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願法師講解
到底怎麼判斷,哪一些人他對財產有權呢?法友律師在《戒律根本論大疏》上面就列出了四種類型——
a、發心:打個比方,有兩個朋友,大家關係比較好。小王親口承諾送一個手機給小李,小李也確實聽明白了,並且他也產生了執著心,口裡面還是非常感謝小王,說:「謝謝你了,你這么好,送我一個手機。」但是說了以後,第二天小王變卦了,他後悔了,不願意送了。但是小李已經對那個手機產生了執著,這個小王犯根本罪,犯盜戒。
所以不要隨便答應人家什麼,然後又沒有做到,就很多時候都會在犯盜,而且是犯根本罪了。為什麼你知道嗎?因為你親口答應送一個手機給他,他也知道了,並且他有執著,還感謝你,雖然手機還沒有到他手裡去,但是因為你已經發了心了,所以那個手機就是他的。以後你不願意給了,就等於你把他的手機偷過來了,所以要很謹慎,不要空口說白話,不要隨便許願。
還有一個我們居士比較容易犯的是什麼?現在都是獨生子女,有些年輕的父母老是給兒子許願:「你好好考試,這個學期考好了我獎你一個手機。」考完以後,找種種借口不給他。你就犯了盜戒,你偷了你兒子的東西。因為你發心給他,並且他有執著心,他還以這個作為動力拚命去努力,最後你又沒給他,那個財產雖然沒有到他手裡去,但是已經是他的,現在你又不給他,就等於你把它偷過來了,所以這個就變成父母偷兒女的東西。
所以盜戒很微細,一定要會,不然你犯了都還不知道,尤其是父母親去哄小孩子就很容易犯。當然,小孩子他根本聽不懂你說什麼,還好一點。對方明白,並且他有執著心,那就犯了。這是一種情況,因為發心,然後成為主人。
b、加行:還一種是因為加行成為主人。我們人際交往之中很可能會遇到這些問題。
打個比方,王五有一台舊電腦,剛剛買了新的,他把舊電腦送給趙六,趙六已經收下來了,趙六就成了電腦的主人。但是隔了幾天,王五的小孩子也一定要用電腦,就找他要那台舊電腦,他又跑到趙六家裡去,強行要把電腦要回來。如果趙六有一個執著心,王五就犯根本罪。因為那台舊電腦雖然是王五送給趙六的,但是已經到了趙六手裡,並且趙六已經有了執著心,所以他是有權有執,因為加行他成為主人。因為王五送給趙六,趙六又親手接下來,這是加行;接下來,並且他有了執著心,所以他成為主人;王五強行要回來的時候,他就犯了一個根本罪。
還有種情況是:趙六雖然有權,也沒有同意拿走,但是他也沒有執著心,王五就犯支分罪。
還有一種情況是:趙六他也不執著,並且他主動地又送還給王五,這樣子王五就不犯。
所以這個人際交往,送禮品很容易產生這些問題,要很謹慎,不要隨便就不知不覺犯了這個盜戒。
還有一些情況是無主的財物。比方說路上撿的,有個人在前面走路,東西掉在地上了,我把它撿起來,如果同時很多人都看到,最先撿到的那個人就是這個財物的主人。他有加行,他最先把它拿起來。
但是我們要知道,還一個前提是什麼?掉東西的那個人,就是原來的財物本來的主人,他要舍棄對這個財物的權力、執著。如果他沒有舍棄,你把這個東西撿起來佔為己有你就犯,超過2.47元的價值,你就犯根本罪。
打個比方,有人在前面走,他掉了一個手錶在地上,他不知道,往前面走了,你在後面把它撿起來。前面走過去的那位主人走了一會兒,發現手錶不見了,心想:「掉了就算了。」你撿起來的話,這個財物是你的,你是財物的主人,沒問題,你是因為加行成為這個財物的主人。
