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野弘元:業

水野弘元

一、與業有關之原語

[159]除了「業」(karman)這個原語及其概念之外,在佛教教理概念中,對佛教徒本身而言,似乎也有不少是十分曖昧而籠統的。對佛教以外的一般人而言,有許多令他們無法理解、十分特殊的佛教用語。因此,佛教若不能讓這些佛教用語與近代的一般用語有所關連,以一般用語來表現佛教教理學的話,佛教理論就沒有普及的希望。

雖然如此,佛教教理概念中,仍有不少無法改成世間的一般用語,一般用語只能表現它一部分的意義,無法完全表現全面而具體的意義。這是由佛教教理學說,與西方的科學哲學,或者近代日本言語表現有所不同的緣故。在西方的學問中,不論是科學哲學,用語的概念規定極為明確,很少有曖昧不清情況。那是因為它是作為學問的性質,對於希望研究的事物,從某一個觀點考察,將之抽象化,並從單方面來敘述之故;又由於其概念組織體系,被十分明確化,因而能夠容易理解之故

[160]但是,以佛教為首的東方固有思想,很少從如此嚴密的學術

場來考察。其採用的對象,並非用單純的抽象概念來表現,而是希望將活生生的實踐體驗,如實地掌握、表現。所以,對於事物狀態,並不像純粹學術,將它片面地抽象化,而是根據其﹝身心﹞活動,從多方面、立體性論述體驗。因此,即使是同一用語,也未必有固定的概念,必須依據時間地點來理解。例如:從有、無或空的用語即可明白這種情況它是隨著領受者的心境(主觀),以及所處的狀況(客觀)等種種情形來理解和解釋。隨著部派的不同、時代的變遷,同一用語也會有不同的意義,不僅如此,即使是同一人在同一著述中,也會將同一用語用於世俗或第一義等種種含義,因此,同一用語從表面上看起來,甚至會有令人感到完全相反或矛盾情況這是佛教教理或用語概念難以理解的一大原因。但是,我們仍須克服此困難,試著將佛教加以解說,平易地表現,儘可能讓一般人理解。

以上的前言有些過長,不過,關於業的用語及其概念,即有如前所述的情況。第一,業的原語karman(巴kamma),其意不只限於佛教的業之意義,而且即使是佛教業的概念,在原始佛教、部派佛教大乘佛教也有所不同,部派佛教的各部派之間也有異說。又,印度佛教意義的業,與中國日本佛教意義的業,其意內容亦未必相同。甚至也有用karman一語以外的原語來表現業的意義,或者含有與其有密切關系意義。在彌曼差派1,是用相當於業的"apūrva"一語表現。勝論派則以ad???ta、dharma、adharma等語表現業的概念佛教中的無表(avij?apti)、種子(bīja)等詞也是業的一部分,或者與之有密切的關系。由此可知業一語及其概念極為複雜。

[161]本節擬對與業相關連,並從karman同語根的kr(作、為、行)所形成的原語,略做考察。包括:karman、kriyā(巴kiriyā)、k?tya(巴kicca)、kara?a,kāra?a,kārya(巴kāriya)、kart?(巴kartar)、kāraka、sa?skāra(巴sa?khāra)、sa?sk?ta(巴sa?khata)、asa?sk?ta(巴asa?khata)等語。關於表示行為之語,另外還有從car(行、實行)之語根所形成的cara?a、carya(巴cariya)、carita等語。 cara?a是如來十號vidyā-cara?a-sampanna(明行具足者)之一的「行」,這是實踐之意。carya是brahma-carya(梵行)的行,也有實踐修行之意。 carita是buddha-carita(佛所行)的所行,有行狀、經歷之意。這些都有實踐的意思,不太能看出含有因果關系的業之意義,因此,與業之意義有關之語,從car所造者為少,從k?之語根所造者為多。

首先,關於karman一語,所謂「karman」,是「作事、作者、作之力」之意,此語之用法並未只局於業的意思,而是也被用於廣泛的意思。根據《大毗婆沙論》卷113所敘,karman有三義:(一)作用、(二)持法式、(三)分別果。

(一)「作用」:是指善惡道德宗教無關的,普通的作用而言。例如,用於勝論派的六句義中的業句義、數論派的五業根(五作根)等等。所謂「業句義」,即取、舍、屈、伸、行五作用,此相當於佛教中的行、住、坐、卧四威儀佛教將這些歸屬為與業或報完全無關的無覆無記(純粹的無記)。數論派的五業根之業亦同前,是指手的抓取、足的步行、口的發音、大小便的排泄、本能的生殖行為等,這是佛教無關的、單純的作用而已。

