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野弘元:原始佛教的特質 十、佛教的特質

原始佛教的特質

水野弘元著

如實譯 
  
  十、佛教的特質
 (一)佛教的合理性迷信的排除
  關於原始佛教教理學說的合理性,想必由上述的三法印、緣起說、四諦說、三學說等已可了解。其中毫無不合理的迷信要素存在。又以修行方法而言,依照順序次第,作合理的組織,是其他宗教學說無法比得上的,實際上,原始經典所敘述的佛陀之言行,皆充滿了近代化的合理性,其敘述亦完全不見古代式的幼稚的譬喻說。這與古代印度中,被稱為哲學之最高峰的奧義書中所述的梵我一如的思想,或業的學說,作一比較,縱使古代奧義書較之釋尊更古二三百年,其所說的教理學說,皆以帶有古代色彩的幼稚的神話式喻說為多,而純粹觀念性的學說,則不多見。
  相反的,佛陀的教說,完全脫離了神話式譬喻說的領域,而僅含有可視為近代化的論理性觀念性的思想。只這一點,也可知原始佛教是如何進步的宗教
  就釋尊本身而言,不管是其想法,或是行動,凡是不合理的、迷信的,都極力加以排斥,這看原始經典即可理解。當時的風習,一般都依星的運行,定日時之吉凶,就方位之善惡佛教則不認為有此日時、方位的吉凶。又對於飲食之物,也迷信的規定可食之物與不可食之物。據說有一苦行者,設有:不接受他人招待供養食物,不可直接從瓶或皿接受食物或飲料,不接受置於門檻之內的食物,置於杖與杖之間的食物,懷孕的女人給與的食物,狗在附近時的食物等的規定(注一)。
  又由麻奴法典(manu-smrti)來看,對於可食與不可食之物,有種種的規定,其中有不少令人覺得是迷信的。例如洋蔥與菇類、供神的食物、無小牛的牝牛之乳等,不可食或飲之規定即是(注二)。這縱然有宗教性的凈穢之意,但並非通用於一般的合理的規定,同樣的,以行動來說,在麻奴法典有種種的規定,例如:不可跨越系小牛的繩、不可看映於水中的自己的形像、不可與妻子一同吃飯、白夭應面北、夜晚應面南而大小便、不可於黎明時東西、出遠門或睡眠、不可與月事中之女人說話、不可剪指甲或頭髮、不可站在毛發、灰、骨、陶片、棉、種子、稻穀之上,等等規定(注三)。此種風習及至近代,仍為印度人所固守。麻奴法典更規定:面東吃食物可得長壽,面南吃可得名譽,面西吃可得吉祥幸福,面北吃可得正義(注四)。這些只能認為是迷信
  又當時的苦行者之中,有隻用某一定的食物與衣物者,有模仿狗而生活者,模仿牛者,模仿象而終生過此動物所過之生活者等,為數不少。他們認為依此能於死後生在幸福世界。並且有種種的符咒、占卜,似乎也大為流行,因此,佛教徒乃被堅決地禁止這種錯誤生活方式(注五)。
  並非如同迷信之人所說的,吃了腥臭肉或魚,才會變成污穢的人食物與人的凈穢並沒有關系。而是其人的心地如何與行為之善惡,才使其人清凈或污穢,這就是釋尊的想法(注六)。又當時婆羅門們的想法是,罪的污穢,若入神聖之河,以其水清洗,立即可洗凈,依此死後可生天獲得幸福,這種想法至今仍於印度教徒之間廣被相信而實行 。在宗教上,以水凈身的想法,不限於印度在我國、日本亦自古施行。但佛教則說,精神上的罪惡垢穢,並非以物質的水所能洗凈,唯有以心的懺悔正確修行法,始能凈化(注七)。
  當時一般的想法,認為疾病都是惡魔鬼神所作的,故盛行以祈禱或咒法來醫治。當然疾病之中,亦有由精神方面產生的病,所以原始佛教雖亦有由精神上予以治癒病的例子,但對於大多數的疾病,則應依其病狀與病因,施以正確科學藥物治療,這在律藏中有具體而詳細的規定(注八)。釋尊自已生病時,接受名醫耆婆之診察治療,佛教教團的比丘們亦依賴這位名醫。然而摩揭陀王家與佛教教團以外的人們,不能受到耆婆的治療,因此,據說當時出現了不是為信仰或求道之心,而是要給此名醫療難病為目的,而入教團的人(注九)。
  總之,律藏中所規定的疾病治療法,必定是在當時最進步合理的科學療法。這與今日新興宗教之中,尚有對於疾病否定、禁止藥物或科學冶療法者相比較,即可知二千五百年前的佛教,是如何地進步。

