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永信
胡錦濤總書記在黨的十七大報告中明確提出:「全面貫徹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發揮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積極作用」,這是新世紀新階段黨和國家對全黨和全國人民提出的新要求,是對宗教界提出的新的希望。當前,我國已進入改革開放的關鍵時期,經濟體制深刻變革,社會結構深刻變動,利益格局深刻調整,思想觀念深刻變化,既給我國發展進步帶來巨大活力,也帶來了各種各樣的社會矛盾和問題。宗教界積極參與社會服務事業,主動發揮服務社會的功能,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重要體現,是發揮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積極作用的有效途徑,是對社會服務功能的有益補充,有利於促進信教與不信教群眾之間的了解和理解,有利於宣傳我國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有利於宗教的健康發展,有利於促進社會和諧。
宗教服務社會既是黨和政府的長期要求,也是宗教界的一貫追求。一方面宗教的長期性、群眾性決定了國家處理好與宗教的關係才能穩定和健康地發展。另一方面宗教要存在和發展,就必須與社會相適應,發揮其有益的社會功能。任何宗教都教育和鼓勵廣大信教群眾為社會做貢獻,為大眾提供服務。如佛教就有無我利他、普度眾生的人生觀,諸惡莫做、眾善奉行的道德觀,不為自己求安樂,但願眾生得離苦的奉獻精神。宗教教義教導信教群眾,在日常生活中應具備高尚的品德、與人和諧相處,主動服務社會大眾。宗教服務社會能夠體現宗教界的社會價值、樹立良好形象。我國宗教界在參與構建和諧社會的偉大工程中有其獨特優勢,宗教界有悠久的慈善傳統,有深刻的信仰基礎、較高道德感召力與社會公信度。由宗教組織舉辦慈善服務活動,是一種內在的責任性、非功利性,有利於避免以營利為目的,克服腐敗現象,實現低成本運作,更容易得到社會大眾的信任。
黨和政府鼓勵和支持宗教服務社會。1982年中央《關於我國社會主義時期宗教問題的基本觀點和基本政策》指出:根據宗教界人士的不同情況和特長,分別組織他們參加力所能及的生產勞動、社會服務、宗教學術研究、愛國的社會政治活動和國際友好往來,以調動他們的積極因素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服務。在中央文件中提出宗教界參與「社會服務」尚屬首次。1993年11月,江澤民同志在第18次全國統戰工作會議的重要講話中第一次明確提出了「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的重要命題,開始了引導宗教發揮積極作用的實踐探索。2001年,在全國宗教工作會議上,江澤民同志在講話中充分肯定了宗教的積極作用,又指出宗教的消極作用,特別提出要「調動宗教中的積極因素為社會發展和穩定服務。」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強調指出:「加強信教群眾同不信教群眾、信仰不同宗教群眾的團結,發揮宗教在促進社會和諧方面的積極作用。」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要全面貫徹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發揮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積極作用」,並把「團結信教群眾為經濟社會發展做貢獻」寫入黨章,為宗教參與社會服務提供了政治保證。
在黨的宗教政策指引下,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得到全面貫徹,宗教界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護,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尊重。在經濟一體化,文化多元化,國際、國內形勢發生深刻變革的今天,跳出宗教看宗教,我國宗教在參與服務社會方面儘管做了一定的工作,但由於各地開展宗教服務社會的實踐尚處於摸索階段,宗教服務社會的領域不夠廣、程度不夠深、質量不夠高、程序不夠清,需要與時俱進,探索宗教服務社會的新方式、新途徑。目前存在的困難和問題有:
