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慧法師:佛教生命倫理學之研究方法論

佛教生命理學之研究方法

台灣玄奘大學教授昭慧

一、緒論

當代科技發展一日千里佛教不可能對此毫無聞問。即使是全心隱修而不欲入世間菩薩道的修行人,只要是得面對生活(飲食起居、看病吃藥、舟車乘載),就得面對科技,因為吾人之食衣住行,無一不仰賴科技成品。而信眾的個人生活、居家環境、就學場所、職業場域,更是處處仰賴科技。因此,無論是為了修道者的個人需求、僧團需求、輔導信眾需求,還是響應世間需求,置身當代科技文明之中的佛教,都無法迴避對科技內容的得宜運用與適切反省。

生命科技之發展,方興未艾;而且挾「知識經濟」的威力而所向披靡。基督宗教理學界對此給予極大的關注,並不斷發出諍言,甚至發為有效的抵制力量。然而相形之下,無論是佛教界還是佛教學界,在這方面涉獵較少。一般佛教徒對尖端生命科技內容因外行而無從置喙,佛教者也大都以文史哲之學科見長,未必措心於生命科學之研究。

筆者曾就安樂死人工流產、代理孕母、基因轉殖、干細胞研究、器官移植、異種器官移植等諸生命倫理議題,撰為多篇「佛法觀點」之論文,茲不重贅其內容。在本文中,擬就該諸生命科技以論述:應如何建立佛教觀點的「生命理學」,亦即:針對「生命理學」(特別是「生命醫學倫理學」)相關議題之研究,提供佛教「哲學進路」的方法論。

筆者曾先後撰為二書:《佛教理學》(1995)與《佛教規範倫理學》(2003),運用經典以作「教證」與「理證」,建立佛教基礎理學」之系統理論,本文擬在前述拙著的基礎之上,繼續討論在「應用倫理學」的領域中,就著「生命理學」(bioethics)的相關議題,而作佛法觀點之探討的一些研究要領。

生命理學的範圍很廣,特別是生命醫學倫理學(biomedical ethics)中,牽涉到兩難抉擇或重大倫理爭議的話題,例如:試管嬰兒、代理孕母、人工流產基因篩檢、胚胎細胞、複製科技器官移植、異種器官移植、傳染病防治、臨床人體實驗、基因工程、心肺復甦術、安樂死……,內容非常豐富。

倘要依佛法觀點,對此諸生命科學的單一議題,而作深入之探索,除了必須具備佛教理學系統理論知識以外,還須儘可能搜查經典文獻中直接或間接的教證。

何謂「間接的教證」?原來此諸議題,由於事屬新興科技,欲從兩千多年來的經教文獻中,求取直接教證,當然殊無可能,但這些大都與生命的誕生、延續或死亡有關,因此,諸如佛法如何看待生命之誕生、延續或死亡之類的間接教證,就要儘可能予以搜羅,好能舉一反三,間接證成該諸議題的佛法觀點

目前在佛教學界,經教文獻的研究資源,取得並不困難。比較困難的還是該諸生命科學領域的專業知識。若取用媒體報道的片面知識,恐有斷章取義之過;但若欲求全面理解所有相關科技之研究與實行的每一個環節,這對多屬文史哲學術訓練背景出身的佛學研究者而言,實未免力不從心。

不惟如此,由於生命科學匯聚了科學界的知識精英,又有各國政府與產業界的龐大財力挹注,因此每一單一議題的研究,都可說是突飛猛進,日新月異。往往論文草就之時,又已有了新的重大進展。

因此縮小範圍,本文擬專門論述「生命倫理議題研究」的準備工夫。亦即:除了前述三點,掌握佛教理學系統理論(亦即「理證」)、搜尋直接或間接的「教證」、吸收相關科學知識)之外,如何運用佛教理學系統理論,而作「生命理學」相關論題之研究?本文之中,即是針對此一問題,而依以下五個脈絡,來作哲學進路的解析:

(一)「生命」的定義與「人」的定位:佛法到底如何設定「生命」與「非生命」的範圍?又如何看待「人」與「非人」的生命?這都會影響到佛家動物胚胎胎兒倫理爭議的不同看法

(二)學科的分類:「生命」的定義,影響到學科的分類。例如:動物倫理研究,到底是屬於「生命理學」或「環境理學」的范疇?學科分類,當然也會影響到吾人對動物胚胎胎兒倫理定位之分析。

(三)道德關懷之判准:定義了「生命」之後,緊接著要討論的是佛法生命施以道德關懷的判准何在?何以故?判准不同,就會導致道德關懷的對象(是否涵蓋動物胚胎胎兒)有所差異

(四)理論檢視:在倫理學的討論中,行為的對與錯,除了依前述「判准」以作判斷之外,也依各種系統理論以作檢視。由於所採用的理論不同,容或會出現相異乃至對立答案。本文要依佛法來檢視一般倫理學兩種系統理論:目的論與義務論,透過這樣的理解,吾人將更能辨明:依於佛法系統理論,應當如何下手進行生命倫理諸般議題之研究?

