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道法師:法句經講記(四十一)

◎1997.10.09講於法雲文教協會

法句經講記(四十一)

釋傳道主講

北傳〈放逸品第十〉有二十

南傳〈不放品第二〉二一~三二章

壹、釋品題

放逸品者 引律戒情 

防邪撿失 以道勸賢

逸,音(佾)it8英直切

邪,音(斜)sia5時斜切

勸,音(券)khoan3去貫切

本品北傳題為「放逸品」,南傳題為「不放逸品」,「放逸」與「不放逸」,其實為同一內容的正、反兩面說明。『對於應斷除的不善,能防護不作;應修的善法,能夠去行』1,即名「不放逸」。反之,對於應修的善法不能行,應斷的不善又不防護,則名「放逸」。品名題為「放逸」,意在警誡學人放逸於修道之害;題「不放逸」,則重在策勉學人不放逸之功,似從相反面向立論,而同樣欲達勸人精勤修學佛道之目的

北傳品題言:「放逸品者」,旨在援「引」佛制的「律」儀,來規「戒」吾人的「情」欲衝動,以「防」護自己造作偏「邪」的惡行,「撿」束(「撿」,約束之意)身、語、意、命(經濟生活)不犯過「失」。這並非要人死守戒條規制,而是重於戒善的熏發,在此基礎上「以」進修定、慧等三學八正「道」,依此「勸」發諸「賢」精進向道,實現令正法久住、梵行久住的理想

『律』,通常與『戒』並稱(戒律),但在漢譯教典中,『學處』、『波羅提木叉』、『律儀』,也一概被譯作『戒』,此諸名詞之間究竟有何關聯、異同?難道都是戒條而言嗎?若不審細分別其義涵,讀來總令人橫生困惑,以下就引印順導師的研究作概要的介紹。

這一切,要從佛陀時代『布薩』、『說波羅提木叉』的制度了解起。佛世,印度的一般宗教都有於每月初八、十四、十五日,舉行布薩集會的習慣。布薩是源於吠陀以來的一種祭法,祭主在新月祭、滿月祭的前夜,需斷食而住於清凈戒行,此即名『布薩』。佛教為適應世間也就成立了布薩制度;不過佛教對在家信眾的布薩制度是:每月四次或六次,在信眾們定期集會時為其說法信眾們則受持近於出家生活八關齋戒(此所以八關齋戒也需禁淫與不非時食)。『齋』,即古代『布薩』的意譯,『洗心曰齋』,齋的本意即為凈化自心。除此,玄奘法師又將布薩譯義為『長養』,義凈法師則譯義為『長養凈』,二者皆有長養善法、凈除不善之意;然而導師還是認為意譯為『齋』最為適當!後人稱不肉食為齋,顯然與原意頗有距離!2

對在家信眾的布薩是如此,對隨佛出家修行者,佛則成立別有深刻意義的半月半月(每月二次)僧伽布薩,『說波羅提木叉』(漢譯每作『說戒』)即為僧伽布薩最重要的一個環節。關於說波羅提木叉,導師依據傳說作了以下三階演化的推論:

一、首先是『偈布薩』(大眾部所傳),也就是覺音尊者所稱的『教授波羅提木叉』:這是成道十二年以來,還未制立學處(制戒)時所行的,只對僧眾宣說如《四分戒本》所雲:『善護於口言,自凈其志意,身莫作諸惡,此三業道凈;能得如是行,是大仙人道』的偈頌。

二、其次,佛制立學處,向大眾宣布,要大眾憶持,並理解其意。學處的學習,即是在大眾和合布薩之時,此時不但誦說『(學處)波羅提木叉』,且又分別解說。

三、後來,隨佛出家的多了,不免摻入動機不純正的出家者,可以推知佛制的學處也多了起來。為誘導有所違犯而不真誠發露懺悔比丘,遂將學處(一條一條的戒條)編集起來,在布薩時,共推一位上座來宣說此(學處的)波羅提木叉,使違犯比丘大眾加持力的作用下,非悔罪不可;依此來維護僧團的和樂清凈,此即覺音尊者所稱的『威德波羅提木叉』。3

波羅提木叉』,是音譯,其意義則有二:

一、約『教授波羅提木叉』說(還未制立學處時),重在道德的策勵,以激發比丘自覺性善(屍羅),精進向道,趣證解脫。此時的波羅提木叉約屍羅──戒為一切善法的根本依處,說其義為『初』(於諸善法最為初門)、『面』(諸善法之面首)、『上首』(諸善法之上首)、『最勝』(得生眾善故)。

