、福一致」的自然法則下,獲得利己的實效。亦即:人必須遵循「護生」的道德原則消極不傷害他者,或是積極救護他者,以滿足其趨生畏死、趨樂避苦的欲求。凡滿足其他生命「趨生畏死、趨樂避苦」之欲求的動機為「善」,業行為「對」,獲致的成果為「樂」;凡抵觸其他生命「趨生畏死、趨樂避苦」之欲求的動機為「惡」,業行為「錯」,獲致的效應為「苦」。

  准此「護生」原則,以滿足生命快樂」或「效益」之欲求,作為倫理實踐之目標佛法,就帶有強烈的目的論(teleological theory)氣息。

三、德、福一致論,是否會降低乃至損毀了道德的純潔性?
  德、福一致論,只是佛陀如實道出自然界中生命境遇的運行法則,但不是佛陀拿來勸人為善的重點所在。依佛法以觀,為了求福而為德,那就是所謂的「住相布施」,這將使人如同「入暗」而無所見,欲求福報而反倒局限了福報

  必須學習著超越求福避禍的利己思惟,亦即體悟「三輪體空」(為德之我、受恩之對象、施德之事物三者都只是因緣生法,並無常恆不變、獨立自存、真實不虛之自性可言),必須不著四相——「無我相,無人相,無眾生相,無壽者相」(無所計較於為德之我、受恩之人、廣知吾德之眾生未來可以酬償德行之樂報)。這樣無所求而為德,反倒會在不自覺間,招感來廣大無量的福報——「如人有目,日光明照,見種種色。」[6]

  從另一方面來看,即使是為了避禍而不敢為惡,為了求福而積極為德,這種「不夠純潔」的道德,依然是既能自利,又能利他,總是好過敢於為惡。就自利功效而言,依循因果酬償的自然律,這種局限性的福報,總比為惡而招感痛苦醜陋或殘缺的異熟果報來得好。就利他功效而言,其他受到其行為之所影響的生命個體,也會因其不敢為惡或是積善修德,而可減低痛苦,增加快樂

四、道德認知道德動力,是否可以不假外求而證諸人性

  即使是在自然律中,依德、福一致的法則而銜接了「實然」與「應然」的鴻溝,然而,欲令生命依德修福,還是必須先讓他道德認知道德動力。這兩者是否可以不假外求而證諸人性?還是必須藉助外在的啟示與恩典呢?

  就道德認知而言,「護生」的道德覺知,究系直出胸臆的自明真理(self-evident truth),還是必須仰仗「啟示」的外在力量?就道德動力而言,人們是否必須仰賴外力的恩典,方足以抗拒無明、愛、取的利己本能,而產生利他的強大動機

  依佛法以觀,這兩者都是不假外求的。以「護生」作為道德法則,其理據並不建立在上帝的欲求之中,而直接訴諸生命的欲求。道德認知可以不訴諸外在啟示,不慮而知,是為儒家所說的「良知」。道德動力也可以不訴諸外在恩典,不學而能,是為儒家所說的「良能」。當然,透過正確的修學方法,吾人可以將良知、良能擴而充之,讓它形成「沛然莫之能御」的大智慧力與大慈悲力。


  至於良知、良能何所從來?第一章(頁1—16)已從三項訴諸經驗檢測與理性分析的原理(自通之法、緣起法相之相關性、緣起法性之平等性)以作分析,茲補充說明如下。[7]

(一)有關「自通之法」的補充說明

  基於「德、福一致」原則布施持戒都是讓實踐者得受人天福樂的方法。前者是消極的不害於他,後者則是積極的施與快樂。此兩者要從「利己」而轉向「利他」,關鍵即在於「自通之法」(同情共感的心理能力)——持戒布施,倘若是出於對他人處境的同情共感,而非出於「以德感福」的利己欲求,那麼在消極方面,人會自發性地持戒:剋制自己,避免因自己言行不當,而置他人於痛苦境地;在積極方面,人將自發性地布施:分享資源,以財物體力言語等各項布施,改變他人的境遇,使其離苦得樂