(五)實踐綱領:佛法不只是一套理論,而且還有其「中道哲學」的工夫論。本文要說明的是:如何定義「中道」?如何將中道哲學用在生命倫理議題之中,以作為遂行個人理念或推動公共政策的實踐綱領?

以上這些議題,在拙著《佛教規範倫理學》中,大都已有述及,本文擬在該書內容基礎之上,作進一步的論述。

二、「生命」的定義與「人」的定位

如前所述:佛法到底如何設定「生命」與「非生命」的範圍?又如何看待「人」與「非人」的生命這都必須從佛法的基本原理說起:

佛法之基本原理為「緣起」(梵pratitya-samutpada;巴paticca-samuppada)。緣起,或一般所稱因緣(nidana),在體系龐大而內容豐富的佛教教義中,是最為重要的關鍵詞(key word),是最根源而核心的基本原理,也是佛法不共世間其他宗教思想特色。釋迦牟尼佛(zcakyamuni buddha)悟道而成佛的過程即是甚深智慧觀照人生,而印證了此一理則。[詳見《雜阿含經》卷一○(大正二,頁六七上),《中阿含經》卷二四「大因經」(大正一,第578頁中-582頁上)。此外在巴利藏的《大緣經》(mahanidana suttanta),《長部》(diigha-nikaya)2,55-57,南傳七,第1-15頁,以及《大本經》(mahapadana suttanta),《長部》(digha-nikaya)二,三一-三五,南傳六,第397-403頁,此諸經中,佛陀都提出緣起法。]

緣起」的定義如下:

如來離於二邊,說於中道。所謂此有故彼有,此生故彼生,謂緣無明有行,乃至生、老、病、死、憂、悲、惱苦集。所謂此無故彼無,此滅故彼滅,謂無明滅則行滅,乃至生、老、病、死、憂、悲、惱苦滅。

宇宙萬象,不論是人、事或物、景(佛法中統稱為「法」,梵dharma;巴dhamma),一切不脫「因緣和合」的法則。這樣的法則,不是佛陀「創造」出來的,但卻是佛陀在無師自悟的情況下,依智慧的洞察力而「印證」並教導出來的。所以說:

若佛出世,若未出世,此法常住,法住、法界。[《雜阿含經》卷十二(大正二,第84頁中)。]

無論佛出不出世,萬法都循著這樣的法則生滅運行;恆常如此,故稱「法住」,普遍如此,故稱法界」。但在此緣起法則下,一切現象(諸行)依因待緣而生滅,故無永恆不變之「常」性;依因待緣而存在,故無獨立主宰之「我」性。

「此有故彼有,此生故彼生,此無故彼無,此滅故彼滅」,這原是諸現象生滅之通則,生物、非生物動物植物都不例外。但佛陀於「此故彼」的說明之後,緊接著分析的,則是生命緣起法則所面對的「苦集」與「苦滅」——針對有情,敘述其流轉生死且如環無端的十二緣起,及其證得解脫(涅槃寂靜)的修持要領。[「緣無明有行,乃至生、老、病、死、憂、悲、惱苦集。……無明滅則行滅,乃至生、老、病、死、憂、悲、惱苦滅。」]

在依「緣起法則生滅世界舞台上的「諸行」之中,顯然佛法特別垂注於「有情」(梵sattva),亦即知情意綜合體的生命

進以言之,生命既為知情意之綜合體,又何以名之為「有情而非「有智」、「有意」呢?原來生命最強大的驅策力,正是情感。即使是人類的理智較為發達,意志較為堅強,但人類的理智與意志,往往還是以「為情感而效勞」的成分居多。這方面,經驗主義哲學家休謨(david hume)的看法——「理性往往是情感的奴隸」,頗接近佛法對「有情」的觀察。

由於無生物並無生命現象植物雖有生機,卻不如動物之有意識感情,不似動物苦樂的感知能力,所以佛法關切的重心,仍是以動物為主的「有情」,由「實然」而「應然」,依有情生理心理心靈層面的實際需要,而提出讓生命「離苦得樂」的種種方法——或淺或深的「苦滅」之道

依「緣起法則而流轉世間有情,不但有感知能力,而且本能地以自我為中心,在情感方面有熾烈的「我愛」,理智偏執而有牢固的「我見」,意志則永遠極度重視自己而流露「我慢」,由是而產生強烈的趨生畏死,趨樂避苦之本能