(二)持法式:是指佛教所謂的「羯磨」,即戒律儀式作法。這是因為出家受戒、布薩、雨安居等儀式作法稱為karma(羯磨)之故。在佛教之前,其它宗教亦使用此概念婆羅門教稱祀神的祭式為karman。研究哲學奧義書,及繼承此學的吠檀多派,[162]被稱為j?āna-īmā?sā,其文獻被稱為j?āna-kā??a;相對於此,研究祭式的婆羅門教,及繼承此學的彌曼差派則被稱為karma-mīmā?sā,其文獻被稱為karma-kā??ā,此情況之下的karma即是持法式。又婆羅門教的修行法中,所依據的宗教信仰稱為bhakti-yoga、哲學理論稱為j?āna-yoga,所依據的祭祀苦行戒律布施等實踐稱為karma-yoga,此時的karma也有法式作法之意。所以,karman一語的特殊用法,可能是起源於此祭式儀禮的作法意義也就是說,業的意義是後來才有的。

但是,無論是作法意義,或者業的意義,karman皆非只有單純的作用之意,而似乎還包括一種具體的力量之意。因為藉由祭式,其行為並未消滅,在得到其果報之前,祭式的功德會以一種力量形式而繼續存在著。此藉由祭式所產生的力量,彌曼差派稱為apūrva,如前所述,此是業的同義語。這是因為作為原動力的karman(祭式),被認為具有功德之故。而佛教作為戒律儀式的karman(羯磨)也被認為具有如此的力量。例如,藉由受戒儀式,於受戒者產生了所謂「戒體」的潛在力(無表),成為防非止惡的力量

(三)分別果:也就是由善惡而感得果報的業,會有令得果報的一種力量這是不待多說的。如此,karman的第二、第三用例,不只是作用,也有一種具體的力量之意,這是由於karman一語本身就有「擁有力量」之意。可能因為karman的man有「擁有」之義,表示具體力量之擁有者之意的緣故。又例如,ātman,brahman, dharman, marman等,有接尾詞man的其他語詞也可做同樣的說明,ātman不只是呼吸,而且是呼吸力、職掌呼吸生命力。brahman不只是抽象的文、祈禱,也有具力、祈禱力、聖力的強力具體者之意。又dharman也不只是抽象的規律法則之法,同時具有規制現象,令之運轉的力量。即所謂「法是任持自性或軌生物解」,[163]此乃由於法是任持自性力量(自體任持),使物的理解產生的軌則力(軌生物解)之故。marman(末魔、死穴)也有具左右死亡的力量之意。

總之,karman是有體力的行為,可將它看成是指業能感果的具體力。karman一語與從car語根所產生,只有行為、實踐之意的cara?a、carya、carita等語的不同處即在這里

其次,kriyā(作用)、kara?a(作用或作具)、k?tya(所作義務)、kara?a(原因)、kārya(結果)、kart?、kāraka(作者)等語,也有可考察之處尤其是kriyā(巴kiriyā),巴利佛教稱為「唯作」,具有與業的問題有關的重要意義,但是前面所列舉的這些語詞,並沒有多種含義,其語義十分清楚,所以在此省略對此之說明。

與業關系密切,且具有多種含義之語是sa?skāra(巴sa?khāra)。眾所周知,此語在中國被翻譯為「行」。但是,此語也與karman一語相似,大致有三種用法。第一、諸行無常的行,第二、作為五蘊之一的行蘊的行,第三、十二緣起支第二項的行。

首先,諸行無常的行,是sa?skāra的最廣義者。它與sa?sk?ta(有為)一樣,是指包含物質精神現象世界,亦即由種種條件原因組合成的現象界。但是,我認為sa?skāra(共同合成者)的本來意思,並不是指條件原因組合成的結果,而是指促使條件原因合成的力量。這也是五蘊中的行蘊、十二緣起的行支中的行的意義,如同業的情況,仍然含有具體力量之意。

第二、行蘊的行,其意內容在原始佛教與部派佛教多少有些變化,部派佛教中,各部派間的意見亦有所不同。首先,在原始佛教中,行蘊被說明為最狹義的思(cetanā善惡意志),不過,因為此思是被敘述為行蘊的代表,所以實際上,也包括了其他的心理作用。[164]本來五蘊是指肉體精神所組成的我之個體,以及由物質精神所組成的內外現象界;五蘊中的色蘊是肉體物質,受蘊是苦樂等感受作用,想蘊是表象或概念作用,識蘊是認識判斷的作用或認識主體,行蘊是指除受、想、識三蘊之外的一切精神作用,思即是作為其代表。此思既是善惡意志,也是業的本質,可視之為業的同義語。因此,最狹義的行,亦即思,可看成與業相同。