  (二)尊重人格與否定階級
  以上是就佛教的合理性加以敘述,再說,佛教乃在尊重所有人的人格的人文主義——自由主義之立場,亦尊重人類以外的動物生命。由這一點亦可看出佛教的近代性。當時的婆羅門教認為隨其階級或家系而有人的高低,且已決定其價值婆羅門生來就是地上的神,是應受他人尊敬供養的神聖者。存在於此世界的任何東西,全是婆羅門族的財產。因為婆羅門族是最高最勝的人,所以他們值得接受一切的東西。即使是同樣的犯罪,婆羅門卻被判完全無罪,或其罪遠較其他階級者為輕。在各方面,婆羅門族以特權階級而居於最有利的立場。
  然佛教認為,此種由階級所產生的特權性差別,是毫夫意義且不合理的。這未必是因為釋尊等乃非婆羅門族出身,而是出身於王族之故。依佛教來說,人的價值,並非依其四姓階級、出身、家世或職業來決定,不管任何階級的出身者,或從事於何種職業的人,只要其人的心地清凈,行為端正合法,此人就是善人,是值得尊敬的人,人的價值,應唯以其行為作標准

  非依所生而為賤民,非依所生而為婆羅門
  依其行為而為賤民,依其行為而為婆羅門。(經集一三六)
  附於人之名與姓,僅是世間之通名,
  此由世俗所傳來,於人出生時所附。(經集六四八)
  非依所生而為婆羅門,非依所生而為婆羅門
  依其行為而為婆羅門,依其行為而為婆羅門。(經隼六五o)
  依其行為而為農夫,依其行為而為工人
  依其行為而為商人,依其行為而為奴僕。(經集六五一)
  依其行為而為盜賊,依其行為而為武士
  依其行為而為祭官,依其行為而為帝王。(經集六五二)

