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觀法師:大乘百法明門論今注49

  八、無為法(六種)

  論:第五無為法者,略有六種:一虛空無為、二擇滅無為、三非擇滅無為、四不動無為、五想受滅無為、六真如無為

  「第五無為法者」:以上四位(心法:心所有法、色法:心不相應行法),皆是生減法,稱為有為性之法。為,造作之義,亦即生滅來去;有為法,即是有生滅來去之法。無為法 ,即是無生滅、來去之法。而無為法之所以能無生減、來去,即是若去除了(或斷除)有為的造作,即能得無為之無生滅性;因此,借著有為法的斷染成凈,離諸造作,即得無為。是故,無為之性,系依有為而顯,故本論文前面說:無為法是「四所顯示故」(依心法、心所有法、色法:心不相應行法,四種有為法所顯示出來的)。若無「有為」,即「無為性」亦無法顯示:以「無為」與「有為」是相對而顯。甚至可說「無為」是依「有為」而立,若無「有為」,即連「無為」亦不立。易而言之,之所以立「無為」(或者說,佛之所以開示「無為」) ,是為了度諸「有為」。何以故?以「有為」法皆苦故。又,這第五位的「無為」,是前面四位共九十四法的真實之性,也就是「法之實性」,或稱法性,亦是「心識之實性」(窺基法師語)。因為第二位的心所有法(共有六類:徧行、別境、善、煩惱、隨煩惱、不定)是「識」之相應法:第三位的色法十一種,乃「識」之所緣;第四位心不相應行,即「識」之分位:故「識」是這些法的本體。又,前面九十四種法,乃生滅之法,以皆有造作,故屬有為;「今此六法,寂寞沖虛,湛然常住,無所造作,故稱無為。

  一、虛空無為:指真空之理,離諸障礙,猶如虛空,無所作為,故稱虛空無為。

  二、擇滅無為:「擇」,簡擇;「滅」,寂滅。「擇減」即離系,謂以智滅惑,所顯真理,其真理無生滅性,故稱擇減無為。 (換言之,即「以定慧力,擇煩惱而滅之」稱為擇滅,如是所得之無為性,稱為「擇滅無為」。)

  三、非擇滅無為:此有二種:一、不假智力以斷滅諸惑,性本清凈、無所作為,稱為非擇減無為。二、若有為之法,因為緣闕(緣不具足,缺其中一、二緣),因此暫時不生,而顯出「不生滅性」;如此,此法雖非永減不生,只是由於「闕緣」所顯之不生滅、無造作性,即稱為「非擇減無為」。換言之, 「非擇滅無為」,即是「不須經過修行斷證而得的無為性」,這種「非修斷」的無為,有兩種:1、其法本性本來清凈,故不假修斷。2、以生滅因緣具足,故顯出不生滅之性。

  四、不動無為:這是專指第四禪及五那含天之定境,舍念清凈,雙忘苦樂,離於三災(水、火、風)、八難(憂、苦、喜、樂、尋、伺、出息、入息),無有苦樂等動搖其身心,有若無為,故稱不動無為。

  五、想受滅無為:即滅盡定之境界:二乘之三、四果聖人,入滅盡定,前六識及受想二蘊,皆不現行,有如涅槃,故稱想受滅無為。

  六、真如無為:真者不妄,以離凡外之虛妄;「如」者平等,以離二乘之不等。此真如之性,即是一切色、b、睱、實諸法之實性:諸法如波,此真如性如水:諸法如繩,此真如之性如麻。諸法若無此真如性,則無自體。然而,無為是無相,故此性若離諸法,亦無法顯出其相:是故真如諸法之性,而諸法真如之相:故真如諸法,為法之性與相,非一非異,唯有遠離徧計所執性,了達我法二空,乃能證會「本真本如」之體。又,前面五種無為(虛空、擇滅、非擇滅、不動、想受滅)皆是真如體上而假立,名為「虛空無為」等,以此真如即是唯識實性故,故皆唯識,決無實我、實法。又,解深密經中開示有七真如;成唯識論則示有十真如。十真如為:

  一、徧行真如

  二、最勝真如

  三、勝流真如

  四、無攝受真如

  五、類無別真如

  六、無染凈真如

  七、法無別真如

  八、不增減真如

  九、智自在所依真如

  十、業自在等所依真如

  成唯識又說:「菩薩於十地中,勇猛修行十種勝行(即十波羅蜜),斷十重障,證十真如,於二轉依便能證得。」可知證十真如,是菩薩修習唯識,最終、最高的目的:百法明門論中,上面九十九法,都是為了這一法而說的;乃至整部解深密經、瑜伽師地論、或成唯識論,也是為此而說。故知真如」一法,是性相二宗所共說,非只性宗或相宗所獨有;而性相二宗最終的目的成就,都是指真如;何以故?以「如來即是「乘真如之道而來」 ,若無真如,即無如來。經中分明開示如是。可嘆末法眾生障重,其心垢染,有一唯識學者,卻偏偏違惇經義,而毀謗真如,不知其居心為何?(真不知學唯識何至於斯?)若是惡心故意謗真如法,為何還要學唯識?乃至為何還要學佛?因為佛如來及法又沒來招惹你,你何苦花那麼多心血去研究,卻不知感恩,還要謗他?以謗真如,即是如來。實是可悲、可嘆、可鄰[憐]。願凡我正信佛弟子,往後若見有謗真如法者,當知其人即是謗一切如來、及謗如來所說顯密最高、最上、最究竟之法,當知是人即是違佛之教,是謗法人,非善知識,是惡知識;當知謗無上法,罪孽甚重,果報無邊:如是之人,應速遠離,不應親近,不應聽聞、讀誦其書,免受其誤導,自取淪溺。以上為解釋有為、無為「一切法」竟。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