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恆志居士 集錄
本表系依據《瑜伽師地論》、《虛空藏菩薩經》、能海上師《菩薩戒略誦》等編集而成。
1990年12月於上海
1、所謂犯眾多犯,即犯眾多惡作(身業)或惡說(口業)(即又名突吉羅),因有四十多條,故雲眾多。
2、此四十多條中,有的叫犯「染污起」(也叫染違犯,翻重垢,應向人懺。)
3、有的叫「犯非染污起」,(也叫非染違犯,翻輕垢,應自責其心)。
二、戒品數目:
1、18條根本罪
2、46條違犯罪
3、5根本戒
共69條
三、「他勝處法」:
四、羯磨文的解釋:
羯磨,梵語譯為「作業」,即作授戒、受戒之業,通過羯磨文的宣告儀式,成就受戒、懺悔等等事業,也可譯為「辦事」,即由此成就受戒的事業。
授戒的作法,也可稱為白四羯磨:宣讀表白文、告大眾授戒的作法。其次宣讀授戒法給受者的表白文。讀四次的表白文,就叫「白四羯磨」。
五、重複處:(有何區別)
(一)十八根本罪 二: 「自贊毀他」(念求利養)
十八根本罪 十一: 「嫉毀妄慢過人說」(見他說大乘得供養,憎毀輕嫉而自貢高)
障般若 六: 「自贊毀他」(愛染心、嗔恚心)
(二)十八根本罪 七: 「妄說空」(妄說大乘)
(五)十八根本罪 三: 「勤修異道」(於外道論,精勤修學。)
(六)十八根本罪 二: 「慳法財」。
(七)攝善法戒 七: 「如理求法不施法」。
十八根本罪 二:「慳法財」。
六、文句不解:
1、十八根本戒 十三: 「恃力奪取禪給誦」。(集頌)
2、障礙禪度 三: 「貪味禪」,是否「貪味靜慮」,貪味禪境。
3、障戒 二: 「護他律儀不共學」。(不與聲聞共學,犯戒)。
4、障戒 三: 「應不共學」。
五
初步歸類 | 僅供 參考 | 《瑜伽師地》前後有重複處 |
一、貪名聞、利養 | |
二、慳於法財 | 慳法財,延請不往,懷嗔恨不饒益,不敬耆德,不施法,不作神通,不說正理,念舊惡,不開解,不以財法攝徒眾,他煩惱不制止,退菩提,不好答,不受施。 |
四、謬誤說法、學法 | |
五、嗔、慢、邪見 | |
六、放逸 | |
不助伴,不看病,不濟盲聾等,非理不說,有恩不報,不解愁惱,不隨順有情,不讚揚有德,不教誡、擯責,不制止他惱,不受施,不作神通。 | |
八、五性戒 | 五無間罪。 基本達69條 |
初步學習,梵網戒有二十四條瑜伽戒無。如飲酒、食肉、畜殺眾生、國使戒、為利倒說、兩舌、不行放救、驕慢懈說、不善知眾、別請僧、不敬好時、不行救贖、不發願、冒難遊行、不修福慧、不供養經典、破法(內眾有過,向白衣說罪)等等。
瓔珞經雲:諸佛菩薩現在前受,名上品戒;法師相授,名中品戒;千里無師,像前自受,名下品戒。
名相解釋:「失意」,謂失菩提正意念,失世間善意念。「不起」,改過自新謂「起」,起則不致墮落。「不凈有作」,是有作惡。已受戒後,已得無作戒體,雖犯失意之罪,僅名有作不凈。
一、 十八根本罪
菩薩戒略誦 |
(誦戒用文) | |||||
瑜 伽 四 他 勝 罪 | 一、贊己毀他 | 若諸菩薩為欲貪求利養恭敬自贊毀他,是名第一他勝處法。「他」即煩惱,為煩惱所勝,名他勝處。(《三學》:p128,他者煩惱,私我,亦稱根本罪。) | ||||
二、慳法財 | 若諸菩薩現有資財,性慳財故,有苦有貧,無依無怙,正求財者,來現在前,不起哀憐,而行惠舍;正求法者,來現在前,性慳法故,雖現有法,而不給施,是名第二他勝處法。 | |||||