  故不論任何階級、職業的人,只要凈其心而來,皆容許進入佛教教團之中。婆羅門武士王族階級的人固有多人進入數團自不用說,就是以屠殺魚獵等為業的下賤的首陀族,亦有人進入教團,妓女與極惡的盜賊,亦都信仰佛教。正如印度大河之水流入大海時,其水失去原河之名,而皆被稱為一味之海水,任何階級、職業的人,一旦進入佛門,即捨棄以前的四姓階級名,而同為佛教的團員(注一0)。不問其出身之階級與職業,乃依其出家後之年數與修行證果之優劣,而定其序列。
  此點與婆羅門教之嚴密區別階級,吠陀之學習與祭祀等,亦只限於上三階級始容許,下賤的奴隸階級則視同牛馬,嚴禁他們聽聞教授吠陀聖典,自不用說,甚至亦不容許與之通婚、交際、共餐等作法,完全不同。佛教將所有的人(包括其他動物)一視同仁,把佛陀的福音傳給所有的人祈願使一切的人和平幸福,所以為使任何人皆能得知其教法,不用古來婆羅門所用的古代難懂之吠陀語與梵語說教,而以一般民眾日常使用的通俗語說教。
  婆羅門出身的四兄弟比丘,曾向釋尊請求說:「如此稀有尊貴教法,以不合文法的下流的俗語述說,是會冒瀆佛教的,所以佛的教法,今後請以合於文法優美梵語述說。」但佛陀堅決命令說:將佛教以僅有一部分知識階級懂的梵語解說,是絕對不可以的,佛教必須以各地方民眾的日常用語傳述方可(注一一)。所以釋尊本身自不用說,由佛弟子們,或於佛滅後,佛教皆以其所地方民眾俗語傳教,乃成為習慣今日傳於南方的巴利語,並非佛陀本身的語言,而是後世佛教傳至西印度,受到此地方語言之影響而形成的語言——巴利語(注一二)。釋尊本身的說法,似乎以當時恆河中流地方流行的古代摩揭陀語說法,但此種語言今已不存。
  由原始佛教至部派佛教佛教分為十八部或二十部之多的部派,而流行於印度內外諸地域之際,其聖典似乎亦以各地方當地之俗語流傳。印度是廣大的區域,大致可分東印度、中印度、西北印度、西印度、西南印度之四或五個區域(注一三)。細分之,則似乎有更多種類之日常語,因此佛教經典之用語,可能亦隨其流通之地域而有幾種語言,但現存的只有二三部派的經典(注一四)。然而皆為不同言語經典。又由傳說來看,部派的經典皆以各別的用語書寫(注一五)。佛教傳至外國時,通常皆被翻譯成外國語。從印度諸語譯為中央亞細亞諸語,更由這些經典直接間接地被翻譯為漢文,而形成今日龐大的漢譯大藏經,且可推定古時代所譯的部派佛教的原始聖典,大多其原語為印度俗語
  總之,佛教自發足以來,繼續無視於印度民族固有的階級制度這就佛教理性知識階級所歡迎,也被下層階級所信奉,被所有民眾支持的理由。因此,由古代的刻文可知,從西元前三世紀時代至後二三世紀時代,由民眾捐獻給寺院與教團的土地建物,最多是對佛教捐獻的,其次是耆那教與邪命派。耆那教如反對婆羅門教而無視階級制度,故與佛教同樣地得到一般的支持。然而其教法沒有佛教那麼合理,其態度亦沒有佛教那樣的徹底。不過,由於佛教無視印度民眾傳統風習,所以即使表面上得到民眾的支持,但仍不至於改變民眾風俗習慣,且因古來傳統婆羅門教之復活,與佛教勢力之衰微,以致逐漸失去民眾佛教信仰
  耆那教後來與印度民眾風俗習慣妥協,與此相反,佛教至終仍不改變四姓平等人格主義之立場,此為佛教不容於印度本土,而由印度滅亡的原因之一,但以佛教而言,與其像墮落的左道密教混合於民眾信仰,而消失於印度思想之中,不如將其特質的旗幟確立至最後,縱使招致滅亡的運命,亦可自豪為光榮的滅亡。但是,印度佛教卻進展為世界佛教

  (三)傳統與改革
  佛陀原來似乎未必有樹立新宗教想法,只是當時的宗教哲學充滿著不合理,亦缺乏倫理性,且大多為不完全的,而佛陀自己發現了具有合理性倫理性的完善之道,因此不過是被欲以此殊勝教法,指導救濟世人願望所驅使罷了。佛陀的意思,似乎在於繼承往古賢明的婆羅門們的理想意志,並將其優良的遺風振興於世。因為當時的婆羅門們,不但思想不完全,行為亦充滿貪欲與瞋恚而十分墮落,已失去往昔之婆羅門作為世人理想指導者的風格與態度,故自認為自己才是繼承往昔的真正婆羅門理想而予以復活者。關於往昔的婆羅門今日婆羅門之不同處,作了如下的敘述。

  往昔之仙人苦行者們,能自調御。

  彼等捨五欲,行自己之真義。(經集二八四)

  彼婆羅門無有家畜,亦不黃金、財榖。

  以讀誦聖典為財榖;守護梵(理想)庫藏。(經集二八五)

  四十八年間,彼等獨身精進修行

  如是往昔諸婆羅門,遍求理論與實踐。(經集二八九)

  諸婆羅門不與他族婚,彼等亦不買妻。

  互相親愛交往,樂與愛妻共住。(經集二九0)

  不姦淫與守戒律正直柔軟苦行努力

  柔和不殺害與忍辱,是彼等婆羅門所贊說。(經集二九二)

  手足優美身體極大,容色秀麗有名聲

  諸婆羅門正行事,熱心行善止惡。

  只要彼等生存於世,世人當得幸福。(經集二九八)

  隨世事遷移,彼等婆羅門

  見世間歡樂,心為之迷惑。

  國王之榮華壯麗,與嚴飾之諸婦人、(經集二九九)

