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六祖寺·大願法師:佛說優婆塞五戒相經學記13

佛說優婆塞五戒經學記13

大願法師講解

守持不偷盜戒的時空適應性

前面我們說到堪布益西彭措有個計算說,盜的物品價值是超過2.47元,就屬於犯盜了。其實我們應該圓融一點來說,他這個是按照什麼來換算的呢?是按照印度說的五摩沙,折算成我們中國銀子1.11克,1.11克又乘以銀子的市價,這樣子算出來的。現在來說,那就很少很少的一點東西了。如果從時空的適用性來說,我們應該說是國家現行的法律相併行。如果盜用的財物達到這個標准,違反了國家現行的法律,要判罪的情況底下,應該是犯了偷盜戒。如果是少於這個數目,求懺悔,然後重新獲得清凈

造這個偷盜的業是會使他人的財產財物受到損失,並且會讓自己的貪欲心產生和增長。

一般來說是六緣成犯。詳細地展開也有一種說法,還是按照五種通緣,四種別緣。四種別緣是從基、發心、加行和究竟,這幾個方面來說的。

一、基:基就是對境,被你所偷盜的財物的屬性,有四大屬性,要具足這個四大屬性,加上其它的幾條就是犯根本罪了。

a、人,屬於人的財物是指人的財物。如果你是偷那些旁生的財物,非人的財物就得支分罪,不會造根本罪。但是如果從自性罪上來說,不論對境是人也好,非人也好,畜生道也好,不管是哪一類的眾生,同樣都是自性罪。這個是從佛制罪來說。

b、他人,就是說這個財物完全屬於他人的財產

有一種情況有些人習氣比較重,有時候可能會自己的財物錯認為他人的財物,然後他也會起一個盜心。這樣子犯不犯?這個財物本來是他的,但是他因為過去宿世惡業習氣緣故,當時就認為是人家的財物,然後他也起了盜心,並且也把東西拿過來了你說他犯還是不犯?(學員答:「犯。」)

犯根本還是犯支分?(學員答:「犯支分。」)

對,應該是犯支分罪。犯支分罪是從哪裡來?為什麼是犯支分呢?是從哪裡來結罪呢?因為主要是從他的盜心來結罪,因為那個財產本來是他自己的,所以犯支分罪。

有一個笑話,有一人做廚師的,老是給人家去幫廚,做什麼酒席,他炒菜炒得很好,人家都請他去幫廚。但是他有個毛病,偷東西。他切肉的時候首先就切一塊放在自己懷里去。

有一天,他自己家裡面辦酒席,他也習慣性地首先切一塊放在自己懷里去。他老婆看了莫名其妙:「你怎麼搞的,在自己家裡都是這樣。」

「哦,我忘記了。」

因為一種習氣緣故他起了盜心,從盜心這個角度來說,他還是犯支分罪。這個是基的四緣的第二種緣。

c、主人有權有執的資財,這個東西屬於他的,他有權力,然後他也有一個執著心,這樣子是犯根本了。

d、價值過量。

這個是基上面的四緣。

二、發心發心其實就是他犯偷盜時的心理活動,是兩大類:一個是想,一個是發心

1、想:想是六個方面,就是他心理活動,犯偷盜的時候六個方面。第一個方面是對於被偷財物的四緣確定無誤,就會犯根本罪。就是說這個是人的財物;並且是屬於他人的財物;他人還是有權有執的;並且價值也過量了;這個四緣都有了,然後這個去造偷盜業的人也是確認無誤,他也知道,這樣子的話犯根本。

兩種情況是犯支分:

(1)、人的財物以為是非人的財物或者是非人的財物,以為是人的財物。這樣子是犯支分。

(2)、他人的財物以為是自己的財物;或者自己的財物以為是他人的財物;或者以為是張三的財物,實際上是李四財物;這樣子都是會犯支分罪。這個是想,就是前面的基,對境的四緣他確認無誤了。

2、發心發心即是偷盜的動機,分六個方面:

(1)、知道是他人的財產

(2)、知道他人還沒有舍離這個財產

(3)、是為自己不與取,為了自己,滿足自己的慾望去偷拿人家的東西。如果是為了其他人去行偷盜就犯支分罪。

但是大乘菩薩行為,他如果是用一種菩提心來攝持,為了斷他人的這種慳吝心,增上他人的福報就把他人的財產偷走,再去供養三寶,這樣子可以積福慧資糧,不犯戒。彌勒菩薩在《瑜伽師地論》上面有這個說法,當時有菩薩看到那些劫賊把塔裡面的財物要偷過來自己享用,把三寶面前的、很多地方的那些財產都偷過來,所以菩薩就悲憫他們造這個惡業,把他們的那些東西通通拿走,是塔裡面拿來的還到塔里去,是佛殿裡面拿來的就還到佛殿里去,是其他眾生那裡拿來的就還到其他眾生那裡去。看起來菩薩這個行為是不如法,但是實際上他是積累福慧資糧。

但是還有一種,他沒有以菩提心來攝持,只是以一種善心來幫助對方,來消除慳吝不舍的心,增上他的福報,然後沒有經過他的同意,拿了他的財物三寶面前。這樣子是有支分罪,因為他有表色,有表色上面還是有這個造作。

(4)、為活命緣取,是滿足自己對於五欲的需求

(5)、作永離主人之心這一點是很關鍵,就是說他當時去偷東西的時候,他動的心念就是想要永遠地佔有這個財物,沒有打算歸還,並不是一開始就只是說:「我暫時借來用一用。」不是這個動念,而是一開始就想永久地佔有這個財物

如果你是說暫時地借來用一用,對方沒有同意,還是有支分,支分罪。

這裡面有一個問題,打個比方,這個被偷財物主人不久去世了,這個偷盜者是不是也犯根本罪?應該來說就在當時他偷拿東西的時候就已經具足了基、發心、加行和究竟。為什麼?對境,他人,他人的財物,都明確無誤,價值上面也超過了五錢,又知道對方也是有權有執,這個基的四緣都有了,他自己當時的發心是說要永遠地佔有這個財物,然後又有加行,又拿走了,所以這樣子加行、究竟都有了,就算是事後財產主人過世了,這個偷盜者仍然還是犯根本罪。

但是我們基本上可以肯定,大多數偷盜現象發生的時候,偷盜者當時幾乎就沒有想過要讓這個財物永遠地離開主人了,自己永遠地佔為己有,但是他也沒有想過我只是暫時佔用一下,兩樣都沒有想過,是不是犯根本?應該也是。因為他有這個偷盜的行為,他就是受一種貪欲的驅使,受一種佔有慾的驅使,所以本質上面還是想永遠地佔有這個財物。這個是偷盜者心理活動的第五個,作永離主人之心

(6)、不與之心直到究竟不斷。也就是想偷人家物品的心念,到真正把東西偷到他手裡,這個中間一直沒有停過,他沒有後悔過。這樣子從加行開始一直到他究竟得到這個物品,沒有生起制止偷盜的這個善念,沒有起這個善的心念,這樣子他就是犯根本罪了。

但是有一種情況,打個比方,a派b去偷一個東西過來給他,b偷到東西以後就給a送過來。a在b沒有送這個財物過來之前已經後悔了,他已經生起一個善念來,覺得我不應該犯偷盜,已經生起制止偷盜的心念了。因為沒有究竟之前已經中斷了嘛,所以就不會犯根本罪,但是犯支分罪。

在律裡面,佛陀告訴持戒第一的優波離尊者,偷盜還可以分為以下的六種

1、以勢力強取。比方說強行攤派,或者強行地去徵用下屬單位財物,或者車輛來給自己使用。這樣子是以勢力強取,也是犯偷盜。

2、詐騙財物比方說隱瞞質量,或者是說謊,這個質量本來是不好的,說得它好得不得了,以次充好;數量本來不夠,說是很大一個數量。這樣子都是屬於犯盜。

兩種可能,比方說買東西,賣東西買東西兩個人都可能犯盜。賣東西的怎麼犯盜?賣東西的這個商店,他明明知道這個是假冒偽劣產品,但是他冒充名牌產品賣給顧客,而且也是收名牌產品的錢,稍微便宜一點點,這樣子是犯盜,就是盜取顧客的財富我們現在有個「3·15打假日」,可見這個「假」是犯偷盜的犯得很多。

這個顧客怎麼可能犯盜呢?比方說他有一張一百塊的假錢,他也知道這個是假錢,但是想著:「哎呀,我不要受這個損失了,我去買個東西要兩千塊,我夾在裡面交上去就算了。」這樣子應該也是犯盜。他實際上的真幣就只有1900元,夾了一張100元的假幣,這個顧客也是犯盜了,他盜取了這個商場向他提供的商品和向他提供的服務。所以說雙方都有可能是犯盜的。