三、不忍懺謝反打辱 | 若諸菩薩長養如是種類忿纏,由是因緣不唯發起粗言便息,由忿蔽故,加以手足塊石刀杖,捶打傷害損惱有情,內壞猛利忿恨意樂,有所違犯,他來諫謝,不受不忍,不舍怨結,是名第三他勝處法。 | |||||
四、棄舍大乘持偽法 | ||||||
虛 空 藏 十 四 根 本 罪 | 菩薩戒略頌 | |||||
一、盜三寶物 | ||||||
二、謗三乘 | ||||||
三、奪衣反俗 | 若復有人,以如來故,剃除須發,身被法服,持戒毀戒有戒無戒,脫其袈裟,逼令還俗,或加杖捶,或復系縛,或截手足乃至斷命,自作使他,造如此惡。是名第三犯根本罪。 | |||||
四、五無間 (作五逆罪) | 作五逆罪,何等為五?一者殺母,二者害父,三者殺阿羅漢,四者破和合僧,五者出佛身血。如是五無間罪,若犯一者,是則名為犯根本罪。是名第四犯根本罪。 | |||||
五、謗無業果諸邪見 | 是名第五犯根本罪。 | |||||
六、破壞村等 | ||||||
七、妄說空 | 是初發心菩薩,又從他聞甚深法空,讀誦受持,復於少智愚痴人前,讀誦解說,餘人聞已驚疑怖畏,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心生退沒,樂聲聞乘。是名初發心菩薩犯於第一根本重罪。 | |||||
八、退他菩提 (勸人發二乘心) | 初發心菩薩語餘人言:汝今不能樂於大乘,亦不能行六波羅蜜,終不能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不如早發聲聞辟支佛心,速盡生死,入般涅槃。餘如上說,是名初發心菩薩犯於第二根本重罪。 | |||||
九、謗別戒 (謗別解脫戒) | 初發心菩薩語餘人言:汝今何用受學波羅提木叉律儀,當速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心,受持讀誦大乘經典,先所造作身口意業諸不善行,當得清凈,不受未來諸惡果報。餘如上說,是名初發心菩薩犯於第三根本重罪。 | |||||
十、毀謗聲聞緣覺乘 (謗小乘) | 初發心菩薩謂餘人言:汝今不應聽受讀誦聲聞經典,汝當覆蔽聲聞經典,聲聞法中無大果報。不能斷除結使煩惱。汝當聽受讀誦清凈大乘甚深經典,又能消除諸不善業,疾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作此說已,有信受者,二人俱名犯根本罪。餘如上說,是名初發心菩薩犯於第四根本重罪。 | |||||
十一、嫉毀妄慢過人說 (似自贊毀他) (虛誑妄說得過人法) | 初發心菩薩欺妄兩舌,希求名稱利養恭敬,贊大乘經為他介說,而語人言,我是善解摩訶衍者。為貪利故,見他解說大乘經典得供養者,憎毀輕嫉而自貢高,虛誑妄語得過人法。作此行者,離安隱處,犯波羅夷。於大乘中為犯最重根本罪也。善男子,譬如有人慾趣寶洲乘船入海,而於中路自壞其船,沒溺而死,不自濟命,豈能得寶?如初發心菩薩亦復如是,乘正信船入於大乘深廣法海,始得入海身自壞信船,失智慧命。如是愚痴初發心菩薩,以嫉妒故,虛誑妄語得過人法,而犯大乘重根本罪。餘如上說,是名初發心菩薩犯於第五根本重罪。 | |||||
