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願法師講解
守持不偷盜戒的時空適應性
前面我們說到堪布益西彭措有個計算說,盜的物品價值是超過2.47元,就屬於犯盜了。其實我們應該圓融一點來說,他這個是按照什麼來換算的呢?是按照印度說的五摩沙,折算成我們中國的銀子1.11克,1.11克又乘以銀子的市價,這樣子算出來的。現在來說,那就很少很少的一點東西了。如果從時空的適用性來說,我們應該說是與國家現行的法律相併行。如果盜用的財物達到這個標准,違反了國家現行的法律,要判罪的情況底下,應該是犯了偷盜戒。如果是少於這個數目,求懺悔,然後重新獲得清凈。
造這個偷盜的業是會使他人的財產、財物受到損失,並且會讓自己的貪欲心產生和增長。
一般來說是六緣成犯。詳細地展開也有一種說法,還是按照五種通緣,四種別緣。四種別緣是從基、發心、加行和究竟,這幾個方面來說的。
一、基:基就是對境,被你所偷盜的財物的屬性,有四大屬性,要具足這個四大屬性,加上其它的幾條就是犯根本罪了。
a、人,屬於人的財物,是指人的財物。如果你是偷那些旁生的財物,非人的財物,就得支分罪,不會造根本罪。但是如果從自性罪上來說,不論對境是人也好,非人也好,畜生道也好,不管是哪一類的眾生,同樣都是造自性罪。這個是從佛制罪來說。
有一種情況,有些人習氣比較重,有時候可能會把自己的財物錯認為他人的財物,然後他也會起一個盜心。這樣子犯不犯?這個財物本來是他的,但是他因為過去宿世惡業習氣的緣故,當時就認為是人家的財物,然後他也起了盜心,並且也把東西拿過來了,你說他犯還是不犯?(學員答:「犯。」)
犯根本還是犯支分?(學員答:「犯支分。」)
對,應該是犯支分罪。犯支分罪是從哪裡來?為什麼是犯支分呢?是從哪裡來結罪呢?因為主要是從他的盜心來結罪,因為那個財產本來是他自己的,所以犯支分罪。
有一個笑話,有一個人做廚師的,老是給人家去幫廚,做什麼酒席,他炒菜炒得很好,人家都請他去幫廚。但是他有個壞毛病,偷東西。他切肉的時候首先就切一塊放在自己懷里去。
有一天,他自己家裡面辦酒席,他也習慣性地首先切一塊放在自己懷里去。他老婆看了莫名其妙:「你怎麼搞的,在自己家裡都是這樣。」
「哦,我忘記了。」
因為一種習氣的緣故他起了盜心,從盜心這個角度來說,他還是犯支分罪。這個是基的四緣的第二種緣。
c、主人有權有執的資財,這個東西屬於他的,他有權力,然後他也有一個執著心,這樣子是犯根本了。
d、價值過量。
這個是基上面的四緣。
二、發心:發心其實就是他犯偷盜時的心理活動,是兩大類:一個是想,一個是發心。
1、想:想是六個方面,就是他的心理活動,犯偷盜的時候六個方面。第一個方面是對於被偷財物的四緣確定無誤,就會犯根本罪。就是說這個是人的財物;並且是屬於他人的財物;他人還是有權有執的;並且價值也過量了;這個四緣都有了,然後這個去造偷盜業的人也是確認無誤,他也知道,這樣子的話犯根本。
(1)、人的財物以為是非人的財物;或者是非人的財物,以為是人的財物。這樣子是犯支分。
(2)、他人的財物以為是自己的財物;或者自己的財物以為是他人的財物;或者以為是張三的財物,實際上是李四的財物;這樣子都是會犯支分罪。這個是想,就是前面的基,對境的四緣他確認無誤了。
(3)、是為自己不與取,為了自己,滿足自己的慾望去偷拿人家的東西。如果是為了其他人去行偷盜就犯支分罪。
但是大乘菩薩行為,他如果是用一種菩提心來攝持,為了斷他人的這種慳吝心,增上他人的福報,就把他人的財產偷走,再去供養三寶,這樣子可以積福慧資糧,不犯戒。彌勒菩薩在《瑜伽師地論》上面有這個說法,當時有菩薩看到那些劫賊把塔裡面的財物要偷過來自己享用,把三寶面前的、很多地方的那些財產都偷過來,所以菩薩就悲憫他們造這個惡業,把他們的那些東西通通拿走,是塔裡面拿來的還到塔里去,是佛殿裡面拿來的就還到佛殿里去,是其他眾生那裡拿來的就還到其他眾生那裡去。看起來菩薩這個行為是不如法,但是實際上他是積累福慧資糧。
