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廣法師:西方「動物解放」理論評介——以Peter Singer的《動物解放》為主

◇ 西方動物倫理思想評介  ——  之一

西方「動物解放」理論評介——以peter singer的《動物解放》為主
壹、前言

        人類對待動物倫理思維,屬於環境倫理學討論和關懷的議題之一。本文所介述的「動物倫理」理論,以peter singer主張的「動物解放」理論為主。
        針對peter singer所提出的看法,西方哲學界的討論相當熱烈。唯無論是贊同者或反對者,都無法不重視他的觀點。文末並舉holmes rolston iii從環境整體論觀點對peter singer的主張所提出的若干質疑,並以筆者的評議作總結。holmes rolston iii可說是環境倫理學」的拓荒者。他的名著environmental ethics : values in and duties to the natural world中,即主張應以人類的「生態中心」觀點,重新建構對(人類之外的)動物道德考量內容兩人同樣反對人類中心主義,但對動物倫理看法卻顯著不同,這是值得探索玩味的。

        筆者重視此一論題的因緣,應追溯自個人參與護生社團的理念,「中華民國關懷生命協會」是台灣第一個草根性的保護動物組織,於1993年元月創會之初,筆者即襄助創會理事長昭慧法師推動協會事務;2000年,筆者更接任理事長一職。

        在實際投入動物關懷乃至為動物福利爭取立法的社會運動中,我們會發現:即使是東、西方保護動物組織所依憑的理論有其差異,雙方仍然可以共同合作,來為苦難蒼生謀取福利。有關佛家「護生」與「動物權」觀念的不同,昭慧法師]已有兩篇論文作過分析。在此基礎之上,筆者更希望多多涉獵東、西方哲學界看待動物的各種理論,故選擇此一動物保護界的經典名著:《動物解放》,作為研究並評論「動物倫理」諸家學說的第一步。

貳、《動物解放》理論訴求重點

        作者關懷動物遭受人類侵害所導致的痛苦不幸,並致力於防止類似事情的惡化,而《動物解放》一書,其主旨即在討論人類對待非人類動物的暴行,並進一步徹底而深入地提出「人類該如何對待非人類動物」的具體建議。此中「動物」的定義,原應涵蓋人類與非人類在內,但作者常用此名詞以指謂「非人類動物」。

        儘管作者仁厚之心躍然紙上,但全書的寫作卻不是訴諸感性的呼喚,而是訴諸綿密的論證與事實俱在的如山鐵證。在一九五年本書初版的序文中作者就指出:他關懷動物苦難,並不是訴諸感情;而是以理性為論說的支柱,以建立人類合理對待動物道德原則。他並於前後兩篇序文中透露其寫作意旨,即:任何解放運動,都意在結束某種不平等與歧視,例如種族歧視或兩性不平等。故作者談「動物解放」,意在改變人類累積千百年對於動物的歧視與偏見,而將人類道德關懷推向一個更廣闊的族群:非人類動物

        本書開頭第一章就先為「動物解放」的主張,展開無比犀利的綿密論證。作者先談物種歧視之理由及其後果,並將此諸理由逐一予以反駁,進一步證成其「一切動物均為平等」的結論,以此作為其他章節列舉殘虐動物現實情狀,並加以指控的理論基礎

        作者首先提到「動物解放」在實行上的三點困難

        一、被迫害者不能組織起來以對抗迫害。此為最明顯而又最重要困難,故吾人必須組織起來,為這些不能言說、行動的動物爭取其生存權益。

        二、所有壓迫階級的成員,皆因壓迫動物而受益——如攫取動物毛皮血肉,與利用動物從事各種殘忍的實驗等。要說服他們,要求其放棄從動物身上所獲取的利益,顯然非常困難

        三、人類侵凌動物習慣很難打破——這不僅是飲食習慣,還包括思想語言習慣

        即使是如此困難作者仍然展開了以下有關「動物解放」的精彩辯證:

        一、以「平等原則,做為考量動物利益道德前提

    (一)「平等是一個道德理念

    首先,作者以「平等觀念做為倫理系統中的基本原則,並從效益的角度來評斷道德的行為;亦即:一個行為所影響到的每個對象利益,都應該受到考慮;不但如此,對於賦予他們的利益的重要程度,應該與其他對象的利益等同考量。而且,這「平等原則」,不是對於實然現象所作的描述,相反的,這是一項「有關我們應該如何對待他者(包含人類與其它動物)」的應然命題。