但是,行蘊當然也包括其他的心理作用,尤其在後來的部派佛教,將行蘊更加廣義地解釋,巴利佛教將原始佛教的說法略加擴展,主張行蘊是除受、想之外的精神作用(亦即心所法);根據說一切有部等,行蘊不只包括與心相應的心所法(心相應行),也包括心不相應行。心相應行是指屬於精神作用者,如:作意(喚起注意之作用)、念(憶念記憶作用)、定(精神統一作用)、慧(智能作用)、信(信仰作用)等,因具有驅使這些作用生起力量,故被稱為行。

同樣地,心不相應行也具有不屬於物質精神的,使物質精神生滅力量之義,故被稱為行。例如,使得到東西之力量的「得」,使不得聖道之力量的「非得」、使現象生、住、異、滅之力量的「生」、「住」、「異」、「滅」等。無論是俱舍學中的十四心不相應行,或者唯識學中的二十四心不相應行,皆屬之;但是巴利佛教未並設立心不相應行。

此處值得注意的是五蘊中的行蘊,包含了受、想、識以外的一切心理作用,因此,與心理作用無關的心不相應行,既不包含在行蘊中,也不包含在五蘊中,而是包含在十二處、十八界中的法處、法界尤其是行蘊的行,范圍僅次於包含五蘊現象的諸行無常之行。由於行蘊的行具有驅動心力量,所以可說與作為單純現象的行不同,而與業的性格類似。

第三、十二緣起的行,如通常所說,幾乎與業同義。但是就業而言,不論是精神的(意業)、言語的(語業)、身體的(身業),不只是(1)最初的經驗(現行),[165](2)在對應其經驗而感得結果之間,以某種形式而存續為業力者,也被視為業;雖然緣起支的行是指包含了(1)(2)這兩者的業,它不只是行為的現在經驗,也包含了此經驗被保持為業力者,而且甚至以後者的意義更為重要。行(sa?skāra)英譯為disposition(性格、傾向、意向)即此意義,在佛教以外,也多半將之解釋為習慣力或性格。十二緣起的有支,被視為等同行支,認為有支也有業力習慣力之意。

最後,就考察sa?sk?ta(有為)的否定─asa?sk?ta(無為)一詞。此詞在原始佛教中,被用作amata(梵am?ta,不死甘露),即涅槃(nibbāna,nirvā?a)的同義語。此是超越業報輪回,善惡業果報所不及的狀態。但是,部派佛教的阿毗達磨,將無為解釋為不生不滅的無變化者,所謂存在論的意義,這包括了空間(虛空)、缺緣之不生狀態(非擇滅)、真理,即三無為、六無為、七無為、九無為等說。也就是,被認為沒有生滅變化的一切法,稱為無為。但是,這並非佛教原本的立場,佛教絕不是存在論證性地、談論事物的有、無之理論。超越業報或生死的無為,其本來的意思絕非客觀性存在論證性的脫離生死輪回;而是雖然存在於生死世界,但是既不住生死亦不涅槃,無執著、無礙自在的境地,這才是無為。

二、現在經驗作用分類

本節不只考察善惡業強力的行為,也希望進一步廣泛考察身語意的一切作用。[166]在此意義之下的作用,在表現為現在經驗情況中,大致可分為三大類,即第一、善惡業;第二、與善惡無關,但是在其他方面會留下強烈印象的行動;第三、幾乎不留下印象的輕微作用

對於業的考察,雖然考察前列第一項已十分足夠,但是為了作為參考之故,今仍將其餘兩項一並考察。首先,第一、善惡業,其現在經驗並不會就此終止,業的余勢力會以某種形式保存著,最後必定感得果報也就是,善惡業會留下其業力,帶來果報。第二、留下強烈印象的行動,是指善惡無關的,記憶或技術的學習訓練等。從善惡觀點來看,這些都是屬於無記(不善不惡),因此,雖然不受果報,但是其經驗會以某種形式被保持而殘存著。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認識或思惟經驗每次會留下記憶;技術的學習或行動的反覆練習,也會逐漸累積而成為熟練或者形成習慣這是眾所周知的事情。根據說一切有部等,在現在經驗煩惱作用中,有屬於此類者。此煩惱被稱為「有覆無記」,雖然它在未來並不會帶來苦樂之果,但是仍會妨礙聖道,其經驗並不會就此消滅,會以所謂「隨眠」(anu?aya)的潛在力繼續保存下去。

第三、輕微的作用是指作用經驗消滅之後,並不會留下余勢力,也不會感果。在屬於這類作用當中,我想可大致分為二種:一、不經意識的反射運動或本能作用,二、藉由訓練熟悉,而在無意識中即能做到的熟練作用。在巴利佛教中,二者皆稱為kiriyā。施設kiriyā(唯作)的用語以說明第三輕微之心作用者,只有巴利上座部而已,其餘部派或大乘並未見及。所謂kiriyā,被解釋成 kara?a-matta(只有作用),譯為「唯作」。唯作包括了屬於認識作用之一部分的反射運動,以及阿羅漢超越善惡游戲三界世間的無礙自在作用。這點待後說明。