但是還有一種,他沒有以菩提心來攝持,只是以一種善心來幫助對方,來消除慳吝不舍的心,增上他的福報,然後沒有經過他的同意,拿了他的財物去三寶面前。這樣子還是有支分罪,因為他有表色,有表色上面還是有這個造作。
(5)、作永離主人之心。這一點是很關鍵,就是說他當時去偷東西的時候,他動的心念就是想要永遠地佔有這個財物,沒有打算歸還,並不是一開始就只是說:「我暫時借來用一用。」不是這個動念,而是一開始就想永久地佔有這個財物。
如果你只是說暫時地借來用一用,對方沒有同意,還是有支分,支分罪。
這裡面有一個問題,打個比方,這個被偷財物的主人不久去世了,這個偷盜者是不是也犯根本罪?應該來說就在當時他偷拿東西的時候就已經具足了基、發心、加行和究竟。為什麼?對境,他人,他人的財物,都明確無誤,價值上面也超過了五錢,又知道對方也是有權有執,這個基的四緣都有了,他自己當時的發心是說要永遠地佔有這個財物,然後又有加行,又拿走了,所以這樣子加行、究竟都有了,就算是事後財產的主人過世了,這個偷盜者仍然還是犯根本罪。
但是我們基本上可以肯定,大多數偷盜現象發生的時候,偷盜者當時幾乎就沒有想過要讓這個財物永遠地離開主人了,自己永遠地佔為己有,但是他也沒有想過我只是暫時佔用一下,兩樣都沒有想過,是不是犯根本?應該也是。因為他有這個偷盜的行為,他就是受一種貪欲的驅使,受一種佔有慾的驅使,所以本質上面還是想永遠地佔有這個財物。這個是偷盜者心理活動的第五個,作永離主人之心。
(6)、不與取之心直到究竟不斷。也就是想偷人家物品的心念,到真正把東西偷到他手裡,這個中間一直沒有停過,他沒有後悔過。這樣子從加行開始一直到他究竟得到這個物品,沒有生起制止偷盜的這個善念,沒有起這個善的心念,這樣子他就是犯根本罪了。
但是有一種情況,打個比方,a派b去偷一個東西過來給他,b偷到東西以後就給a送過來。a在b沒有送這個財物過來之前已經後悔了,他已經生起一個善念來,覺得我不應該犯偷盜,已經生起制止偷盜的心念了。因為沒有究竟之前已經中斷了嘛,所以就不會犯根本罪,但是犯支分罪。
在律裡面,佛陀告訴持戒第一的優波離尊者,偷盜還可以分為以下的六種:
1、以勢力強取。比方說強行攤派,或者強行地去徵用下屬單位的財物,或者車輛來給自己使用。這樣子是以勢力強取,也是犯偷盜。
2、詐騙財物。比方說隱瞞質量,或者是說謊,這個質量本來是不好的,說得它好得不得了,以次充好;數量本來不夠,說是很大一個數量。這樣子都是屬於犯盜。
有兩種可能,比方說買東西,賣東西和買東西的兩個人都可能犯盜。賣東西的怎麼犯盜?賣東西的這個商店,他明明知道這個是假冒偽劣產品,但是他冒充名牌產品賣給顧客,而且也是收名牌產品的錢,稍微便宜一點點,這樣子是犯盜,就是盜取顧客的財富。我們現在有個「3·15打假日」,可見這個「假」是犯偷盜的犯得很多。
這個顧客怎麼可能犯盜呢?比方說,他有一張一百塊的假錢,他也知道這個是假錢,但是想著:「哎呀,我不要受這個損失了,我去買個東西要兩千塊,我夾在裡面交上去就算了。」這樣子應該也是犯盜。他實際上的真幣就只有1900元,夾了一張100元的假幣,這個顧客也是犯盜了,他盜取了這個商場向他提供的商品和向他提供的服務。所以說雙方都有可能是犯盜的。
3、盜寄放的財物。比方說a將自己的財物寄存在b那裡,隔了很久,或者是因為a生了重病,b就動心思了:「可能這個人差不多要死了吧,我不給他。」這樣子是犯盜。或者想著a是不是已經忘記了,或者a沒有什麼憑證能夠證明,他曾經放東西在我這裡,然後就抵賴不退還。這樣子是犯盜。
4、所借之物不予償還。這一類也是在人的經濟生活交往之中很有可能發生的。從人家那裡借來的東西,或者是借來的財物,講好了借多久,到時候就不還給他,這樣子是犯盜。
還有一種是在用的過程之中損壞了,然後不賠償,這樣子也是犯盜。
如果我們遇到這些情況,比方說某某人向我借了什麼東西,然後他到時候沒有還給我,我們怎樣子去幫他,也怎樣去為自己積累一些福慧資糧呢?
