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錫永居士:四重緣起深般若 第二章 龍樹四重緣起 5 《七十空性論疏》

四重緣起般若 第二章龍樹四重緣起(5)

  《七十空性論疏》

  龍樹論師 造並釋

  談錫永 學疏

  說明

  《七十空性論》(sunyatasaptati)根本頌及釋論,皆龍樹論師造。藏譯者為勝友(jinamitra)及智軍(ye shes sde)二大譯師。法尊譯師復由藏譯漢。今即據法尊譯而疏,只於少數處略作改動。[注1]

  此論不宜科判,以易因科判而成割裂,如是即令論義不貫串而致主題模糊,反失科判之原義。今只略加標題,以次第明其破立。

  一.前頌

  ——說「緣生性空」義

  1 生住滅有無 以及劣中勝

  佛依世間說 非是依真實

  [論]生、住、滅、有、無、劣、中、勝種種,佛唯依世間名言而說,非依真實

  [疏]世間唯是現象(相),依現象而有概念,如是即有名言(名)以顯示。凡庸者復依相、名而執之為有,是即成輪回界之建立。佛說法時,亦依其建立而說名言,用以溝通,非謂用其名言即指其為實有,故謂佛非依真實說。

  本論所明,即是真實。下來諸頌即為於此「真實」作建立。

  [論]問言:如現說「我」等,此豈非有?復有說「無我慧」轉,故定應有我

  答雲——

  2 說我無我說我非我

  名言無實義 空性如涅槃

  [疏]此頌依藏譯本重譯。此頌藏譯如下——

  /bdag med bdag med min bdag dang/

  /dbag med min pas brjod'ga'ang med/

  /brjod bya mya ngan'das dang mtshungs/

  /dgnos po kun gyi rang bzhin stong//

  龍樹於此頌未作釋。

  汝言:佛亦說「我」,又說轉「我」而成無我」,證無我慧,是則定應有我,然後始能證無我。此不應理。蓋名言無實義,故「我」、「無我」、「我非我」等名言皆具空性,如 涅槃所具之空性。

  [論]問言:汝說一切法自性空者,為依國王教敕而說,或為能成通達一切法皆空性之正理耶?

  答雲——

  3 一切法自性 於因或於緣

  若總若各別 無故說為空

  [論]一切法自性,於因或緣中,或於因緣和合中,若悉皆非有,即可說一切法自性空。

  [疏]頌文第二句重譯。法尊譯為「於諸因緣中」。

  論文末句,法尊譯「故即說一切法自性空」意稍晦。

  此即由因緣和合而說一切法空性。如是即建立業因緣起。

  業因緣起者,喻如樹種為因,培植、土壤、陽光、水份等為緣,由是生起一樹。於此若能證成因與緣各無自性因緣和合亦無自性,是即總(因緣和合)與別(因或緣)皆無自性,如是即可說由其成立之法為自性空。

  然而如何證成「若總若各別」皆無自性,本頌未說。本頌只建立一原則——世俗由一切法之相、名而說其為有,實不應理;其有,當由業因緣起作建立,不當由相、名建立。如是即否定相、名之有,而成立業因緣起之「因緣有」,而此因緣有之自性空則尚待證明。

  下來即隨而建立此「因緣有」無自性

  二.由四重緣起成立「緣生性空」

  4 有故有不生 無故無不生

  違故非有無 生無住滅無

  [論]法若已有,則不從因生,已有始名有故;無,亦不從因生,以無故。

  有無相違亦不得生,不相順故。

  如有無相違,其「非有非無」又豈能生。亦是相違法故。

  以生既無,則住、滅亦無

  [疏]本頌由相依緣起說「因緣有」不得成立為有。證成其無四邊生,即證成其為無自性而有。

  先說「四邊」,此即謂有、無、二俱(亦有亦無)、二俱非(非有亦非無)。

  次說何謂相依。此喻如有子始有父(見頌13)、有外境始有緣此外境而起用之心識。於此處則說「因緣有」須依「因緣」而始成為有,此即果法由與因緣相依而始成立,故成相依。

  依此相依義,可作四邊觀察——

  此「因緣有」若於因緣中先已有,則不成為生,以已有故,不能說由因緣生而始成有。

  此「因緣有」若於因緣本無,亦不成為生,以其無,故不能依無而生成為有。

  此「因緣有」若於因緣中為「亦有亦無」,此亦不成為生,以有與無互相違反,不相和順,實不能說此「因緣有」,即由相違故得生起而成為有。

  此「因緣有」若於因緣中為「非有非無」,以亦是相違故,不得生起而成為有。

  如是四邊皆不生即是無生」。

  一切有為法顯現無非生、住、滅三相,現證成無生,同理即可證成無住、無滅。故說一切法生、住、滅皆無自性

  如是即證成第3頌所說之「因緣有」為空性。亦即:由業果緣起成立「因緣有」,而由相依緣起成立「因緣有」自性空。

  或問:上來之證成,何以說為由相依而證。

  答雲:上來實由相依緣起始得證成。今且略說其意趣。

  如上來觀察因緣中是否有「因緣有」,倘仍居於業因緣起此層次,即等於問:陶師中有瓶否?陶土中有瓶否?陶輪中有瓶否?此等觀察世人不以為然,明知故問。由是四邊觀察皆應不為世人接受。

  若居於相依緣起,上來觀察即可成立,蓋此際已非將陶師、陶土、陶輪說為成立瓶之因緣,而是說「瓶」此外境實依心識而建立,故說「一切唯心造」,或「唯識無境」。此處心識即是因緣此際外境(如瓶)則為「相依有」 (依心識始能成立之有)。

  如是由相依緣起,成立「相依有」,同時證成「因緣有」之空性。

  又問:此實如何由相依而證成?

  答雲:外境依於心識,實依於心識之審別,故即可觀察:此瓶之自性於作審別之心識中為有、為無、為亦有亦無、為非有非無?如是觀察,世人當能許可,如是始成觀察。

  復次,如是觀察雖成立「因緣有」之自性空,實未成立「相依有」之自性空。以外境於此畢竟仍依心識造作而成立其為有境故。

  [論]問言:佛說有「三有為相」,謂生、住、滅。又說「生時有生」,故有為法定應有生。

  答雲——

  5 已生則不生 未生亦不生

  生時亦不生 即生未生故

  [論]已生則非所生。何以故?已生故,故已生者即非所生

  又未生者亦非所生。何以故?尚未生故。諸未生者即非所生。離生作用、勢力,自體非有,故非所生

  又正生時亦非所生。何以故?此即已生及未生故。若是已生未生,仍如前說,(說為)非是所生。其已生者,已生訖故非是所生;其未生者,尚未生故、離生用故、無勢力及無體故,非是所生。由離已生、未生、無別第三生時,故亦非所生

  [疏]此依三時而破「相依有」。

  此頌亦見於龍樹《十二門論·觀生門第十二》。鳩摩羅什譯此頌為:

  「生果則不生 不生不生 離是生不生 生時亦不生」 (大正·三十,167a)

  佛說「三有為相」及「生時有生」,行者由上來成立「相依有」之觀修,可誤認佛說生住滅等,即能由相依而成立為有,故言「有為法定應有生」。此實贊同論主之「相依有」建立而言,非是諍論。蓋前作諍論已為論主以「因緣有」破訖,今再諍即未出新意,以前後兩問皆依佛之言說而謂是有故。論中諸問實皆由論主假設,以便行者於觀修時抉擇,故論主不應不出新意。