3、盜寄放的財物比方說a將自己的財物寄存在b那裡,隔了很久,或者是因為a生了重病,b就動心思了:「可能這個人差不多要死了吧,我不給他。」這樣子是犯盜。或者想著a是不是已經忘記了,或者a沒有什麼憑證能夠證明,他曾經放東西我這裡,然後就抵賴不退還。這樣子是犯盜。

4、所借之物不予償還。這一類也是在人的經濟生活交往之中很有可能發生的。從人家那裡借來的東西或者是借來的財物,講好了借多久,到時候就不給他,這樣子是犯盜。

有一種是在用的過程之中損壞了,然後不賠償,這樣子也是犯盜。

如果我們遇到這些情況比方說某某人向我借了什麼東西,然後他到時候沒有還給我,我們怎樣子幫他,也怎樣去為自己積累一些福慧資糧呢?

打個比方,a向b借了一千塊錢,當時講好是借三個月,三個月以後a就耍賴不還不還的時候,這個b應該怎麼做

如果是幫助a不墮地獄或者是地獄裡面受痛苦少一點,他就應該及時地舍離對這一塊錢的這個執著心。只要a沒有生起永久佔有心之前,即使價值過量,a也不會犯根本罪。

但是這種情況是要怎樣?要有一個前提是不會去縱容他人為非作歹。在這麼一個前提之下我們可以用悲心及時地捨去對於這個財物財產執著

就是你當下的這一個善念,可以使對方在受惡報的時候減少一些痛苦,縮短一些時間。並且回過來自己也會因此而積累很多的福慧資糧。

這裡面特別值得注意的是一個什麼事情呢?有一種情況是要特別謹慎,不然有時候可能犯了自己還不知道,以為沒事。是什麼情況

還是講那個比方,a向b借了一千塊,當時講好了借三個月。當時借的時候a就有一種詐騙的心去借,不是真心實意去借。a想向b借一千塊錢,當時作的打算就是想騙他一千塊錢口裡說我個月以後還給你,實際上就沒有打算還,開始就生了一個「我永遠都不歸還」,這麼一個惡念。然後三個月滿了以後,他就已經產生了這一塊錢已經屬於我了」,這麼一個念頭。後來又經過b不斷去催他,通過很多關係來找他,這樣子才非常不情願地分幾次還給b了。但是已經超過當時說好的借期,超過三個月,雖然他一千塊錢已經全部還過去了,但是a有沒有犯根本罪呢?

一定要知道,他犯根本罪。為什麼他錢都已經還給人家了還會犯根本罪呢?因為他六緣都具足,盜取財物的那些動機也全部都有關鍵是一開始他就已經沒有打算歸還,當時大家說好的三個月,到了以後他沒有還。所以雖然從世間法來說,他是經過b一再一再地去催他,想方設法去找他要,他全部都還清楚了。但是因為時間已經過了,並且他最初開始動了一個「永不歸還」這麼一個惡念,所以無論是從基上說也好,從發心、加行、究竟來說也好,他都已經犯根本罪。

這是我們說的所借之物不予償還,這樣子是犯盜戒。

有一種情況,打個比方,你確實是找人家借了錢,也真的沒有動過說要想吞併他這個錢,但是到時到候你確實沒有能力償還,是不是會犯根本呢?應該不是。你在沒有到期之前就應該主動地跟對方去協商,並且真實地告訴他你的處境,這樣子就會比較如法

5、該支付的財物不予支付、該償還之物不予償還。比方說,在印刷品裡面去偷偷地放進手寫的信件,因為印刷品的郵寄費用跟手寫的信件費用不同,你想占點小便宜,然後就放在裡面一起也寄了,這樣子也是屬於犯盜的一種類型。

6、盜法。沒有開許你學習的,你偷偷地去聽、去學,或者說你沒有具備那個資格,也沒有開許你,然後你也偷偷地去學,這樣子應該也是屬於犯盜。

這個是從基和第二類的發心來說。

三、加行這部經裡面講了很多種加行。

四、究竟:你的惡心已經滿了。如果是這些六緣成犯都具備,你就犯這個不與取戒的根本罪。

明天我們上午八點半繼續學習,大家一起迴向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