二、自佛制立學處──『威德波羅提木叉』後,波羅提木叉漸被解說為『別解脫』義,受持各別的學處,即得解脫各別的煩惱苦果。4

現存不同部派、不同誦本的『波羅提木叉經』──『戒經』(漢譯每作『戒本』),除去布薩的儀軌部分(包括說波羅提木叉之前的序說──自知違犯者的當眾懺悔,以及末後的結說勸學)而外,是以正說學處為主要的。5學處,才是『屬於屍羅學的一分戒條』。6早期,隨佛出家弟子多半有過痛切人生體驗,故能一心在佛法中實踐滅苦之道,以求得眾苦的解脫。因此佛起初也僅以『法』為教,重於真理道德的實踐,而教弟子們應這樣、不應那樣。佛的開示,是充滿勸發與策勉的;如說四諦所示的『應知』、『應斷』、『應證』、『應修』。7此即前述的『偈布薩』時期

等到出家眾多了,問題也多了,不得不在道德勸化(以法教化)的基礎上,融入律治的精神,於是佛隨犯而制立『學處』,以強制的力量來糾正違犯者,使其非接受處分,非依軌范去行不可。所以『學處』一如法律,不只講應該不應該,而是講容許不容許。8正法的是否久住,端賴和樂清凈之僧團的有無;而『學處』的制立,則為達成僧團和樂清凈理想所不可或缺。分別說部及大眾部的廣律說到:過去的毗婆屍、屍棄、毗舍浮三佛,由於不為弟子制立學處,也不立說波羅提木叉,所以正法不能久住。9這可見自我約束力強、反省力強,而能主動依法而行的上根利智者,畢竟佔少數,多數人還是不免為煩惱所惑而需要『運用僧伽的集體力量』,來『執行僧伽意志』,10以責令其梵行清凈。否則,言者諄諄,聽者各行其是,直接受害的便是佛教

佛陀因時因地因機而制立的學處,持律者為了方便憶持,漸依所犯罪的輕重,集為部類次第,在布薩時誦說,此即波羅提木叉。比丘比丘尼二部波羅提木叉,即被稱為毗尼(或毗奈耶)。依『波羅提木叉經』(戒經)而分別廣釋的(分別制戒因緣,分別戒經的文句,分別犯與不犯、輕罪與重罪等),名為『波羅提木叉分別』(或稱『經分別』)。『波羅提木叉分別』,在漢、藏所譯的廣律中,也被稱為毗尼。除此二者,在僧伽制度的開展中,凡所制的僧伽行法、威儀,能使比丘(比丘尼)在僧團中調伏身語,以納於正軌的,都名為毗尼,所以古人或意譯為『律』,或譯為『調伏』、『滅』。『毗尼雖是法治的,但運用起來,一定要出於善意的和平精神,融入了德化的,善誘的教育作用。使比丘眾樂於為善,不敢為惡;這就是毗尼藏的實際意義。』11

由上面的介紹,大致可得出一個約略的概念:學處,是佛隨犯立制的戒條;集各部類學處即成波羅提木叉;集波羅提木叉(與波羅提木叉分別,中國律師解說為『止持』)及犍度(中國律師解說為『作持』,內容為受『具足』、『布薩』、『安居』,以及衣、食等規制),即成毗尼(律)的所有內容。12

再介紹『戒』的意義梵語而被譯為『戒』的,主要有二:13

一、學、學處:『學』,是於佛法中、於僧團中應當學的一切,內容不外乎三學:增上戒學、增上定學、增上慧學。應當學的內容極廣,包括僧眾威儀禮節──穿衣、飯食、行來出入、說法、大小便利等,都是戒經中所標列而為出家眾所應當學的(『眾學法』)。『學處』則為戒條,已如上說。所以在佛法中,是先有『學』而後有『學處』的;三學中的增上戒學即能攝一切學處。14

二、增上戒學的『戒』,原語屍羅,所以屍羅也譯為戒。《大智度論》中解釋說:『屍羅(此言性善),好行善道,不自放逸(作惡),是名屍羅。或受戒行善,或不受戒行善,皆名屍羅。』15《大毗婆沙論》又將屍羅解釋為『數習』義,這說明了屍羅『好行善道,不自放逸』的力量是由過去生不斷的行(習)善,以致熏習成善的習性而來,所以與一般泛泛的善行不同。