  系於良馬之有五彩刺綉之美麗車駕、

  縱橫區劃而門庭之配置完美之宏壯邸宅、(經集三00)

  以及擁有許多牛群與麗人佳人等之

  世俗人所有之廣大財富

  彼等婆羅門思考欲得之。(經集三0一)

  於是彼等新作聖典,其次前往國王處言:

  「獻供吧!汝有眾多財富,獻供吧!.汝有眾多錢財

  如此,汝於來世亦多財榖。](經集三0二)

  於是四軍之主之國王,為婆羅門所勸說,

  舉行獻馬祭、獻人祭、擲棒祭、

  蘇摩祭與一切之祭禮等,

  如是眾多之獻供祭,布施財富婆羅門。(經集三0三)其時,彼等得財寶愛樂貯藏此財寶

  彼等以陷於欲,日益增長渴愛……。(經集三0六)

  往昔唯有欲求,食不足,與老之三病。

  以殺害家畜類故,今起病患九十八。(經集三一一)

  如斯正法毀失時,奴隸族與庶民族相反目,

  武士王族亦互起紛爭,妻則輕視丈夫。(經集三一四)

  武士王族、婆羅門族,及被階級制度保護之其他人,

  不重視各自之血統,以至被感官之欲所左右。(經集三一五) 

  然後屢述及真正的婆羅門該如何。如前所引用,此時所謂的婆羅門,並非依出身與階級的婆羅門族,而是具有合理性倫理性的賢人聖者才是真正的婆羅門

  一如從母胎生下

  被稱為「稱呼為友者」,彼實為有所得者,

  無一物而無取著者,我稱彼為婆羅門。(經集六二0)

  已斷一切結,超著離系縛,

  無所懼怖者,我稱彼為婆羅門。(經集六二一)

  如水不著於蓮葉,如芥子止於錐尖,

  不染著於貪欲者,我稱彼為婆羅門。(經集六二五)

  有甚深智慧之賢者,通曉於道非道者,

  到達最上目的者,我稱彼為婆羅門。(經集六二七)

  對於恐懼、戰慄,或強烈對抗之一切生類,

  收起笞杖;不殺不害彼等者,我稱彼為婆羅門。(經集六二九)

  不粗暴,唯說有益真實語,

  不觸怒任何人者,我稱彼為婆羅門。(經集六三二)

  於比世捨棄善惡與怒,超越執著

  無憂愁,離塵垢清凈者,我稱彼為婆羅門。(經集六三六)

  如凈月無黑雲,澄清而無污濁者,

  滅盡一切生存之喜悅者,我稱彼為婆羅門。(經集六三七)

  捨棄樂與不樂,清涼而無依著,

  戰勝一切世界之勇者,我稱彼為婆羅門。(經集六四二)

  前(過去)後(未來)與中間,

  無所有一物,無一物而無有取著者,

  我稱彼為婆羅門(注一六)。(經集六四五)

  苦行努力、修習梵行、禁制戒律與調御智慧

  依此而為婆羅門,是謂最上婆羅門。(經集六五五)