如果原來那位主人沒有舍棄這個執著心,也沒有舍棄這個財物,他要一路回頭來找,那怎麼樣?因為價值也超過了,並且他也有執著,也有權力,如果你還是要佔為己有,你就犯根本罪。
不要說:「這個路上撿的,這有什麼關係啊?」路上撿的要看什麼情況,你要知道,如果那位主人說:「哎呀,這個也不值什麼錢,掉了就算了。」他放棄了,因為你撿起來這個加行,你可以成為這個財產的主人,這個沒問題的。
還有一種情況,看大家能不能夠理解。打個比方:小偷跑到一個人家裡去偷一台電視機,偷回到自己家裡去了,並且他對這個電視機產生了執著心。而被偷走電視機的那個主人也放棄了,「哎呀,算了,反正損失不大嘛。」他放棄了對於這個財產的權力,也放棄了對於這個財產的執著。
那麼我們要分兩頭來說:
第一個方面,這個小偷肯定是犯根本。但是另一個方面,他也因為把這個東西拿過來了,這是一個不正當的、不凈的加行,這個小偷也就成為電視機的主人。因為電視機原來的主人已經放棄了對於電視機的權力,放棄了對於這個財產的執著。
假如隔了很長一段時間,那個主人知道了,知道我這個電視機是給某某人偷走了,他前面心裡面已經想過了,也對人說過了,他說:「哎呀,算了,我放棄了。」現在他又後悔,強行要把電視機要回來。
你說這個要回來電視機的人會怎麼樣?因為那個小偷雖然是偷過去的,但是小偷已經成為這個財產的主人了,所以你再去要回來,如果小偷是很執著,還是會犯根本。
盜戒這個名相是很微細的,我們不能夠展開來講,如果展開來講就很多了。總而言之,希望我們能夠謹言慎行,能夠不起貪心,這樣子就很好持了。這是我們前面所說的第一種情況,因為發心,或者因為加行而成為主人。
地域,也就是說這個路段,你車子在路上跑,要交養路費、要交路橋費,或者你搭公共汽車,要買車票;你到公園裡面去遊玩,要買門票;以及各種各樣的稅收;這樣子都是因為地域而成為有權的主人。所以這一點我們就要很注意了。
比方說我們在市裡面乘公共汽車,而現在的公共汽車無人售票,安一個箱子,你自己把車錢放進去。你有心想要逃票,想占點小便宜,趁人最多的時候一哄而上,你沒有放錢到那個箱子里去,跑到車後面坐著。如果票價是5角錢或者1元錢,你是犯支分;如果票價超過2.47元,你就犯根本了。所以一定要注意,要保持正知正念,不能夠貪小便宜,否則你就犯根本戒了。
但是有一種情況,比方說,你們那個車在路上走,遇到車匪路霸,把車攔起來,強行說每個人要交一百元錢,你不給他犯不犯戒呢?不犯。因為他是有執無權,他沒有權力收這個錢,但是他有一個妄執,有一個執著心,所以你不給他是不犯戒的。我們要能夠明白這些情況。
這個盜戒很微細,微細到什麼程度呢?打個比方:你幫一個人做事,然後那個人也及時支付給你報酬了。你們雙方約定好,你每天九點鐘上班,下午五點鍾下班,中間除了吃飯的一個小時,其它的時間你都要好好地在他那個店子裡面做事。如果說你准時去了,但是你沒有在那裡做事,你自己在做私事。犯不犯盜?
還有一種情況,你本來跟他約定好了,每天九點鐘上班,但是你也沒有請假,故意拖到上午十一點你才去,而那個主人他也很執著。這樣子都是盜,不過是輕重不同。所以要注意這些微細的地方。
比方說:兒女對於父母的財物,他有一個繼承權,父母親過世以後,父母的財產應該屬於他的兒女。如果盜取亡者的財產,這個罪業是更重。為什麼更重?