順應生命追求快樂本能,提供「滅苦之道」的佛法自然會導出「護生」的答案。「護生」所護者,是一切有感知能力的有情而不能局限在「人」。因此依佛法的理論脈絡,絕無「人類沙文主義」(anthropocentrism)的存活空間。

至於「人」的定位,筆者曾於《佛教理學》一書中,援引印順導師的分析,指出人有「依食而住」、「自我感」與「愛欲三種有情通性,又有「憶念勝、梵行勝、勤勇勝」等不共諸有情特性(亦即:知情意三方面的殊勝性)。但筆者也提及:人的「欲諍」與「見諍」都遠較其他物種的眾生來得激烈。亦即:人類大可不必以「萬物之靈」自居。[釋昭慧:《佛教理學》,第89-117頁。]

進以言之,在生命倫理議題的討論中,涉及「人」之定位,有兩點必須注意:(一)就報體而言,不可以有「選民」迷思——不要自恃「人」有前述三種特勝,而將人視為諸多物種中的「選民」,因為「人道」這扇大門,是公平地對所有生命開放的。知情意進化到某種程度,就容易入於人道之中;反之,知情意退化到某種程度,亦有可能重新墮入非人眾生的其他物種,乃至餓鬼地獄道中。(二)就業行而言,不可以只關懷人類——人較諸其他非人眾生,確實有較高的道德自覺,但不應以此設限,只將人類認定為道德關懷的對象;反而應該據此認定,人無權像其他動物一樣,純任本能行事,而必須將自己視作具有道德自覺力的行為主體。易言之,人是道德行動者」(moral agent),但動物包括在內的一切有情,卻應被納為「道德受動者」(moral patients)。

三、學科的分類

對「生命」的定義與對「人」之地位的認知自然會影響到學科的分類。例如:動物倫理研究,這到底是屬於「生命理學」或「環境理學」的范疇?

一般「生命理學」的探索(或時下台灣教育界熱門的「生命教育」),多以「人類」為主,至多是在觸及「動物實驗」的課題時,會討論到實驗動物倫理地位;至於實驗動物以外的動物(諸如:野生動物經濟動物同伴動物等),一律歸諸「環境理學」。這明顯地是將「人」視作生命關懷的唯一物種

但即使是生命科學研究者,都很難否認動物所具有的生命跡象。倘若將動物歸為「生命」,吾人又有何理由要把這些動物等同於植物無生物,而僅當作人類所處環境的一部分呢?面對生命而有兩重標准,這顯然是無法自圓其說的。

更何況,關懷環境倫理的人,無論是出自「人類中心主義」(即「人類沙文主義」),而謀求人類自然環境的「永續利用」,還是出自「生態中心主義」,而將生態系的「永續發展」,置於道德關懷的價值優位,大都對「生命中心主義」抱持質疑的態度,並將經濟動物同伴動物,排除在道德關懷的範圍之外。連對野生動物,也大都只是著眼於「生態平衡」的考慮,而設定部分種類與數量,以作為保育對象。數量少了固然加強保育,數量多了也不排除加以殺戮,以求「合理減量」。因此他們雖較關切野生動物,卻也大都主張「狩獵合法」。

如此一來,動物倫理之探究,成了生命關懷」與「環境保護」夾縫中的麻煩製造者(trouble maker),動物陷於「生命關懷」與「環境保護」都「爹不疼、娘不愛」的尷尬處境。

退一步言,「生命倫理議題研究」依然無法完全迴避「動物道德地位」的爭議,因為,生命科學大都運用動物來做相關實驗,這就觸及實驗動物倫理爭議。依筆者生命科學工作者交談的經驗,一般而言,他們不會像笛卡爾,粗暴地否認動物的覺知能力,也不直接否認動物生命,他們證成其運用動物的合理性正當性之理由,可歸納為如下三點:

第一、動物即使是生命,但植物還不是一樣有生命?保護動物人士面對植物,還不是予以無情「殺害」而利用之?(亦即:只要證明了對方也只不過是「五十步笑一百步」而已,就可以心安理得。)

第二、動物即使是生命,但它們不像人類一樣具足理性,它們沒有靈魂

第三、動物即使是生命,但犧牲了少數生命,卻可以換來多數生命福祉有何不可?

有關第二與第三項理由,筆者將在下兩節作進一步的分析判斷,在此先說明第一項說詞的謬誤何在。曾有生命科學系所學生筆者質疑道:

動物即使有生命,但植物同樣也有生命,我們不應該厚此薄彼。植物的果實不是為了供應人食用而生產的,它只是為了自體繁殖而結子。因此我們吃一碗飯,就等於吃掉了數以千計的稻米寶寶。」[這是2005年3月17日,筆者在成功大學生科學研究所與生物多樣性研究所演講時,在座的一位學生提出來的問題。]筆者的回答是這樣的:

(一)道德關懷出自感同身受的情懷。就你素樸的情感而言,掰斷一片菜葉與掰斷一隻脖子,難道你的感受相同嗎?

