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野弘元:原始佛教的特質 七、修行道——三學

原始佛教的特質

水野弘元著

如實譯 
  
  七、修行道——三學
  如上述,在佛教中,應向理想邁進的修行德目有許多種,但這些有時亦可以歸納於戒、定、慧三學。關於三學,屢在原始聖典所說,一切修行德目,皆可分類為三學之中任何一種。
  其中,戒學,是修行方法中,特別對情意性、習慣性的惡德,加以矯正而令趣向善德的方法。正如戒(sīla)有習性習慣之意,不論是善或惡,習慣性行為皆稱為戒。然通常惡的方面稱之為破戒(sīla vipatti毀戒)或惡戒(dussīla),單稱戒時,即指善的習慣性行為。故以世俗意義而言,戒亦可謂是道德的行為。因為(sīla)相當於英文的(mora)或(rthic)之故
  若由佛教對戒下定義,則可謂是「身心之調整」。為何要調整身心呢?是為了要獲得定與慧之故。定(samādhi),正如亦譯為等持、三昧,是將精神統一集中,使之不散亂地等待,而置於專心三昧狀態之意。至於何以需要定?乃因若不以統一集中的精神去做,則任何事都不能完全的完成之故
  不過,要將精神統一集中,其前必須調整人的身心,使之能適合於此。若有妨礙調整之情事——例如睡眠不足、過勞、過食暴飲、生病負傷、因神精衰弱致使身體狀況不佳,或作某種不道德、背義理的事,而有心事、不安之事以致精神安定——則很難得到精神統一。故為了使精神易於統一,事先要將身體狀況健全,安定精神狀態。這種將身體精神予以調整,即稱為戒。因此戒不但是倫理道德的善,更包含了身體健康健全。被養成好習慣的健全的肉體精神狀態,就是戒。有完整的戒始能容易且完全地獲得定。
  定本身並非目的,而是依定得正確智慧才是佛教目的。釋尊當時的外教者,以禪定修行的最後目的,而主張得到定,即是達到涅槃理想境界的所謂主定主義者不少。諸如佛陀修行時代所師事的二仙人,或主張六十二見中之初禪至第四禪之禪定涅槃即是。然依禪定,而使精神獲得統一的期間,也許一切不安與苦惱已消失,但一旦從禪定的統一狀態出來,則仍然與一般人相同,亦會產生不安與苦惱。因此,主定主義者以為完全沒有不安苦惱的絕對確實之理想,非在肉體死亡之後不可得。然而死後始可達到理想,乃與永遠不能達到相同。吾人要達成理想,而過理想生活,應當是在這世間方可。在這世間上,自己與周圍的人一切都形成理想社會,這才是宗教目的。依主定主義則不能達到此目的佛陀之所以認為二仙人殊勝禪定尚不充分,不滿足於此而離開他們,亦是發見主定主義的此種缺陷的緣故
  佛陀覺悟理想狀態,並非僅在於得到稱為禪定的一種特別的精神統一期間沒有不安苦惱,而是在日常普通的生活中,亦應絕對沒有不安苦惱的狀態方可,這種理想狀態,並非單依禪定即可,而是在正確世界觀、人生觀之下,日常生活本身完全變成這種世界觀、人生觀時,始可獲得的,這種正確世界觀、人生觀即是了知緣起四諦理法的心的作用,在佛教稱之為慧。
  慧(pannā)亦音譯為般若,亦稱為般若智慧。這不是指單在頭腦中的知識,而是指更進一步的知識與實踐結合而成的身證體驗。欲得此種智慧,必要有禪定作為前提。正如傳說釋尊在菩提樹下徹見緣起道理是在禪定狀態,吾人慾得正確智慧,應該要精神統一而冷徹。智慧愈是高度而純粹,則欲得此智慧禪定,其精神必須是被極度鈍化統一者方可。如此禪定不但是欲獲得正確殊勝般若智慧所必要,更是要將既得智慧經驗作最高度活用所必要。即使吾人已得優越的智慧經驗,但若精神不統一,未能獲得冷徹的心理狀態,則不能將其智慧經驗,充分地運用而予以發揮。
  舉一個卑近的例子譬如說,參加入學考試的學生,已經有充分的准備,各科課目都學習完了,但臨到試場,若其心不鎮靜,精神不能統一,則即使已學習而了解的問題,亦不會寫答案,除了要有完善的學習准備之外,若要完全解答,就必須以身狀態均良好而統一的心,與冷靜的態度參加考試方可。