十二、貪利炫賣言自得 (意類自贊) | 未來世中,初發心菩薩語在家出家初發心菩薩言:修多羅中甚深空義,及以三昧諸陀羅尼忍辱之地種種莊嚴,是大明智諸菩薩等所可觀行,受持讀誦大乘經典,又能為他分別演說,我自解了,以慈悲故,為汝等說,汝等亦當隨所說行,於深妙法而得知見。彼初發心菩薩,不作是言,我讀誦思維,從他聞解,而言自得,皆是貪求利養因緣而自炫賣,違負三世諸佛菩薩及眾賢聖犯於大乘最深重罪,失人天路,尚不能得聲聞辟支佛乘,何由漸進到於大乘?善男子。譬如有人將導眾人遊行曠野,經過叢林極大飢渴,見彼林中有諸美果而棄舍之,取於毒果,食已命終。善男子,彼人尤尚不能自濟,況復兼能度於餘人?彼初發心菩薩亦復如是:人身難得今已得之,遇善知識發大乘心,而貪利養輕自炫賣,犯重根本罪,違負三世諸佛菩薩,為諸賢聖之所棄舍,墮於惡趣。是故婆羅門、剎利、毗舍、首陀羅,不應親近此惡菩薩,若親近者,亦皆得罪。餘如上說,是名初發心菩薩犯於第六根本重罪。 | |||||
十三、持力奪取禪給誦 | 未來惡世,初發心菩薩造作諸雜旃陀羅行,謂剎利旃陀羅,婆羅門旃陀羅,大臣旃陀羅,大將軍旃陀羅,毗舍旃陀羅,首陀羅旃陀羅。何等名為旃陀羅義,彼謂造作諸惡心業。此惡比丘,自言智慧,自恃財寶,行於布施,放逸憍慢,嗔嫌憎嫉餘善比丘,共相鬥諍,恃大臣力,取善比丘物以奉大臣,大臣得已傳以上王。佛法僧物亦復如是。善男子,王與大臣及惡比丘犯根本罪。餘如上說,是名初發心菩薩犯於第七根本重罪。 | |||||
十四、退菩提等廿五心 | 此惡比丘,恃怙國王及大臣力,自言智慧,自恃財寶行於布施,輕戲毀辱諸善比丘,斗諍惱亂,法說非法,非法說法,舍正經律,顛倒義論,斷學般若,離慈悲心,不信如來所說經典,巧方便戒,違法立制,令諸清凈善行比丘廢於坐禪讀誦經典,無苦惱者生其苦惱,有苦惱者復令增長,恆懷惡心壞善威儀,行住坐卧無復時節,毀禁破戒,實非沙門自言沙門,實非梵行自稱梵行,不解經典為他解說(不解作師),邀致四眾供養恭敬。善男子,王與大臣及惡比丘犯根本罪。餘如上說,是名初發心菩薩犯於第八根本重罪。 | |||||
以上共十八根本罪。
四纏三品犯、舍戒復戒
四纏 | ① 於罪有犯更欲造 ② 無慚愧心 ③ 深愛樂 ④ 不見為罪謂功德 | 菩薩若用軟中品纏毀犯四種他勝處法,不舍菩薩凈戒律儀。上品纏犯,即名為舍。若諸菩薩毀犯四種他勝處法,數數現行,都無慚愧,深生愛樂,見是功德,當知說名上品纏犯。 | |
三品犯 | 上品犯①+②+③+④ 中品犯④+[①、②、③之一二] 下品犯①、②、③ | 宗大師曰:「上品纏犯支未具時,雖有餘支,若見其過,應知是名下品纏犯。不見其過,應知是名中品纏犯。謂不見其過,定無慚愧,若有慚愧,當知定是見其過故。」 | |
舍戒復戒 | 若犯上品即舍戒, 若犯中下得惡作, 舍戒現身堪更受, 不同比丘別解說。 | 宗大師曰:「由軟品及中品纏,毀犯四種他勝處法,不舍所受凈戒律儀。若用上品纏犯即舍。……若不具足上品纏犯,非他勝故,餘亦應爾。然生邪見及舍菩提心,略生即犯,不須具足上品纏犯。」 |
二、四十六違犯罪
菩薩戒略頌 | 瑜伽師地論論文 | ||||||||||||||
是染違犯 (翻重垢)(應向人懺) | 非染違犯 (翻輕垢)(應自責心) | 無違犯 | |||||||||||||
攝 善 法 戒 攝六 度