1、宗教服務社會需要有一定的載體和抓手,從多年服務社會的實踐看,宗教界開展宗教慈善活動是服務社會最有效的方式和途徑。多年來,許多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沒有形成專門從事慈善服務的組織、制度和管理體系,組織形式比較鬆散,慈善活動缺乏科學規劃和管理,大多是臨時性突發性的捐助活動,造成這一局面的原因主要在於我國的政策體系和法律法規對宗教界從事慈善事業的管理和規範不完善。《慈善法》一直沒有出台,關於開展社會公益慈善事業的政策、法規還比較鬆散。有些規定不明確,有些規定之間存在衝突。《宗教事務條例》對宗教界從事公益慈善事業僅做出原則性規定「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可以依法興辦社會公益事業」,沒有明確參與的範圍、程度、登記許可、政策優惠等,也沒有配套的激勵、規範、約束、監督機制,可操作性低,致使部分宗教團體躊躇不前。
2、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之間的關係不明確。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都是經過政府有關部門登記的合法機構,二者行政上沒有隸屬關係,財務上沒有管理關係,只有教務上的指導關係,這種指導關係是鬆散形的,沒有任何約束力,致使在實際工作中,特別是在服務社會方面,不能發揮宗教的整體作用,不能集中力量發揮集體優勢,更好地為社會做貢獻。
3、宗教活動場所的法人身份問題。在宗教活動場所興辦公益事業時,因為不具備法人身份,無權簽訂相關協議與合同。在宗教財產權屬問題上,因為不具備法人身份,在財產的登記上,主要登記到宗教團體名下,造成了宗教團體與宗教活動場所之間產生許多不必要的矛盾。合法權益一旦受到侵害,將無法得到法律的保護。同時也不能以自身的名譽成立慈善救助機構,限制了活動場所的能力。
4、宗教界無形資產保護問題。近年來,佛教名稱、名號、知名寺院名稱,不斷被人侵佔,這不但侵犯了佛教的知識產權,而且對佛教聲譽造成褻瀆和不敬,損壞了佛教的庄嚴、神聖與清凈。如國內一些組織和個人打著「少林寺」、「少林武僧團」、「少林武僧」、「少林大師」的名義招搖撞騙、制賣假葯、表演打擂、毆打警察、騙取錢財、坑害群眾、嚴重損害了少林寺的聲譽。僅登封一地現有57家武術學校,用「少林寺」命名的34家,用少林寺僧命名的7家。《宗教事務條例》「宗教財產」一章,也沒有對宗教界無形資產保護問題予以明確,致使近年來宗教界面對無形資產被侵犯問題常常束手無策。宗教界無形資產保護問題解決不好,將嚴重影響服務社會的能力。
5、宗教界享受減免稅收政策,特別是宗教界開展社會服務比如宗教合法收入是否全部享受免稅政策,宗教界為更好地開展社會服務事業,一定程度上也需開展一些具有商業性質的經營活動,能否享受免稅政策沒有明確規定,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宗教服務社會的積極性。
1、個別地方和部門不能正確地看待宗教問題和宗教現象,總是片面地看待宗教的消極因素,在對待宗教服務社會問題上,認為是在藉助社會公益事業進行傳教活動,是借機發展宗教,不能正確面對、坦然接受,甚至干涉、限制,影響了服務社會功能發揮。
2、社會宣傳不夠。由於對宗教政策了解不夠和把握不準,公共媒體對宗教界開展的公益慈善活動宣傳報道很少,宗教界在開展公益慈善事業時涌現的好人好事不為社會大眾所知,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宗教界參與社會服務的積極性。
1、私設宗教活動場所問題。私自設立宗教活動場所危害很大,不僅擾亂了正常的宗教管理秩序,引發宗教之間的內部矛盾,造成不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資源浪費,而且極容易被敵對勢力、個別抱有斂財目的或邪教組織所利用。這些私設的場所極有可能假借慈善的名義進行非法活動,或者進行詐騙,對民眾有一定的誘惑性和欺騙性。