十善是屍羅──『戒』,不論有佛法或沒有佛法時代,不論是不是受戒都有此戒善。此數習所引發的戒善,『或經父母師友啟發,或是宗教,或從自身的處事中發覺出來。內心經一度的感動、激發,於是性善力大大增強,具有防護過失,勇於為善力量(,這才是佛法所說的屍羅)』。16『如遇到犯罪的因緣內心會(不自覺的)發出抗拒的力量。』17這種對惡所產生的抗體,就稱為『律儀』。

『律儀』,梵語三跋羅,直譯應作『等護』,如上所說,系從防護過惡的功能而得名,18也就佛法所說的『戒體』。19導師譬喻說:如某地常受盜匪的侵擾,為了防止被侵擾,於是築了一座城牆或碉堡,以維持此地在某種程度上的安寧,這就是律儀──護的意思。20

既然戒──屍羅不必從受而得,同理,律儀亦可以不必從受而得,以下是三類的律儀:

一、如真智現前,以慧而離煩惱就得道共律儀。

二、如定心現前,以定而離煩惱就得定共律儀。

三、如凈信(信三寶四諦)現前,願於佛法中修學,作在家弟子,或出家弟子就得解脫律儀。這是佛依社會關係生活方式體力強弱等等不同而制訂的戒法,如五戒十善戒、比丘戒、比丘尼戒,只要弟子們逐條逐條受持就能別別解脫過失故稱波羅提木叉──別解脫戒。21所以受戒外在儀式內心深處性善的戒德,才是先於戒條而為戒的根本與實質,才能使自己在生活日用的身語意如法而離惡向善。

由上所述,再回顧本品品題所言的「引律戒情」,何以將「律」解說為『律儀』而非戒律』(毗尼),原因即希望跳脫外在戒條規制的約制,而回歸戒──屍羅的本義:由數習所引發內心的那種自覺應行善拒惡的力量,那才是使人向上、向善、向解脫徹底而有力的動能。

佛的為弟子制戒,為達法──真理的修證,所以佛陀是依『法』攝僧,希望出家弟子在民主、法治、平等僧伽律制陶煉下,對外具足威儀以表顯佛教,令人望而生信;對內則在和合清凈氛圍安心辦道,以實現涅槃寂靜的究極理想

法與律,起初是同一內容的兩面。『法』──聖道的修證,一定是離罪惡,離縛著而身心調伏的(『斷煩惱毗尼』是毗尼的本義),所以又稱為毗尼。導師比喻為:『法如光明的顯發,毗尼如陰暗的消除,二者本是不相離的。』22然而,重法與重律從佛滅以來,終究形成彼此對立的二大流,盡管經過時空的流轉,依然堅持壁壘、各自標榜所宗。重法者忘了毗婆屍等三佛之所以法隨佛滅而不能久住,是因於未為弟子制立學處;忽視律治的精神者,何異於此?重律者則忘了僧伽的一切規制是為體證真理而建立,若沒有為法修證的高遠目標,再嚴謹的僧伽律制或戒行,都不過是世間法,於佛法中,意義不大!法與律的未能合一,真是值得現代僧團深思的課題!(待續)

【注釋】:

1.印順導師,《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與開展》,頁294。

2.印順導師,《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頁106~107。

3.印順導師,《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頁107~111。

4.印順導師,《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頁111~113。

5.印順導師,《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頁132。

6.印順導師,《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頁139。

7.印順導師,《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頁138。

8.印順導師,《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頁138~139。

9.印順導師,《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頁124。

10.印順導師,《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頁139。

11.印順導師,《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頁190~191。

12.印順導師,《以佛法研究佛法》,頁117;《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頁251。

13.以下戒的意義引自印順導師,《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與開展》,頁291~296。

14.印順導師,《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頁138~140。

15.《大智度論》卷一三(大正25.153中)。

16.印順導師,《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與開展》,頁295。

17.印順導師,《華雨集》(四),頁277。

18.印順導師,《成佛之道》(增注本),頁179。

19.印順導師,《華雨集》(四),頁277。

20.印順導師,《華雨集》(一),頁83。

21.印順導師,《成佛之道》(增注本),頁179。

22.印順導師,《初期大乘佛教之起源與開展》,頁176。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