  由上述之例可知,身心的調和就是戒,故善能保持戒,即可正確地獲得精神統一的禪定,因獲得正確禪定,故可充分地獲得智慧,且將其作用完全地發揮出來。因此,以世間事情而言,具備戒定慧三學,亦是極為必要的。一個能將事務、事業處理得有條不紊而敏捷的人,必定是具備世俗意昧的三學的人。不但在一般的社會生活須要三學,在佛道修行,三學更成為修行的根干。
  那麼,在佛教修行中的戒定慧三學,其具體的內容究竟如何呢?關於中阿含的十七階段修行過程,與三學的關係,已如前所述。若將八正道分為三學來看,則正語、正業、正命三項相當於戒學,正念正定二項相當於定學,正見、正思惟二項為慧學,而正精進則通於三學。不過,戒定慧是彼此相攝的,戒中含有定慧,定中含有戒慧,慧要有戒與定相助始可完成,所以三者不能嚴加區別。因為吾人的心,將戒定慧三學,雖有程度上的差別,但必定常具備之故。唯取其特徵顯著者而分為戒或定或慧而已。
  若進一步就八正道與十七階段修行道程,以觀察三學之內容,則首先以戒學而言,調整身心清凈身、語、意三種行為,乃敍述身行清凈、語行清凈、行清凈這是避免殺生、偷盜、姦淫錯誤的身業;妄語、惡口、兩舌、綺語等惡語業;貪慾、瞋恚、邪見錯誤的意業之意,八正道的正語、正業即相當於此。若想或做破戒的惡事,心就被其計劃奪走,或受良心的苛責,而不能得到心的安寧,又作惡事之後,內心更感到慚愧恐懼,或恐受外界的非難叱責與處罰,而心一直不安。故欲求心的安寧,去除不安懊惱,就必須要斷除邪語、邪業等破戒行為,而遵守正語、正業等善戒。
  再者,正確地遵守日常生活的規則,衣食住方面,過著無過或不足的適當生活即是活命清凈,亦即是正命。其他如守護根門,是注意五官,不要恣意於感性的欲樂,或被外境所迷惑之意.警寤精進,是不貪睡眠,而經常正確努力之意;於食知量,是適度攝取飲食之量,而使之能充分地進行修行活動之意,故以上諸項目亦應包括在正命與活命清凈之中。因為在原始經典之中,將這些項目另外揭示,所以在十七階段乃分別加以詳細說明。由上述之戒學關係的諸項目可知,依戒學,可調整身心狀況,不論生理的、心理的,都調整得極為適度,而做好能獲得定學的一切准備。
  其次就定學而言,十七階段中的正念、正智,相當八正道正念,獨住遠離、五蓋捨斷是敘述欲得正確禪定之直接的身心調整。獲得了間接的一切身心之調整——戒學,若更獲得直接的身心調整與禪定環境,始可得正確禪定。熟練禪定的人,即使不完此種條件,在任何環境之下,亦可很容易地進入精神統一的狀態,但至少對於學者,以具備上述之預備條件理想。所謂禪定,通常列舉初禪乃至第四禪。這是從佛教以前,就由印度禪定家所述,而佛教加以採用者。將禪定分為四個階段,是隨應精神靜止統一的狀態,次第深而靜的程度而分的。事實上,在此四禪以前,有稱為欲界定之未被視為真正禪定精神統一的狀態。吾人日常所經驗精神統一,幾乎都是這種欲界定。又在日常生活中,當處理業務時,色界禪定,或更高的四無色定等禪定,雖沒有直接的用處,但習熟如此高禪定的人,即使其心處於欲界心,這種日常業務之狀態,亦可得與高禪定中相同的精神統一。為何高禪定不直接顯現在吾人日常生活精神作用呢?因為稱為欲界定的日常心,世俗思惟作用很盛,但在高禪定則完全失去此種思惟作用
  首先,在欲界定時,世俗思惟作用仍然很強烈的存在,進入真正的禪定時,被認為在初禪時尚殘存幾分五官作用世俗思惟作用。因此迄至初禪定,有時亦會見、聞外界,但及至第二禪,則世俗思惟作用完全沒有。更至第三禪或第四禪,既無苦樂感情,亦會無來自五官的影響,而僅存純粹被凈化的內觀。第四禪稱為止觀均等的狀態。止者,心靜止靜寂之謂,是無念無想的狀態。觀者,是依統一之心思惟觀察作用。因而,第四禪定被認為均等恰當地具有靜寂的狀態思惟觀察作用,是禪定中最為理想的。唯有止的無念無想之無色定,乃無任何的思惟作用。反之,唯有思惟觀察的初禪,尚不能說已得靜寂的精神統一。在此兩極端之間的第四禪,止觀均等,是最為適當的殊勝精神作用。一般認為能得宿命智、天眼智等神通智慧是在第四禪,而佛陀之入滅,亦是在第四禪之心態之下。在第四禪有明晰的意識,而沒有像無色定般的意識全失或變為微弱之情事。