[167]總之,若將我們日常經驗依其性質及強弱程度作區分,可分為前述三種。其次,若將這些現在經驗,依其要素作分析,則可分為三個階段:(一)動機目的,(二)手段,(三)結果。完整的善惡業即完全包含此三階段之要素,但是也可能只有動機目的,而手段不完全而未達結果;或者無動機目的,而是採用手段而造成重大的結果;或者動機目的手段二者皆輕微或不完全等種種的經驗。因此,以下就將這三要素分別作考察。

(一)動機目的是指最狹義的業─思,也就善惡意志,用佛教的術語,稱之為思業。若此意志要成立為完整的意志,必須有三項條件:(1)意識性的,(2)有自由意志,(3)善惡價值意識良心健在。這些在現今的倫理學也是如此說,若三項中缺其中一項,就不能視為完整的思業。因此,諸如:(1)無意識性的行為,例如反射運動或純粹本能﹝*的動作﹞,於此不能成立善惡業;或者(2)不是出於自由意志,而是為他人所強制或脅迫而做的情況也不能成為真正的善惡業。因為並沒有自己想做的意志存在之故

其次,(3)沒有判斷善惡能力良心不是十分發達者,例如:精神薄弱者、未成年者,或者其他的動物等等,他們所做的行為不能視為真正的善惡業。所以,未成年者的犯罪不能強烈處以刑罰佛教也重視行為動機目的有無,認為在身語意三業之中,意業最為重要,也是這個原因。在律藏的戒律規定中,犯罪行為不受罰則之條件,列舉了狂心、亂心、病壞心、最初所作等,表示其動機目的不完整。前述所謂「最初所作」,是指制戒以前所做的行為,因為沒有意識到它是罪,所以不受處罰。

(二)手段、(三)結果,前述行為的第一要素─動機目的即使完整,其實際行為也未必完備。若在意志之後,正確地採取適當的手段方法,則必定成功。縱使意志完全,但是手段方法有誤或者不完全,仍然是未達結果。因此,[168]行為最後成功與否,比起動機目的,或許可說手段或結果更為重要。相對於佛教重視動機意志,耆那教或摩伽梨拘舍梨(*makkhali-gosāla,六師外道之一,宿命論自然論者)等主張意業為半業,身語業為全業,他們認為手段或結果比動機目的更為重要。善惡業若要完整,除了動機目的須具備三個條件之外,也必須藉由適當的手段,才能得到正確的結果。佛教動機目的為「思業」(意業),相對於此,稱手段或結果為「思已業」(身語業)。

在本節最初所列舉的三種現在經驗的種類之中,第一、善惡業,是動機目的手段及結果皆完備;第二、強烈的無記作用是指動機目的不完全,尤其是不具善惡價值,但是其手段因適當而得到相對應的結果之情況;第三、輕微的作用是指動機手段不完全或皆無,其結果幾乎不能得到的情況

由以上各點來看,可知善惡業最受重視,是由於它必定完全具備動機手段、結果之故。但是,在此仍須注意一點,也有人認為,不太具有意志習慣性行動,反而比強烈的意志所造的善惡業更有價值、更為重要。例如,下定決心與努力而最初犯下殺人的情況,與有多次殺人經驗,不需強烈意志而不經意就殺人的情況,二者誰的罪重?結果是無意識性的重犯,會比以強烈意志而最初犯罪者,求處較重的刑罰

同樣地,善行也是如此,非常努力而行善的情況,與善行已成習慣力,沒有行善的想法,而自然地行善的情況,若從重視意志的角度來看,似乎是以最初的善行殊勝;但是實際上,連善行意志也沒有,依無我的無分別智而行善,可說反而更為殊勝。如此,在善或惡方面,培養成善的習慣,改掉壞的習慣習慣力,在我們日常生活中極為重要。而此習慣是由於最初的出發點─善惡意志,以及其努力而逐漸形成。[169]爛醉中無意識性地作惡,仍不可被饒赦而必須處以刑罰,這是由於重視平日的習慣力,其習慣是由最初強烈的意志所養成的之故

其次,佛教將現在經驗作為宗教道德價值評價標准而成立善、惡、無記三性。但是,評價基準之內容在各部派學派之間多少有些不同。例如,說一切有部等,其區分如下表所示:

比較巴利說與有部說之相異處,巴利的不善並未將煩惱區別出來,認為煩惱皆是不善,此唯存在於欲界,並未如有部等,有說色界無色界之煩惱。關於煩惱論,巴利佛教不像有部等的詳細。其次,巴利中將無記區分為異熟(vipāka)與唯作(kiriyā),[170]二者又皆有「有因」與「無因」之分。所謂「有因」,是指具有善凈或不善之根者。「無因」是指完全沒有這些根的純粹無記。其中,「異熟」是過去善惡業果報,「無因異熟」相當於有部的無覆無記,是指前五識及其他的認識關系。「有因異熟」包括有漏及無漏,「有漏」是三界中善趣惡趣的諸眾生基礎心等─相當於唯識學的阿賴耶識。「無漏異熟」是指得到四聖道結果,包括須陀洹果乃至阿羅漢果。在有部等中,認為異熟只是三界世間的有漏,出世間的四聖果則被認為屬於離系果─無為。

其次,「唯作」是巴利佛教的獨特概念,如前所述,認為也有不屬於善惡業及其果報的,完全只有作用,在業報關系中,於其前後完全沒有影響者。雖然唯作只是三界有漏者,但是,其中的「無因唯作」屬於與認識等有關的純粹無記,「有因唯作」是指阿羅漢三界有情同塵,化導遊戲三界時的心。因為於此並無某種有所得心,而是空無我狀態,超越了善惡果報,所以被認為是無記。但是,實際上至此可說為是至善,比出世間的四向四果更為殊勝了。在說一切有部等中,稱出世間之善為「勝義善」,而阿羅漢的唯作可說比此勝義善更為殊勝。此相當於大乘佛教所說聖者後得智。

其次,關於有漏無漏之善,巴利佛教和有部等亦不太相同。善業主要是指能引三界福果的有漏善,無漏善也稱為無漏業,但是,這已脫離與因果報應輪回有關的原本的業了。佛教有四業說:黑黑異熟業、白白異熟業、黑白黑白異熟業、非黑非白無異熟業。其中,「黑」(k???a, ka?ha)是不善,「白」(?ukla,sukka)是善,因此,前所列之第一項是感黑異熟的黑業,第二是感白異熟的白業,第三是感黑白異熟的黑白業,此三項是於三界世間的有漏業。而第四是指世間的無漏業,它既不屬於黑白,也不會感得異熟。[171]有部等說無漏業不感異熟,並以第四項為非黑非白無異熟業;相對於此,巴利佛教則說無漏善業亦感非黑非白之無漏異熟,稱第四項為非黑非白非黑非白異熟業,這是歸因於部派學說不同之故。巴利佛教所謂的非黑非白異熟業,其實就是指阿羅漢的唯作心吧!

三、現在經驗的余勢力及其果報

前節已考察了現在經驗的種類、構成要素、性質(三性)等,本節希望進一步考察由現在經驗所得之餘勢力─潛在力,及果報異熟。如前所述,現在經驗包括意業(思業)及身語業(思已業),若業完整,則會留下余勢力─潛在力,且感得與之對應的善惡果報。又如前所述,即使不屬於善惡,有時也會留下余勢力。對於余勢力─潛在力的產生,從記憶、練習等日常經驗,便能很容易地得知。我們的經驗若是強而有力,則必定會留下某種余勢力。所以藉由訓練,不論是語文、書法、珠算、技術、藝術等,皆能逐漸進步。

對於善惡的行為,它也絕不會就此消失,余勢力必定會在那人身上存留下來。不論他人是否看見,即使神明菩薩沒有照鑒,或者自己對此沒有記憶,善惡業也必定會每次都留下它的余勢力而逐漸累積。例如:偷盜、妄語,最初必須非常努力才能做得出來,反覆幾次之後,產生了習慣力,便變得極為容易而不力氣。善惡行皆是如此。因此,不論他人是否看見,日常行為皆須謹慎小心。反覆造惡者,其品德言語態度、容貌[172]皆是低級而可憎的,陰險之人,無論外表如何修飾,在不經意之間即會暴露出他的本性。反之,常為他人的幸福著想,造令人喜樂善行,以愛語和他人接觸,其言語也必定平穩而和悅、態度優雅高貴,神情溫和親切吧!

如此,不論是善惡或其他知識、技術,時時刻刻都被保存積蓄下來,其積蓄成為基礎,對日後經驗善惡及精通與否會造成影響。對於如此積蓄下來的經驗力,唯識學稱之為「種子」,用現代的語言,從知性層面來說,可稱為「智能」,從情意層面來說可稱為「性格」,從肉體層面則可名之為「體質」。也就是,我們時時刻刻的經驗,被積蓄為智能、性格及體質,其經驗積蓄的總合,則構成了人格。而此經驗力不只在我們的一生,在我們出生於這一世時,就已帶著過去經驗所累積之一定的智能、性格、體質等素質,投生於母胎。此素質即使是在父母所生兄弟之間,也未必相同,所以,在智能的優劣、性格的不同、體質的強弱上,即使有著明顯的差異也不足為奇。可見人的過去經驗,會藉由某種形式累積下來。

