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信法師:釋永信方丈向十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提出建議

釋永信方丈向十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提出建議

  【本刊按】十屆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佛教協會副會長、河南佛教協會會長、嵩山少林寺方丈釋永信大和尚於2006年3月3日-14日在北京出席了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會議期間,釋永信大和尚向大會提交了兩份建議。今特刊出,以饗讀者。

應加快《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事業促進法》立法進程

  一、案由:

  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第一次明確將發展慈善事業作為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視之為建立和諧社會的重要事業

  在少林寺二十年來的慈善實踐中,我做了大量的調查和思考,深感我國社會主義慈善事業成就斐然,任重道遠,事關和諧社會的大局,事關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大局;同時,我國慈善事業處境尷尬,嚴重落後於現實社會發展的要求:一方面,救助資金缺口大,全社會慈善事業需求日益強烈。另一方面,企業與公眾參與慈善事業的積極性不高(實際上又存在著社會和公眾疑慮重重、無由參與、不得其門而入。詳見後文)。這種反差強烈的現狀是難以用初級階段經濟不發達來解釋的:據中華慈善總會徐永光副會長統計,中國人均gdp與美國比較相差38倍,而我國人均慈善捐款數額與美國比較則相差7300倍!這在相當程度上強化了貧富懸殊對社會心理負面影響,強化了社會的仇富心態,從而嚴重影響社會主義道德信念健康生長,阻滯和諧社會的創建,阻滯我國社會經濟文化的可持續發展。

  究其原因,我認為一是現實可依可行的法律法規不健全。二是管理無序,亂字當道,部分慈善組織慈善活動喪失公信力,導致慈善事業整體公信力的弱化。二是公眾尤其是先富起來的人財富觀不健全、不正確,舍棄了傳統優良的慈善觀和財富觀,淡化了企業和個人應有的社會責任道義感。但在當前現實條件下,問題的症結和現實的瓶頸首先是法制不健全。法律不能解決慈善事業的所有問題,但無法可依,卻直接導致公信力和健康財富觀念失去制度保障,失去激勵……

  慈善立法是繼承與弘揚中華優秀財富觀保證,也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基本保證。因此,慈善立法刻不容緩。應加快《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事業促進法》立法進程。

   

  二、案據:

  二十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陸續制定和出台了《公益事業捐贈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基金會管理條件》等涉及慈善事業的捐贈、稅收、所得稅與社團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條例,但現有的法律制度已不能滿足我國慈善事業的發展需求。公益事業慈善事業是一個志願事業,離不開健全的法制環境,同時,新型的公益事業目的意義組織形式等方面都與以往有所不同。這一切都對法律法規提出了新的要求。

  慈善,是中華佛教力行不懈的一項重要事業少林寺自古就以正信正氣、為國為民作為入世道德人格理想。改革開放以來,我們繼承光大少林寺的優良傳統,每年都積極配合政府開展扶貧、救災、幫助解決殘疾人困難慈善事業。1993年,少林寺成立了少林慈善福利基金會,截止2005年底,累計向社會捐款一千多萬元人民幣。2003年,少林寺會同河南慈善總會發起千名孤兒救助活動,在河南省內選出1039名孤兒,作為長期救助對象,直至其18歲長大成人。2005年初,當印度洋海嘯發生時,少林寺向災區捐款40萬元,並組派少林武僧團積極隨國家文化部前往泰國海嘯重災區進行慈善義演及超度法會,受到當地民眾的熱烈歡迎……