(二)既然你宣稱動物植物都是生命,那以後是否可以改用植物來做實驗?同是生命植物,應有足夠的生命特徵,足堪替代動物實驗吧!

這兩項答復都是反詰之詞,可想而知,他們當然可以提出千般萬般的理由,反對將動物實驗改采植物實驗以為替代。但這就證明了他們以植物比況動物籠統歸納為「生命」的荒謬與言不由衷。動物實驗的贊同者,意圖用「植物動物同是生命」以為理由,來質疑保護動物人士(或素食者)是否偽善,殊不知他們反而因此而得尷尬地面對著「偽善」的指控。

一般而言,在「生命理學」的討論中,總是把動物倫理議題納在環境理學的范疇,而將「生命理學」中的「生命」設定為「人類生命」,將諸如不傷原則仁愛原則、自主原則(知情同意原則)、公正原則生命倫理道德原則,都設限在「人類」之中,排除了人類以外的動物之適用性。

然而依佛法觀點,此諸道德原則,理所當然也應適用於人類以外的動物這就成了彼此在學科分類上的歧見。筆者以為,這正是依佛法觀點來作「生命倫理議題研究」時,所應堅持的基本態度。以這樣的基本態度來進行研究,才不會在討論「人類福祉之時,漠視了動物為許多「人類福祉」所付出的悲慘代價(特別是血肉皮毛的市場供需、殘暴不仁的動物實驗、巧取豪奪的基改工程,以及異想天開的異種器官移植)。

四、道德關懷之判准——神性、理性抑或感知能力?

定義了「生命」之後,緊接著要討論的是佛法生命道德關懷,其判准何在?如前所述,生命科學研究者往往認定,動物即使是生命,但它們也不像人類一般具足「位格」,它們是沒有靈魂的。這使得他們做起任何動物實驗或動物解剖,都很心安理得,毫不內疚。

原來,西方有兩大主流文明,一是希羅文明,一是希伯來文明。前者(特別是希臘哲學)強調人所獨具的「理性」,後者則強調人所獨具的「神性」。無論是依於神性還是依於理性以作為判准,動物大都被排除在道德關懷之外。

若是將神性拿來作為判准,自然會認定:動物即使算是生命,也不像人類一樣具足「位格」,它們並沒有「靈魂」。而人是唯一具有「神性」的生物,且被賦予管理動物的權責,因此利用動物並不違背神律。

若是將理性拿來作為判准,那麼動物就會依其「不具足理性」的緣故,而被排除在道德族群之外。亞里士多德(aristotle)的「完美論」,強調完美個體的價值優位,因此自然認為動物是為了增進人類福祉而存在的。笛卡爾(descartes)的「懷疑論」,甚至主張動物只是沒有心靈意識的機械。康德(immanuel kant)雖將動物納入關懷,卻只視其具有令人培養慈心、促進社會和諧的工具價值而非著眼於它們本身生存需求目的價值。[kant,immanuel,「duties to animals」in animal rights and human obligations,ed。tom regan and peter singer,p。123。]

由於「神性」或「靈魂」之說,無法訴諸經驗,而只能訴諸信仰想像,永遠是「信者恆信,不信者恆不信」的。「動物解放」哲學家彼得·辛格(peter singer)在animal liberation(中譯《動物解放》)第一章中,大部分篇幅都是經驗事實與嚴密推理,來駁斥以「理性」為判準的種種說詞。他援引邊沁(jeremy bentham)的效益主義理論,而將「感受苦痛能力」作為判准。[以上所述,詳參singger,peter「all animals are equal「in animal liberation(now york:avon book,1990)第123頁。中譯本:peter singger著,孟祥森、錢永祥譯:《動物解放》第一章「一切動物均為平等」,台北:關懷生命協會出版,1996年,第35-72頁。]

以「感知能力」作為判准,在這方面,佛法觀點是較接近彼得·辛格的,因為「護生」來自易地而處將心比心的感知能力,佛家名之為「自通之法」。如《雜阿含經》說:

何等自通之法?謂聖弟子作如是學:我作是念:「若有欲殺我者,我不喜;我若所不喜,他亦如是,雲何殺彼?作是覺已,受不殺生,不樂殺生。……」[《雜阿含經》卷三七(大正二,第273頁中-下),《相應部》(samyutta-nikaya)五五「預流相應」(南傳卷一六下,第236頁)。]

