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為利作師戒
若佛子。教化人起信心時。菩薩與他人作教誡法師者。見欲受戒人。應教請二師。和尚、阿闍梨二師。應問言。汝有七遮罪不。若現身有七遮罪者。師不應與受戒。若無七遮者。得與受戒。若有犯十戒者。應教懺悔。在佛菩薩形像前。日夜六時誦十重四十八輕戒。苦到禮三世千佛。得見好相。若一七日二三七日。乃至一年。要見好相。好相者。佛來摩頂。見光見華。種種異相。便得滅罪。若無好相。雖懺無益。是人現身亦不得戒。而得增益受戒。若犯四十八輕戒者。對首懺悔。罪便得滅。不同七遮。而教誡師。於是法中。一一好解。若不解大乘經律若輕若重是非之相。不解第一義諦。習種性。長養性。性種性。不可壞性。道種性。正法性。其中多少。觀行出入。十禪支。一切行法。一一不得此法中意。而菩薩為利養故。為名聞故。惡求多求。貪利弟子。而詐現解一切經律。為供養故。是自欺詐。亦欺詐他人。故與人授戒者。犯輕垢罪。
為利作師,或詐現能解,喬裝知識,皆為名聞利養故,而非為教化眾生。「教誡法師」,即是教授阿闍梨,亦雲軌范師。菩薩戒與比丘戒授法不同。比丘戒法,當於僧中受。故和尚、羯磨、闍梨三師,須現在比丘擔任。但菩薩戒,乃是十方諸佛菩薩前受,故現在法師,只充當教授闍梨。
「應教請二師」者,謂請本師釋迦牟尼佛為和尚;請一生補處彌勒菩薩為阿闍梨,此為二師。授菩薩戒時,十方諸佛為同壇尊證。十方菩薩為同學善友。但未正式授戒前,教誡師(現身比丘)應問來者是否犯七遮(七逆)罪。若無七逆,方可請二師來授戒。
「有犯十戒者,應教懺悔」:十戒,或謂曾受此菩薩戒而毀犯之;或已受比丘、沙彌及五戒等。而破根本戒者,必要鄭重懺悔。在十方諸佛菩薩前,稽首敬投,苦心乞求,披露罪惡,誓不作犯。懺悔時,必要得好相,如諸佛摩頂,或見光、見華等,種種靈異吉祥之相,方證明重得受戒。
若犯七遮者,不得今生受大戒。「而得增益受戒」,雖然今生不能受戒,但經懺悔後,可作來生受戒之勝因。「對首懺悔」,是對清凈大小乘眾,陳述己罪,誓不復犯。懺,是懺其前愆;悔,是悔過修來。總結是改過修來之意。
「若輕若重」,是犯相之是非輕重。若輕則易懺,若重則難懺。是犯須懺,非犯則不須懺。此中一一細節,法師應當善解其義,並教誡來人。若輕罪說重,重罪說輕;犯謂非犯,非犯謂犯,則是淆亂法化,顛倒是非,令來者不能決疑出罪。「第一義諦」,即是戒之體性,亦即心地之正因,常住之極果。「習種性,長養性」者,謂研習空觀,漸次增長,即是十發趣心(十住)。「性種性,不可壞性」者,謂分別假性,俗諦建立,故不可壞,即是十長養心(十行)。「道種性」者,謂中道能通,即是十金剛心(十迴向)。「正法性」者,謂證入聖位,即是十地,及等覺、妙覺(佛)位。以上是三賢、十聖、等妙果位。法師必須一一了解其旨趣亥微,方堪作授戒法師。
「多少觀行出入」者,謂發趣則從假入空,長養則出空入假,金剛則回二邊向中道(以上是以空假中三觀,融而貫之)。十地,則從凡入聖。
(一)內有色想外觀色解脫。
(二)內無色想外觀色解脫。
(三)凈解脫身作證具足住。
(四)空無邊處解脫。
(五)識無邊處解脫。
(六)無所有處解脫。
(七)非想非非想解脫。(四至七為四空處)
(八)滅受想定,空身作證具足住解脫。
第九支是八勝處。第十支是十遍一切處,前文已明。
如是者,各各修持位次、種種觀行,法師必須明晰了解。若不解戒相之輕重是非,則昧於「戒相」。若不解第一義諦,則昧於「戒理」。若不解習種性等,則昧於「道共」、「定共」、種種差別。此種法師,昧戒相,則不能使人決疑出罪;昧戒理,則不能啟迪真信真解;昧道定差別,則不能令人修證趣入菩提果位。難免師徒同惑,以盲引盲,以訛傳訛。有雲:「懵懂傳懵懂,一傳兩不懂。師父下地獄,徒弟往裡拱」,即此意是。此處指專為貪圖名聞利養,多畜徒眾,故不解謂解,不知謂知。以是因緣,敗壞佛法。又詭言惑眾,真假不明,是非莫辨,使人正見日晦,邪見日增。如此破壞法化,良可痛哉!
具緣:此是遮業,二緣成罪。(一)是利養心。(二)攝受徒眾。若為奉事利養、好名美譽,而多收徒眾,是障道深因。故世尊呵此輩自欺欺人,外形雖似比丘,內不如盜賊也!此戒惟遮不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