第一個,如果亡者有子女,子女是財產新的主人,如果是子女對這個財產有權,然後他又有執著心,六緣成犯,你就犯根本罪。
並且來說,亡者在中陰身階段基本上都是有一點神通的。如果知道自己的財產給其他人偷走了,這個中陰身因為對自己前世的財產比較留戀,比較執著,並且希望把它留給子女的緣故,就會對偷盜他財產的這個偷盜者製造違緣,給他製造一些障礙。所以說偷盜亡者的財物,這個過失就更大。
4、佛宣說後成為有權的主人。
這個是三寶物,可以分為三類,我們到底下再詳細解說。但是要知道盜僧物是罪最重的。
這個都是我們說到了詐稱他名字取,就把它展開來說這個種種的不同。
第五種是受寄取。就是說人家的財產暫時寄存在你這里,如果拿了這個財產跑掉了,就是屬於這一類的惡業,以這種興方便,以這種手段來盜取他人的財產。或者是到他那裡要拿回來的時候,他就矢口否認說:「沒有,你沒有寄存什麼東西在我這里啊。」故意這樣子地隱瞞。如果六緣都具足也是成犯的。
底下是講這個重物。
【重物者,若五錢,若值五錢物,犯不可悔。】
五錢,我們剛剛說過了,就是1.11克銀子所值的價值,兩塊多錢,或者值五錢的物品,如果你犯的話是不可悔,就是說犯根本罪。為什麼會根據這個來制定呢?因為當時摩竭陀國的國法,法律規定盜五錢以上就會判刑。
「五寶」,就是金、銀、銅、鐵、錫。
【若似五寶,】
就是像五寶。
【以偷心選擇,而未離處,犯可悔罪。】
因為沒有離處,所以犯可悔罪。因為沒有六緣,六緣沒有完全具備,所以是得方便罪,所以可悔。
【若選擇已,取離本處,值五錢者,犯不可悔。】
如果你去選擇其他人的財產,然後起了盜心。你知道是其他人財產,然後又把它拿走,離開本處了,並且它又值五錢,這個六緣都有的話就犯根本,犯根本罪,就不可悔了。
【離本處者,若織物異繩名異處。若皮、若衣,一色名一處,】
那個紡織物,「異繩名異處」,就是說他捆綁的繩子不同,就是一處一處的。
【異色名異處。若皮衣床,一色名一處,異色名異處。若毛褥者,一重毛名一處,一色名一處,異色名異處,是名諸處。】
這個不一定看得明白。我們說一個最淺的比方,我們去了圖書館,圖書館的外面留給大家放小包包的雜物櫃子,每一個人都有一個櫃子,把自己的雜物放在裡面,不要帶進去。張三的物品本來放在第一格,李四的物品放在第二格,張三起一個盜心,把李四的物品由第二格拿到第一格來,那就名離處,就離開原有之處了。
【居士為他擔物,以盜心移左肩著右肩,右手著左手,如是身分,名為異處。】
乃至於如果你幫人家拿東西,起一個偷盜心,就是說互相交換一下,讓對方分不清楚到底是不是他的財產,如果你起了這么一種盜心,這個都是興方便,所以很微細。
如果說你完全沒有盜心,不管你左肩換右肩,右肩換左肩,左手換右手,右手換左手,怎麼換都沒關係,都無罪的。因為你沒有盜心。
【車則輪、軸、衡、軛。船則兩舷前後。屋則梁、棟、椽、桷、四隅及奧,皆名異處。以盜心移物著諸異處者,皆犯不可悔。】
如果你把這些東西都搬離了一個位置,並且你起了盜心,價值也超過,六緣成犯,所以犯不可悔。
【盜水中物者,人筏材木,隨水流下,居士以盜心取者,犯不可悔。】
以前是砍木頭放那個木排,他在上游砍樹,順著水流下來。這個居士以盜心拿了人家的木頭,就犯不可悔,犯根本罪。
