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定法師:漫說《中阿含》(卷四十七)~C 三、瞿曇彌經(180)

三、瞿曇彌經(180)

  說法地點釋迦國的尼拘類樹園

  參加人員:瞿曇彌(大愛道)、阿難

  經中大意:本經敘述世尊姨母瞿曇彌夫人以金縷衣供佛。佛則叫她布施比丘眾,但是經過三勸而不從。這時阿難立在於世尊後面,佛陀就為阿難說七施眾,以及十四私施,並謂四種布施之凈和不凈等事。   

  這部經雖然講的是佛陀姨母(養母)供養金縷衣的故事,實質所講的重點乃是布施差別。我們知道,在佛陀止於他的故鄉迦毗羅衛期間,佛姨母大瞿曇彌(大愛道)曾經親手縫織了一件極其珍貴的金縷衣,用以布施供養佛陀。當時佛陀沒有收,而是讓他布施比丘眾。但是大愛道不答應,一定要供養佛陀;而佛陀也是再三地推辭。後來阿難在一旁打圓場,說:「世尊!此大生主瞿曇彌於世尊多所饒益世尊母命終後乳養世尊。」佛陀聽到這話,自然也就無話可說——後來瞿曇彌在佛陀面前要求出家時,佛陀也曾不答應,後來阿難再次使出「尚方寶劍」,即大愛道曾有恩於佛陀為理由,勸說佛陀答應了收留女眾出家,於是就產生女眾僧伽

  不過這裡有一個問題需要說明一下,就是在姨母大愛道未出家前,佛教僧團究竟有沒有比丘尼?佛姨母佛教歷史上第一位女比丘尼嗎?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麼說明佛陀在宣說這部《瞿曇彌經》時,佛姨母已經出家而成比丘尼——但是根據經中意思,似乎暗示著佛姨母此時並沒有出家;而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就是說大愛出家前,比丘尼僧團已經存在,那麼與佛教史上的記載又不太吻合。因為在此經中,佛陀明確地提到了「比丘尼」一詞,說明此時比丘尼僧團已經成立,原始佛教已經有了今天意義所說的「二部僧眾」。

  佛陀在經中重點提及了以下幾個有關布施的名相:

  1、七施眾——所謂七施眾,即七種布施對象(比丘比丘尼),此對象主要是指集體大眾而非個人。因為此七眾比丘可成為布施對象故稱七施眾。具體為:

  (1)佛住世時的二部僧眾,即比丘比丘尼二眾;

  (2)佛滅度後的二部僧眾

  (3)比丘眾;

  (4)比丘尼眾;

  (5)特定的比丘比丘尼二眾;

  (6)一定數量的比丘眾;

  (7)一定數量的比丘尼眾。

  七施眾的具體表現:

  (1)佛住時,以佛為首,而布施佛,以及比丘眾,此為第一類施;

  (2)世尊涅槃布施給二部眾;

  (3)布施比丘眾;

  (4)布施比丘尼眾;

  (5)凡是參加參加到大眾團體中來的,無論是比丘還是比丘尼,均可以獲得布施

  (6)即便是道業不精進比丘也有獲得布施的權利(即布施給不精進比丘,同樣可以獲得福德善報);

  (7)布施給道業成就比丘,更可以獲得無量的福報

  世尊認為,凡是布施給上述七種比丘比丘尼眾,均可以「得大福、得大果、得大功德,得大廣報」。

  2、十四私施——即十四種對於比丘(比丘尼)個人的布施

  所謂十四私施,就是對於四種類別(比丘比丘尼)的布施。具體為:

  (1)布施如來

  (2)布施獨覺(辟支佛);

  (3)布施阿羅漢

  (4)布施阿羅漢向;

  (5)布施阿那含;

  (6)布施阿那含向;

  (7)布施斯陀含;

  (8)布施斯陀含向;

  (9)布施須陀洹;

  (10)布施須陀洹向;

  (11)布施離欲的外道仙人(修行者);

  (12)布施精進之人

  (13)布施給不精進的人

  (14)布施畜生

  世尊同樣認為,布施給上述十四種人(類),可以得大福,得大果,得大功德,得大福報

  3四種布施,三凈施

  (1)施主清凈,受施者不一定清凈——指施主用功辦道,而受施者則行惡法,不精進

  (2)施主不一定清凈,而受施者清凈——施主行惡法,而受施者用功精進

  (3)施主與受施者均不清凈——施主與受施者均不講因果,顛倒是非,多行惡法;

  (4)施主與受施者均很清凈——二者俱為精進,講求因果,廣行善業,廣行妙法

  這裡的「三凈施」是指施主清凈、受施者清凈,施者與受者均清凈

  我們常稱施主的捐資行為是一種「凈資」,一方面讚歎施主的無私樂助捐獻(當然,大多數未必能做到「無私」,即無所求無所願),另一方面指的是即使那些來路不正的捐資,一旦用到了正途之上(比如濟貧扶困、建寺塔、塑金身及供養僧眾衣食藥物等),均可以化有罪為無罪。不過這裡也有一個分寸和火候的把握問題,如果有意或無意曲解了佛法的要義,純粹是為了納財添香火錢而著想,那麼就很有問題。一涉及到「錢」字或「利益」二字,大家未必都能保持高風亮節,有時曲尊諂迎之事也時而為之。比如說我本人,就很難免俗:有時盡說些口是心非的假話、套話和官話去忽悠人。當然,依鄙人想,如果達到療病的目的,適當用些麻醉藥品,也未嘗不可。作為患者,倘嗜醉成癮、成性,則不僅誤己,亦誤人;作為醫者,倘施用麻醉品成為慣例,濫施違禁藥品,則不僅誤人,更誤己。(09.08.25)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