其 中 總 有 三 十 四 | 障 施 有 七 | 於日日中,若於如下,或為如來造制多所;若於正法,或為正法造經卷所,謂諸菩薩素怛纜藏,摩怛理迦;若於僧伽,謂十方界已入大地諸菩薩眾,若不以其或多或少,諸供養具而為供養,下至以身一拜禮敬,下至以語一四句頌贊佛法僧真實功德,下至以心,一清凈信,隨念三寶真實功德,空度日夜,是名有犯,有所違越。若不恭敬,懶惰懈怠而違犯者,是染違犯。 | 若誤失念而違犯者。 | ||||||||||||
二、大欲無足數數貪(2) | |||||||||||||||
三、不敬耆德 (3) | 見諸耆長,有德可敬,同法者來,驕慢所制,懷嫌恨心,懷恚惱心,不起承迎,不推勝座。 | 謂遭重病,或心狂亂。 | |||||||||||||
四、不好答 (4) | 謂遭重病,或心狂亂;或自睡眠,他生覺想,而來親附,語言談論,慶慰請問;或自為他宣說諸法,論義決擇;或復與余談論慶慰;或他說法論議決擇,屬耳而聽;或有違犯說正法者,為欲將護說法者心,或欲方便調彼伏彼,出不善處,安立善處;或護僧制,或為將護多有情心,而不酬對。 | ||||||||||||||
五、延請不往 (5) | 或有疾病;或無氣力;或心狂亂;或處懸遠;或道有怖;或欲方便調彼伏彼, 出不善處安立善處;或余先請;或為無間修諸善法,欲護善品,令無暫廢;或為引攝未曾有法;或為所聞法義無退;如為所聞法義無退,論議決擇, 當知亦爾;或復知彼,懷損惱心,詐來延請;或為護他多嫌恨心。或護僧制。 不至其所,不受所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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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略頌 | 是染違犯 | 非染違犯 | 無違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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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不受施 (6) | 他持種種生色可染末尼珍珠琉璃等寶,及持種種眾多上妙財利供具,殷勤奉施。由嫌恨心,或恚惱心,違拒不受。[懷嫌恨心,或恚惱心,違拒不受。(似應不懷嫌恨,恚惱,慚愧而受。)] | 或心狂亂;或觀受已心生染著;或觀後時彼定追悔;或復知彼於施迷亂;或知施主隨舍隨受,由是因緣定當貧匱;或知此物, 是僧伽物,窣堵波物,或知此物,劫盜他得;或知此物由是因緣多生過患,或殺,或縛,或罰,或黜,或嫌,或責,違拒不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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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 戒
有
九 | 七、如理求法 不施法 (7) (8) | 謂諸外道伺求過短;或有重病;或心狂亂;或欲方便調彼伏彼,出不善處,安立善處;或於是法未善通利;或復見彼不生恭敬,無有慚愧,以惡威儀而來聽受; | ||||||||||||