2、境外利用宗教進行滲透問題。境外利用宗教進行滲透的形勢和手段在不斷變化。當前,境外宗教滲透活動加劇,渠道更加多樣,範圍更加擴大,形式更加隱蔽,手段更加現代化,進攻態勢更加明顯。而且國外的滲透組織常常以慈善的面目出現,令人難以分辨,同時藉助國外提供巨額資金援助,令一些人難以抗拒,比如建幼兒園、養老院、學校,資助貧困大學生等。這些無形之中為我們抵禦境外宗教勢力的滲透增加了難度。
3、假冒宗教教職人員問題。假冒宗教教職人員,比如假僧、假道、自封傳道人等,大都是一些社會閑散人員,既無文化水平,又無宗教學識,有些人本身對社會現實不滿,他們披著宗教的外衣,打著傳教的旗號,有的是接受境外指令煽動宗教狂熱,有的到處講道進行詐騙錢財等違法犯罪活動,有的更甚者,與邪教分子勾結,散布妖言惑眾,歪曲教規教義、矇騙信教群眾,危害社會,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被廣大愛國宗教界人士和廣大信教群眾所痛恨。這些假冒的教職人員的行為,對宗教界參與社會服務帶來了一定的負面影響,影響了宗教界的良好形象,必須依法進行處罰和打擊。
(一)提高宗教界服務社會的能力和素質。目前宗教界在從事社會服務方面出發點主要是踐行宗教基本教義,多數屬於被動應付型的。有的寺廟位於農村或偏遠山區,當地經濟落後、自養困難,服務社會的主動性不強;有的位於開放城市或風景名勝區,收益可觀,錢怎麼花,需要正確引導。因此必須加強宗教界自身建設,只有宗教界自身的思想素質、觀念意識、組織水平、工作能力提高了,其社會服務的能力才能提高。必須積極引導宗教界根據自身實際和優勢,探索建立適合本宗教從事公益慈善事業的長效機制和主導形式。引導宗教界借鑒現代社會慈善公益事業的理念和做法,探索參與公益慈善事業的新形式。引導有條件的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成立自己的專門的慈善機構。
(二)加快慈善立法,為推動宗教服務社會走上規範化、法制化的健康發展軌道提供必要條件和法律支撐。建議有關部門能夠加快相關法律法規的修訂工作,出台相關規定,使宗教界服務社會的工作有政策依據,有法律保障。如果立法條件還不成熟,可根據當前情況先行制定和出台有關宗教界參與公益慈善事業的具體政策或意見,明確宗教界參與公益慈善事業的指導思想、准入範圍、參與程度和方式,建立相應的激勵、規範、監督和約束機制。
(三)對宗教活動場所實行分層登記、屬地管理。建議改革現有宗教活動場所縣、鄉管理體制,對宗教活動場所實行分層登記管理、統籌規劃,按照佛道寺觀的作用和影響、軟硬體、僧團與傳承等條件,制定分級管理標准,分別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市級和縣級四級登記佛道寺觀,明確場所登記、法人和教職人員備案、財產歸屬等。如對歷史久遠、規模宏大、文化底蘊豐厚,曾經是皇家寺院,代表國家意識形態和統治意志,為國家祈福,現今在國內外又有重大影響,擔負對外交流任務的大型寺廟,可由省級以上宗教部門登記,委託當地宗教部門管理。逐步實現上抓大、下抓小分級管理格局,使之在不同層次上適應社會大眾與內外交往的不同需求,有利於落實宗教法規政策,有利於促進場所管理上水平、上台階,有利於宗教界自身對外宗教文化交流,落實中央關於發揮民間外交作用,服務外交大局,同時,有利於提高和擴大我國宗教在國際上的地位和影響。
(四)明確宗教活動場所的法人地位。 建議審查、修訂《宗教事務條例》和《宗教活動場所設立審批和登記管理辦法》,明確傳統宗教活動場所的法人定位:社會團體或是社會事業單位。據此可以要求這類宗教活動場所同時按照法人的基本制度進行自我管理和控制,行使宗教財產權,從而將法人財產、捐助人財產和宗教組織成員的個人財產明確的區分開來。或者由國家民政部審查、修訂有關非營利組織登記管理條例和辦法,在相關法人類別中,准予依宗教法規審批、登記的有重要歷史文化傳承的傳統宗教活動場所進行法人登記。