  但是近些年我們強烈地感受到慈善事業與時俱進的發展,受到現有法律法規的阻滯,以致嚴重影響到社會文化心態,對中華民族慈善文化傳統的繼承造成諸多負面影響。就以少林寺河南慈善總會聯合發起救助千名孤兒活動為例,不為人所的是,我們和熱心參與的企業一起見證到捐贈者的尷尬:為了保證活動全程公正透明,我們要求給少林寺的捐款全部交給慈善總會統一發放,而少林寺則為捐資者專門敬制了珍貴禮品作為回報,這本是件皆大歡喜的事,中間卻因為企業慈善總會的收據走賬出現難題,經多方奔走三個多月才勉強了結:《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中規定:納稅人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正如民政部王振耀司長所見證的鬧心事,「假如一個企業年利潤為1000萬元,需繳納33%的企業所得稅,即330萬元。但如果這家企業慈善機構捐款100萬元,按照3%的比例上限作為稅前扣除,稅前准予扣除的金額為30萬元,即按照970萬元的利潤來繳納所得稅320.1萬元也就是說企業需要為自己捐贈的100萬元中的70萬元納稅。」難怪他經常聽到企業家這樣的抱怨「捐款了還得為善款交稅,還不如隨便找個人送了算了」——但企業財務制度怎容他「送了算了」?所以,才會有「有意捐款而最終放棄的比例高達9成以上」結果。還不僅捐款企業尷尬,甚至少林寺也一樣尷尬:為了幫企業慈善總會落實免稅政策,像王振耀司長「最終經過10道程序後,捐贈的500元終於免除了50元的稅款。而整個辦理免稅過程,整整持續了2個月」一樣,只是我們還足足又多跑了一個月

  下面的一組對比數據很能說明問題:

  1.救助資金缺口大,慈善事業嚴重落後於社會發展需求

  目前我國需要社會救助的人口超過總人口數量的10%以上。據相關部門統計,目前,我國每年有近6000萬以上的災民需要救濟,有2200多萬城市人口生活在低保線上,有7500多萬農村絕對貧困人口和低收入人口需要救助。另外,還有6000萬殘疾人需要社會提供幫助。僅河南省需要救助的孤兒就達2萬人少林寺每年所能救助的僅為二十分之一。全國每年募集到的慈善款物約50億人民幣,相當於全國當年gdp的0.08%。

  2.慈善事業未能得到全社會尤其是富裕群體的認同和支持

  據介紹,美國慈善捐贈10%來自企業,5%來自大型基金會,85%來自全國民眾。2003年,美國個人捐贈達2410億美元,人均捐款460美元,占當年人均gdp的2.17%。

  我國人均捐獻款一度僅為0.92元,不足人均gdp的0.02%(如果按照中華慈善總會徐永光副會長的方法統計,即扣除企業國家的捐款、扣除承諾捐款的不實數額、扣除國有企業的捐贈,純粹的私人捐贈而且是捐給非營利機構的,全國大概也就是gdp的萬分之一,不到10億元)。志願服務參與率在中國僅為全國人口的3%,而美國則為44%。

  上述問題與其說是經濟不發達、企業公民缺乏慈善愛心,倒不如說是現行政策和法律不鼓勵造成的。真正尷尬的是,因為缺乏可操作性,鼓勵慈善事業法律在執行中卻更象是在打擊公民的慈善心。更進一步的問題表現在對慈善組織慈善活動的管理上:現有法律空間太小,而實際空間卻太大。按現行規定,目前要在中國成立一個慈善組織還必須找到一個主管單位,掛靠導致慈善組織政府化部門化,妨礙了管理的規範化和透明化,而慈善組織經費管理的獨立性也就得不到保障,這必然大大影響民間參與慈善事業的熱情。法律高門欄與現實需求不相適應,事與願違地催生出更多法律視線之外的組織和活動。目前中國在民政部登記注冊的公益慈善組織有28.9萬多個,但據不完全統計,沒有登記注冊的卻高達300萬左右。由於缺乏規範的慈善法規制度,導致政府監督部門和社會協調機構的組織形式和運作程序不明確,慈善公益組織社會運行標准、管理制度和監督機制不健全,慈善機構的行為准則與接受捐贈和實施救助的程序不透明。這就有可能導致慈善機構魚目混珠,慈善機構管理混亂社會上一些不法人員可能打著「慈善」的招牌,借「義演」、「義賣」、「募捐」等慈善之名,謀取不正當私利……這類鬧劇和黑幕的頻繁曝光,嚴重打擊著我慈善事業的公信力,嚴重摧殘著大眾內心慈善道德信念,「披著慈善的皮」成了所有善良人心頭的噩夢。在法律的有效保護下,達成社會共識,呼喚正義愛心,攜手共建社會主義慈善事業,應是構建和諧社會的當務之急。