「自通之法」就是用自己的心情,揣度其他眾生心情,而珍重他趨生畏死、趨樂避苦的天性。「自通之法」極類似儒者所說的「良知」,在倫理學上名之為「黃金律定理」(golden

rule thoerem)。這原是不同文化所共同遵奉的黃金律,但西方主流文化卻往往基於「神性」或「理性」的理由,而未將動物納為「自通之法」的關懷對象

然而動物與人同樣具有「不喜被殺」等等喜怒哀樂情緒痛苦的覺受能力(亦即感知能力)。既然如此,則「自通之法」顯然無法排除對動物處境的同情共感。是故黃金律所涵蓋的對象應以「感知能力」作為判准,同情共感的關懷面,不應〖fjf〗癨〖fjj〗及於人類,而應擴大到所有有情(包括人以外的動物)。

因此,吾人若依佛法觀點,來作任何生命倫理議題的研究,必須依「感知能力」這項判准,來衡量諸議題所涉及的對象(無論是動物胚胎還是胎兒),理應獲得何等對待。

五、理論檢視——義務論與目的

在倫理學的討論中,行為的「對」與「錯」,往往會依各種理論的檢視方法而出現不同的答案。一般而言,此諸理論可分兩種系統,一為形式論(formal theory),一為目的論(teleological theory)。其中目的論又可區分為利己主義(egoism)與效益主義(utilitarianism)。而形式論中,最具代表的是康德義務論(deontological theory)。

即使是依佛法以檢視生命倫理議題,也不宜對此諸理論類型過於陌生,否則即無法掌握倫理學所關切之面向的深度與廣度。再者,熟稔此諸理論類型之後,往往更能透過比較研究,而把握「佛法觀點」的特色。

理學尚有其他各種學派理論,例如:其傳統可溯源於希臘哲學家柏拉圖與亞里士多德的德行理學(virtue ethics)、美國當代女哲學家吉利根(carol gilligan)於1982年所提出的關懷倫理(an ethic of care),以及各類女性主義與生態哲學,但義務論與目的論較有明確而剛性的論式,在此擬簡述它們的內容,並作進一步的理論檢視。

(一)簡述義務論與目的

義務論以康德學說代表。他認為「推己及人」的道德律(即前所述「黃金律」)就在每一個人的心中,但他認定這是具有「理性的人(persons)所獨具的道德認知。當代倫理學家gensler更依康德(immanuel kant)的黃金律,作了進一步的細膩辯證與小幅修改,以排除諸如被虐狂之類在字面意義下之黃金律所導致的悖謬,然後為黃金律下了兩個精準的定義:一、「只依在相同處境下你同意被對待的方式來對待別人」;二、倘若「我對另一人做出了某件事,而在相同處境下,我不願意這件事發生在我身上」。那麼,此人顯然對己對人有不一致的行為標准,因而違反了黃金律。[「字面意義下的黃金律」導致的悖謬,如:

一、對於一位病人:如果你要醫生切除你的盲腸,則切除醫生的盲腸。

二、對於一位想被凌虐的被虐待狂:如果你要x虐待你,則虐待x。

故gensler將「相同處境」特別置入黃金律中,以避免此類字面意義下要求「一致性」所導致的悖謬(gensler,harry j。ethics,copyright by routledge,周伯恆中譯,台北:韋伯文化事業出版社,1999,第147-173頁)。]

目的論中,利己主義認為每一個人都應該提升自己的利益,人們有義務做任何有利於己的事。效益主義則主張應謀求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快樂:易言之,利己主義追求自身的最大化效益,效益主義則追求公眾的最大化效益。

義務論與目的論各自有其預設之前提。義務論預設了內在而普遍性的「道德律」或「良知」以為自明真理目的論則預設了「獲取效益」的正當性——此中,效益主義(utilitarianism)依於「利他」之前提,設定了公眾的「最大化效益」以為行為目標;利己主義(egoism)則歸納出「心理利己傾向」的「實然」現象,而依此主張「追求個人效益」的正當性。

義務論與目的論(特別是效益主義)之間,不是互相指出對方理論的矛盾與荒謬,就是借用對方的部分理論來補強自己的弱項。例如糅和義務論原理的規則效益主義(rule utilitarianism)。此下依比較倫理學方法,來檢視此諸理論的「佛法觀點」。

(二)依佛法檢視利己主義

先談目的論中的利己主義。

佛法以觀,眾生在未悟緣起之前,「有我」、「利己」的強烈心態;且依「緣起法則而言,眾生所知、所遇、所習、所學因緣不同,導致其根性意樂有別,這就是帶有個差異眾生性。利己主義確實反應了「自我本位」的眾生性,強大的「我愛」與「我所愛」(戀著我所屬或我所有的一切),如影隨形,無有窮已。因此在最嚴格的「利己」意義下,我們甚至可以說,只有轉凡成聖的阿羅漢、聖位菩薩佛陀,方能完全超越「利己」本能的隱微束縛。