因人而異的天生素質,在後天成為我經驗基礎在此素質上,現世善惡經驗會繼續累積。因此,生下來時的素質,能時時刻刻再度被改變。生下來具有善的素質者,其後的經驗若是惡的,則生來善的素質也會逐漸惡化;天生不太好的素質者,只要其後累積善的經驗也能逐漸改善其素質。這就是為何必須不斷的修習或訓練的原因

佛教目的是在於最後能藉由累積善的經驗,改善不好的素質,為了人類社會向上發展,此點成為必要的課題。而佛教理想無我的實踐,[173]如前所述,是在於藉由善經驗的累積,令之成為習慣,使日常行為能任運無作、無意識地合乎法則這就是所謂解脫涅槃境界

如前所述,我們經驗能引發余勢力,而余勢力累積成為我們的人格素質,此素質又對以後的經驗造成很大的影響;現今學術界對此看法亦相當認同,近代精神分析學或深層心理學等,也特別研究此課題。佛教從千百年前,即於唯識學等做極為精細的考察,這方面在西方近世的心理學哲學亦未曾論及,所以為了將來使這方面的學術更為發展,有必要吸取佛教知識,重新加以解釋、整理組織

經驗及其餘勢力的累積,從近代的學術很容易被理解;相對於此,對善惡果報,在學術上卻無法被輕易的明了接受。但是,業的概念必定伴隨著果報,沒有預想到果報的業,可說是不可能存在的。誠如所謂的「善因善果(樂果)、惡因惡果(苦果)」,果報對業而言是必然的。其關系如同所謂的「因是善,果是無記」,造善惡之行為,即會得到苦樂果報。但是,善惡之業與苦樂果報之間,是否有合理且必然性的因果關系善惡若有正確標准,即能客觀地加以規定,然而苦樂是十分主觀的,即使是同一狀態,也因人因時而有不同的主觀感受,因此,所謂「善因樂果、惡因苦果」,並不能客觀而合理地說明。不過,以下仍將苦樂用一般常識性的客觀性來討論。

在考察善惡苦樂因果關系理性有無時,可用如下之分類:

一、良心的滿足與呵責

二、社會的賞罰[174]

三、身心環境之有機性的調和不調和

四、宗教道德的要求

雖然這些也有交互錯綜的關系,不過我希望分開做討論。

第一、良心的滿足與呵責:行善之人良心感到滿足,行惡之人則會遭受良心的呵責,這對於懷有敏銳良心的人而言,是容易生起的。從這個角度來看,善因樂果、惡因苦果事實即可很容易地被認同。

﹝*二﹞其次,社會的賞罰:是指善事則會受到社會國家的讚賞表揚,造惡事則會受到制裁處罰,在社會組織社會秩序井然有序時,這是必然之事,但是若在缺乏公平混亂社會,則不能期待正當的賞罰,也有可能壞人當道,好人遭受不幸

第三、身心環境有機性的調和不調和:若行善─對自己身心或周遭社會的向上發展有正面影響者,不但會使自己身心發達調和,得到健全、健康精神肉體,同時也能與周遭社會環境生活調和,有助其進展。例如:因注意衛生而得健康,因努力事業而得財富,因貢獻社會,而使社會和平幸福等等。因此,若行善,則能使自己及自己所屬的社會向上發展;若造惡則得相反之結果,所以善會感樂果,惡會感苦果

從以上三項來看,善因樂果、惡因苦果仍能合理地被任何人所認同。但是,像第四項如此的因果關系,並不能合理地被證明,只是宗教道德上的要求─善必然感善果,惡終會感惡果。它大多主張在前述第二項社會秩序混亂之時,或者第三項身心環境的有機關系難以確認時,即使現世無法得到正當果報,[175]來世必定受到其相對應的果報。因此,前三項條件若是完全,則未必需要第四項。但是,過去一般大多是依第四項來說明業報的關系。例如,根據業與果報時間上的關系,說明順現受業、順次生受業、順後生受業、順不定受業等等。

總之,善因樂果、惡因苦果因果業報關系,從前面的說明來看,未必是不合理的,而能大致合理地被說明。只要根據佛教緣起說解釋業報說,如同依據前列最初之三項來看,應該就能成為合理。

以上對於惡業與其餘勢力及果報,已經考察完畢。不過仍要附帶說明,對於前述諸作用是否是精神性的?又,肉體物質是否也與業或果報有關?由於佛教諸部派之間有異說,以下就對此做簡單的討論。