(五)發揮宗教文化資源優勢,積極引導宗教為文化建設服務。當今世界,文化正日益成為國家和地區軟實力的突出表徵,文化交流在對內對外交往過程中發揮著越來越突出的重要作用。我們中原地區是中華文明的發祥地,蘊含著極其豐富的歷史文化資源。少林文化作為中華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不僅在中國宗教史上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而且對中華民族文化的發展都發揮了重大作用。少林文化具有根源性、唯一性、包容性、共享性和輻射性等顯著特點。這些特點奠定了禪宗祖庭少林寺在中國宗教史和中國傳統文化中的特別重要的地位,以至於要了解中國宗教史和中國傳統文化,就必須了解少林文化。近年來,省委省政府提出要實現從文化資源大省向文化強省的跨越,鄭州市也提出文化強市的戰略,將文化的作用提升到一個新的高度。少林寺以少林功夫為載體,積極開展對外文化交流,不斷把少林寺推向世界。少林寺在德國、美國、俄羅斯等國建立了「少林文化發展中心」。少林寺已成為我國著名品牌,兩次被「品牌中國」評為最具影響的國家品牌。少林功夫已經遠不止是佛教文化和中華武術的代表,更成為中國「和合文化」的傑出代表,受到國際社會的認可和歡迎。如何保護使用「少林」品牌,更好地服務社會,需要有關部門給予重視。
(六)助推外來宗教中國化。中華文化具有強大的包容性、吸納性。歷史上少數民族文化伴隨其金戈鐵馬入住中原,來勢浩浩蕩蕩,時間不長,卻難覓蹤跡,成為中華文化的組成部分。印度佛教自東漢初年傳入中國,到唐宋以降,形成與印度佛教完全不同的中國佛教。伊斯蘭教自唐高宗二年傳入中國,至元代形成信仰伊斯蘭教的中國族群——回族等少數民族。在中華文化的海洋中,信仰伊斯蘭教的回族等少數民族,在姓氏、服飾、生活習俗、婚喪嫁娶、清真寺建築樣式等方面都具有了中華文化的顯著特點。明末,傳教士利瑪竇來中國傳播基督教,穿漢服、帶儒冠,講漢語,借民間信仰之理念,將基督教傳播開來。任何一個外來宗教,他的受體都是中國民眾,而中華文化是中國人的本,中華民俗是中國人的根。中國人習俗的基礎是民間信仰,歷史證明,民間信仰是外來宗教中國化的催化劑。正確保護、引導、管理好民間信仰,有利於外來宗教中國化進程。
(七)加強宗教政策法規教育,肯定宗教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積極作用。要加強對宗教界人士、信教群眾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引導各宗教積極開展愛國愛教活動,教育廣大教徒在宗教場所內做一個好教友、好信徒,在社會上做一個好公民,鼓勵宗教界人士在各自工作崗位上貢獻聰明才智,以良好的道德風貌影響和帶動周圍的群眾,樹立宗教界良好的社會形象,充分發揮宗教界在經濟社會建設中的作用。黨政部門要進一步解放思想,開拓思路,善於總結和發現宗教服務社會的典型,通過舉辦經驗交流會、展覽會等形式交流興辦公益慈善事業經驗,加強對先進典型的宣傳報道,通過樹立典型起到示範效應,肯定宗教界的成績和作用。要主動做好與宣傳、民政、稅務、工商、教育、衛生等有關部門的協調工作,爭取他們對宗教界從事關於慈善事業的理解、重視和支持,為宗教界從事社會服務活動創造良好條件。
(八)依法加強對宗教事務的管理,為宗教服務社會提供良好的社會環境。任何宗教都沒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都不能幹預行政、司法、教育等國家職能的實施,妨礙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要堅持關於慈善事業與傳教活動相分離的原則,宗教界服務社會的活動不能附加任何條件,不得謀取任何回報,尊重受益人的宗教信仰自由,堅決制止利用慈善活動反對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危害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損害社會、集體的利益,妨礙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依法管理宗教事務,最重要的是深入貫徹落實《宗教事務條例》。要完善和制定條例的相關配套規章和管理辦法。深入研究新情況新問題,努力探索依法管理的有效辦法和途徑,不斷創新管理模式。要加強對非法宗教活動的治理,堅決打擊假冒宗教教職人員藉助慈善活動進行的詐騙活動,按照疏堵結合的原則對私設宗教活動場所進行專項治理,積極開展抵禦境外敵對勢力滲透的宣傳教育,在宗教界築起抵禦宗教滲透的銅牆鐵壁,努力維護好國家安全和人民利益,最大限度地調動宗教服務社會的潛能,積極為經濟社會的發展做出新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