    此中,作者引述了幾位效益主義(utilitarianism)哲學家的觀點,以佐證他的看法;顯然作者道德觀是基於效益主義的立場立論。

    作者同時也申明,所謂「平等」的基本原則所要求的,並不是平等的或同樣的待遇,而是平等的考量;也就是說,運用平等考量對待所有生物時,可能因生物對象的不同,其待遇方式以及權利(福利)內容可能並不一樣。

    (二)從人權到動物

    作者提出質疑:以人類社會為例,如果我們不認為應犧牲智力較低者的權益,以成就智力較高者;則在生物世界中,我們又豈能賦予人類為了同樣目的而利用非人類(動物)?而且,根據平等原則,吾人「考量他者利益」(無論此利益內容為何)的根本原則,必須施用於每一個對象而不應衡量對方是人還是其它生物,或者它們有什麼能力

    作者認為,假如我們追求黑人、婦女以及其他受壓迫人類群體的平等,卻拒絕對非人類動物給予平等的考量,則我們的立場會站不住腳。因為縱使是人類也有各種智力、體能等的差異性,故「平等是一個道德理念當我們的論斷,超越了所考慮對象現實差異,就可將之推展而擴及到非人類動物,也給予他們一個平等的考量。亦即:平等原則自然引申,將打破「物種歧視」(speciesism)的謬論。

    (三)「平等理念動物方面的實際運用

    作者提醒:運用「平等理念於不同生物時,所產生的待遇方式及權利內容,並不需要相同。所以他設定了兩項原則,作為「平等理念實際運用於動物方面時的判准:

    1.「不妨礙」原則——人與動物雖然有別,然而並不妨礙「把平等之基本原則延伸到人以外的動物身上」的主張。

    2.「不相同」原則——把平等的基本原則從一個群體延伸推廣到另一群體,並不表示就是用完全相同的方式來對待他們,亦不表示將賦予相同的權利內容,這必須視其個體差異而定。

    (四)有關「權利」的說明——回答「動物是否有權利」的質疑

    作者特別強調,雖然bentham使用了right(權利)的字眼,但這隻是一個求取方便的簡稱,實際上,他的論證所涉及的是平等而非「權利」;他真正重視的是人和動物道德上應該獲得的保障。故作者認為:可以用bentham的論證方式,而證明「動物也應該享受平等」,卻無須陷入有關「權利」之終極性質的哲學爭議中。

        二、以「感受痛苦能力」,做為動物應受到平等考量的關鍵特質

        說到動物對於痛苦的感受能力,現在一都不再懷疑,然而作者為了求得論證的完整性,仍然從主張「動物只是機器,沒有感受痛苦能力」的最極端觀點開始討論,針對不同程度的「動物痛苦,或縱然有痛苦,吾人也無法確知」等的說法,提出反駁意見;他指出:要否認動物能感受到疼痛,無論在科學上、哲學上都沒有堅強的理由。只要我們有「感同身受」的同理心,只要我們不懷疑其他人會感到疼痛,便不應該懷疑其他動物會感受疼痛

        再者,由於「痛苦」雖有導致痛苦的客觀因素,卻牽涉到強烈的主觀感受,然則痛苦的輕重應該如何判定?由於物種的結構不同,同一物種的個體亦難免有個差異,感受痛苦內容程度自亦有所差別;故作者在此提出「等量痛苦」(the same amount of pain)的判准:若不同的痛苦承受者,雖承受不同強度的刺激,卻可引致等量痛苦感覺,此時應依承受者的感覺為判准。

        作者也意會到:當人類動物利益有沖突時,平等原則無法告訴我們該如何做;而不物種成員的痛苦,也或許無法做精密准確的比較。但是作者強調:精密准確並不重要;縱然以人類利益為先,我們也必須改變人類對待動物方式。亦即:無論在飲食習慣動物實驗、狩獵捕捉、穿戴皮毛,以及對待野生、飼養動物等的方式上,我們都必須立即改變態度,以防止對動物造成痛苦

        三、以「尊重動物生命」,打破物種歧視  ——「人類生命神聖觀」的迷思

        本段之中,作者連帶討論到有關「殺死動物」的問題。

        作者認為,高舉「人類生命神聖不可侵犯」,而卻不反對殺害動物,這種心態,基本上都是物種歧視;而要避免物種歧視,唯有承認在一切相干方面均相似的生物便有相似的生命權利——這是突破人類物種界線的觀點也就是說:我人必須將動物列入道德關懷的範圍之內;然而作者也指出:拒絕物種歧視,並不涵蘊一切生命都具有同等的價值。話說回來,即使人動物在某些方面的價值不相等,但是殺死動物依然是錯誤的行為。(就此,作者在此並沒有提出證成的理由)