  將這種易地而處良知、良能,自發性地奉行戒法,則不殺生、不偷盜、不邪淫、不妄語、不兩舌、不惡口、不綺語等七種規範,就可名為「七種聖戒」(一般將後四種惡語業之戒合並為一「不妄語戒」,而成五戒」)。何以名「聖」?原來,唯有這種純潔的道德才是「預入聖流」的基本條件。凡聖的隔別,不全然在於遵守的規範不同,而在於兩者持守規範的動機不同——欲求以德感福,則將落於凡見;全依自通之法,則將預入聖流。將這種易地而處良知、良能,擴而充之,即可圓滿「三輪體空」或「不著四相」的大慈悲心

  這樣,也就回應了前節有關「道德純潔性」的問題。「三輪體空」也好,「不著四相」也好,轉凡成聖同樣不須假諸外在的恩典,千里之行始於足下,自通之法雖是凡心,卻也是轉凡成聖的基石。

  道德自然律雖有其普遍性與一致性,但基督宗教理性主義,並未將動物納入道德律所涵蓋的對象佛法則視動物為「自通之法」的對象,其理由詳見《佛教後設倫理學》第一章,頁1—16。

  人皆有之的「自通之法」,乃是人性自然流露,並非出自神律。即使有天神悅納人們為善,那也不因其系「神之誡命」,而是因其符合道德律。道德法則不但獨立於神意之外,依佛教福德一致論,天神還是因其過去諸行符合道德法則,所以獲得「生天成神」的果報
 

(二)有關「緣起性相」的補充說明

1.良知、良能的緣起法則
  其次,吾人還可依於理性來解析自然律中的道德原理。「緣起」作為一種自然法則,原不必然與道德相關,但它提醒吾人,任何一個生命都是與無數因緣連結的「網路」性存在體。因此自通之法(良知、良能),必須上推「緣起」,方能詮釋其根源,以及其在人們身上所呈現的個別差異。其理由詳見《佛教規範倫理學》第一章,頁1—16。

2.差異性與平等

  吾人不免要問:動物也與其他動物以及環境相依共存,是否也與人類一樣具足「自通之法」?那麼「人」又與動物有何差別,何以唯獨「人」被視作道德主體而非只是道德受體?

  原則上,所謂「兔死狐悲」,動物喪失主人伴侶或親子時的哀傷程度,以及動物為了搶救主人或親子而奮不顧身的案例,證明動物也有生命苦樂的感知能力。在感知苦樂能力方面,眾生平等的,因此都應為道德受體。

  但是動物的知情意,受限於其報體,因此未若人類之發達。如《大毗婆沙論》即雲:「人有三事勝於諸天:一、勇猛。二、憶念。三、梵行。」[8]這三者,分別是指堅強意志清明理智與道德情感動物在這三方面未若人類之發達,所以大都依於本能行事,未能形成進一步的道德認知道德實踐。這是動物與人之間的差異性。

  但人也大可不必於「人類」起不變、獨存之自性見,而產生身為「人道眾生」的優越感人類沙文主義只是無法洞燭緣起法則愚痴相。依緣起公平法則,「人道」的大門是為所有生命打開的。知情意一旦進化到某一程度,即使是動物也有機會跨生到人道之中;知情意倘若退化,那麼人道眾生也照樣會墮落到惡趣三塗(地獄惡鬼畜生道中)。人與動物之間的差異如此,五趣(六道)眾生之間的差異亦復如是,因此差異性的背後,有一公平運作的因果機制。洞燭其差異性之無常無我,即能證入緣起法性的平等性。

五、佛所制訂的道德規範,是否有「超性道德」的成分?

  總上訴諸經驗檢測與理性分析的三項道德原理,無一不是由自然律而證成之自然道德律。如前所述,佛陀是依自然道德律而制訂七聖戒(或五戒)的規範,五戒之中,有關殺、盜、淫、妄之四根本戒,稱為「性戒」,因其行為就本質(性)而言,即屬招致眾生痛苦的「惡」,而非因殺、盜、淫、妄之行佛教誡,方才構成其罪。因此無論是否信仰佛法,也無論是否受持戒法,都不宜犯四根本罪。

  五戒之「戒」,梵語名為「屍羅」(??la),原有「數習」[9]之義,《大智度論》則譯為「性善」。這不是「人性本善」,而是習以成性,故自然為善數數行善,自然成習,這種習慣,就成為日後惡行善的潛在力量。所以有人抵抗邪惡誘惑的意志力強,有人則弱,這和生命是否有數數習善,密切相關。

  《大智度論》雲:
屍羅,秦言性善;好行善道,不自放逸,是名屍羅。或受戒行善,或不受戒行善,皆名屍羅。[10]