利己心態既屬本能,因此,只要不違背「護生」原則(亦即:尊重其他生命也有利己本能),在此前提之下,不妨尊重眾生根性的個別差異,授予正確的利己方法。例如:依布施持戒禪定三種「端正法」,以獲取當前未來利益安樂;依於戒、定、慧三增上學,以超越五欲之樂,而上達於解脫之途。

吊詭的是:如果照著這樣的教導做下去,那麼,要不是在追逐世樂的過程中逐漸養成了「利他」的良好習慣,就是在證悟解脫之後,恍然大悟於「自我」的虛幻無稽。佛法的利己法門,並不是與「利他」對立方法,而是從利己主義以達到利他主義的橋梁。[以上有關利己主義之佛法觀點,詳見釋昭慧:《佛教規範倫理學》,第72~83頁。]由利己而轉化為利他心量,由利他而成就得利己功德這是佛法中「自他兼利」的一大對論。

以此應用於生命倫理議題研究,吾人必須承認:作為凡夫的人們,不可能在作倫理抉擇時,完全罔顧自己的利益。因此在檢視其「對」與「錯」的要件之時,不必完全排除利己因素,但必須設定一個最低的道德標准,亦即審視:該一目的之達成,是否有違「護生」精神(亦即:依「自通之法」而設身處地照顧他者的利己本能)。凡有傷害他者的行為,無論它帶來的是自身多大的利益都是錯誤的。

但若事涉個人生存的基本利益(而非一般利益),例如:孕母與胎兒只能擇一留存其生命,行路間遇到毒蟲猛獸突來侵犯,因寄生蟲或病菌感染而罹患疾病……,則依緣起法則,自當顧念生命境界的個別差異,其取捨標准就較為寬容而多元。例如:對凡夫而言,為了生存下去,在別無選擇的情況之下,只好依自衛本能以消除危險事物(包括帶來生命威脅的他者),佛法對此雖覺不妥,但實不忍予以苛責;聖者則不然,他已泯除了我愛,因此確有可能寧願犧牲自己的生命也不願將任何帶來生命威脅的他者置於死地。

(三)依佛法檢視效益主義

目的論中的效益主義,求取最大多數人的最大效益,這是利他傾向的善意選擇,當然較諸利己主義,採取了更為積極的「護生」態度依此而言,它比利己主義更為接近「願令眾生離苦得樂」的大乘精神。然而效益主義還是必須面對以下五點質疑:

1、在質的方面,如何證明某一選擇確能帶來最大化效益?義務論者譏笑效益主義的妙喻不妨拿來仔細玩味——依於效益主義原理,與其做一個痛苦蘇格拉底,不如做一頭快樂的豬。這兩種快樂(或效益)要如何較量高下?理由何在?

2、在量的方面,如何證明某一選擇確能帶來最大化效益?又要將時間拉到多長,面向拉到多廣,方能證明其結果確屬最大化效益?

3、依客觀標准以檢證其效益之質與量,確有困難,但若是訴諸直覺主義,又如何可能排除主觀的偏見?如何看待這些自由心證結果的差異

4、是否能不擇手段或犧牲少數無辜第三者,以獲取眾人的最大化效益?

5、效益主義的效益追求,到底是否要將人類以外的動物納入考慮?彼得·辛格延續邊沁的看法,依「感知能力」以為判准,而將動物納入道德考慮,因此反對動物實驗;但科學界往往也同樣依於效益主義,而認為動物實驗的成果,能帶人類的最大化效益,所以是合理行為。

顯然以效益主義來證成動物道德地位,是有可能淪於「成也蕭何,敗也蕭何」的尷尬處境。因此湯姆·里根(tom regan)舍除效益主義,而改采義務論來證成其「動物權」(animal rights)的主張。

筆者在一次發表有關基因轉殖科技倫理爭議之論文時,述及佛法對基改動物實驗的反對意見。[2004年6月25日,筆者參加「第四屆生命理學國際會議」,於台大醫學院發表論文《異種基因轉殖的倫理爭議及佛法觀點》。該次研討會的主辦單位是中央大學哲學研究所與台大醫學院。]當場即有一生物系的女教授,激動地責備筆者的說法是「因噎廢食」。筆者反詰道:「如果那噎著的是你自己你有這麼大方,願意犧牲自己來成就他人之『食』嗎?」

這簡短的反詰,其實已帶出了前述第四點與第五點質疑的「佛法觀點」,也解答了第三節中,來自生科學系所學生的第三項質疑:「動物即使是生命,但犧牲了少數生命,卻可以換來多數生命福祉有何不可?」

答案是:無論該項選擇所帶來的是公眾或他者多麼重大的效益,都沒有將無辜第三者之「噎」拿來就公眾或他者之「食」的正當性。依感知能力以為判准,則此無辜第三者,當然包括了人,也包括了人以外的動物