二、護他律儀不共學(9) (參見《集頌》p146聲聞律中,在性罪以外,立遮罪,如飲酒、非時食、變更僧像,至淫酒權貴等處,菩薩應與聲聞同修學,會 無譏謗。不共學犯戒。 在家隨世無譏議,勿為賢明所厭舍。) | 如薄伽梵,於別解脫毗奈耶中,將護他故,建立遮罪,制諸聲聞,令不造作。諸有情類,未凈信者,令生凈信,已凈信者,令倍增長。 於中菩薩與諸聲聞,應等修學,無有差別。何以故?以諸聲聞自利為勝,尚不棄舍將護他行,為令有情未信者信,信者增長,學所學處,何況菩薩利他為勝? | ||||||||||||||
三、應不共學(10) (菩薩與諸聲聞不應共學,菩薩利他為勝,不顧自利。) 共學犯戒。菩薩懷嫌恨心,懷恚惱心,圖少事、少業,少希望,犯戒。 如應而受 (不應有嫌恨恚惱,似更 應慚愧而受) | 如薄伽梵於別解脫毗奈耶中,為令聲聞少事少業少希望住,建立遮罪,制諸聲聞,令不造作。於中菩薩與諸聲聞,不應等學。何以故?以諸聲聞,自利為勝,不顧利他,於利他中少事少業少希望住,可名為妙。非諸菩薩利他為勝,不顧自利,於利他中少事少業少希望住,得名為妙。如是菩薩為利他故,從非親里長者居士婆羅門等及恣施家,應求百千種種衣服,觀彼有情有力無力隨其所施如應而受。如說求衣,求缽亦爾。如求衣缽,如是自求種種絲縷,令非親里為織作衣,為利他故,應畜種種驕世耶衣,諸坐卧具,事各至百生色可染百千俱祗,復過是數,亦應取積。如是等中少事少業少希望住,制止遮罪,菩薩不與聲聞共學,安住菩薩(凈)律戒律儀,於利他中,懷嫌恨心,懷恚惱心,少事少業少希望住。 | ||||||||||||||
四、開性罪 (11) | |||||||||||||||
1.開殺生 | 謂如菩薩見劫盜賊為貪財故,欲殺多生,或復欲害大德聲聞獨覺菩薩,或復欲造多無間業。見是事已發心思維,我若斷彼惡眾生命墮那洛迦,如其不斷,無間業成,當受大苦。我寧殺彼墮那洛迦,(地獄名,譯為惡者)終不令其受無間苦。如是菩薩意樂思惟,於彼眾生,或以善心,或無記心,知此事已,為當來故,深生慚愧,以憐憫心,而斷彼命。由是因緣於菩薩戒無所違犯,生多功德。 | ||||||||||||||
2.開不與取 | 又如菩薩見有增上宰官,上品暴惡,於諸有情,無有慈憫,專行逼惱。菩薩見已起憐憫心,發生利益安樂意樂,隨力所能若廢若黜增上等位,由是因緣於菩薩戒無所違犯,生多功德。 又如菩薩見劫盜賊,奪他財物,若僧伽物,窣堵波物,取多物已,執為已有,縱情受用,菩薩見已起憐憫心,於彼有情發生利益安樂意樂,隨力所能逼而奪之,勿令受用如是財富,當受長夜無義無利。由此因緣,所奪財寶,若僧伽物,還復僧伽,窣堵波物,還窣堵波,若有情物,還復有情。 又見眾生,或園林處,取僧伽物窣堵波物,言是已有,縱情受用。菩薩見已,思擇彼惡,起憐憫心,勿令因此邪受用業,當受長夜無義無利。隨力所能,廢其所主。菩薩如是雖不與取,而無違犯,生多功德。 | ||||||||||||||
| 3、開欲邪行 | 又如菩薩處在居家,見有母邑,現無系屬,習淫慾法。繼心菩薩求非梵行。菩薩見已,作意思惟勿令心恚多生非福。若隨其欲,便得自在,方便安處令種善根,亦當令其舍不善業。住慈憫心,行非梵行。雖習如是穢染之法,而無所犯,生多功德。出家菩薩為護聲聞聖教所誡,令不壞滅,一切不應行非梵行。 | |||||||||||||
5、開離間語 | 又如菩薩,為惡朋友之所攝受,親愛不舍,菩薩見已,起憐憫心,發生利益安樂意樂,隨能隨力,說離間語,令離惡友,舍相親愛。勿令有情,由近惡友,當受長夜無義無利。菩薩如是以饒益心,說離間語,乖離他愛,無所違犯,生多功德。 | ||||||||||||||
