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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佛教解釋)因果,佛教語。謂因緣和果報,根據佛教輪迴之說,種什麼因,受什麼果;善有善報,惡有惡報。意為會有什麼結果就會有什麼原因。
佛教的因果關系是什麼?“因緣果報”,也可以理解為“因——緣——果”,一粒種子埋進土裡,如果沒有水分養分和陽光照耀的“緣”,也未必能夠開花結果。
這種同時互存和異時互存關系,其實也就是佛教所謂因果的關系。例如種子是因,芽就是果,因為先有種子,然後才有芽的發展,這是異時互存的因果關系。
例如:以老師為主,那麼老師就是因,學生就是果,相反的如以學生為主,那麼學生就是因,老師就是果。這是同時互存的因果關系。這種因果關系,非常錯綜複雜,從這一角度來看,這一因會產生這一果,但是從另一角度來看,這一因會產生另一果。總之通過正面和反面來說明,事實上是沒有一個絕對的因,當然更沒有一個絕對的果。
佛教因果 概述因是能造作、產生一定後果的原因,果就是由一定原因產生的結果。由佛教的緣起論產生了因果理論,因果理論是佛教輪迴解脫理論的基礎,隨著佛教的發展而對因果理論產生了不同的看法。佛教將世間一世因果擴至三世因果即可解釋關於社會中同類不相應現象,將一切串聯其中以使人產生敬畏之心,達到嚮往解脫生死心靈寄託,其極富唯心主義宗教神話色彩,虛無縹緲,超自然力量\現象與實體是不存在的,其中的真實自然奧妙仍有待於科學進一步研究。
因果律指出:種瓜得瓜,種豆得豆。佛教認為任何事物都可能成為因,也可能成為果,沒有絕對的因,也沒有絕對的果。佛教所講的因,有時與緣並用且有一些區分,佛教否認了世間萬物獨立演化交織的因果,而是將所有的因果與業力串聯使客觀世界依附於眾生化現。
狹義的因是指產生結果的直接原因或內在原因,而緣則主要指產生結果的助因或外在的間接條件。
廣義的因也包括緣,因果是對存在和行為的互相關系尤其是前後關系的一種認識,佛教的因果理論是其輪迴解脫理論的基礎,也是其人生現象理論的基礎,佛教中的十二因緣和六因、四緣、五果等說法都屬於佛教因果理論范圍。
1.小乘佛教中的說一切有部關於因果觀念主要是六因、四緣、五果。六因是在分析三世善惡果報的各種條件或作用時提出的,包括能作因、俱有因、同類因、相應因、遍行因和異熟因。四緣是一切有為法產生時的因,是從一般的果的產生角度來進行分析時所作出的對因的分類,包括因緣、等無間緣、所緣緣和增上緣。五果是因緣所生或道力所證之果,包括異熟果、等流果、士用果、增上果和離系果。
2.大乘佛教的中觀派從其理論的“空”觀出發,否定有實在的因果關系,認為因不實在,果也不實在,從而否定了因中有果論和因中無果論,否定有真正的“生”。這也就從根本上否定了事物的因果關系。
3.大乘佛教的瑜伽派從其理論的“識”出發,提出十因、四緣、五果,認為因果關系有一定的實在性,因“識”也不是真實有,故其因果觀念與中觀派也就沒有實質的差別。
探源因是主因;緣是助緣;機:通“積”意;果是結果。
因無緣,則不果,機不投,因不果。
因果,因機緣果之簡稱,時機不到,因緣不生,因不受緣,有緣無份,如此使然。
“機”之源來:木應天地因緣感召,得天之氣,積陽之溫,化地之水,聚土之塵,累積木幾,曲直向上,執著生“機",通天會地,修木高尚,至成機會。
故曰:“不是不報,時候未到,即是如此。”
因果規律因果律:事、物相生相滅。
對於原因和結果的判斷問題,即“此果為何因所結”或“此因會導致何種結果”的問題,它是人類求知思考中的一個基本問題。宇宙因果律其實就是宇宙恆理總變律:“層層事物相生滅”的因果表述。它所指出的:(a)宇宙萬事萬物之間的複雜因果鏈條中的任何一個直接因果環節都是由一事一物構成的。只有兩種可能組合:(1)事因生物果;(2)物因生事果。一物是不能成為另一物的直接原因的,一事也不能成為另一事的直接原因,事因生事果和物因生物果所表達的都只是間接因果關系。這一點有別於所有傳統學說中的因果觀。比如:辯證因果觀、陰陽因果觀、佛教因果觀、實證因果觀等。因為它們都沒有明確地意識到這一宇宙因果規律。至於因果不能同時存在,必須先有因後有果,則與辯證因果觀、實證因果觀、佛教因果觀相同。而與陰陽因果觀不盡相同,因為它認為有同時因果關系的存在,比如 “陰陽生克”、“天人感應”之類。(b)當結果產生之後,其直接原因就消失了。這一點則與所有傳統因果觀都不相同。因為它們所關心的主要是“事因生事果”或“物因生物果”這兩類間接因果關系。目的著重在找尋兩事間或兩物間的因果連結。但“事物滅生”因果律卻認為要弄清楚任何間接的因果連結關系,就必須先把區間內每一個直接因果鏈節弄清楚。這樣就為求解一般的間接因果問題指出了正確的著眼點。(c)關於內因與外果及外因與內果的問題,本律是一種立體的表達。而所有傳統因果觀都是線性表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