  今乃以「三時」而破其說,即謂我非以「相依有」成立佛所言說名相為有,若依「三時」觀察,則「相依有」亦實無自性故。——如是始是向上一層建立而破疑。龍樹造論言簡意賅,須如是理解始知其意趣。

  龍樹造論常用「三時」作破,且為究竟破,故為其破敵之利器。「三時」者,可名為「相礙緣起」,三時中,此時位為彼時位之礙,彼時位為此時位之礙(有時又可引伸為空間之彼此相礙),為最高緣起法則之建立,是故能除一切疑。

  今破「相依有」之有自性,其說如下——

  若所謂「生」之一法,處於「已生時」位,則此「生」定非於此時位上生,以時位已定義為「已生」,故即非其所生。

  若所謂「生」之一法,處於「未生時」位,則此「生」亦定非於此時位上生,以時位已定義為「未生」,未生即無生作用與勢力,既無「生」之體性,是即非其所生。

  於此例中無第三時,以所謂「生時」,亦無非為已生或未生,故不須說。如是離「已生」、「未生」二時位,已證成「相依有」亦無自性,以無生故。

  6 有果具果因 無果同非因

  非有無相違 三世亦非理

  [論]若有果者,具足果故說名為因;若無彼果,則同非因。若非有果非無果,則成相違,有無應不俱存故。

  又於三世因亦非理。何以故?因若在前,因是誰因?因若在後,復何用因?若說因果同時,此同時而生之因與果,又以何為因?

  如是說三世因亦非理。

  [疏]上來第5頌破「相依有」、用「三時」相礙而破,今則用相對緣起更破。

  何以須更破,以相礙緣起難知,說為甚深緣起(如上來所說,離已生、未生無別第三生時,即是甚深,此須由時位之不住性等以理解),故淺一層而說相對(相對則深於相依一層,下來尚更有說),令人由是了知。

  「生」可依因果而言,「生」是果,緣起即是「生因」。此二者相對,因相對於而成為因,果亦相對於而成為果。

  今依此相對而施設三種情況:因中有果,因中無果,因中非有果非無果。如是若既有果,則此因已即是果,不能說為生起一果;若然無果,則此因是為非因,是亦不生起一果;說二俱非則成相違,由是據相對即可破「相依有」之生為有自性

  頌末句破三世因,同「三時」破。因在果前,即是未生時位;因在果後,即是已生時位;因果同時,則二者實即為一,故應另有生此「因果同時」之因。如是依因果三時亦能知「相依有」為自性空。

  [論]問言:有一,二、多等數,數應理故,是即非一切法空。須有此法然後有數,故一切法非皆是空。

  答雲——

  7 無一則無多 無多亦無

  以是一切法 緣起無相

  [論]若無一者則無有多,多若無者一亦非有,故諸法皆是緣起,以緣起即為無相

  [疏]上來第6頌既成立「相對有」,而數之一、二、多,實皆相對而成立,是即一異之相對。故更須說本頌以否定「相對有」,否則即成立問者之所言,不得說一切法空。

  此須依相礙緣起而破。

  於相對中,一與異(多)相對,故一與異皆「相對有」而現為一異相。然若依相礙而觀察,一與異實應為相礙相,現為一相時,始礙異相之生起:於現為異相時,始礙一相之生起。此例如物理家所說之分子,現為一相,而其實由原子構成,此原子便即是多。既構成,分子礙原子之成為異相,人即說此分子為一;若分子分裂,現原子相,人即說此分子實為原子之異相。由是即知一多皆是相礙而成

  如是一異相皆由相礙緣起而建立,故一切法之「相對相」實僅為其於空間中之相狀態,是應說為無自性

  如是以相礙緣起破「相對有」訖。

  上來由第4頌至第7頌,據相依緣起破由業因緣起成立之「因緣有」;復據相對與相礙緣起,破由相依緣起成立之「相依有」;又據相礙緣起,破由相對緣起成立之「相對有」。如是重重深入(亦可說為重重向上),證成一切法緣生無自性,唯有名言

  三.證成「緣起即是無生

  [論]問言:經中廣說緣起能有苦果,諸傳教者亦說一心中有及多心中有。

  答雲——

  8 緣起十二支 其苦果無生

  於一心多心 是皆不應

  [論]經說十二緣起苦果者,此即無生

  以其於一心中有、多心中有,皆不應道理。何以故?若一心者則因果俱生;若多心者,則前支已滅,應非後支之因。俱非理故,緣起即是無生

  [疏]頌文第二句,法尊譯為「有苦即不生」。藏譯為sdug bsngal 'bras can de ma skyes,若譯為長行,即意為「(十二緣起)於苦中成果,即是無生」。

  此因上來破一異,故可引起疑問:十二支即是異(多),佛說此十二支能成苦果,是則此苦果為於一心中有,抑於多心中有?此說一心中有者,即謂十二支果皆由一心領受;說多心中有者,即謂十二支果可由異心領受,亦即以別別心識領受十二支於苦中所生之果。

  此問即為抉擇時對上來第7頌之建立有疑,故更作觀修抉擇。

  今言,說十二支之苦果,其實即說無生。何以故?若為一心,即心相續,如是於領受十二支之任何一支(前支)時,同時領受其苦果(後支),是即因果(前支與後支)同於一心中生起若為多心,即心不相續,如是前支滅時即不能成為後支之因。二者皆不應理。

  《十二門論.觀因緣門第一》亦有引用此頌:

  「如(七十論)中說:『緣法實無生 若謂為有生

  為在一心中 為在多心中』,是十二因緣法,實自無生。若謂有生,為一心中有?為眾心中有?若一心中有者,因果即一時共生,又因果一時有,是事不然。何以故?凡物先因後果故。若眾心中有者,十二因緣法則各各別異。先分共心滅已,後分誰為因緣滅?法無所有,何得為因?十二因緣法若先有者,應若一心若多心?二俱不然,是故眾緣皆空。」(依鳩摩羅什譯,見大正·三十,160a)

  然則如何始為應理?認知緣起即是無生,即無一異之執(不一不異),始應道理

  如是依十二緣起無生竟。唯如何證知緣起即是無生,則尚未說,故有下頌所言。

  [論]何故無生?以諸緣起無明生,佛則說無明緣顛倒起,而彼顛倒實自性空。何以故?——

  9 非常非無常 亦非我無我

  凈不凈苦樂 是故無顛倒

  [論]言無「常」者,謂非有常;常若無者,即無能治之「無常」。餘三亦爾,故無顛倒。

  復次——

  10 從倒生無明 倒無則不有

  以無無明故 行無餘亦無

  [論]若無四顛倒,則無從彼所生無明無明無故,則不起諸行。余支亦爾。

  [疏]由顛倒而生無明無明則為十二緣起之首,故可說為,十二緣起皆由顛倒生。

  佛說四顛倒:無常執以為常;無我執為我不凈執以為凈;苦執以為樂

  今言,此顛倒實自性空。何以故?論主由相依緣起建立能治與所治,此中無常為能治,常為所治,如是無常依於常而建立,常亦依於無常而建立。然而此相依,實可建立為相對(此於下來更說),如是二者即可相離,說常為自性空,由是無常自性空。如是即可說為非常、非無常