真如在意公眾或他者的最大化效益,那麼只有一項犧牲可以選擇,那就是犧牲自己的利益本生故事中「割肉喂鷹」的菩薩,割的是自己的肉;「捨身飼虎」的菩薩,舍的依然是自己之身。慷他人之慨以就「最大化效益」,絕對沒有正當性可言。[事實上,有關「無辜第三者是否可依最大化效益而被犧牲」的詰問,由於效益主義者已提出了有別於「行為效益主義」(act utilitarianism)的「規則效益主義」(rule utilitarianism),亦應足以回應此一難題。有關「規則效益主義」內容,詳參黃慶明:《倫理學講義》,第51~64頁。]

(四)依佛法檢視義務

針對以康德代表義務論,筆者也一樣要依佛法觀點,提出如下質疑:

1、若舍除類似目的論之實質效益訴求,依道德律或良知而作的倫理決定,又當如何自我證明其「必然正確」?

2、如上所述,將道德律訴諸「理性」,依於「理性」作為道德關懷之判準的康德義務論,已將動物排除在具有目的價值的「道德族群」之外。但追根究底而言,道德律真的是理性」的張揚,而不是「感情」的力量嗎?人們源自內心而發為推己及人的道德感,真能動物痛苦無動於衷嗎?真能將同情共感的焦距,單獨調停在人類」這個物種上面嗎?

3、自通之法雖是具有普遍性的道德黃金律,但是它的來源為何?是有客觀依憑,還是純任主觀情緒?是來自外在的天啟,還是來自內在的直覺?是不證自明的真理,還是要依更根源的真理以證成之?

4、吾人如何解釋道德律內在、自存,但每個人道德感卻呈現個別差異?這種有「性善論」傾向的說法,該當如何解釋「惡」的存在?

針對如上四項質疑,依佛法作如是觀

1、有關證明義務論之為正確的問題:推己及人也好、同情共感也好,其所「推」所「感」,正是「自己」與「他者」都同樣具有的苦樂覺知,也是自他相同的「趨樂避苦」(追求效益)之本能。因此,證明其「必然正確」的不全然是「形式」的本身,而是其「形式」大都能帶給他者實質「效益」的結果。

2、有關道德關懷之判准問題:儒家的推己及人,佛家的自通之法,都同樣認為道德是源自內心而不必假諸外在的神律。即使如此,道德律也未必藉諸「理性」,他者苦樂的「感知能力」所產生的道德感情,或許更符合吾人所經驗到的實相。

3、有關道德根源的問題:緣起論是一「實然」法則,它提醒吾人,任何一個有情都是與無數因緣聯結的「網路」性存在體。生命不可能獨立存活,也不可能在沒有適當因緣條件的支持之下,獲取自我滿足的快樂與舒適。因此,無論是為了自我滿足,還是為了感念(得以成就自我滿足之願望的)因緣,吾人都應顧念他者,而非只看到自己的需要。

4、有關道德感個別差異的問題:這依然可從「緣起論」以解明之。生命會依互通管道的暢通程度,而出現自通之法的個別差異這就是人人雖都具足良知,但各人的道德感卻又往往懸殊的緣由。

當人愈是將「自我心意識」減低,這種「互通」的管道,就愈是通暢。至親至愛之人的互通管道,較諸常人更為暢通,有時甚至可以讓人超越我愛本能。例如:火場外的母親,可以奮不顧身撲回火場搶救親兒;但未必能對鄰家小兒做到這一地步。聖者則因其體悟「緣起無我」,所以可不倚仗任何依「自我」為中心而輻射出「我所」之溝通管道,而對其他生命之苦樂,不問親疏地產生毫無藩籬的感知能力,並施與毫無差別慈悲,是名「無緣大慈」。[以上第三、四點的解析,詳見釋昭慧:《佛教規範倫理學》,第84~91頁。]

六、實踐綱領——中道哲學

佛法不只是一套理論,而且由理論的「緣起中道」,可導引出實踐的「八正道中道」。這是一整套生命自處與相待的工夫論,也是遂行個人理念或推動公共政策的實踐綱領。筆者已於《佛教規範倫理學》中,以第六章一整章的篇幅,來敘述「中道」的實踐綱領。[詳見釋昭慧:《佛教規範倫理學》,第95-113頁。]假以時日,筆者亦將另行撰文,完整談述佛法中道哲學

本文但依《佛教規範倫理學》之內容,簡述「中道」的定義,並進以闡述:應當如何將中道哲學運用於生命倫理議題之研究?