  在中華善人物論壇和中華慈善大會上,國內專家紛分呼籲慈善立法。據了解,中國慈善法目前已經向全國人大、國務院申請立項。同時,民政部門已經翻譯、整理了國內外40多個國家有關慈善立法的大致框架。去年的兩會期間,在政府報告中首次提出國家要「支持慈善事業的發展」。慈善立法的時機已經基本成熟

  慈善事業作為社會公益事業的一部分,其重要特徵是公民平等參與性。公民通過廣泛參與社會公共事務,表達公民權利和社會關懷。我國社會經濟的持續發展,使得越來越多的相對富裕的人群,具備參與社會慈善事業物質基礎,隨著我國建設和諧社會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不斷深入,人民群眾參與社會公益事業的積極性也越來越高。因此,我們認為,國家通過制定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推動社會公益事業,保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已是一件刻不容緩的大事。

  慈善事業可以反映一個國家和一個民族的文明程度善舉本身的價值意義並不僅僅在於拿出的那些錢和物,而是通過這種行為為社會的進步樹立了標識和道德觀,也折射著人與人之間的和睦與友愛。

  我們還要看到,慈善事業的發展壯大,更為直接地與人們的慈善觀念有關,因為捐贈善款畢竟還只是個道德問題。因此,對慈善事業制定法律,並不是要強迫富人們捐款,而是在要讓慈善機制更加完善,讓慈善事業更具有公信力,讓慈善機構和捐贈程序更加有效率。因此,我們在呼籲慈善事業要立法的同時,更需要進一步從道德面上提倡和鼓勵人們特別是富人們踴躍地參與到慈善事業中來中華傳統文化中,有著異常豐富的積極的智慧道德資源,這是關於慈善、關於財富、關於人生事業、關於付出與回報、關於的得失利害的大智慧,也是關於平衡、和諧健康幸福的大智慧,塑造了中華文化心理人格理想。在全球化的商業社會,更加顯現出獨特的魅力和價值。今天,正因為失去了法律制度的有效支持,包括財富觀在內的中華優秀道德無從發揮支持和推動全社會大眾參與慈善事業作用

  制定慈善事業相關的法律,有助於發揮法律的指引功能,引導社會各界人士特別是富裕階層的人士改變慈善觀念,積極投身於慈善事業當中。通過建立健全有關的慈善事業法律制度,使慈善機構運行更加規範,捐贈款物的流向更加透明,鼓勵更多的人自己的財產捐贈於慈善事業。因此,慈善立法的早日頒布,對促進中國慈善事業的發展、調節貧富差距、緩和社會矛盾、促進和諧社會有著重要的意義

   

  三、方案

  在十餘年親身參與社會慈善事業的切身體會的基礎上,我慎重提出如下議案:

  第一、應加快出台《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事業促進法》,取代現行的《公益事業捐贈法》,以解決法律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和矛盾建議全國人大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事業促進法》正式列為2007年度立法計劃

  第二、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法和企業所得稅法,對慈善捐贈免稅額度和優惠政策方面,已不能滿足今後社會慈善事業的發展要求,應基於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事業促進法》相關明確條款予以相應的修改。建議借鑒國外成功經驗,擴大免稅公益組織範圍,提高企業和個人捐贈免稅額度,簡化退稅程序,方便捐贈者。

  第三、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事業促進法》應針對以往發生的私人募捐真假難辨的案例,應當重點解決公益法人制度的問題,明確慈善機構的獨立法人地位。公益法人機構必須以從事公益事業宗旨,以捐贈財產設立為前提。同時,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不得對組織有盈餘都進行私人分配。在組織解散後,剩餘財產要保證繼續用於公益事業。對公益性組織開展募捐的資格做出明確界定,並對其行為規範作相應的約束。

