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乖尊卑次第戒
若佛子。應如法次第坐。先受戒者在前坐。後受戒者在後坐。不問老少。比丘。比丘尼。貴人國王。王子。乃至黃門。奴婢。皆應先受戒者在前坐。後受戒者次第而坐。莫如外道痴人。若老若少。無前無後。坐無次第。如兵奴之法。我佛法中。先者先坐。後者後坐。而菩薩一一不如法次第坐者。犯輕垢罪。
「如法」有二種,(一)通論七眾,(二)別論戒次。七眾:比丘、比丘尼、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優婆塞、優婆夷。「坐」有二時:(一)誦戒時,(二)平時。這一切皆不能紊亂,要順序有次。「不問老少」,亦有二義,(一)即通論七眾義,(二)即別論戒次義。
(一)通論者:謂百臘比丘尼(戒臘有百年者),不得於初夏比丘(剛剛受具足戒者)。設比丘尼受菩薩戒亦經百臘,仍然不得於初夏小乘比丘前坐,何況是菩薩比丘。此乃因比丘是上眾故。式叉摩那(學法女,已受六學法,未受比丘尼戒者),雖生年百歲,或菩薩戒已經百臘,也不得於大小乘比丘、比丘尼前坐,蓋因式叉摩那未屬僧數故。沙彌(受沙彌十戒,未受具足比丘戒者),雖生年百歲,或菩薩戒已經百臘,也不得於小乘式叉摩那前坐。沙彌尼雖生年百歲,或菩薩戒亦經百臘,也不得於小乘沙彌前坐,以上單指出家五眾戒次而言。
至於優婆塞(男居士,近事男),雖生年百歲,受菩薩戒亦經百臘,但不得於小乘驅烏沙彌尼前而坐。何況沙彌及比丘等。「驅烏沙彌」,指其年少,滿七歲,方能驅烏。故《善生經》雲:「優婆塞若在比丘、沙彌前行,得失意罪。」若行若坐,皆結有罪。
(二)別論者:如比丘、比丘尼眾,皆須兼論大乘小乘二種戒次。在大則大,在小則小,但不得以大奪小。故某次文殊菩薩應阿闍世王之請,仍須故遜迦葉尊者,才暫居其前。按理,文殊師利是法王子,大菩薩,又何需行於聲聞比丘僧之後?足見其謹慎威儀,尊重僧寶之志,故平時決不會紊亂戒次。
「貴人」,通指國王、王子、大官等。乃是針對「賤人」而言,賤人即是黃門、奴婢等。此等雖通名為二眾,然又須各自類別。譬如,王子雖受菩薩大戒,既未出家,仍不得居於君父之前。及至其出家已,則能居於君王之前,故「貴人」等,別為一類。
「長者宰官婆羅門居士等」,別為一類。此輩若於世法中,或就其爵位,或就其年齡,或就其德行,無有定局。故今惟當以戒法為標准,而判辨前後次第。
「黃門奴婢」,又自為一類。「黃門」,是不男(沒有男根),如太監等,佛制不許出家。因其六根不具,於出家法,屬於重難,故絕對不得入比丘、沙彌之列。「奴婢」,屬輕遮所攝,而非重難。若其主人允彼出家,則得受比丘、沙彌等戒。若入比丘沙彌位中,便在國王前坐。今則雖受菩薩大戒,但仍未脫奴婢之身,故別為一類,不得淆亂主僕貴賤之名分也。
蓋因菩薩大戒,屬於無相;而比丘、比丘尼戒,屬於有相。故不得以大奪小,而須如法次第,尊重小乘戒法。
「一一」者,是指通論、別論二種,皆須如法。及二種時(即誦戒及平時),也不得混亂,皆須次第坐。
具緣:此屬遮業。三緣成犯。(一)非次第:謂通、別二種,不如法次第。(二)非次第想:明知非如法次第。(三)正坐:若自坐,或教人坐,同犯。隨一一坐結罪。
開緣:如文殊菩薩、迦葉尊者應阿闍世王之請,以此特別因緣故,可走在聲聞比丘前。但余時,則大菩薩亦尊重比丘僧之次第。若下座比丘,或沙彌等說法,則登法座,無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