  佛陀對於古來之傳統說,若其為合於合理性倫理性者,則徹底尊重,且更予以助長。如採用以前就有的業報思想修行解脫思想即是其一例。唯不論是業報思想抑或是禪定思想,並不以此為最上者,而將業報思想作為入緣起說的預備思想予以認同,禪定思想則是作為獲得或活用正確智慧手段,而加以採用。如前頁最後引用的偈(韻文)中見有苦行(tapas)一語,在佛教,這並非如字義那樣的苦行,而是專心努力之意,又梵行(brahma-caviya)一語,亦非婆羅門梵行,乃作為佛教修行之意而用。像這樣,在外教已經採用的思想與用語,佛教亦採用,而將之轉用為佛教意義,改為合理性倫理性者為數不少。
  然而,若與佛教思想矛盾的不合理、不倫理性的思想,則即使是傳統性的,佛教亦徹底予以排斥。此事就被視為梵書時代以來的婆羅門之三大綱領——吠陀天啟主義、祭祀萬能主義、婆羅門至上主義來看,對於婆羅門以吠陀聖典為色對之真理而承認其權威;認為依祭祀祈禱能自由地左右社會人生命運;認為婆羅門族生來就是社會的最高者,是人類世界的神等這些事,佛教絕對不承認其真理性。因此,佛教婆羅門大為嫌惡,這就佛教印度土地消聲匿跡的一大原因。與此有關連的,即是佛陀否定了婆羅門作為最高神信仰梵天之存在(注一七),也是佛教招致彼等反感的原因
  從純粹理論上的立場,佛陀雖如上述否定梵天自在天等最高神的存在,然在通俗的意義上,佛陀也說梵天的存在。如佛陀開悟梵天現於其前,懇求佛陀應將其教法為世人說,救濟世間之事即是其例。要之,即使嚴密地說乃為不合理的事,亦由世俗的立場予以承認而說的情形不少。因為這終究是引導世人方法之故。僅管如此,對佛陀而言,常以「法與義之饒益」為其標准,故被佛教所採用者,必須是有理性倫理性(法之饒益),且對世間之進步發展有用(義之饒益)者方可。不合於此種標准者,僅管具有如何古老的傳統,亦必被否定、排斥。
  如雨期三個月之安居制度,每半月一次,作為教團肅清行事之布薩作法,是採用當時外教施行的風習,而將之改善為佛教化的。佛教在家信徒五戒與八齋戒,可說是以同樣的方法完成的。此外,亦有將古來僅作為習慣而無意義地進行之事,賦予新意義,而重新勸其實踐之情事。在長阿含之六方禮經中所說教法即是其適當的例子(注一八)。
  此經說,佛陀在王舍城的外林精舍時,此城富豪年輕主人,每朝早起至郊外,濡衣濕髪,合掌禮拜東方、南方、西方、北方、下方.上方六方。這成為此人每日之日課。剛好釋尊於托缽途中,經過其處而看見此情景,乃問他為何以這種模樣禮拜六方的原故
  年輕富豪回答說:是自己的父親臨終遺言,命他於其死後每朝禮拜六方,所以僅遵從其命令而禮拜,至於為何禮拜的理由則不知道。佛陀以為只是無意義禮拜六方並無效果,要禮拜六方應有其理由根據,依此禮拜六方始有效果,因而說明了其理由根據。
  佛陀說,東方意味父母,南方意味師長,西方意味妻子,北方意味朋友,下方意味僕婢,上方意味沙門婆羅門等之宗教家。六方之每一方,各意味著與吾人之日常有密切關系的周圍之人們,故應祈願與這些周圍之人關系,交往融洽、相互親和敬愛、所有的人都能和平幸福生活,而禮拜六方。六方之人,互相對於對方都有應盡的義務。例如就東方的父母而言,子女父母五種義務父母子女亦有五種義務子女父母五種義務就是:好好侍奉父母;熱心祖業,不絕家嗣,固守父母遺產,隨從父母慈善施與他人之事。又父母子女五種義務就是:憐愛子女,令子女惡行善,令子女習得學問技術,使子女有適當的婚嫁,於適當時期家產於子,使其繼承戶長。
  對於師長妻子朋友、僕婢、宗教家,同樣相互有五種義務。這雖是極為平常義務,但都是一些今日之吾人亦可照樣依用之適切穩當義務,於此可見佛陀教法之合理性與普遍妥當性。