  第四、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事業促進法》,應明文規定一套透明、規範、細化的工作程序,規範勸募、受贈、轉贈、捐贈、受益等五種善行為的權利和義務。建立相應的審計法規監督機制,對善款來源善款支現,慈善機構的運行經費的公平、公開、公正性進行有效的監管。另外,捐助者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可以自主決定資金使用;對建立的個人基金會,可以由基金理事會自主決定基金用途。

  第五、依據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事業促進法》,政府通過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範引導和監督、媒體通過輿論監督、慈善組織通過行業內部有效領導和自律管理,通過政府推動、民眾參與、慈善組織實施,在社會公眾明明白白的選擇中實現優勝劣汰,有效鼓勵、並大力弘揚中華傳統優秀道德文化,在全社會樹立健康自信財富觀念、榮譽觀念慈善觀念,從而重建慈善事業的公信力,重建社會公眾愛心慈善、以慈善為榮的良好風尚。

   

振興傳統文化,應從本土宗教抓起

   

  胡錦濤總書記在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報告中,提出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思想,非常英明。這是黨和政府明確以具有悠久文化傳統中華文明為本位,對當代國內和國際局勢進行整體把握、高度概括後的表述。這種表述也給作為中華傳統文化重要組成部分的中國傳統宗教文化,帶來新的視點,新的思考。

   

  一、本土宗教具有善化社會、承傳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獨特作用

  以佛教為例。中國漢地佛教文化至今已有二千多年發展史,儘管它源於印度,但自傳入漢地後,其文化功能很快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形成了具有漢地傳統文化品質中國佛教。最主要表現為,佛教傳入漢地後,特別是漢地僧人成為佛教主體後,就開始自覺地將其文化功能植入先秦以來深厚的傳統文化的土壤中,並在宋、元之後,逐步走向儒、道、佛大融合的境界。准確地說,中國漢地佛教實是周、秦以來之漢地傳統文化,對外來的印度佛教文化出了主動選擇,然後才形成了具有傳統文化品質中國漢地佛教。所以,漢地佛教的形成和存在,正是中華傳統文化豐富和發展的表現。漢地佛教文化形態的外來文化特徵是外在的,其內在品質則直接來自於古老的中華傳統文化

  從人類物質文化遺產角度看,中華傳統文化在當今唯一完整、生動、真實的表現形式文化空間,就是本土宗教寺廟:傳承有僧道,空間有寺廟,載體有制度儀軌、有生活方式、有功課、有師徒,入門的是禮,日日修的還是禮,飲食服飾、甚至習武練功無不以禮統攝,由外化為內,是修行也是傳承。這是本土宗教與外來宗教最大的區別所在。

  因此我們認為,來自禮文化傳統的漢地佛教所具有的善化社會、傳承中華傳統文化的特殊功能,完全應該而且必將為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做出更大貢獻

   

  二、建設和諧社會,應把握好「教態平衡」,給本土宗教發展空間。

  自二十世紀八十年代新的宗教政策貫徹以來,在黨和政府的正確領導下,旱地佛教表現出全新的面貌和活力,並在我國改革開放過程中,發揮了積極作用。目前,本土宗教的處境尚有需要改進的地方。從總體上看,最大的問題表現為「教態失衡」。以河南省為例,據2003年統計數據,全省佛教寺院包括活動場所和活動點,總數是397處;道教為290處;伊斯蘭教為956處;天主教和天主教共為6075處。外來宗教的活動場所多是新建的,原有場所也全部歸還並開放;本土宗教活動場所不僅很少有新建(建了也往往被列為亂建清理對象),而且眾多原本有歷史有文化內涵的寺廟或者未能登記開放,或者歸屬文物旅遊部門管理和僧人信徒無緣,即使是開放寺院也多有受到經營性旅遊景區經濟性封鎖,人為地切斷了寺院信徒之間正常的、日常的信仰關係,從而極大地限制了佛教善化社會文化功能的發揮,在制度化的抑制下,傳統本土宗教天然地處於劣勢地位,最終必然影響到國民的文化價值觀,以洋為文化,以本土為愚昧;以洋為先進,以本土為落後;以洋為榮,以本土為恥……在全球化的環境中,國家本應對本土文化予以特殊政策保護,但現實是,本土文化特別是本土宗教公平平等的生存和發展條件不具備在這情況下,社會大眾憑什麼去作理性選擇、青少年憑什麼樹立民族本土文化自豪感呢?