  常如是,餘三亦如是,故說無四顛倒,即謂顛倒亦無自性

  復次,十二緣起無明為首支,若無顛倒則當無由彼所生無明,以二者實相依故。若無無明,則以相依故,當亦無無明為緣之行。如是十二支皆相依而無

  如是建立十二緣起自性空。下來且略說,何以建立之為相對即可證成其為自性空。

  此證成,上來於說無常、常時,其實已說,但未細說而已。二者為能治、所治,而能所即是相依,無所治即無能治、無能治則所治亦不成為所治。此如若無「常」此顛倒,則不須建立「無常」以成對治:但若無「無常」此正見,則「常」當亦不成為應對治之顛倒。

  但當以無常及常建立為相依時,二者即不能離,離則不能說為「依」。如是即由相依為緣而起此常與無常之「相依有」,此即由相依而成立之存在。

  僅說為「相依有」,不能同時證成二者之空性,以非可離故。故須從相對以打破其相依之成立,此即不只觀察其依存關系,還須深一層觀察二者有無相對性。相對者,必不同時,相依則同時。如上例,先有「常」此顛倒見,然後佛始說「無常」此正見,故二者非同時成立,以此始可說為相對。相依則不同,如外境與心識相依,於心識緣外境時,必同時心與境(有境與境)齊起,此即同時,由是不能說心與境相對。

  是知相依即有二種,一者不能更成相對關系,一則可作深入觀察而知其相對。四顛倒與十二緣起即是可成為相對之相依。以其相依存者皆不同時故。既不同時,即可以其依他而說為無自性

  如是即知,何以於「相依有」,必須由相對緣起始能破其「有」而說之為無自性。若僅相依,以同時故,即無可離異,由是其相依實不能說之為依他,他者,必離自而成立。

  如是亦可知,何以中觀家說唯識為實事執。唯識家亦說能取識空,故非執識為實有。但中觀家卻認為由成立依他自證分,即實落於內識與外境相依之層次,識與境不成相對。何以故?以自證分與見分不能離異故。

  彌勒瑜伽行說自證分具見分與相分,此無非謂人日常之能見外境為「自證」,此自證則可說為具能見(見分)與所見(相分)。唯識今學則不同,彼將見分、相分、自證分立為三分,或更立一證自證分而成四分,則此自證分當與見分相依,且見分與自證分必為同時,如是即永落相依層次而不能成為相對,由此即使說能取識亦空,卻其實永無現證其為空之可能,不能現證為空,即是執實。——此處是說觀修時之現證,非落於名言而作推理。

  [論]復次——

  11 離行無無明無明無行

  彼二互為因 是即無自性

  12 自若無自性 雲何能生他

  由他所成緣 不能更生他

  [論]若離諸行,無明不生:若無無明,亦不生諸行。此二互為生因,故皆無自性雲何能生他。是故自體不成之諸緣,非能生他。

  [疏]第12頌後二句,法尊譯為「以緣無性故,不能生於他」,今改譯如上。藏譯此頌作——

  /gang zhig bday nyid rang bzhin gyis/

  /ma grub de gzhan ji ltar bskyed/

  /de phyir gzhan las grub pa yi/

  /rken gzhan dag ni skyed byed min//

  此說無明與行互為生因,即說二者為可成相對之相依,即二者雖相依,但卻非同時。

  依前所說,此即可建立為相對之相依,故始可說二者互為生因。何以故?此處未說,下頌始以喻明之。今但確立彼等互為生因,如是即證知彼等不能獨立自存,如是即無自性

  復次,無自性者依他而起,是則其「生他」即亦實無自性。如是無明以行為因而生行,是即無自性

  如是即已完成於第9頌之所未說,證成何以緣起即是無生

  [論]復次——

  13 父子不相即 彼二不能離

  亦復非同時 有支亦如是

  [論]父非是子,子亦非父,非能相離而有。復非同時 (此句應解讀為:然而父子卻非同時有)。如父子不成,十二緣起當知亦爾。

  [疏]有子始有父,若無子者,則無「父」之名。如是父與子實由相依而成立,故父子之名不能相離。

  但此「父」與「子」實非僅為相依,若僅為相依緣起,則只能成立「子為父因」,即緣有子始生起父,由子生父,此不應理。

  故須深入觀察二者是否同時。今觀察而知,說「子為父因」,僅說「父」此名稱以有「子」之名始能成立,故為同時生起。然父子二人則非同時而生起,由是二者可離,是為「父子不相即」——父非即是子,子非即是父,是即由名相關系而言,彼此相依;由不同時生起而言,彼此相對。

  此即為十二緣起關系。如無明與行。行即是人之生活經驗,依經驗遂執一切法為實有,是為顛倒,如是於顛倒生起時即同時有無之名。二者此時即是依子而有父之相依;然而二者實非同時,無明為一切煩惱之根本,瑜伽唯識說之為隱眠於阿賴耶識中之種子,由是此即如父,先於行而成,如是始能說之為與行相對,或說之為互為生因。

  故雲:相依而能成相對者,即是互為生因。而互為生因者,必無自性,何以故?於第12頌已說,「由他所成緣,不能更生他」。此所謂「不能更生他」者,非謂不能生起,實謂不能生起一有實自性之他。

  於是,由此證成「子」無自性。復次,以父依子始能成立,子既無自性,「父」亦當無自性,如是復由彼此之相依,成立父子皆無自性

  上來之破立,為龍樹破立之特色。即先建立之為相依,然後尋求其相對(若不能成相對,則非是正建立),由相對破相依者之一,始可破其另一,此際即又依其相依關系而破。如是破立,鋒利無比,外道因果即由是受破,更不必依因明論式。當然,此亦非謂不可立因明論式,此於《回諍論》中,龍樹已細說其破立之理。

  於此破立須知,若不由相對而破其一,則相依之二者永不可破,此如雙箸,不能單舉一箸說其不可挾菜,即謂雙箸亦不能挾菜。故自證分若與見分相依,即不能說其任一為空,以其可永成相依而不空故。

  [論]復次——

  14 夢境苦樂 彼境亦非有

  既非是緣生 亦非依緣有

  [論]如夢中,實無依境所生之苦樂,亦無彼[苦樂之]所依境,如是因緣所生諸法及所依之緣,悉皆非有。

  [疏]頌後二句,法尊譯為:「如是緣起法,所依緣亦無」(藏譯為:/de bzin gang zhig la brten nas//gang zhig sten 'byung dang'di med//),未明說苦樂為非有。論主於此則實說二種義:一者,夢境非有;二者,境中之苦樂亦非有。

  此即喻為人生。人生本如夢境,境中起苦樂,而夢境及其苦樂皆非有,唯人則執人生及其苦樂為實有,此即是迷執。

  如何破此迷執?說須知緣起(十二緣起),緣起即是無生無生夢境喻。人不夢境為實,唯對緣生諸法,人卻執實,而不知於緣起中亦實無生

  上來至此,「緣生性空」之建立已證成,且亦說明佛所建立之十二緣起,由相依而成立其有,由相對而證知其空,是即無生義。

  下來即落於人生層面,說其一切人生現象(諸有為法)皆無自性。蓋上來所說為證成理論,今則依此理論而說人生之所謂現實,如是始堪成修證之所依。

  四.由相證成空性

  [論]諍言:

  15 若諸法無性 應無勝劣等

  及種種差別 亦無從因生

  [論]是故汝說諸法皆無自性不應正理。答雲——

  16 有性不依他 不依雲何

  不成無自性 性則應不滅

  [論]若謂諸法自性者,即應非是依他之法。若謂雖不依他亦可有法,則破雲:不依他雲何有?謂不依他則不成法。若謂雖不依他而可成法,則應不成自性無,自性若有,則應不壞滅,以終不成無故。

  [疏]此諍依世俗而說。論主於第1頌中已說此勝、中、劣等為世間名言,且已證成一切法緣生性空,何以於此又重起諍論耶?以前所申論者,偏重於其無自性一邊,若唯落此邊,於世俗即成破壞,由是即依世俗以明勝義,復由勝義以明世俗,如是即不成空執亦不世間。故此實非啟諍,但為行者施設抉擇。

  由是設諍言:若說諸法自性,即世間種種差別相即應不能成立,即使謂其由因而生亦不得成。如是即謂其破壞世間

  今言:我說緣起,實說一切法皆因緣和合而生,亦即說其為依他。倘若許可諸法自性,即無可說諸法為依他,是即非為緣起。然而若非緣起,反而不能說世間現象,譬如世間現象有滅,若非緣起,實有自性,此實有性如何得能滅耶?是則不應有滅。

  如是即謂,說緣生無自性非壞世間,恰可成立世間一切現象。下來即就此主題層層探討。此亦即依世俗而成立勝義,非壞世俗而成立勝義。論義如是,讀者應知

  [論]諍言:緣自性、他性、無性之心無所依,故[我就此而說]性不空。答雲——

  17 雲何於無中 能有自他

  以及無性等 此三皆顛倒

  [論]無者,非有義。於此無中,豈可說自性、他性,以及壞滅性[無性]?是故自性、他性:有性、無性,皆是顛倒。

  [疏]此頌依藏譯重翻。法尊譯為:「自他性及滅,無中雲何有?故自性他性,性無性皆倒。」藏譯原文為——

  /med la rang dngos gzhan dngos sam/

  /dngos med'gyur ba ga la zhig/

  /des na rang dngos gzhan dngos dang/

  /dngos med phyin ci log pa yin//

  諍者於此,已不諍一切法為依現象而實有,但卻認為當心緣外境時,無論外境為自性為他性,甚至於為壞滅性(無性),亦必有一性為心所依,否則焉能說心有所緣。

  論主於此雲:若說現象自性為無,即是非有,既非有,如何尚能說其有自性、他性、無性等?故說一切法「有」此等性,此「有」即是顛倒,以其與「非有」相違故。

  於此論主並未說心不能依現象為所緣境,但說此所緣境無自性而已。說所緣境有自性、他性、無性則是顛倒,但說心能緣外境則非顛倒,如是即未破壞世間

  [論]諍言:

  18 若諸法皆空無生無滅

  以於空性中 何滅復何生

  [論]若謂諸法自性空,則應無生無滅。汝說性空而有生滅,然於自性空中,有何可滅,有何可生耶?

  [疏]此仍持世間現象以啟諍。

  世人見有現象,故雖承認緣生,亦認許現象自性有,卻仍不能承認緣生必是性空,蓋非自性不等於性空。何以故?事物因緣和合而成,如陶師運作陶輪,用陶土以成一瓶,實為世間現象,汝名此為緣生,可以接受,但說為性空,則無論如何解說,終覺有所不安。

  故前論主雖已證成緣生性空,且證成佛所說之十二緣起亦為空性:於前又證成於空性中不能有自性、他性、無性等,但用性來立論,始終覺得抽象,故於此處即直接由現象本身(相)作諍論。所諍有二:一者,空性應無生滅。二者,若雲空性中有生滅,則以何為生、以何為滅?

  此即用兩難方式作諍論。蓋以世法而言,若說空性中無生滅,即違反世間現象若不違反,則須說明空性中所起之生滅現象,究竟為何?倘不能指出,則等於說空性中無生滅。是即圖令論主之立論,必須承認為違反世間。如是其勝義亦即不成,以非世人所可認許故。

  如此施設諍論,絕非無義,亦非為根器低下者設諍,蓋此中實有深義。

  學者每聞說法,或每讀說緣起著作,都知何謂「因緣和合」,但卻隨即被導入「緣生性空」,似乎說因緣和合即是說緣生性空。

  於此際,若認為已究竟,則當視龍樹於此設諍,無非僅為「外人」說,為「下根」反覆開示而說。然而此自以為究竟者,實則連此諍論亦不能興。何以故?說因緣和合,實只能建立為「因緣有」,非建立為「因緣空」。(故前說於觀修中「證成緣生性空」時,始須重重建立相依、相對、相礙等作破,亦即須重重破因緣有、相依有、相對有等,必須如是破有,始能說如何由緣生以證性空,此為現觀與現證。)於此既抉擇為因緣有,則行者當可認為「因緣有」之生滅相,必有生滅性,故可啟諍。倘若認為「因緣有」必然是空性,於是認為生滅之無自性亦為必然,是則必不能於此啟諍。其不能,非謂已超越啟諍者,實只受籠統概念所縛,既籠統認為不必將此「有」現觀為無,則不但不能啟諍,實亦未通達因緣和合之有與空,以其已落於名言邊際而推論,非現觀故。於現觀時,所謂啟諍,實即行者之抉擇,故籠統者實未能抉擇。

  由是下來,論主即依生滅現象而作討論,非唯只說空性。就現象現象,始能離籠統認知,否則於修證時亦必籠統,易陷入「唯空」之邊際。彼唯空者,不由修證之所緣而立論,正以為說因緣和合即等於說緣生性空,於是以「緣起故空,空即緣起」為中道,實則一入修證則必仍墮於空邊,此於下來即受論主破。

  [論]一切法唯藉空性而成立,何以故?

  19 生滅非同時 無滅則無生

  應常有生滅 無生則無滅

  [論]生滅非同時者,謂生滅[性]非同時有。

  [疏]「一切法唯藉空性而成立」句,法尊依文直譯為「一切法唯空」,易引起混淆,故今改為意譯,以顯其意。《十二門論·觀有無門》亦有此頌。鳩摩羅什譯為:

  「有無一時無 無滅則無生 應常有生滅 無生則無滅」

  此處論義分作四段,今說其初,即說「生滅非同時」。

  說生滅非同時,實說雲:汝若謂一切法因有生滅相,故應必有生滅性。是則須知,若建立有性,則反而不能成立生滅相。何以故?生性與滅性不能同時故。如是具生相之法唯具生性,不能同時具滅性,是則唯有生而無滅。反之,於一法壞時(如人之生病),若謂其有滅性(壞性),則此法當更無生理,以不能同時具生性故。如是即不應理。

  此處討論,為生性與滅性不能同時,故非說生滅現象不能同時。如是否定有生性滅性,正是解釋生滅現象何以可同時。蓋生滅現象同時,正為世人所常見,此如光生時即暗滅,此現象即為同時。