  佛教在四無色定之上,更立了滅受想定(滅盡定)。於此受(苦樂的感受作用)、想(概念表象的作用)的作用消滅,而得真正的無念無想,這是唯有阿羅漢與阿那含等殊勝聖者才能進入其中享受的禪定之樂。依滅盡定可得離去俗塵而純粹的精神安慰。
  被稱為無念無想的無色定,也許被認為沒有實際之用處,但如前所述,熟達於無色的人,即使在所謂欲色定的日常普通精神狀態之下,亦很容易進入無念無想。而欲使智慧迅速適確地活動,則要求心須處於明鏡止水的無念無想狀態。釋尊即使在未特別入禪定的日常精神狀態,亦與在定中同樣的,得無念無想的精神統一。所謂「那伽(佛陀)常在定」(注一)即是說此。實際上,釋尊是禪定的熟練者。
  據佛傳說,釋尊還在王宮的孩提時代,參加國家的農耕儀式,無任何努力自然禪定而現神異,令其父王大臣們驚異且受尊敬(注二)。出家後的修行時代,二仙人以最高的無色定為理想,釋尊之能夠很容易地進入與他們相同的最高無色定,乃說明釋尊生來為瞑想性的性格,且是適於獲得精神統一的體質心情的人。據說佛陀開悟亦由禪定得來,又成道後七周間亦在禪定的法樂中。成為佛陀的生涯中,釋尊似乎亦常入禪定。原始聖典中傳說,佛陀半個月入定,二個月入定,更有個月入定,其間除侍奉飲食者外,斷絕一切的會面,而專心禪定(注三)。弟子們亦同樣地努力修習禪定
  比丘之正命——日常生活,乃將一日分為盡夜六時,比丘睡眠時間只是夜中分(十點至二點)之四小時而已,於夜後分(二點至六點)起而坐禪,朝分(六點至十點)出禪定,作洗面、掃除、托缽等事,午分(十點至二點),於午前食中飯,飯後休息及坐禪,夕分(二點至六點)坐禪或於傍晚出定為其他比丘信徒說法,夜初分(六點至十點)再坐禪(注四)。由此看來,比丘生活,一日二十四小時大部是在坐禪思惟比丘們雖過著集團生活,但他們應作的事為「聖默與法談」二種(注五)。其中,聖默(ariya tunhībhāva)是神聖的沈默,乃指坐禪。法談(dhammi kathā)即是有佛教真理(法)的談話,而世間的雜談稱為畜生論(tiracchānahathā)(注六),是比丘被嚴格禁止的。比丘談話時必為法談,不談時則應作聖默之坐禪。比丘應作之「聖默與法談」,要之即是禪定智慧」,故作為比丘,是以獲得正確禪定智慧最為必要。
  禪定之風習,至佛滅後的原始佛教時代,以及部派佛教時代仍然存在,比丘之中,有特別專修禪定者。此稱為禪師(jhāyin),後代亦以瑜伽師(yogin )或瑜伽行者( yogāvacara,yogācāra)之名稱呼之。禪師是對經師( sutta ntika)、律師( vinaya—dhara)、法師( dhamma—kathika)而來的名稱。將阿含經等經典予以記憶傳持的專家,稱為經師,通曉戒律,而特律嚴格者,稱為律師,精通教理學問方面的專家,稱為法師或論師(abhidhammika)。這表示在後世佛教比丘之間產生分業性的專家(注七)。
  在中國佛教,以禪定為專門之宗派,發展成為禪宗,也許並非直受接受印度之風習影響,但可能直接的由印度以來的禪定專門之傾向而發生、發展而來中國禪宗,雖被視為以坐禪為主的宗派,然這正如佛教本來即如此,禪定並非目的,而是依禪定獲得正確智慧才是最後的目的中國禪宗,以「開悟」、「開發智見」為其目標,即說明坐禪並不單是禪定,而寧說是為求開悟智慧而坐禪。佛教禪定,不論任何情形,皆應與外學的主定主義不同,禪定必須是獲得般若智慧手段方可。
  最後的慧學,在十七階段修行法,乃舉宿命智、天眼智、漏盡智三種,八正道則有正見、正思惟二種。修八正道而得阿羅漢果者,具有十無學法,十無學法是八正道之後再加正智(samma—nana)與正解脫(samma-vimutti)二種。而此正智、正解脫亦屬於慧學。