【若以盜心捉木令住,後流至前際,】
「後流至前際」的意思是什麼?就是說你抓住一個木頭,讓它不要動,在水裡面,後面的木頭就流到前面去了,這個就是「後流至前際」。
【及以盜心沉著水底,若舉離水時,皆犯不可悔。】
你以一個偷盜的心把木頭,用一些方便把它沉到水底去,或者舉起來離開水面,都已經舉離本處了,犯不可悔罪,犯根本罪了。
【複次,有主池中養鳥,居士以盜心按著池水中者,犯可悔罪;】
知道為什麼犯可悔罪嗎?因為是在這個有主的池子裡面。也就是說這個主人在池子裡面養水鳥,另外一個人以偷盜的心想偷水鳥,就抓著水鳥按到池水裡面去了,是犯可悔罪。因為整個池子也是主人的,雖然是在水中間,但是他沒有離開主人的這個處所,所以還是沒有完全離處,所以是可悔罪。
【若舉離池水,犯不可悔。】
如果你把它由池子裡面舉出來,這個池子是他的,池子上面的空間不是主人的,已經舉離了這個處,離處了,所以是犯不可悔。
這個都是講六緣就成犯。這裡面側重於講「離本處」,有一些是離本處了,有一些是沒有離本處。如果還沒有完全離本處,還是可悔罪;如果已經舉離本處,就是不可悔。
【若人家養鳥,飛入野池,以盜心舉離水,及沉著水底,皆犯不可悔。】
如果有人家養的水鳥飛到這個野池,就是無主物,不是屬於哪一個人的財產。然後你把它按到水裡去,你也是犯不可悔,你把它舉離水面也是犯不可悔。因為前面的有主池中養鳥,這個池和鳥都是同一個主人,所以在同一處。如果你將這個鳥舉離水面,就稱為離處了,就是不可悔了。如果你按在水之中,因為這個池子也是屬於主人的,所以還沒有完全離處,尚未離處,所以犯的是可悔罪。
這裡面又不同了,這里是野池,是無主物,這個鳥是有主物,池子是無主物,所以你把這個鳥按到水裡去也是離處了,舉到水面上來也是離處。為什麼?這個鳥自己飛過來,飛到這個無主的野池之中,它在這裡面,這個是沒有離處。然後你把它舉上空中,或者按在水裡面,都已經離開本處了,這樣子就算是犯不可悔,都犯根本罪。
【又,有居士內外庄嚴之具,在樓觀上諸有主鳥銜此物去,以盜心奪此鳥者,犯不可悔;】
因為六緣成犯,六緣都有了。這個鳥是有主的鳥,你也知道,並且也起了盜心,而且已經興方便,你來奪此鳥,來捉這個鳥,它的價值又超過五錢,並且離本處,這個六緣都具了,所以就犯不可悔罪。
【若見鳥銜寶而飛,以盜心遙待之時,犯中可悔;】
這個是方便罪。
【若以咒力,令鳥隨意所欲至處,犯不可悔。】
你用念咒,咒這個有主的鳥,按照你的意願飛到一個地方去。這樣子是具六緣成犯,不可悔。
【若至余處,犯中可悔。】
你雖然念咒,但是那個咒力量不太夠,這個鳥沒有按照你的意願,它到了其它地方,是犯中可悔,犯方便罪。
為什麼會犯中可悔呢?因為野鳥雖然是非有主物,但是你起了一個盜心,在盜心這里來結罪,所以犯中可悔。
【待野鳥時,犯小可悔。又,諸野鳥銜寶而去,諸有主鳥奪野鳥取,居士以盜心奪有主鳥取,犯不可悔;】
也就是說這個野鳥把內外庄嚴之具銜走了,在空中有主的鳥把它搶過來,居士以一個盜心奪有主鳥,來取的話就是六緣成犯了。這是從鳥的主人這邊來得不可悔罪。
【若待鳥時,犯中可悔。余如上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