  [論]若謂唯有生者,破曰:「無滅則無生」,謂無滅中生不應理,以無「無常性」則無有生故。

  [疏]此以生性滅性不同時故,諍者又可設想,世間萬物唯有生性,譬如生機。滅則無滅性,只以生性漸次轉弱以至於盡,始有老死相,是即可以解決生性滅性同時之過失,以我未說於一法中同時具此二性故。

  論主雲:無滅則無生。何以故?以有「無常性」始能說有生起,否則世間唯停留於一現狀,一切法不壞,而一切法亦不能生。譬如一樹,始終為樹苗;譬如一人,始終是嬰孩,此即以其無「無常性」,故唯是「常」,常則更無生長。而此「無常性」之無常,正是汝之所謂滅性,故我可說言:「無滅則無生」。

  如是即否定說「唯有生性」,彼欲成立世間,卻適足破壞世間

  [論]又,應常有生滅者,即謂應常有生[性]與無常性。

  [疏]諍者於唯生性受破後,即可設想,唯生性雖不可,但卻不妨說同時有一無常性與生性俱存。如是樹苗即可成樹,嬰兒可成老人,此即無違於世間現象

  此處論主更不須別破,只說雲:如是即是說生性與滅性同時,汝今不過改換名相,說為生性與無常性二者常時共存而已。此前已破,不須更破。

  [論]若謂無常性恆隨法轉,於生、住時不起作用,要至滅時方滅其法者,破曰:無生則無滅。謂若無生時,則滅亦非有。若無滅,則無滅相之無常性,以無滅而說為無常,實不應理。故無常唯應有滅。

  [疏]諍者諍言:我非謂一法之生性與滅性同時起功用,彼二者可同時共存,而於生相與住相時,滅性不起功用,唯至滅時,此滅性始起用以滅其法,如是即可成立二性於一法中俱存。

  論主破雲:「無生則無滅」。何以故?唯有於諸法之「生」中,始能見有「無常」,此前已說如樹苗之成樹而至枯萎,嬰兒之成長而至老死。今汝謂生時與住時中滅性潛伏,是則即如說於生時住時無無常性。滅性不起用而能有無常」,此實不應理。

  上來依世間生滅現象作探討,成立四點——

  1.一法不能同時具有生性與滅性。

  2.一法不能唯具生性而不具滅性。

  3.一法不能有生性而同時有一無常性。

  4.一法不能具有生性與滅性,而滅性於此法滅時始起作用

  如是即依世間現象,否定諸法現象性,既現象性為無,是即可說諸法自性而空,正唯於此空性中始可成立生相、住相與滅相而無過失,故龍樹於《中論》觀四諦品說雲——

  以有空義故 一切法得成

  若無空義者 一切法不成

  此以空性建立一切世間現象是由勝義以建立世俗,即謂空性實不壞世間,不承許空性則世間壞。

  然而上來討論皆立足於生,諍者卻可視世間一切法終極是滅,亦即一切法終極不成,如是落於虛無而說一切法唯是滅性。故論主於下頌即加以討論。

  [論]若謂即唯有滅,答雲——

  20 無生應無滅 不從自他

  是故生非有 無生則無滅

  [論]於無生時應無有滅。

  彼生非從自、他生,由此生非有[生性]。非有生[性]者,即不能生。

  故無生則無滅者,謂無生者即無彼生之滅,故彼滅即非有。

  [疏]頌文初句,法尊譯為「無生時無滅」,今略作改動,頌意更顯。

  此論頌分三義以否定唯有滅。

  初,唯滅見者非不認許世間有生此種現象,彼唯落於虛無而已,故論主先確立「無生應無滅」,此亦當受彼許可。以生先於滅,實為世間所共見之現象

  次,否定生此種現象自性,以其不從自生亦不從他生(亦非自他共生,亦非無因生),故說為無自性。此點當亦受諍者認可,以其持唯滅見,故當不堅持有生性,若堅持者則非唯滅。

  及後,論主即引其上兩種建立,指出唯滅見不可成立。何以故?既然有生始有滅,無生應無滅,即滅依於生而成立,今若生無自性,以相依故,滅亦應無自性

  用相依緣起破由現象成立之因緣有,亦是龍樹作破立之常見手段因緣有必落於執實名言之邊際,故用相依緣起即可破其執名言與邊見。

  於觀修,唯空見實亦即唯滅,然而彼卻自以為不同於持現象而說唯滅者,以其亦持空性而說,且認許世間現象故。

  是知持空性而唯空,實有二種

  一者,落於空邊,視一切法之空性,實由斷滅彼法之自性而成立,如是成斷滅見。釋迦於《寶積》中向迦葉斥責之方廣道人即是此類。

  二者,籠統以空性為勝義,故彼亦說不壞世俗,且以籠統之勝義空、世俗有為中道,故若說其唯空,彼必起諍,不如說之為「勝義唯空」。

  於此二種,論主於此處所作之破立,實未能盡解其唯空,故下來即更作破立以為對治。

  [論]復次——

  21 有生性應常 無者定成斷

  有生墮二失 是故不應

  [論]諸法若有生性,應墮常邊;若無生性,定有斷滅之失。以說生性,犯上二過,故不應許有生性。

  [疏]上來已否定唯滅,乃就現象而否定,今則由性而說。謂一切法有「生自性」、無「生自性」,即皆犯過失,前者落常邊、後者落斷邊;前者落實事執,後者落唯空見。

  故無論常斷二邊見,實皆由建立生性而來,二者之分別,僅在於常見者許可此建立,斷見者否定此建立。故於觀修時實先不應作此建立。

  於實執有生性者,如唯識師之執有依他自證分、中觀自續師之執自相為真實

  於執無生性者,則如前說二種唯空。此處須知,唯空之失非由空性來,實由其斷滅生性而來。正由於其修止觀時,作意於斷滅生性,始成唯空,而非現證色空。

  若言:汝亦說一切法無自性,今我無此「生性」,何以即是斷滅?

  答雲:汝之所謂「生性」,本為法界之大功用,亦名為諸佛大悲功德,故其實是用而非性。由是生機始可周遍 一切界,離時離方分,此詳見於《佛地經》所說

  正由於生機是用而非是性,佛始說般若波羅蜜多為離四邊無生體性。此非先立一「生性」,然後斷滅此性而證空。此即我所說一切法無自性之意,非同於汝之誤認功用自性而加以斷滅。

  由是論主說生滅,即在於證成生滅相實本無自性而非建立種種性以說現象性,然後否定此種種性,即謂為空。(於此可參考宗喀巴的說法:以自性空無消除虛無偏見。)

  下來即續作探討。

  [論]諍言——

  22 相續故無過 作因法始滅

  [論](諍者謂)生與滅是相續,故無斷常二過失。既作因 (而成果)後,其法始滅。

  答雲——

  此如前不成 復有斷滅過

  [論]生滅非同時,我前已說,故許相續如前不成。又汝相續亦應有斷滅失。

  [疏]頌文第二句難譯。藏譯為rgyu byin nas ni dngos po 'gag若譯為長行,則為:「法滅於其已成為因(生果)之後」。法尊先譯此句為「法與因已滅」,後改譯為「與因已法滅」,今姑且如是改譯。