首先,根據巴利佛教學說,認為善惡業及其果報─異熟,皆只限於精神性;在不具有意志肉體物質,並沒有善惡的性質。於物質並無責任之所在,不論在宗教道德上,它完全只是無記的。雖然在巴利佛教之外,也有部派或學者具有相同的主張,但是,以說一切有部為首的大多數部派,仍主張善惡業或其果報,含蓋精神物質層面主體當然是屬於精神的,但是,在身語業的場合,因為身體言語善惡的思(意志)一同生起,所以認為物質性的身體言語也有善惡。又,身語業的余勢力─無表(avij?apti),也被物質性地保存在我們的肉體中,作為一種善惡習慣力。所謂嗜好或習慣,因為是無意識生起,所以被視為至少不是純粹精神性,而是物質性。

如此,身語業的余勢力被認為是物質性的無表,但是,意業的余勢力,根據經部所說,即使是無意識的,也一定是精神性的。煩惱的余勢力─隨眠(anu?aya)等經驗的余勢力[176]則被認為是種子,因此,唯識學也視之為精神性。關於此余勢力,部派之間雖有異說,但是並沒有部派將之作充分的組織與解說。

其次,關於果報,亦即異熟,也有許多部派承認物質性的異熟。用通俗意義來說,有情以善惡業果報而輪回三界六道,所以,在這當中的地位、境遇、貧富、貴賤、美醜、長短、強弱等肉體物質,皆是由於過去業之果報所感,因此,果報異熟當然也涉及物質界。所謂「報身」或「報土」等詞,即可證明這點。雖然如此,此種情況因果關系,從現在的科學立場來看,未必能被合理地說明,所以或許只能被歸屬於如前所舉之因果關系的第四項,是形而上學的。若要要求一些合理的說明,則此可說相當於第三項因果關系身心環境的適應與否,尤其是指現世所產生的因果業報,才較為妥當。

關於業與其餘勢力及果報關系,還有一項值得考察。普通在佛教認為,業力(余勢力)若感得果報就會消滅。例如,在十二緣起說的惑業苦之連鎖上,惑業之善惡業若感得苦之果報,則只於此留下無記的果報之後,惑業之善惡就會消失;接著,在此無記之果報─識等上,善惡業的惑業又再產生。但是,這不過是形式上、表面上的說法罷了。善惡業及其餘勢力,在感得其相對應的苦樂果報之後,實際上並未消滅,反而是增長、繼續存在。舉個淺近的例子來說,由於累積對自己健康有益經驗(善業),例如:營養、運動、睡眠等,逐漸能得到健康身體(果報);變得健康之後,作為健康原因健康方法並未消失,為了完全的健康健康方法會被更強地持續實踐。善惡業的余勢力,時時刻刻接受其果報,並同時重覆相同的經驗,寧可看成是幾何級數式地增大。部派之間對此問題亦有所討論。

四、業力之存續及其可變不可變之問題

[177]本節擬考察善惡業的存續,及其存在狀態。根據以往佛教看法,認為各各善惡業至少在感得其相對應的果報之前,不會消滅,而會持續存在,業與報的牽連關系是必然的。一旦感得果報之後,業力就會消滅,但是尚未感得果報的過去之業力,在受報之前仍然繼續存在。認為改變其業力是不可能的。這麼說來,業力果真不可改變了?對此部派佛教大乘佛教間,也有種種的議論。

所討論的可變或不可變的業力,究竟是指什麼呢在這情況下,把業分成(1)最初的善惡業,和(2)其餘勢力及果報來看,若把業說成是(1)最初的善惡業,則例如殺人的事實,因為是已經做完的行為,所以此事實就沒有改變的餘地。又,(2)善惡業及其餘勢力在受完其一定的果報之後,此時業報的因果關系也已完成,所以也無法改變了。因此,所能夠改變的,是在過去的業力尚未感得其相對應的果報的時候。此時只有因而已,果尚未出現,因果關系尚未決定完成。在這情況下,若如外道等所論,從過去業到未來果絕對是一定的,我們的命運只受過去業所支配,那麼就成了不可能改變的宿命論者,認為業在任何時候皆不可改變。

但是佛教對於尚未感得果報業力,則說明:雖然就這樣放著不管,當然一定會到達結果;但是,如果之後對於最初的業力,再增加其他的條件,則原本預定的結果也是可以改變的。佛教主張無我說就是如此,現象並非絕對不變,而是依於條件如何,[178]可以有相當的改變。由於是不認同事物有固定性的無我說,所以,對於業力也是如此,認為尚未感其果報者,有可能會因增加其他的業力,使最初的業力方向改變。教育或努力修養效果就在這里,也因此,釋尊相對於外道宿命論或神意論等,將自己的立場說明為努力論(kiriya-vāda)或業論(kamma-vāda)。

總之,由於因果緣起的連鎖關系是必然的,所以雖然過去已完成的因果,無法改變其連鎖,但是,對於未來因果關系,在仍可改變其因之時,當然也可以改變其果。佛教無我說或緣起說,就是在說明這點。