| 6、開粗惡語 | 又如菩薩,見諸有情為行越絡,非理而行,出粗惡語,猛利訶擯,方便令其出不善處,安立善處。菩薩如是以饒益心,於諸有情,出粗惡語,無所違犯,生多功德。 | |||||||||||||
7、開綺語 | 又如菩薩,見諸有情信樂倡妓吟詠歌諷,或有信樂王賊飲食,淫蕩街衢無義之論。菩薩於中皆悉善巧,於彼有情,起憐憫心,發生利益安樂意樂,現前為作,綺語相應,種種娼妓,吟詠歌諷,令彼有情歡喜引攝,自在隨屬,方便獎導,出不善處,安立善處。菩薩如是現行綺語,無所違犯,生多功德。(意三惡不能開) | ||||||||||||||
| 五、邪命取財 (12) | 生起詭詐,虛談現相,方便研求,假利求利,味邪命法,無有羞恥,堅持不舍。 | |||||||||||||
六、身語掉動 (13) (心不寂靜高聲嬉戲,輕躁騰躍,望他歡笑) | 若忘念起 | 若為除遣生起樂欲,廣說如前;若欲方便解他所生嫌恨令息;若欲遣他所生愁惱;若他性好如上諸事方便攝受,敬慎將護; 隨彼而轉; 若他有情、猜阻菩薩,內懷嫌恨,惡謀憎背,外現歡顏,表內清凈。 | |||||||||||||
七、不樂涅槃 (14) | 起如是見,立如是論: 菩薩不應欣樂涅槃,應於涅槃而生厭背;於諸煩惱及隨煩惱,不應怖畏而求斷滅;不應一向心生厭離,以諸菩薩三無數動流轉生死,求大菩提。若作此論。 | ||||||||||||||
八、不避護 (15) | 於自能發不信重言,所謂惡聲、惡稱、惡譽。不護不雪。其事若實而不避護。(宗大師曰:不避護者,謂過將生而不予防;不清雪者,謂既生已而不息除。) | 若事不實而不清雪。 | |||||||||||||
九、於他煩惱 不制止 (16) (不以辛楚加行,護其憂惱,使不現行。) | 觀由此緣,於現法中,少得義利,多生憂惱。 | ||||||||||||||
| 障 忍 有 四 | 一、瞋報瞋 (17) | 他罵報罵,他瞋報瞋,他打報打,他弄報弄。 | ||||||||||||
二、犯他不謝 (18) | 若欲方便調彼伏彼出不善處,安立善處;若是外道;若彼希望,要因現行非法有罪方受悔謝;若彼有情性好鬥諍;因悔謝時倍增憤怒;若復知彼為性堪忍體無嫌恨;若必了他因謝侵犯,深生羞恥,而不悔謝。 | ||||||||||||||
三、他犯不受悔 (不受悔謝) (19) | |||||||||||||||
四、懷恨他惡執不舍 (20) (含舊惡,憎惡人) | 於他懷忿,相續堅持,生已不舍。 | 為斷彼故,生起樂欲,廣說如前 | |||||||||||||
障 礙 精 進 惡 作 三 | 一、攝 徒(21) (以愛染心攝徒) | 貪著供事增上力故,以愛染心,管御徒眾 | 不貪供侍,無愛染心,管御徒眾。 | ||||||||||||
二、眠 樂(22) (戒眠樂非時、非量) | |||||||||||||||
三、喜世論(23) (讀說世事、虛度時日) | 懷愛染心,談說世事,虛度時日。 | 若由妄念,虛度時日。 | |||||||||||||
障 礙 禪 度 亦 三 種 | 一、不問(24) (不請求教授) | 而不請者。 | |||||||||||||
二、蓋障(25) (即五蓋:貪、嗔、昏沉、掉舉、疑) | |||||||||||||||
三、貪味禪境 (26) | 貪味靜慮,於味靜慮,見為功德 (四禪、四無量、四空十二門禪為根本味禪。) | ||||||||||||||