   

  三、關於本土宗教政策的五點建議

  構建和諧社會,振興民族傳統文化,抵禦境外勢力利用宗教進行滲透,關鍵要把國內的事情做好。從宗教界的眼光來看,建議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1.要抓好教育。從大的方面講,要教育國民樹立民族自信心。在當今東西文化交流碰撞的時代,不能把中國傳統文化視為糟粕而失去信心,不能把傳統宗教視為封建迷信而加以限制。各宗教傳教方式並不相同,如果簡單地進行所謂清理亂建寺廟宗教造像,就在一程度上使傳統宗教的傳布與其它西方宗教站在不同的起點,造成「教態失衡」。從小的方面看講,要教育各宗教團體、教職人員信眾正確把握宗教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功能責任,分清什麼是滲透,認識滲透的危害,從而自覺地抵禦滲透。教育貴在堅持,貴在「潤物細無聲」,戒之在急於求成,只喊口號,不能說到信眾心裡。

  2.要加強愛國宗教團體建設。愛國宗教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系信教群眾的橋梁。搞好愛國宗教團體建設,使貫徹實施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應有之義,是開展正常宗教活動的組織保證,也是抵禦境外勢力利用宗教滲透的基礎工作宗教團體建設好了,黨和政府就能耳聰目明出了問題,宗教團體也能儘力協助工作,及時處理解決。現在宗教團體建設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是:一些地方宗教團體辦公條件很差,經費困難;一些地方平時宗教團體關心、支持不夠,有事了才會想起宗教團體要在國家購管部門對指導下,結合各教實際,有全國性宗教團體制訂各宗教團體經費籌措辦法,並經國家有關部門備案認定,以取得合法性。這是解決各宗教團體經費困難的根本之策。對於一時存在困難宗教團體,當地政府要給與必要的扶持。

  3.要加強愛國教職人員隊伍的培養。教職人員宗教活動中起著重要作用,在信眾中有著重要影響。如果培養、造就一大批黨和政府放心、信教群眾擁護的宗教教職人員隊伍,境外勢力利用宗教滲透就難以立足。要採取多種形式、多種渠道培養宗教人員,不斷提高宗教教職人員政治素質、宗教造詣、文化修養;要加大對宗教院校的扶持力度,不斷改善辦學條件;要抓好課程設置和教科書的編寫,不斷提高師資隊伍的素質;要搞好院校的規範化管理,不斷提高教學質量;不僅要搞好全國性的宗教院校建設,還要注意搞好地方宗教院校建設。要通過加強宗教院校建設,使宗教院校整整成為培養愛國愛教教職人員隊伍的陣地。要在黨委、政府的重視關懷下,逐步解決教職人員的醫療保險金、住房公積金、退休養老金等問題,是教職人員的管理與社會接軌,解決教職人員的後顧之憂。

  4.要積極開展對外宗教友好交往。國內宗教界要主動走出去,宣傳國家,宣傳自己,加強與國際社會的溝通,擴大中國宗教界在國際上的影響,消除境外一些人的誤會,這也是抵禦境外滲透的良策。

  5.要加強基層宗教工作機構。再好的政策、制度,基層沒有人去作經常性的工作,去抓落實,都是空話。抵禦境外宗教勢力的滲透也是這樣。現在縣級宗教工作有的機構不健全,有的人少,有的經費困難,有的辦公條件差。要儘快改變這種局面,健全縣級宗教工作機構,增加他們的編制,使基層抵禦外來滲透的工作人做、有人管。要改善縣級宗教工作機構的辦公條件,保證必要的經費,給宗教工作幹部一定的待遇,切實吸引、留住人才做好抵禦境外勢力利用宗教滲透等工作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