 

 注釋

注一:長老偈六九六——六九七偈、增支部六、四三雲:「那伽行亦定,那伽立亦定,那伽卧亦定,那伽坐亦定。」漢譯中阿含一一八、龍象經中,此部分作為:「龍行止俱定,坐定卧亦定,龍一切時定,是謂龍常法。」
注二:於諸部派之佛傳,對這些事有詳細的敘述,於原始聖典,諸如在中阿含三三、未曾有法經;一一七、柔軟經;中部三六、薩遮迦大經等,則簡單地記載。
注三:釋尊半月坐禪之事,出於雜阿含卷一七(四八一經)、相應部四五、一一二個月入定之事,出自雜阿含卷二九(八0七經)三個月入定之事,出自相應部四五、一二及五四、一一等。
注四:關於此,於前十七修行階梯之警寤精進亦有述說,他如雜阿含卷一八(五0三經)、相應部三五、一二0、增支部三、一六等亦有敘述。
注五:有關法談與聖默,屢有述及,例如中阿含二0四、羅摩經、中部二六、聖求經之初亦有。羅摩經雲:「比丘集坐,當行二事,一曰說法,二曰默然」。
注六:關於畜生論,敘述於巴利長部一,梵網經;長部二、沙門果經;長阿含二一、梵動經;二o、阿摩晝經。巴利雲二十八種之畜生論。
注七:於巴利增支部一、一四與漢譯增一阿含卷三,將佛弟子中精於禪定者,以為禪師中之最上者;於巴利律(第二卷七五頁)、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一三等,有經師、律師法師禪師,而將禪師與其他專家並舉。於大毘婆沙論中隨處引述之瑜伽師亦是以禪定為專門者,由彼等所作之禪經,即是被稱為修行道地經等之yogācārabhūmi-sūtra,後世大乘佛教瑜伽行派,可能亦由這些禪定瑜伽師發展而來。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