  「不放逸」是防護自心義。防非止惡,修習善法,久而形成良好的道德慣性,是為屍羅。所以屍羅並非「他律性」的,強制性的,而是自覺性的,無強制意義道德意志;縱使未曾學佛,未曾受戒,只要有自發性的道德要求,就是屍羅。

  人心向善的意願,才是道德最大的力量。如果只是條文規範驅策吾人,勢必也有鑽戒漏洞的情事。同理,並不是每一個人都熟悉憲法、民法和刑法的條文內容,但一般大眾還不至於經常觸法,這就是內心向善的自律精神使然。因此在佛法中,沒有「理性倫理」與「佛律倫理」或「一般道德」與「超性道德」的層級問題。

六、學習佛法,對道德認知道德實踐的功用何在?

  佛陀所制訂的戒法,都還是依循「自通之法」以為基礎,甚至連整個「戒增上學」,也都還是「共世間法」,而未標舉所謂的「超性道德」。既然如此,那麼,是否一個人無論是不是佛教徒,無論是否受到佛陀的教誨,都不會影響其道德認知道德實踐?易言之,學佛與為德這兩件事,是否可以完全分離?這必須話分兩頭

  某些道德習慣良好的人,即使沒有隨佛而學,但依習以成性的「屍羅」力,其良知與良能自能充分開展,乃至「沛然莫之能御」。有一種證悟緣起聖者,名為「獨覺」(或名緣覺)。他們甚至未曾親蒙佛陀教誨,但憑自己對自然律的修持覺悟,同樣也可脫落無明、愛、取的罥網,而達到轉凡成聖的境界。因此,慢說是道德可以與學佛分開,連轉凡成聖的佛法,都有可能自力而悟證。

  然而,面對根深蒂固、如影隨形的無明與愛、取,眾生難免在前述傷己、傷人的漩渦之中無法自拔,即使行善,也終究有其「無法擺脫自我,而達到道德上之純潔」的瓶頸。至於獨覺聖者,這畢竟是少數利根之人,一般人無此利根,還是難以脫困。因此,直接或間接透過佛陀的教導,依「戒、定、慧」三增上學(或「正見、正志、正語、正業、正命、正勤、正念正定」之八正道)循序漸進,強化良好的道德習慣,培養清明專註心志,並透過緣起無我的觀智來凈化自己,這對人們的道德認知道德實踐,都是有重大助益的。

  易言之,佛陀制戒,不是戒法本身有什麼迥異於自然律或超乎自然律之上的超性道德,而是以自然道德律為基礎讓人在遵循規範的過程中強化自己,凈化自己,並慈悲護念其他眾生
  佛陀基督宗教同樣感悟到人的罪性與惡習,但是依於「緣起法則,罪性與惡習同樣不是獨立自存而永恆不變真實法,它既是依因待緣而生就能依因待緣而滅。因此人只要能用正確方法(三增上學或八正道)來修學,依然可以突破其生命瓶頸,這一切都依循著「此故彼」的自然法則,不必假諸外在的啟示與恩典。

肆、結語
  本文介紹「自然律」與「自然道德律」之定義與內涵,並簡述中西哲學與神學的重要觀點,特別例舉多瑪斯·阿奎納有關「永恆律」、「自然律」、「神律」與「人律」之律法層級,以及一般道德與超性道德的理論。亦述及奧坎、路德、喀爾文等反對或修正「自然道德律」理論之神學主張,以及古希臘與啟蒙工程中宗教道德分離的倫理學說。

  其次討論有關「自然律」的佛法觀點——一切現象因緣和合、離散之「緣起法則,以及生命具足無明」與「我愛」,而又趨生畏死、趨樂避苦的天性。而架接自然律與道德律者,則為德、福一致的原理——善行可以招感快樂讓人得遂「離苦得樂」的欲求;惡行必將招感痛苦,反倒違背了「趨樂避苦」的天性,形同自討苦吃。

  人皆有之的「我愛」,雖是傷己、傷人,亦可反向操作而利人、利己,其關鍵即在於易地而處的「自通之法」(同情共感的能力)。自通之法、緣起法相的相關性與緣起法性的平等性,即是自然律中的三大道德原理。因此,無論是道德規範還是道德原則,都源出自然道德律。即使是佛陀所制訂的規範,也還是依憑自然道德律,先肯定人有自發為善能力,但以規範的要求,令人在持守過程中產生良好的道德習慣