中道,依「八正道」的內容以觀,一方面行為主體必須因其仁慈智慧的涵養,而具足公正無私的態度,另一方面,對行為所施與的對象或所處置的事物,則必須有儘可能充分的情境考慮,並且把握要點以作果敢抉擇。故筆者曾綜合經義,而為中道」一詞,作了如下的定義:

「在可見聞覺知的因緣條件之中,無私地作相對最好的抉擇」。

言「可見聞覺知」者,預留了感官認知有其局限的伏筆。行為主體必須意會到:這些「可見聞覺知」的因緣,並不窮盡所有因緣,所以在作抉擇之時,不敢自詡所有的抉擇都是「絕對真理」,而只能謙遜地承認:這是目前為止「相對最好」的選擇。這種謙遜的態度,縱使不能保證其選擇之絕對正確,卻可減少固執己見而重復犯錯的機會

再者,緣起論的陶冶下,所產生的自通之法,乃至「緣起無我」的洞觀力,也有助於吾人在作倫理抉擇之時,將「自我利益放在一邊,而為眾生利益以作「無私」的奉獻。

如以中道的實踐論,來響應前節有關「因自衛而傷害他者」的問題,最高理想當然是「為了護念他者,寧願放棄自衛」。但受限於凡夫我愛深重因緣局限,吾人實無法苛責其「自衛優先」的抉擇,因此必須衡諸實況因緣,為凡夫設立諸如「只能在自衛的情況下,不得已而傷害他者」之類,最低度的道德標准,但仍應注意以下三個面向的「情境」思考:

(一)必須是已沒有其他方法可以解決,才能為自衛而傷害他者。易言之,若有其他方式可以解決,縱使會花更多的時間金錢力氣都要嘗試使用這些不必傷害他者即能達成自衛效果方式。因為,生命價值還是比便利或財產價值來得更重要。例如:兇猛的流浪狗有可能會傷及人類,但殺滅它們並非唯一方法人道收容與適度圈養也許比較麻煩,也比較花錢,但卻是較好的一種解決方案。

(二)即使眼前確實沒有其他方式,也必須時常懷抱慚愧之心,盡己可能以繼續研究,一心求取不必傷害他者即可自保的替代方案。有了這樣的心意,就有可能人類聰明才智,研尋出自己與他者「雙贏」的解決方法。例如:胚胎細胞的研究,因為有「殺害胚胎」的倫理爭議,科學家就得想盡辦法,來研究其他不必從胚胎取得干細胞方法

(三)最怕的就是以「自衛」或「人類利益」、「公眾利益」之理由,而將傷害他者的任何行為,視作「理所當然」(例如:聲稱為了人類福祉或最大化效益而作殘忍的動物實驗)。傷害他者的行為,一旦在倫理認知上賦予了正當性與合理性,將會使人淪喪了易地而處道德感情,從而忽略了其他替代方案的研發。

替代方案真的是那麼困難嗎?即使是在古東方的中國印度,醫藥之學非常發達,其時醫、藥學家也並非使用動物來做實驗,反而常是藉諸自己來作人體實驗。例如:神農是親嘗百草,而不是押著白老鼠兔子,來測試百草的功效與副作用中醫有完整的人體肌理經脈之學,那不是藉諸血淋淋的動物解剖,而是來自對於自體或動物身體的深度觀照。這些類似佛家所述「止觀」的工夫,不也是醫藥專業人士可以開發的潛能嗎?又為何一口咬定「舍動物實驗即別無他途」呢?原因正如前述:傷害他者的行為,已經在倫理認知上賦予了正當性與合理性使人淪喪了易地而處道德感情,從而失去了研發「動物實驗以外之替代方案」的積極性。

七、結語

綜上所述,佛法觀點下的生命倫理議題研究,必須先完整地理解「生命」的定義與內涵、「人」之定位與特性,這才能在學門分類之中,堅定而無所動搖地將動物納入「生命倫理」的道德考慮之中,並沿用生命理學中業已獲得共識的道德原則(自主原則不傷原則仁愛原則、公正原則)在動物身上

有關此諸討論,最好也能先行認知一般倫理學系統理論,理解其可能衍生的爭論,這樣更能在「哲學對話」與「宗教對話」的過程之中,透過比較研究以掌握佛法要義,釐清問題癥結。

而在實際操作的層面,則必須藉諸中道哲學,在可見聞覺知的因緣條件之中,無私地作相對最好的抉擇。因此,無論是闡述各種生命情境中的自處之道,還是介入攸關生命倫理的公共政策之討論,都不能不將「中道原則,拿來分析每一個環節中,相對妥善的做法

中道哲學,是依情境考慮以照顧到個別差異方法論,但還是必須在「眾生平等」的基本認知之下,依「護生」的前提以為之。絕不可美其名為「尊重多元」,以文化特性或個人品味的差異借口,而將殘害眾生的行為,加以正當化或合理化。

以上管見,是筆者近年來在作倫理學系統理論與應用議題之研究時,所體會到的方法論與研究要領。謹以獻曝之忱,聊供佛學研究之同道卓參,疏漏在所不免,亦謹就教於方家!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