  於此諍者諍言,我若說生法滅法是相續,如是以有生法故非斷,以有滅法故非常,是即無斷常二過失。且我說一法之滅,實在於其已作為因而成果之後,如是即非斷滅。

  龍樹於此,實遮經部師之建立種子。於此不擬討論。但須知論主之意,實不許有生性滅性,說此二性為相續,實即說此二性共存於一法中,是仍犯生滅同時過。復此說為作因後始滅,仍是斷滅,只不過說其完成任務後而滅耳,非不斷滅。此如說父生子後而死,非是不死

  是故於生滅現象中,一切現象性皆不立,相即是相,用只為用,如是始是正見生滅

  [論]問雲——

  23 佛說涅槃道 見生滅非空

  [論]由見生滅佛說涅槃道,故非為空性。

  答言——

  此二互違故 所見為顛倒

  [論]此非見無有「生」,是見生滅[相];又見生[性]與滅相違,見滅[性]與生相違。彼生滅二互相違,故見生滅[性]知成錯亂。依生始有滅,依滅始有生,故是空性。

  [疏]行者於抉擇時易生此疑:佛由見生滅而始說涅槃道,故認為「見生滅」非即是空。

  落此抉擇見即可分兩途。一者,入他空,以無為法不空涅槃不空,或真如不空。一者則反之而入唯空。

  論主言:佛見生滅,是見生滅相,汝則說之為見生滅性。見生滅相無過,故佛見一切法無「生」此種相之生性;而汝以為見生滅即是生滅性,若如是,生滅性二者互成相違,是為錯亂。

  生滅二法,可由相依復相對而知其無生滅性,故證知其「因緣有」與「相依有」皆空。故說此無生性與滅性,是即空性。

  此中唯空見者,實誤認佛涅槃即是斷滅,而以斷滅即空,故以「佛見生滅」而啟疑,蓋不敢謂佛涅槃為斷滅,故乃疑及生滅。然彼若不入他空,則必入唯空,以涅槃非佛斷滅,而是佛有所斷滅始得入 涅槃。上來說唯空見之第二種人,即是此類,故名之為「勝義唯空」,蓋彼以涅槃為勝義,而此勝義即是唯空故。

  故下頌依生滅而說涅槃

  [論]問言——

  24 若無有生滅 何滅名涅槃

  [論]若無生滅,何所滅故而名涅槃

  答雲——

  自性無生滅 此豈非涅槃

  [論]若性無生無滅,此豈非即是涅槃

  [疏]疑者此時已說出心底話,此即以滅為涅槃,而說此滅即是空性。

  今論主正言:現證一切法自性無生無滅,此豈非即是涅槃

  如是出涅槃義,亦出勝義空義。故涅槃無所滅,下頌即明此理。

  [論]復次——

  25 若滅應成斷 異此則成常

  涅槃有無無生無滅

  [論]若謂滅是涅槃,則應成斷;若是不滅,則應成常。是故涅槃有無性,無生無滅即是涅槃

  [疏]今復回至滅邊以說唯空者之失。彼「勝義唯空」者,實誤認涅槃必有所滅,是為涅槃建立滅性。如是彼於說般若波羅蜜多時,雖亦說涅槃為非常非斷,實必以滅盡一切性相為究竟。今之不善學中觀應成派,即易犯此弊,而此實為觀修時易起之弊。

  故《心經》雖已明言:「色即是空、空即是色;色不異空,空不異色」,於一切法中建立空性,於空性中建立一切法,而「勝義唯空」者必以「是故空中無色」而說唯空為勝義,蓋彼以為,稍有少許現象性(說為諸法自性)未斷,都不應涅槃,是即持斷滅見以說涅槃

  論主於此,實說滅與不滅皆非涅槃。否則即置佛於斷邊或常邊,皆不應理。

  然而以唯空為勝義者,必不承認自己所持之唯空即是斷滅,以我亦承許世俗有故,於是即有下頌之諍。

  [論]問言:滅應是有,是常住[法]故。

  答雲——

  26 滅若常住者 離法亦應有

  離法此非有 離無法亦無

  [論]若滅常住者,應離於法亦有滅;復應無所依(而能常住),然此非理。

  復次,若離法,若離無法,俱無有滅。

  [疏]勝義唯空者以承許世俗有故,不自以為斷滅,故謂滅是常住。何謂常住?即謂滅常見於世間現象,我許世俗有,定當許世間一切法有斷,故此滅亦是常性,由是我之說滅,亦即不常不斷。以滅有常性,是故不斷;以常性為滅,是故不常。由是勝義唯空者亦可自立為中道,以為不同於釋尊所呵之方廣道人

  如是見地,依然落於生性、滅性之邊見。故論主即破其常住。說言:滅若常住,則可離法而住,亦可無所依而住,此實不應理。

  此即雲:若滅有性而常住而非僅為現象,則彼定離一切事物而呈現。若非如是,則僅能說滅為現象,為一切法之變異相。彼不能離現象而現,故不可說常住

  復次,不但離一切法即無滅,即離「無法」,亦無有滅。何謂「無法」,即謂已證知其為無體性之法。無體性法汝說為空,則此空亦為滅所依處。如是即空性亦非是有,此即非唯持空性以為勝義。

  何以故?下頌即說。

  [論]雲何應知

  27 能相與所相 相待非自成

  亦非輾轉成 未成不能成

  [論]能相依所相而成立,所相亦依能相而成立,離相依即不能自成。亦非輾轉成者,謂相互不成。由此理故,能相所相二俱不成,此自未成之能相所相,亦不能成諸法

  [疏]先須說明何謂能相、所相。

  由虛妄分別而執生起之一切法實有自性,此「虛妄分別」即名為一切法「能相」;此被執為實有自性之一切法,即名為一切法「所相」。

  故此二者,相依而成立,如有子始有父之名。此「相依有」,非是實有,故其自性不能自成,亦不能互成。

  今汝以空為勝義,以有為世俗,即以此為中道,然汝之空性實說有生性滅性,唯說滅性以為空;汝之有亦有生性滅性,唯說生性以為有,如是籠統而說空有。是故汝之勝義空與世俗有,無非成立滅性之空為能相,成立生性之有為所相。若如是,則一切法皆不得成。

  何以故?能相所相未能自成,亦不能互成,未成何能成諸法?其未能成,且不能成諸法故,即壞世俗。是故說汝為唯空。

  [論]復次——

  28 因果受受者 能見所見

  一切法准此 皆當如是說

  [疏]此即謂,不但能相所相不可說為有生性、滅性,如因果等,不能說因有因性、果有果性:受有受性、受者有受者性;於能所,不能說能取有能取性、所取有所取性等。一切法如是,無有例外。

  如是即謂一切法無有自性,以此無有自性即為空性。非以其有自性而滅此自性而為空。如是即成斷滅。

  於斷滅中,一切法皆受破壞,是故謂其有因性而滅其因性,謂其有果性而滅其果性,如是等等,即壞滅一切世俗有,於修證時,一切皆成壞滅而空,此所謂空性,非斷滅而為何耶。

  上來說相,不但於所相中說無其自性,且於能相中亦說無其自性,即可證成一切相皆非有如其自相之性,是即證成空性。

  [論]諸時論者說有三世,故應有時。

  答雲——

  29 不住及相依 變異及無體

  無性故三時 非有唯分別

  [論]時不成。何以故?

