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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住,在佛教中有多種解釋,一是法沒有生滅變遷、恆常永住;二是佛果;三是寺院財物。
常住之「法恆常永住」常住,是指永恆的法身慧命,法沒有生滅變遷、恆常永住。《法華經》卷一:“是法住法位,世間相常住。”《大唐西域記·蘇跋陀羅窣堵波》:“勿謂如來畢竟寂滅,法身常住。”《瑜伽師地論》卷六:“若一切時無變異相、若一切種無變異相、若自然無變異相、若自他無變異相,當知是常住相”。所以,一切“無變異”的現象,皆名“常住相”。《捫虱新話·孔子說與楞嚴經合》:“汝此肉身,為同金剛,常住不朽,為復變壞。”
常住之「佛果」《楞嚴經》將佛果稱為常住,經中列舉了佛境界中的七個果位名目,分別是菩提、涅槃、真如、佛性、庵摩羅識、空如來藏、大圓鏡智,這七事也被稱為“常住七果”。
常住之「常住物」常住,也作為“常住物”的代稱,即是指寺院所有的財物,如房舍、樹木、錢財、飲食等。常住有四種,第一種常住常住,第二種十方常住,第三種現前現前常住,第四種十方現前常住。
常住常住物:第一個“常住”指人,即十方三世僧為物主,故名常住。第二個“常住”指山門、殿堂、山林、地產、廚庫、寺舍、眾具等歸屬寺院之物,即常住此處之意。是永定住於一處,不可分割。
十方常住物,如飯餅蔬菜等現熟之食,此從常住常住物的體轉換而來。即米面蔬果,本是常住常住物,經寺院打板作相以後,即成為十方常住物。十方的僧眾,聽到打板的聲音,都可以進來過齋。十方常住物的主人,即是十方的僧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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