障 般 若 者 八 | 一、 輕聲聞乘 (27) | 起如是見,立如是論;菩薩不應聽聞聲乘相應法教,不應受持,不應修學。菩薩何用於聲聞乘相應法教,聽聞受持,精勤修學。是名有犯,有所違越,是染違犯。何以故?菩薩尚於外道書論,精勤研究,況於佛語。 | 為令一向習小法者,舍彼欲故,作如是說。 | ||||||||||||
二、 廢自乘 (28) (廢大乘) | |||||||||||||||
三、勤修異道 (29) | 若上聰敏;若能速受;若經久時,能不忘失;若於其義,能思能達;若於佛教,如理觀察,成就俱行,無動覺者;於日日中常以二分修學佛語,一分學外。 | ||||||||||||||
四、愛樂外論 (30) | |||||||||||||||
五、於大乘中 分勝劣 (31) | 聞菩薩藏,於甚深處,最勝甚深真實法義,諸佛菩薩難思神力,不生信解,憎背毀謗,不能引義,不能引法,非如來說,不能利益安樂有情。 | ||||||||||||||
六、自贊毀他 (32) | |||||||||||||||
七、不往聽 (不往聽正法) (33) | 若不覺知;若有疾病;若無氣力;若知倒說;若為護彼說法者心;若正了知彼所說義,是數所聞,所持所了;若已多聞,具足聞持,其聞積集;若欲無間於境住心;若勤引發菩薩勝定;若自了知上品愚鈍,其慧鈍濁,於所聞法,難受難持,難於所緣攝心令定,不往聽者,皆無違犯。 | ||||||||||||||
饒 益 有 情 戒 十 二
| 一、八事不助(35) (眾善奉行) (於諸有情,懷嫌恨心,不為助伴。)(1、思量事業:謂於何事,若作不作,能致盛襄,而正思量。2、抉擇事業:謂代思量,復茲助伴之擔。3、於道路,往來,諸無侶伴無隨從者,當助伴而為導路。4、於事邊際助加行,於無倒事業加行。5、於已集所有財物開示方便,不為盜等所劫。6、合乖離者,謂解怨恨。7、義會,謂有定期所修福業。8、修福,謂無定期所興福業。《三學》160頁,《戒釋》卷一32頁 | 於諸有情所應作事,懷嫌恨心,懷恚惡心,不為助伴。請於能辦所應作事,或於道路,若往若來;或於正說,事業加行,或於掌護所有財寶,或於和好乖離諍訟;或於吉會;或於福業,不為助伴。 | 若有疹疾;若無氣力。若了知彼自能成辦;若知求者,自有依怙;若知所作能引非義,能引非法,若欲方便調彼伏彼,廣說如前;若先許余,為作助伴;若轉請他有力者助;若於善品,正勤修習,不欲暫廢;若性愚鈍,於所聞法,難受難持,如前廣說;若為將護多有情意;若護僧制;不為助伴。 | ||||||||||||
饒 益
有
情
戒
十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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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看病(36) | 若自有病;若無氣力;若轉請他有力隨順令往供事;若知病者,有依有怙。若知病者自有勢力能自供事;若了知彼長病所觸,堪自支持;若為勤修廣大無上殊勝善品;若欲護持所修善品,令無間缺;若自了知上品愚鈍,其慧鈍濁,於所聞法難受難持,難於所緣攝心令定;若先許余,為作供事。 | ||||||||||||||