  不安住故。時不安住,作不住想。若不住則不可取,不可取雲何施設,故時不成。

  又相依故。謂互相觀待而成立,由依過去成立現在未來;依現在成立過去未來;依未來成立過去、現在,由此相依而立,故時不成。

  又即此時觀待現在,說名現在;於未來觀待(現在)則名過去;於過去觀待(現在)即名未來。如是變異(不定),故時不成。

  又無自體故,由自體不成,故時不成。

  又無自性故,時亦非有。要先有性,其時乃成,遍求彼性全無自體,故時亦非有性,唯分別耳。

  [疏]抉擇者尚以三時而疑生滅,若時為有自性者,則過去、現在、未來三時,即可說為生時、住時、滅時。此際即可由時間之推栘而說滅為一切法自性,如是則空即是滅。

  論主以五點理由說時不成(有自性)。否定「時性」,彼即最後亦無所滅。此五者易解,不須更說。

  然「勝義唯空」者之病根,實在於誤解空性。彼於空性中雖亦認許一切法,但卻以為說一切法無自性即是於一切法斷滅其自性,當自性斷滅時,即無自性,是為空性。今論主已證成無能相性、無所相性,以至無時性,是一切法所呈之現象悉皆無有自性,以不能由能相所相建立,又不能由三時建立其自性故。於是彼等唯有依「有為」與「無為」而唯空。

  此即:有為法具生、住、滅三相,若承許有「有為」,即不能不承許此三相為實有(三相性,即生性、住性、滅性)。由是即有下來之疑。

  [論]問言:如(佛)說一切有為皆具生住滅三相。與此相違是名無為,故有為無為皆應是有

  答雲——

  30 由無生住滅 三種有為相

  故有為無為 一切皆非有

  [論]所說生住滅諸有為相,若真實觀察皆不應理,故彼非有。由彼無故,有為無為都無所有。縱許為有,若真實觀察,不應理故,說為非有。何以故?

  31 滅未滅不滅 已住則不住

  未住亦不住 生未生不生

  [論]此當問彼,為已生者生、抑未生者生?

  若已生者是則不生,何以故?已生故。未生者亦不生,何以故?尚未生故。

  即此生法,為已住而住,抑未住而住?若已住者則是非住,已住故。未住者亦不住,何以故?未安住故。

  又彼為已滅而滅,抑未滅而滅?俱不應理。

  設許「有為」,若以此三者作次第觀察,皆不應理,故無「有為」;「有為」無故,「無為」亦無

  [疏]佛說有為法具生住滅相,離此即是無為。以此之故,唯空者以為必須滅此三相。然而相不可滅,故於修證時即滅其用。

  此如於觀修時誤解無分別,以為無分別即是不作分別,由是強調心無所緣而目視虛空,此即欲求滅心識之用,不令其緣生住滅相。

  論主於此,謂不但生住滅無自性,即生住滅相亦無自性,由是即無「有為」。「有為」既無,與之相依之「無為」自亦為無。

  此處「有為」與「無為」實是能成相對之相依,以二者不同時故,由是二者即非不能相離,是故可先破「有為」,然後以其相依而有,繼破彼依「有為」而成立之「無為」。——此破法於前已說。

  然則,如何說此三相為非有耶?

  故第31頌即說其理。於生相:前已說唯有已生時與未生時,故即唯有已生相與未生相,如是若為已生相者則不生若為未生相者亦不生,故無生相。

  何以唯有已生、未生相?此即依世間現象之觀察而說。於見一物時,必只能見其已生相,或能推知其未生相,此如見花蕾,可推知其花開,幾時能見其方生時相耶。方生相時不能見,則當可說之為無。

  生相如是無有,住相與滅相亦可從類而推,今不更說。三相既破,自然更不能說三相有可滅之生性、住性、滅性等。

  [論]復次——

  32 有為與無為 非多亦非一

  非有無二俱 此攝一切相

  [論]若真實觀察,有為與無為,非多非一、非有非無、非亦有亦無應知此中,二法之一切相已盡攝。

  [疏]法界中一切法,只能歸為「有為」、「無為」兩類。有為法落於業力因果,無為法則業力因果;由是有為可建立緣起,無為法則不可建立為緣起;有為法為識分別境,無為法則為證智境;有為法為阿賴耶,無為法為如來藏;有為法以虛妄分別為能相,無為法以離分別之真如為能相。

  以四重緣起而言,有為與無為法二者相礙,非僅為相對。以易於解說故,佛家通常以如來藏為喻。若如來藏受礙,如月受(地球)影礙,則人不能見如來藏,只見受礙之如來藏相,即名為阿賴耶。然於現證如來藏後,如月更不受礙,此際如來藏即礙阿賴耶,不復能見其雜染或受礙相,故彼不起用,離諸分別。

  故「有為」與「無為」雖相對有,於相礙緣起中,即可說為非一非異。有礙與受礙之分別,是故非一;雖呈異相而同為法性,是故非異。以此之故,有為相與無為相皆無自性,只是境界

  此無自性,實已離四邊。

  上來由相,證成空性,至說有為、無為,一切相已盡說。然而有為法有業、因、果等,由是即有作業與受果者,若說有為法無自性,是則彼等當復如何?豈非無因果、無作者受者耶?

  如是下來即說。

  五.由業證成空性

  [論]諍言——

  33 世尊說業住 復說業及果

  有情受自業 諸業不失

  [論]世尊於經中多門宣說業及業果;復說諸業非無有果;更說諸業皆不失壞;及說有情各受自業,故業及業果決定是有

  答雲——

  34 已說無自性 故業無生

  由我執造業 執從分別起

  [論]如前已說業無自性,故彼無生亦無有滅。頌言:「由我執造業」,故業是由我執所起,而此執復從分別而生

  [疏]上來由十二緣起、由諸法現象(相)以證成空性,所討論者,側重可見現象而說,至於抽象之法,則少所舉例。故今即就此抽象諸法加以論述,證成彼等亦無自性

  此等法中,最重要無過於業。人之身語意作者為具體,至於身語意之業,則屬抽象,不可見、不可觸、不可說、不可思維。然而彼業決定存在,何以故?世尊說故。世尊業力不失退,俟因緣而成果。抑且雖不世尊說,世人亦可感覺果報宛然。對一些世事,人或感嘆而言:「如是因、如是果!」於人之相處,亦可自覺投緣不投緣,由是人情始有親疏厚薄。又或者千里姻緣、萬里仇讎,此中宛然有業力支配。人於作惡時,於心理上否定業力,無非欲得心理平衡,事過境遷,則未嘗無所歉仄而惶惶然欲求補償。宗教之強調贖罪,正與此有關,故非唯佛教徒始相信業力

  然則,業、因、果等可以無自性耶?

  論主雲:「已說無自性」。

  何以故?論主雲,業由「我執」而作,而此執著則由分別而起,故業實以分別為性,此分別無非虛妄,故業無自性無生無滅。

  然則,業及因果豈非已受否定?

