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願法師講解
盜戒第二
【佛告諸比丘:】
【優婆塞以三種取他重物,犯不可悔:一者用心;二者用身;三者離本處。】
六緣成犯
這個就開宗明義把犯盜戒的六緣都開示我們了。我們昨天講了,破根本罪犯殺生的業是五緣成犯:人、人想、殺心、興方便、前人命斷。這裡面犯盜戒是六緣成為不可悔,犯根本罪。
二、他物想。你也明白這個財產不是你的,是其他人的,你心裡很清楚。
三、盜心。你起了一個想侵佔的心,想偷盜的心,這個很容易犯的。這個五戒裡面的盜戒,其實你沒有了解這個開遮持犯,可能犯了你還不知道。
五、值五錢。這個五錢,經典上面說五錢是多少?堪布益西彭措有一個計算,說是2.47元人民幣。很少了,這么一點點東西,就是說如果你這個六緣都具足了,就是犯根本罪了。如果是折換成美元是0.31美元。可以把它折算成銀子,根據每一個地方,根據不同的時期,這個銀子的價格來計算,用銀子的市價來乘以1.11克,堪布有一個計算,1.11克就是2.47元人民幣。你偷了超過這個價值的,加上前面的那個幾種緣,你就犯這個偷盜戒了。
六、離本處。
這個六緣就成犯:他物、他物想、盜心、興方便取、值五錢、離本處,有這個六緣就成犯。
經典上面說,取他重物包括了三條:第一個是他物,是其他人的財產;然後他物想,也就是說取他重物,就是你明明知道那是其他人財產;所以他物,他物想,這兩個緣都有了,因為是重物,貴重的財物一定價值超過五錢,超過這個限制,這裡面就有了三緣了。然後一者用心,用心就是你起了盜心。二者用身,用身就是以身體來方便,來盜走。三者離本處,這個就是第六緣離本處。所以這一句話就開宗明義把整個犯根本的六緣都開示我們了。如果這個六緣都具足就會失去無作戒體,就是說不通懺悔,以作法懺是無法懺悔清凈的。
【用身者,用身分等,取他物。離本處者,隨物在處,舉著餘處。】
把它移動一個位置。但是要知道,移動一個位置,如果是你離開那個主人控制的環境是犯根本,否則是可悔。
【復有三種取人重物,犯不可悔罪:一者,自取;二者,教他取;三者,遣使取。】
這個三種取,都是他為了偷盜人家的東西所用的方便不同,來分辨三種不同的所興的方便,就是說他用三種手段來犯這個偷盜。
【自取者,自手舉離本處。教他取者,若優婆塞教人言盜他物,是人隨意取,離本處時。】
這個教其他人來盜取,已經離開本處。
【遣使者,語使人言:「汝知彼重物處不?」答言知處,遣往盜取,是人隨語取,離本處時。】
如果是有這個六緣,無論是自取也好,教他取也好,還是遣使取也好,這個都是興方便,你還是需要其它前面的那個幾種緣,如果六緣都有了就成為重業,就犯根本罪了。是他物、他物想、盜心、然後值五錢、離本處、再加上所用的這個手段,這個六緣都有的話,這些通通都是犯的根本罪。
【復有五種取他重物,犯不可悔:】
這個五種取他重物也是所興方便的不同,也就是奪取他人財物的手段不同,這個是五種取他重物,犯不可悔。
【一者,苦切取;二者,輕慢取;三者,詐稱他名字取;四者,強奪取;】
【五者,受寄取。】
這個也是所興方便的五種不同,也是要六緣都具足就成重業,就犯根本。
第一種是苦切取,你看現在有這么一些人,他身強力壯,但是他故意裝作很可憐的樣子去詐騙人家的錢財,這個是苦切取。或者是故意地自殘來博取同情,然後去詐騙,這樣子也是苦切取。
第二種是輕慢取,比方說主人拿僕人的物品,僕人就敢怒不敢言,或者是上級沒有通過同意拿下級的物品,並且還很傲慢,很輕視,這樣子是輕慢取。
第三種是詐稱他名字取,就有很微細的不同:打個比方,張三到外地讀書,他的同學李四剛好回家,就到張三家裡去,說:「你兒子現在在學校裡面缺錢用,叫我來幫他拿。」張三的父母相信他了,就把錢交給李四,托李四帶過去給張三。如果李四拿去以後,他沒有把錢給張三,自己用掉了,這個就犯了。
但是如果詳細來說,犯的輕重有很多種的不同:有權有執、有權無執、無權有執,有這么幾種情況。
a、有權有執
有權有執是什麼意思?比方說這個杯子屬於你的,然後你有一個執著心,你執著於這個杯子是你的,這個就是有權有執了。也就是說主人對於這個財產他有權力,然後主人對這個權力還很執著。如果是有權有執,這個是他物,是他人財產;再加上其他的五緣:他物想,這個偷盜的人也明明知道是對方的財產;起盜心;興方便;值五錢;離本處;如果是有權有執,這個人就會犯根本罪。
b、有權無執
還有一種是有權無執。有權無執他是犯支分罪,就沒有犯根本罪,這個戒體還沒有完全破,可以懺悔,還得清凈。
一類是那些已經成就的聖人,已經斷盡了人我執的,比方說阿羅漢;已經斷盡了人我執、法我執的,比方說佛陀。佛陀、菩薩、阿羅漢,這一類的聖賢,他們雖然對自己的衣和缽有權,是屬於他的,但是他們沒有執著的心,所以是犯支分罪。當然了,如果在賢聖面前造業,這個果報就很重很重了。
還有一類是凡夫,凡夫可能對某一些自己的財產已經消除了執著心。比方說北俱盧洲的人福報很好,很大,所以他們對於財物都沒有什麼執著心,那是有權無執。或者是某一個人他已經舍棄的財物,盡管他對這個財物還有權,但是他已經沒有執著了。所以如果是有權無執,盜他物,得支分罪,還不會導致到犯根本罪。
c、無權有執
第三類是無權有執。打個比方,我們由衡陽搭車到冷水灘,國家規定的票價是10元,如果你上了那個車,車主強行要收你11元,你給他10元,會不會犯盜呢?應該是不犯戒。因為額外的那1元錢,這個車主有一個貪執心,但是他沒有權力收取,那個是無權有執,所以你不給他,按照規定給他10元,這個是不犯戒。
這個是在他物,他人財產這一條裡面來說,又分為有權有執、有權無執、無權有執。
我們回頭來看前面說的那個例子:李四到張三家裡去,幫張三拿了一些錢,口裡說是拿到學校去給張三用的,但是我們要明白這個中間的不同:
第一種是什麼情況?張三的家裡還沒有電話通知他的時候,李四帶去的錢已經屬於張三了,但是張三自己還不知道,因為不知道,所以他沒有執著心,那個叫做有權無執。那個是他的,他有權力,但是他不知道,所以他還沒有執著心。如果在那個時候,張三的家裡還沒有通知張三,李四得了這個錢以後,還沒有轉交給張三的時候,這個時候他就犯支分罪,因為張三有權無執。
但是後來張三家裡面又電話通知張三,這個時候李四仍然還是沒有把錢轉交給張三,張三因為已經知道了,所以他已經對這個錢產生執著了。從他產生執著心那一刻開始,李四犯偷盜的這個罪又在原來的支分罪上加上了一個犯根本罪,所以要能夠分析清楚。
這裡面說到詐稱他名字取,我們透過這個例子就比較容易明白,這是有權有執、有權無執、無權有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