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定法師:漫說《雜阿含》(卷二)~A 第33經(非我經)

  漫說《雜阿含》(卷二)

  第三十三經(非我經):

  此經是佛陀繼續闡述「五陰非我」的道理。佛告訴比丘們:

  「色非是我。若色是我者,不應於色病、苦生,亦不應色慾令如是、不令如是。以色無我故,於色有病、有苦生,亦得於色慾令如是、不令如是。受、想、行、識亦復如是。」

  接下來,佛陀問諸比丘

  1、「色為是常為無常耶?」回答是:無常

  2、「比丘,若無常者,是苦不?」回答:是苦。

  3、「若無常、苦是變易法,多聞弟子於中寧見有我、異我、相在不?」回答:不也。

  結論:

  「多聞弟子於此五受陰非我、非我所,如實觀察。如實觀察已,於諸世間無所取,無所取故無所著,無所著故自覺涅槃我生已盡,梵行已立,所作已作,自知不受後有。」

  第三十四經:

  第三十四經的內容,與三十三經沒有什麼不同,但是說地點卻不同。三十三經的說法地點在祇園精舍,而三十四經的說法地點,卻在波羅柰國的鹿野苑,而聞法對象則是佛陀專為五比丘所說。因此,在經中我們見到「世尊告餘五比丘」的經句。在談到這個問題時,我便聯想起天台宗的祖師智者大師有關「五時八教」的判教之事。按照智大師說法五時為:

  第一、華嚴時。謂如來成道最初為大菩薩華嚴經,如日照高山之時。首談唯是無盡法界性海圓融空有齊彰,色心俱入,湛森羅於海印,現剎土於毫端;小乘學者,如聾如啞,莫能理解。

    第二、阿含時,謂佛說華嚴經後十二年,於鹿野等為接引二乘人,說四阿含等經。

    第三、方等時,謂佛既說小乘,更演維摩、楞伽大乘經,令二乘行者小乘而慕大乘

    第四、般若時,謂小乘雖回心向大乘,然其執情未泯,故佛更廣談般若空慧而澄凈之。

    第五、法華涅槃時,謂佛見鈍根眾生,機漸純熟,故說法華經、涅槃經,以開權顯實,會三歸一,稱性而談,令一切眾生,鹹得成佛這是佛陀五時說教的次第與當機的差別。八教分化儀四教與化法四教,合之為八教。

  五時之說在漢傳佛教界可謂影響甚巨,絕大部四眾弟子對此說基本上沒有什麼異議。根據我個人的淺薄想法五時判教之說,似有牽強附會之嫌。當然,我完全有理由相信,很多高僧大德,甚至智者大師本人,對於四阿含並不陌生,甚至有著很深的研習心得。但是凡是認真讀誦過四阿含的人都會明白這樣一個淺顯的道理,即四部阿含經所包含的內容,可謂異常豐富,可謂兼攝大乘小乘(我姑且作大小乘之分別)。至於佛陀住世期間,究竟有沒有把自己所說佛法劃分為大乘小乘,即便是有所劃分,佛陀也決不會揚大抑小,厚此薄彼。其實法無高下,適宜自己的法,便是世上最好最善之法。如果將佛陀的二眾弟子一定要分出個大小來,那麼試問,十大弟子中的舍利弗,應該劃歸大乘弟子還是小乘弟子?我們知道,舍利弗在諸大弟子中堪稱「智慧第一」,經常代佛說法,他難道還聽不懂諸如被慣稱為「大乘經典」的《法華》與《華嚴》?縱觀諸部大乘經典,即便在今天愚鈍之輩看來,也似乎不存在認知理解上的障礙,更何況佛陀的諸上座弟子?此為其一。其二,我們知道,佛陀在鹿野苑初轉佛法之輪時,五比丘已是證得羅漢果位。若按照五時之劃分,即所謂阿含時用佛說華嚴經後十二年所說,而此時五比丘早已是僧團中的老字輩,此時佛陀再次向五比丘重申「五陰苦空」的道理,其真實用意何在?

  我們知道,佛陀住世時,從佛教的創教,到僧團的創立、四眾弟子的形成,進而為了使上至帝王群臣,下至平民百姓,乃至各種異教徒所理解甚至接受,其時間跨度是相當可觀的。而且,為了能使佛教在當時婆羅門教一統天下環境下站穩腳跟,佛陀可謂歷經千難萬苦,其生活環境可謂是相當艱苦、惡劣的。當時比丘僧團不得不面臨著顛沛流離的奔波局面。比如說佛教比丘的乞食方式,一方面是當時出家階層已形成托缽乞食的風俗習慣,而更重要的是當時僧團在更多的時候,卻不得不面對著衣食無著的困境。因此,在當時的客觀條件之下,佛陀能夠集聚大批弟子,集中時間和精力,演說幾部大部頭的經文事實上是比較困難的。而更多的時候,佛陀只能作些隨機性的教導與開示。而四部阿含經中的《雜阿含》,正是這種即席講經的最生動體現。另外,從四部阿含經的內容上來看,其經文所反映的時間跨度,幾乎可以貫穿著佛陀的一生。比如說《長阿含經》中的《遊行經》,以及《中阿含經》中的部分經典,都涉及到佛陀晚年的一些生活情況的記載。因此,四部阿含經可以說囊括了佛陀的一生事跡,佛陀所說的各種經典,我們都可以在四部阿含經之中,找到它們最早的雛形。從這個意義上講,倘若我們不去認真研讀四阿含,卻武斷地將其判定為小乘教法,豈不是在誤導信眾、違背因果

  因此,我本人主張讀經,並不太主張去看祖師大德們的那些論疏。從原經典看起,儘管我們一時間不懂,但不要緊。時間久了,我們自然對於諸經的真偽加以甄別,做到心中有數,心知肚明。當然,自己心裡知道就可以了,若向他人道說,卻不可取也!

  (界定,09.11.21,浙江普陀山)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