然而,所謂因果緣起的業報連鎖,如同「自作自受一句所說,是產生於同一個人身上。某甲造業,某乙受其報,這至少在佛教不被認同的。在印度中國,或者佛教以外,雖然也說雙親祖先的善惡業,會波及其子或子孫因果關系,但是,責任所在明確化的佛教則認為,作者受者僅限於同一人

不過,佛教對於業可以改變一事,有時也說:不只自己的業力可以改變,他人的業力也可改變。將來應受報的自己的業,可藉由自己的努力修行而改變,這是緣起說等正確佛教立場;也有藉由自己懺悔過去的罪業,將之減輕或除滅,所謂「懺悔滅罪」的思想;或者也有藉由臨終念佛等,遠離罪垢而往生的「念佛思想(此懺悔滅罪或救濟往生,其實也有主觀的情況)。

總之,前面所舉的例子,是自己開拓自己命運自力性業說。反之,對於惡業而後命終者,他人藉由迴向讀經供養善根功德,使死者得到救濟,這所謂「迴向思想」,是否能以業說之角度,正當地解釋?若將之再擴大,咒術者藉由調伏、增益、咒詛他人,或者藉由神佛的加被,讓他人的命運改變,所謂「祈禱禁」之思想,也變成與之﹝*業說﹞一脈相通了。如此,依於他力而改變業,與主張自作自受的原本之業報思想,如何能夠互相融合?對於業力的[179]自力與他力之關系,必須從佛教的立場來解決才行。(註:日本真宗所謂的純粹他力,其實是超越業或報的空無我的立場,這是值得注意之處。)

其次,關於所謂從祖先子孫家族上下間的業報相傳,或者在同一社會中,社會中人們的業共通地生起作用,從原本的業說來看,該如何解釋?在這情況下,我認為,應該將一個家族或一個社會視為同一個個體,如此就具有於其家族社會內,分擔善惡行為之責任意義。若依據如此的解釋,祖先的業,於子孫感果;集團社會共通產生同一業果,這些事也就未必不合理了。佛教緣起說本來就不僅敘述單獨個人縱向的關系,也包括集團社會全體的縱向關系、個人與集團的橫向關系,因此,從這點來看,共業之說也可說是合理而完全的業說了

以上已大致考察了業的各種層面,最後想說明佛教的業說與緣起說之關系。業說在佛教以前就已倡行於印度佛教以作為當時適當的常識說而採用它。因此,皈依佛門信仰者,首先必須接受業報說,以作為正確理解佛教的準備。在為說四諦之前,先說施、戒、生天三論,這是因為若不先依於三論,令之領悟因果業報的道理對於佛教四諦緣起之說,就無法信奉、理解的緣故。否定或懷疑因果業報道理者,不允許皈依佛教。從外道佛教出家者,規定必須先別住四個月,即所謂的「測試期間」,以測試志願者是否有否定因果邪見對於外道中肯定業報因果之邪命派的入僧團志願者,則未設別住,而是讓他直接受戒入僧團。

雖然佛教如此重視業報說,但是這不過是為了進入佛教真理之說的預備而已。四諦說或緣起說與業報說並無不同,世俗性的四諦說或緣起說與業說相同,但是第一義的佛教說則比業說深邃。不過,若將業報深刻地解釋,則成為緣起說。[180]而業報說與如前之緣起說仍可有所區別,業報說只限於個人時間性的因果關系,其范圍也只限於生死輪回的三界世間,而且它是規範性的、形而上的;緣起說不含形而上說或規範性,也不是只針對個人,而是考察社會全體的動態,不只是時間性的因果關系,也含蓋空間性、條件性的論理關系,而其范圍也不只是業報輪回的三界世間之流轉緣起,更是以達到超越生死輪回的出世間之無漏界的還滅緣起為其理想,至此可說已超越因果業報的支配了。

中國禪宗有所謂的「不昧因果、不落因果」一詞,所謂「不昧因果」,是指正確認知因果業報的法則,若是否定它,則陷於邪見。所謂「不落因果」,是指雖然處於業報輪回的因果世界,但是不陷入此世界,而是超越因果游戲自由無礙的境地。因此,既不昧因果又不因果可說佛教理想。不論是在生死中任其生死的禪之立場,或者忍受因果的絕對他力的信仰皆是如此,原始佛教有如下的經文:「唯苦生而生,﹝唯﹞苦滅而滅,不疑不惑,不緣於他,於彼只有﹝任運無作之﹞智。」(《相應部》12之15,同22之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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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彌曼差學派印度正統婆羅門系統中六派哲學之一。此派對吠陀聖典所規定的祭祀儀禮之實行及意義,以哲學立場加以研究。此派為耆米尼(200b.c.~100b.c.頃)所確立。《佛光》p. 2222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