  (四)佛教世界性、普遍性
  如上述之佛陀的立場,系基於普通化的人性之立場,所以是超越印度這種地域的階級性與社會性之限制的,亦超越所謂二千五百年前的時代的古代性與幼稚性。因此佛陀的說法有經常不變的新鮮之處,而具有成為人類永遠之燈火的光輝。這形成佛教世界性、普遍性,此種新鮮度在基督教的福音書中亦同樣可見。由此點來說,佛教基督教的聖典,是與人類同樣具有永恆生命的,但若論其合理性與批判性,則佛教遠較基督教優異。雖然其見解因人而異,但至少以客觀性來看,作為在合理主義化的今後世界之理性宗教理想佛教所佔的地位理應被判以很高的評價
  佛教有其合理性、批判性,故遠離一切偏見。只要是合於法與義,任何思想亦予以採用而不躊躇,又任何事物亦遵從「法與義之饒益」的標准,而加以改善。不論是個人或民族、國家在這理性、批判性的精神之下前進時,自覺自己的長處為長處而善加活用,見他人的長處,則自我觀察反省,捨棄自己的缺點採用他人的優點,一步一步提升自己。這就是人文主義正確態度。引導西洋近世文明之文藝復興,橫溢著此種精神,而在形成日本文化之精華的飛鳥時代、奈良時代平安初期時代,亦可見此種批判性的文化主義。
  釋尊的佛教,在印度文化史上,是唯一理想的人文主義。因此,在印度宗教文化之中,為印度人以外的人們所信奉,且於印度以外的其他民族之間進展者,除佛教以外無他。信奉佛教印度統治者們,不論是阿育王、彌蘭陀王或迦膩色迦王,都是站在合理的、倫理的批判主義立場者。他們是繼承原始佛教的特質者,因佛教此種優秀的性格之故,他們才信奉佛教阿育王佛教單以「法」之名稱稱呼,且不以此作為屬於所謂佛教的一宗教之所有,乃作為是世界上所有的人們,不問其所信奉的宗教如何,只要是人,則做人所應遂守者,而將「法之實踐」宣傳、獎勵於全世界,乃是將佛陀教法之特質認為是人類理想之故阿育王認為理想的具體條項,可由其發布之種種法勒文得知之。這對今日的吾人來說,亦足以作為日常生活的指針,同時,與原始佛教的立場完全一致(注一九)。這是顯示佛教寬容性、開放性與和平主義的,而這些性格皆由佛教的批判性、人文性、普遍性所引導出來的,要之、其基礎系置於佛教的無我說
  原始佛教的特質,在戒律——收集佛教出家教團之生話規定——之中,亦可見之。例如,於罰則的規定、罪的判定法、爭議的解決法中,雖有從今日的一般法律來看,亦可作為參考的含有合理性倫理性、批判性者,但出家教團是稱為出家人的別世界團體這對今日之一般人,並無多大關系,故關於此擬不涉及。
  此外,被視為世界性文學的本生譚文學中,亦有可列舉為原始佛教之持徵者,但這是應該個別處理的大問題,因版面關系,亦未涉及。