打個比方,a向b借了一千塊錢,當時講好是借三個月,三個月以後a就耍賴不還。不還的時候,這個b應該怎麼做?
如果是幫助a不墮地獄,或者是在地獄裡面受痛苦少一點,他就應該及時地舍離對這一千塊錢的這個執著心。只要a沒有生起永久佔有心之前,即使價值過量,a也不會犯根本罪。
但是這種情況是要怎樣?要有一個前提是不會去縱容他人為非作歹。在這麼一個前提之下我們可以用悲心及時地捨去對於這個財物、財產的執著。
就是你當下的這一個善念,可以使對方在受惡報的時候減少一些痛苦,縮短一些時間。並且回過來自己也會因此而積累很多的福慧資糧。
這裡面特別值得注意的是一個什麼事情呢?有一種情況是要特別謹慎,不然有時候可能犯了自己還不知道,以為沒事。是什麼情況?
還是講那個比方,a向b借了一千塊,當時講好了借三個月。當時借的時候a就有一種詐騙的心去借,不是真心實意去借。a想向b借一千塊錢,當時作的打算就是想騙他一千塊錢,口裡說我三個月以後還給你,實際上就沒有打算還,開始就生了一個「我永遠都不歸還」,這麼一個惡念。然後三個月滿了以後,他就已經產生了「這一千塊錢已經屬於我了」,這麼一個念頭。後來又經過b不斷去催他,通過很多關係來找他,這樣子才非常不情願地分幾次還給b了。但是已經超過當時說好的借期,超過三個月,雖然他一千塊錢已經全部還過去了,但是a有沒有犯根本罪呢?
一定要知道,他犯根本罪。為什麼他錢都已經還給人家了還會犯根本罪呢?因為他六緣都具足,盜取財物的那些動機也全部都有。關鍵是一開始他就已經沒有打算歸還,當時大家說好的三個月,到了以後他沒有還。所以雖然從世間法來說,他是經過b一再一再地去催他,想方設法去找他要,他全部都還清楚了。但是因為時間已經過了,並且他最初開始動了一個「永不歸還」這麼一個惡念,所以無論是從基上說也好,從發心、加行、究竟來說也好,他都已經犯根本罪。
還有一種情況,打個比方,你確實是找人家借了錢,也真的沒有動過說要想吞併他這個錢,但是到時到候你確實沒有能力償還,是不是會犯根本呢?應該不是。你在沒有到期之前就應該主動地跟對方去協商,並且真實地告訴他你的處境,這樣子就會比較如法。
5、該支付的財物不予支付、該償還之物不予償還。比方說,在印刷品裡面去偷偷地放進手寫的信件,因為印刷品的郵寄費用跟手寫的信件費用不同,你想占點小便宜,然後就放在裡面一起也寄了,這樣子也是屬於犯盜的一種類型。
6、盜法。沒有開許你學習的,你偷偷地去聽、去學,或者說你沒有具備那個資格,也沒有開許你,然後你也偷偷地去學,這樣子應該也是屬於犯盜。
三、加行:這部經裡面講了很多種加行。
四、究竟:你的惡心已經滿了。如果是這些六緣成犯都具備,你就犯這個不與取戒的根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