三、不濟七苦 盲聾等(37)(不濟七苦:《戒釋》34頁,身苦有四:1、於有病者,謂施藥瞻視。2、於根壞者,謂啟導盲者所欲往道。於牽者以手撝示應取應舍。3、於缺支者,謂以身荷或以騎乘,送往欲處。4、行路疲乏,施食施處,調身按摩。心苦分三:一、蓋障苦者,謂貪欲等五蓋所纏,開示教授令其除遣。二、無間缺苦:謂八尋思所纏苦者,以對治法開示會離。八尋思:欲、恚、害、親里、國土、不死尋思,他侮尋思,族姓尋思(謂我高貴,貪欲增上。)三、他蔑勝苦:謂當開示戰鬥勝敗,世間常事及無我等出世間法,而為除遣。) | 如於病者,於有苦者,為作助伴,欲除其 ,當知亦爾。 | 同上 | 同上 | ||||||||||||
四、見作非理不正說(38) | 若自無知;若無氣力;若轉請他有力者說;若知彼人自有智力;若彼有餘善友攝受;若欲方便調彼伏彼,廣說如前;若知為說如實正理,起嫌恨心,若發惡言;若顛倒受;若無愛敬;若復知彼性弊攏悷;不為宣說。 | ||||||||||||||
| 五、恩者不報(39) (懷嫌恨心而不報) | ||||||||||||||
| 六、不解愁(40) (懷嫉恨心,不往開解) | ||||||||||||||
| 七、求財食等不給施(41) | 若現無有可施財物;若彼希求不如法物,所不宜物;若欲方便調彼伏彼,廣說如前;若來求者,王所匪宜,將護王意;若護僧制,而不惠施。 | |||||||||||||
| 八、不以財法攝徒眾(42) | 攝受徒眾,懷嫉恨心,而不隨時無倒教授,無倒教誡。知眾匱乏,而不為彼從諸凈信長者居士婆羅門等,如法追求衣服飲食諸坐卧具病□醫葯資生什物,隨時供給。 | 若欲方便調彼伏彼,廣說如前;若護僧制;若有疹疾,若無氣力,不任加行;若轉請餘有勢力者;若知徒眾,世所共知,有大福德,各自有力求衣服等資身眾具;若隨所應教授教誡;皆已無倒教授教誡;若知眾內有本外道,為竊法故,來入眾中,無所堪能,不可調伏。 | ||||||||||||
| 九、不隨他心(43) (不恆順有情) | 懷嫌恨心,於他有情,不隨心轉。 | 若彼所愛,非彼所宜;若有疾病;若無氣力不任加行;若護僧制;若彼所愛雖彼所宜,而於多眾非宜非愛;若為降伏諸惡外道;若欲方便調彼伏彼,廣說如前,不隨心轉。 | ||||||||||||
| 十、不讚揚(44) | 懷嫌恨心,他實有德, 不欲顯揚;他實有譽, 不欲稱美;他實妙說, 不贊善哉。 | 若知其人性好少欲,將護彼意;若有疾病;若無氣力;若欲方便調彼伏彼,廣說如前;若護僧制;若知由此顯揚等緣,起彼雜染,驕舉無義,為遮此過;若知彼德,雖似功德,而非實德;若知彼譽,雖似善譽,而非實譽;若知彼說,雖似妙說,而實非妙;若為降伏諸惡外道;若為待他言論究竟,不顯揚等。 | ||||||||||||
| 十一、不作擯責(45) | 見諸有情,應可訶責; 應可治罰,應可驅擯; 或雖訶責,而不治罰; 如法教誡,或雖治罰; | 若了知彼不可療治,不可與語,喜出粗言,多生嫌恨,故應棄舍;若觀待時;若觀因此斗訟諍競;若觀因此令僧喧雜,令僧破壞;知彼有情,不懷諂曲,成就增上猛利慚愧,疾疾還凈,而不訶責,乃至驅擯。 | ||||||||||||
| 若諸菩薩,安住菩薩凈戒律儀,具足成就種種神通變現威力,於諸有情,應恐怖者能恐怖之;應引攝者能引攝之。避信施故,不現神通,恐怖引攝。是名有犯,有所違越,非染違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