        就對待動物態度而言,在「造成痛苦」與「殺死生命」二者之中,作者所著重的是前者的討論,「解放動物」的重點也在於此。他強調的是,唯有改變我們的生活方式飲食習慣,以及改變政府的政策,才能停止實驗動物與養殖動物所遭受到的苦難

        作者說:「如果這兩種(按,即經濟動物與實驗動物的解放)由官方提倡,並且跡近普世接受的物種歧視做法能夠廢除,則廢除其他的物種歧視的做法也就不會太遠了。」(原著p.23)

參、建構理論,回應質疑

        一、不同範疇的相同基礎:感知能力

        本章首先以「種族主義、性別歧視與物種歧視」三個不同範疇,剖析人、女人動物具備相同的感知能力(sentience),故同樣應受到平等對待。作者依目前普世反種族主義、反性別歧視之共識,進一步推論:同理,人們亦應反對物種歧視。

        作者以為:反物種歧視最重要的具體表現是「不讓動物受到痛苦」。為了證成此一結論,本文依邊沁所主張的效益論,循「人與動物平等」之思維脈絡,展開「三種情況,一個模式」的辯證。

        種族主義、性別主義與物種主義,都因偏袒自己利益,而違反平等法則。原來效益論的「平等原則,認為對每個個體的利益,應作平等的考量。此一原則施用於一切對象(包括人類與非人類),以感知能力(sentience)的極限來構成界線,而非膚色、性別智力理性等之判准。易言之,平等道德理念而非事實論斷;感受痛苦能力,為一個生物是否有權利受到平等考量的關鍵(充分必要條件)。

        作者附帶針對「動物權」一語之哲學爭議,表明其看法:論證涉及的是平等而非「權利」。「權利」乃圖求方便而簡化的政治語言而已;「權利的存在」仍靠「感受痛苦快樂的可能性」(感知能力:sentience)來證明,故無需陷入「有關權利之終極性質」的哲學爭議。

        二、動物感知能力之證成

        此一平等原則若於動物可以有效使用,首先必須面對「動物不會受到痛苦」的觀念而作澄清,是故作者歸納三種質疑而作邏輯嚴密的反駁,以證成「動物亦會受到痛苦,亦應適用於平等原則」。

    反方:笛卡兒(descartes)的主張:動物只是沒有意識的機械,沒有思想、沒有感覺沒有任何形態的心靈生活

    作者動物有感知能力。對人而言如此,動物亦然。

    推論:1.設身處地觀察:動物在我也會感到疼痛情境之中,有何行為徵候?

                2.有完全理由相信以下事實動物與我們一樣是生物,長著一樣的神經系統,運作方式一樣,同樣情境會產生同樣感覺

    反方:人與動物不同:人有行為表現方式(語言)。

    作者:1.黑猩猩亦可學會一套語言人與動物的界線已模糊。

                2.語言能力與感受痛苦能力沒有關聯性。

    推論:1.疼痛之情狀較為原始,與語言無關。

                2.表達疼痛的訊號不只語言,且語言可以撒謊,並非最好的證據

                3.嬰、幼兒亦不語言,卻不可否認其會感到疼痛

    反方:人與動物不同:正常成人具有之心智能力,會使其在某些狀況感受到痛苦。故動物實驗不用正常成年人而用動物有其非關物種主義之理由。

    作者:依然有物種歧視。

    推論:1.同樣的論證使我們有理由用在幼兒、智障人身上。若將此三(動物、幼兒與智障人)之同一範疇而作區別,就是物種歧視。

                2.有些情境動物比人更會承受「不明狀況」的恐怖,如戰俘知其將會被釋放,野生動物則不明被捕後之命運

        三、利益沖突時的抉擇

        作者質疑人類本位論時,他依效益論所建構的平等原則,依然會受到質疑。例如:這種平等原則,將如何運用於利益沖突之時

        縱使同意動物也有感知疼痛能力,質疑者依然會辯稱:當二者利益沖突時,效益論的平等原則無法告訴我們怎麼做在這方面,作者並未直接辯證「人與動物利益孰為優先」的難題,但他依然強調:即使將人類利益置於優位,才同意防止對動物造成痛苦,吾人都應劇烈改變對待動物方式

        四、殺害生命的復雜課題

        平等則是否可用於殺害生命情境中?