  希圖獲得善報所從事的善行,有其不敢為惡或勉力為善之相價值,且能招感有限量的福報。然而人不宜為了福報而為德,必須依「自通之法」而持戒,依緣起法則而不著四相,觀善行之「三輪體空」,方能預入聖流。

  即使是佛陀,也並非自然律的創造者,他只是印證著自然律與自然道德律,並加以宣說、教導,讓人得以加強其良知與良能。道德與福樂這兩件事,都不是源出啟示與恩典,而且依佛教的「德、福一致」論,諸神還是因其德行而感得「生天」的福報

  道德不必然依學佛而得,但佛所教導的知見方法,確使人能深化並廣化人皆有之的「自通之法」,並以三增上學(八正道)來矯治錯亂的知情意,強化並凈化自己。准此而言,不但阿羅漢或獨覺聖者的轉凡成聖,是順乎自然法則的學習成果,即連佛陀三種殊勝德行——智德、恩德與斷德(大智、大仁與大勇),依然是建立在自然道德律的基礎之上,那是人以知、情、意三方面的殊勝能力基礎,進德修業所達致的圓滿境界
 

發表於「自然道德律」學術研討會,輔仁大學哲學系,九十四、十一、二十

——刊於《哲學文化》第卅三卷第三期,九十五年三月,台北哲學文化月刊
——摘自《佛教後設倫理學》(第三章)
  


◎《佛教後設倫理學》已於五月下旬出版,以精裝本刊行。詳洽法界出版社:電話(02)87896108,傳真(02)87896110,查詢相關資訊。
◎本文所述「自然道德律」,為多瑪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神學大全》中之部分重要思想。《神學大全》已有劉俊余、陳家華、高旭東、周克勤、胡安德、王守身等神父學者予以全文中譯,已於本(2008)年8月,由中華道明會與台南碧岳學社發行,共十七冊,是為第一套完整中文版。該套書之發行,非但是對華文神學界之一大貢獻,也是台灣宗教學界之一大盛事。有關該書出版之詳細內容,可參閱:http://summatheologiae.studium-piusx.org/index.html,或詳洽碧岳學社:電話(06)2144037。
 
 

[1] 以上有基督宗教在「自然道德律」方面的觀點筆者所參閱的主要中文資料如下:
一、孫效智:〈神律倫理理性倫理〉,《宗教道德幸福的吊詭》,台北:立緒,二○○二,頁二一—九二。
二、劉錦昌:〈多瑪斯的神學倫理學〉,http://www.ttcs.org.tw/church/25.1/12.htm。
三、趙敦華:〈儒家道統與基督宗教自然律〉,http://www.gongfa.com/rujiadaodongyujidudaodelv.htm。
[2] schneewind, moral philosophy from montaigne to kant: an anthology. 一九九○,一八,二○,二六。轉引自趙敦華:〈儒家道統與基督宗教自然律〉,
 http://www.gongfa.com/rujiadaodongyujidudaodelv.htm。
[3] 詳見趙敦華:〈儒家道統與基督宗教自然律〉,
http://www.gongfa.com/rujiadaodongyujidudaodelv.htm。
[4] 康德:《康德文集》,鄭保華等譯,北京:改革,一九九七,頁二七五—二八○。
[5] 有關蘇格拉底對手福德是否一致方面的論辯,參閱孫效智:〈為何應該道德?——論福德一致〉,《宗教道德幸福的吊詭》,台北:立緒,二○○二,頁一五八—一七○。
[6] 「三輪體空」一語,出自《佛說巨力長者所問大乘經》卷下,大正藏第十四冊,頁八三五下。為德必須「不著四相」之理,以及「入暗」、「見種種色」之譬喻,詳見《金剛般若波羅密經》,大正藏第八冊,頁七四八下—七五二下。
[7] 這三項原理,依拙著《佛教規範倫理學》所述而作修訂增補,參見該書頁八四—九三;及本書頁一一九—一四八。
[8] 《阿毗達磨大毗婆沙論》卷一七二,大正藏第二十七冊,頁八六七下。
[9] 《大毗婆沙論》卷四四雲:「屍羅者,是數習義;常習善法,故曰屍羅。」(大正藏第二七冊,頁二三○上)。
[10] 《大智度論》卷一三,大正藏第二十五冊,頁一五三中。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