  不然,以業雖無自性,其實亦不失壞,故非無業、無因果。此於下頌即說。

  [論]復次——

  35 若業有自性 所感身應常

  應無苦異熟 故業應成我

  [論]若業是有自性,則從彼所感之身應是真實、且應成恆常性,如是彼業即無苦異熟果。彼業常住,故應成我,以無常為苦,苦即無我故。

  由業無自性,故業無生;由無生故,即無有失壞。

  [疏]常人以為,業必須有「業性」然後始能起業力功用,此實謬誤。蓋業有自性,則感業而生之身,即當以此業自性為身自性,如是即成有實自性身,且此實自性身必為恆常。何以故?以有實自性故。

  如是此身感業而成,若常具業性,此身便成立為有業自性之我,不但真實(有自性真實),而且更無異熟果(異時而流轉之果),即成「我而恆常」。此不應理。

  何以成恆常「我」?以無常即苦(現象變壞等),復由苦而無我(能壞滅亦非恆常),今若彼業性既常,如是無苦 (無變壞),遂無無常之我,是故恆常。

  是故應知,必須業無自性,始合世間現象。此業非無自性即失壞,正以其無自性,是故無生,如是業力不失。何以故?此如虛空,以無自性不失壞,故飛鳥不留足印虛空若有自性,空中當有鳥跡,喻如泥上鴻雁指爪印。彼泥失壞,虛空不失壞。

  [論]復次——

  36 業緣生非有 非緣亦無

  諸行如幻事 陽焰尋香城

  [論]業從緣生,即是非有;從非緣生,更不得有。何以故?由諸行如尋香城、幻事、陽焰,故業無自性

  [疏]上來已說業從緣生,故無自性。若非從緣起而生,則又如何?是更不得有自性以身、語、意諸行,成身、語、意三業,而諸行如幻、如陽焰、如尋香城(干闥婆城),實無自性。故無自性之行何得成為有自性之業耶。

  業力問題,一直困擾小乘行人,業滅而能生果,且無我而有受者,故說業應有自性即是實有。說一切有部即說業為「無表色」,此為無形物質,三世恆有。其後經部師則立種子,謂有情一切身語意行都由種子引發,而由此種子感生業果,故種子亦有自性。此皆為彼等觀修時之決定。

  如是建立,即不能以十二緣起為空性,以「行」之業既有自性,則十二緣起亦應有自性。如是故謂小乘行人未能圓證「法無我」。於諸法,彼等所證之空,龍青巴尊者喻之如芝麻為蟲所蝕,餘一空殼,如是而空,實未究竟。

  然小乘行人亦知說業有自性其實與十二緣起之說有沖突,蓋十二緣起不可能不具空性,否則生死便有自性,如是即不能無我而無則為釋迦所立之基本原則,不容毀壞。以是之故,彼等即不將業視為緣起,如是亦即等如認為由無自性之行,可引生有自性之業:亦可說為,由有自性之業,引生未來自性之行

  今論主於此不論諍業是否緣起,蓋一旦論諍即多費辭。且諍論頻興,須辯破當時尚流行之有部與經部,如是即成另一論題。故只於此處證成,謂業為緣起,業應無自性;謂業非緣起(獨立於十二緣起之外),業亦應無自性。此即實謂業與行互為因果,若謂行無自性,業亦當無自性。是故十二緣起中雖無業支,而業則已在行支中儼然具在。

  故下頌即說。

  37 業以惑為因 行體為惑業

  身以業為因 此三皆性空

  [論]業從煩惱因生;諸行從業煩惱為因而生;身以業為因。此三皆自性空。

  [疏]業從惑生,惑即煩惱。此即「生死相續,由惑、業、苦發業潤生」。於十二緣起中,無明為發業之惑,稱為等起因;愛、取二支為潤生之惑,稱為生起因。

  行可視為業之同義詞,指能招感現世果報之過去三業。是故諸行即以業煩惱為因。

  身則以業為因,是為業感緣起。謂由過去世三業招感異熟果,而成今世正依二報身。

  如是業、行,身三者皆由惑為因而成,以惑即是緣起之支分,故無自性,由是此三者亦應無自性

  如是即解決小乘諸部之諍論。成立業無自性。此謂由身起行,由行作業,復由業感果(異熟身),如是循環即是永成相依。於相依中,若一者無自性,則余者亦無自性。今身與行之無自性已不須證成,是故與之相依而有之業當亦無自性

  業無自性,則業果當亦無自性;業之作者與受者亦應無自性,故下頌即說及此。

  38 無業無作者 無二故無果

  無果無受者 是故皆遠離

  [論]如是,若以正理觀察,果無自性則業非有;若無有業,作者亦無;若無業及作者,則果亦無;若無有果即無受者,是故皆成遠離。

  [疏]此以彼此相依,故連環而破。

  初成立果無自性,此無可諍論,「我」此異熟身便即是過去世業果,若承認無我,必須承認此異熟果無自性

  由是:果→業→作者→果→受者,此相依而成之環節即皆可說為無自性。如是即為總破。

  下來即復作別破。

  [論]復次——

  39 若善知業空 見真不造業

  若無所造業 業所生非有

  [論]由見真故,善能了知業自性空,不復造諸業。若無彼業,則從業所生者亦悉非有。

  [疏]此說業及果。

  何以上來已反覆說業無自性,此處又須別說?此業感問題在當時實甚困擾佛家小乘諸部。當時尚遠無彌勒瑜伽行之建立——此非謂佛家瑜伽行,只謂其時尚無由無著與世親弘揚之彌勒瑜伽行派,故更無由世親《成業論》所建立之阿賴耶緣起,完善解說業與輪回之機理,於是諸部皆傾向於建立業有自性,由是於觀修上問題叢生。

  龍樹建立緣生性空之中道,實即由十二緣起發展而成。釋尊既說緣起,故若無我則業當不能有自性,龍樹即由是而據四重緣起以說一切法無自性,能知此者,則業自然亦可無自性。何以故?以一切法實互為因果,若皆無自性,則可說為:由無自性之業,感生無自性之異熟身,此無自性身作無自性諸行,又成無自性之身語意業。此即如電視螢幕,搬演無自性之劇情,一切皆可於無自性中成立。

  由是龍樹即不得不反覆說此理趣,說明一切於無自性中運作,故業無自性亦可有業感之力用(是故後來應成派認為,根本不必成立阿賴耶識與種子),由是業無自性亦不因果

  今即成立業無自性,而其果亦無自性,是即因果都於無自性中成立。此即所謂「見真不造業」。不造業者非謂不作業,是即謂非能成立一有自性之業。

  [論]問雲:為全無耶、抑少有耶?答雲:可有。如何而有?

  40 如佛薄伽梵 神通化身

  其所化身 復現余變化

  41 佛所化且空 何況化所化

  一切唯分別 彼二可名有

  42 作者化身 業同化所化

  一切自性空 唯以分別有

  [論]如佛世尊神通力示現化身其所化身復現余化身,當知業亦如是。

  如來所化自性且空,況彼化身所化余身耶?如是二事唯以分別可名為有,業亦如是。

  [疏]問雲:為全無耶?足見部派佛教不能接受業自性空。今聞論主反覆取證,證成業空,因果皆無自性,尚以為其自性未必全無,故仍曰:抑有少分自性也。此即欲於無自性中建立少分業性,以作為因果之依據。

  論主於此處揣摸小乘行人心理而設問,甚為生動,而當時部派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