        這是另一個復雜的課題。作者不直接談殺生問題,因為作者最大的期望是「不讓動物受到痛苦」,而前述「對疼痛快樂平等考量」之單純原則,已足以指出並抗議人類動物的一切主要虐待行為。

        但作者依然譴責兩種殺生正當論」的理由:一、人類生命神聖觀:殺害無辜人命在一情況都是錯的。智障、重殘、老衰老痴呆都不例外。作者認為:這種唯獨人命神聖觀念,顯系物種歧視的主張。二、人類智能優越觀:人類擁有自覺能力、人際關係……等等與動物不同,並較之為優越。作者認為這也是錯的,因為:無論判准為何,均不足以與人類物種之界線完全吻合;因其判准(如自覺能力)可據以證明某些高等動物較某些智障殘障人類生命更有價值

        但面對殺生問題時,作者提出的是價值」論。他認為:拒絕物種歧視,不等於一切生命都具有同等的價值。他所主張的平等原則,與感受疼痛能力之外的其他能力無關,殺死生命則與能力有關;對動物生命,應如同對在心智能力上居於同等層次的人生命一樣尊重。而殺死一個已在展望、計劃、追求某個未來目標生物,不啻剝奪了他實現一切努力機會

        由於作者認為:「即使無痛殺死動物,亦屬過錯」之想法,對「依疼痛快樂平等考量之單純原則」的結論,嚴格而言並非必要,所以作者顯然不會強烈反對基於仁慈心不忍動物受到無意義痛苦安樂死。

        五、虐待實例之選擇

        基本上,本書並非資料大全,故未搜羅一切動物受苦之實例。然則為本書只選實驗動物經濟動物兩種虐待實例?茲簡要歸納作者意見如下:

        1. 面對物種歧視的偏見而有的醫療科技、集約農業等制度化的運作,我們生活於社群共生結構中,理應無法卸責。

        2. 遭荼毒動物之數目與痛苦程度,已達到令人震9驚與1髮指的程度

        3. 我們必須改變政府的政策,我們的生活方式飲食習慣

        4. 倘二者能廢除,則其他物種歧視做法的廢除,也就不遠了。

        第六章辯證諸如植物有否疼痛之類疑難雜問,系延伸以上議題的補充論述。茲不贅述。

肆、holmes rolston iii的質疑

        peter singer的主張,在西方哲學界產生了廣大的迴響,有贊成的,也有反對的;大部份都針對人類動物間的互動關係立論。而holmes rolston iii(1932~)卻另從整體環境倫理觀點提出討論,故相當有另類角度的討論價值,故本文只列舉rolston iii生態中心的立場,對singer所作的一些批評反對意見。茲綜合其對應觀點如下:

        一、rolston認為peter singer既主張「平等考量動物利益」,卻又可以贊同有差異地對待它們,這是文字遊戲。利益不應該脫離該生物生態整體而加以分析。由於生物各有其價值(內在的、工具性的、生態系的),其價值多元而互異,這種價值的尊重、珍視,遂從未兌現成平等權利,或福利上的平等考量。

        二、peter singer只護衛感覺敏銳而有意識的高等動物,卻將低等動物昆蟲植物排除於道德考量之外,這樣會忽略了:問題不只是「它們會受苦嗎?」而是:它們是活生生的嗎?是否有任何價值?在倫理考量中的角色如何?

        三、rolston希望保衛一種客觀的道德,以客觀事物為著眼點。因為環境倫理學不只是心理的事,也是生物的事。更且peter singer將道德局限在痛感與快感上,暗示了一種享樂主義的價值論。彷佛痛感是自然唯一的反價值,而快感是唯一的價值。而rolston的環境倫理學卻是全面的,痛感與快感是一個較大圖像的一部分,是來自(也有助於)生態層次上更多的價值。即使痛感與快感在較高的生命形式是一個主要的演化成就,然而在生態系的層次自然發展出了一個繁茂的社群,它有點不在乎個體的痛感與快感

        四、peter singer主張:物種本身不是有意識實體,因此超出個體動物利益外,物種是沒有利益可言的。然而rolston卻認為,物種是一條生命的延續線,沒有一個個體的生命可以逃過死滅的結局,然而物種卻可以。它藉著個體生死的替換,而維持其整體的長久存在。保護整體的生命形式,是比保護個體的完整性,來得更為重要的。