 注釋

注一:例如於長部八、迦葉師子吼經、大義釋(南傳四二、一二九頁以下)等所述的外學之說。
注二:麻奴法典第五章四——三七節等。
注三:參照麻奴法典第四章三八——九一節。
注四:麻奴法典第二章五二節。
注五:參照大義釋八九頁(南傳四二、一三一頁)。錯誤沙門婆羅門們以為模仿象 、馬、牛、雞、烏鴉鬼神即是清凈可得解脫。立誓模仿象者,仿象的走法、站法、坐法、卧法、大小便之法,以及其他一切象所作之事,過其一生。可知其他禁誓者,亦是同樣的情形
注六:經集第二品第二、臭穢經。舉其一例:殺生物、毆打、切斷、繩縛、盜取、妄語、欺瞞,且詐欺,習誦邪曲,親近他人妻,是為臭穢,實非肉食所使然(經集二四二)粗暴冷酷而造謠中傷,背叛朋友,無悲愍而傲慢,又吝嗇不施於人,是為臭穢,實非肉食所使然。(經集二四四)
注七:參照雜阿含卷四四(一八五經)、中部七、布喻經等。又長老尼偈對於河水能清洗罪垢的婆羅門迷信,有如下的偈頌:
(若河水可凈罪垢)則蛙、龜、龍、鱷,及其他水行動物,豈非皆可生於天耶?(二四一) 
若這些河能運走你曾作的罪惡,亦能運走你的福善,則你將成為無福善之人。(二四三)
注八:例如巴利律藏大品第六、葯犍度之中,列舉當疇所有的藥名,又應病敘述其藥方與治療法。
注九:參照巴利律藏犍度部大品受戒篇三九。記載曾有以接受治療五種難病為目的而入教團,病癒則還俗而離去教團者。
注一o:增一阿含卷二一(二九、九)雲:諸有四姓,剃除鬚髪,以信堅固出家學道者,彼當滅本名字,自稱釋迦弟子。同樣,在以海之八德喻佛教教團之八德之中,敘述如諸河水成為海水即同一味,諸姓出家亦同稱釋子一事的經典,為數不少。如中阿含三七,瞻波經;巴利增支部八、二0、自說經五;其他律藏等。
注一一:參照巴利律藏小品五、雜事犍度。五分律卷二六、四分律卷五二、十誦律卷三八等。
注一二:在古來南方佛教傳統說,認為巴利語即是佛陀日常說法所用的摩揭陀語,其實是此古代之摩揭陀語移至西印度,而變成近於西印度郁禪尼(ujjenī)地方日常語的,就是巴利語。因此其中尚留有幾分來自摩揭陀語之影響。詳細請參照水野弘元著的[巴利語文法]。
注一三:此事亦可由印度地方殘存的阿育王法勅文之言語,被大別為東方群、西北方群、西方群、西南方群等而推知之。今日印度雅利安語,亦可地域性的大別為幾種。
注一四:現存印度語的部派佛教聖典,有巴利語的南方上座部聖典,梵語的說一切有部聖典,佛教梵語(俗語梵語)的大眾都中之說出世部的佛傳大事,以及所屬部派不明的俗語法句經。
注一五:根據西藏所傳,十八部中之代表者有四派,各以不同的言語傳其聖典。即上座部以毘舍荼語,正量部以阿巴甫蘭舍語、大眾部以不成文法梵語流傳。由現存經典來看,此說大體是正確的。
注一六:以上經集六二0———六四五乃與巴利法句經三九六——四二一偈同。
注一七:在長部一三、三明經;長阿含二六、三明經中,有佛陀與姿羅門青年問答,而使青年招認:當時的婆羅門,或其師們,甚至七代前之祖先們,皆無一人實際見過梵天者,亦無聽聞見過梵天者,並將祈拜這種實際上未曾見聞梵天之不合理,以恰如一個青年,熱戀上不知住於何處、不知其姓名、家世,甚或容貌、身材的美人一樣不合理等等的許多譬喻,加以述說。  因此,古老的傳統,若非不合理,而有利於世間者,佛教有時把它加以活用。這不僅是對業報說、修行解脫說之教理方面如此,對於教團的戒律規則,亦是一樣的。
注一八:如長阿含一六、善生經;中阿含一三五、屍迦羅越六方禮經;巴利長部三一、教誡屍迦羅經等。此外,佛陀常作臨機應變、當意即妙的說法。例如:在山上見燃燒的火,即對比丘們說,世人被貪瞋痴三毒之猛火燃燒;見恆河中有大木漂浮,則對比丘們說,此木不附於兩岸,亦不沈於中流,內部亦不腐朽,則能注於大海而止,與此相同,比丘修行,若無內外之障礙,則必能入涅槃大海止於寂靜。又給孤獨長者媳婦,自毫家世,嫁入之後非常高傲,因而家庭風波不絕。佛陀此女而問她:妻有極惡妻至理想之妻的七種妻子,你願做那一種妻?而讓此女亦想成為一理想之妻。(玉耶女經)
一九阿育王初依從其父祖以來的傳統,信奉婆羅門主義,依賴傳統祭祀祈禱,將殺害動物、人以供奉神之事,視為是當然的事。然痛感由於戰爭,而大量殺戮人畜,將無辜人民陷於塗炭之苦的悲慘,乃歸依佛教,深知殺害生物是很大的罪惡,不僅自我禁止,且對全世界的人,獎勵宣傳愛護人畜,並為此建立醫院、鑿井、栽培藥草。又,雖不否定祭祀祈禱,但認為法的祈願祭祀祈禱更對今世來世有莫大的功德,因而以此勸勉世人。所謂法的祈願即是養父母、與親戚親睦和合、尊敬供養宗教家,愛護生類而不殺害,保護孤獨老人子女正當的對待奴隸僕人。又王自身則廢除從來的專制主義,容許人民隨時可自由請願、申訴,決定聞民眾之聲而行政治,並特令官員執行公平無私的政治與裁判,而常願依此使一切人民,一切生類過和平幸福生活。這是在王的勒文中反覆所敘述的。這種態度婆羅門傳統印度,是全然不可見的,這不外是受佛教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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