        很顯然的,rolston是依生物體之內在價值生態系之系統價值,以論人類對彼等所應盡之義務。他當然不能滿意只由「痛感或快感」來決定倫理行為的答案,認為這樣既無法給予生物體與生態系一個更寬廣的道德視野,而且也會因為只重視個體的感覺,而忽略了個體是在物種的延生或生態系的創生下,方才得以存活或延續的事實

        然而筆者認為,這樣對peter singer的指責,也是有欠公允的。

    第一、人類道德感,豈不是源自於異地而處的同理心嗎?如果不那麼在意客體的痛感與快感那就不啻是去除了這一層最素樸也最堅強的道德感情。然則道德感還剩下什麼?是某種被宣稱具足價值」的意識形態,無條件就可以指揮得動的忠僕嗎?

    第二、rolston所稱生物體或物種的「內在價值」論,既然是自存於客體之中,無法透過人的主觀心來加以衡量,然則主觀的道德感情,又要如何投射到一個與主觀心毫無交集的客觀價值上呢?

    第三、rolston認為,在生態系的層次,有點不在乎個體的痛感與快感這是他主觀心的認定,還是完全無關乎主觀心的客觀事實呢?如果是後者,他如何可能透過主觀心以認知生態系的層次會「真的」不在乎個體的痛感與快感?這變成只是他人對那與主觀心毫無交集的客體之猜測而已。如果是前者,那諸如生物體「是活生生的嗎?是否有任何價值?在倫理考量中的角色如何?」這些他所認為重要的問題,又與peter singer認為個體痛感與快感的認定最關重要,有什麼不同?它們同樣只是主觀心的認定罷了。

        同樣站在行為主體(人)主觀心理投射的立場,rolston重視的是「整體的生存」,peter singer重視的卻是「個體的感覺」。筆者以為,rolston對生態環境總體價值的寬闊視野,確實是對人類沙文主義的當頭棒喝。但是peter singer的主張,卻可能更符合人類道德感情自然流露的原理。最起碼,道德感情的萌發,也還是要從有痛感與快感之「個體」的同理心開始,才能漸次擴大到對其他生物體的關懷吧!

伍、結論

        本書以「感知能力」此一中介概念,嵌結「種族、性別物種」三個不同脈絡,以證成三者的「平等原則」:在「免於痛苦的待遇」方面,(非人類)動物應受到平等的對待。

        即便是「無痛殺死生命」,作者依然不依物種主義,採用兩套判准來看待人與動物,而同樣是採取「感知能力」此一中介概念,來看待人與動物無痛死亡的問題。但其「殺死生命能力有關」之理論,則未建立如同「感知能力」這般經過綿密辯證,強而有力的中介結構。顯然作者只是附帶一提,認為這部分對本書主體結構,沒有太大的影響。

        經過作者的反覆辯證,確實具有強烈的說服力,足以證明效益論的「平等原則」,其判准在於「感知能力」,而不在於其他能力。但是對於「效益論的平等原則如何用於利益沖突時」此一尖銳的質疑,則作者未曾直接作答。

        筆者認為:單以「感知能力」作為中介概念,至此已不足以解決此一質疑,還須加入道德能動者方面當前生境界因素,而作多元性的考量。由於佛家重視個別差異,因此配合著道德主體生命境界,提供了多元方案的自他互動之道:一、凡夫境界:在正當自衛原則下,對他者施以不得已的傷損或殺害,其業力較故意殺害者為輕;而在利益沖突還可以忍受的原則下,亦不妨犧牲自己的利益利益他者,這將可感得美好果報。二、聲聞聖者境界:即使利益沖突已到了不可忍受的程度,依然會放舍自我利益之欲求,最起碼要做到「無損他者」的程度。三、菩薩境界:除了消極的「無損他者」之外,尚要積極地滿足他者之利益,即使利益沖突已到了不可忍受的程度也不例外。甚至可以在悲心充溢的心境中,為動物的福利而犧牲自己,此亦即「但願眾生得離苦,不為自己求安樂」的境界

        我們可以說,佛家道德理論根源,是從緣起正見而有的「護生」行動,在具體的道德規範——共世間法上,亦符應一般世間道德要求;而大乘不共法中,菩薩為人而忘己,利他而捨生的偉大心行,則是道德自我完成。

        佛家這種斟酌道德主體生命境界,所提出的多元倫理判准,似可補充其不足。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