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永信
一、案由
宗教活動場所的內外環境、秩序對宗教的傳承、弘揚都起著重要作用。宗教活動場所是宗教教職人員(出家僧尼、道士)賴以生活和修行的家,是信徒表達自己宗教感情的地方,本應清凈和諧。根據1982年3月頒布的《關於我國社會主義時期宗教問題的基本觀點和基本政策》第六條:「一切宗教活動場所,都在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行政領導之下,由宗教組織和宗教職業人員負責管理。」中共中央辦公廳廳字《1996》38號文件明確指出:堅決糾正侵犯佛道教寺觀合法權益的現象,切實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教育僧道人員遵紀守法,不得以任何方式參與「股份制」、「外商投資」、「租賃承包」寺觀的活動。同樣,僧道人員管理的寺觀,教外人士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參與『股份制』、『外商投資』、『租賃承包』寺觀的活動。」以上政策和文件的頒布,維護了宗教界人士的合法權益,受到了宗教界人士的一致擁護。
但目前國內部分寺廟被承包或轉讓給社會人,依靠門票或香火獲利或進行一系列諸如抽簽、算命、誘導遊客燒高香等活動獲利,甚至一些人假冒僧人從事佛事活動以謀取利益,這些現象不僅僅是對宗教信仰的極大不尊重,更是傷害了信教群眾的感情。這一問題亟待解決,否則佛道教未來令人堪憂。建議國家有關部門依法加強寺院等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杜絕寺廟承包轉讓,維護宗教界合法權益。
二、案據
根據調查,國內寺院被承包現象嚴重,河南並非旅遊大省,寺院承包轉讓現象並不普遍,但這種情況也在個別縣市時有發生。主要原因是宗教政策沒有得到完全落實,各方面利益紛爭嚴重,宗教活動場所沒有完全交給宗教教職人員管理使用。以河南省為例,舉其典型進行分析:
(一)登封市少林寺景區十方禪院:該院落位於少林寺對面,與少林寺僅一溪之隔。歷史上是作為十方僧眾前來少林寺掛單住宿之地,後被毀。改革開放以來,由鄭州市鹽業局和登封市商業局聯合從1993年開始承包重建該院,在裡麵塑羅漢,造佛像,並雇請了一批社會閑雜人員,白天穿著僧衣上班從事抽簽、算卦等封建迷信活動,晚上下班回家,利用少林寺遊客大肆牟利,嚴重侵害了遊客利益,並傷害了少林寺僧眾的感情。
(二)嵩山風景區永泰寺:該寺院與少林寺相鄰。歷史上是佛教禪宗傳入中原後營建的第一座尼眾寺院,也是我國現存始建年代最早的尼僧佛寺,地位極其重要。然而目前該寺院卻被承包給私人老闆經營,經營權30年。裡面的工作人員同樣白天著僧服上班,晚上下班回家,冒充僧人行騙。
(三)魯山中原大佛:位於平頂山魯山境內天瑞集團旅遊發展有限公司下轄的天瑞大佛文化聖地內,於2008年9月建成開光。該大佛屬於天瑞集團旅遊發展有限公司的主打「產品」,投資12億元人民幣,並在此基礎上成立了「中原大佛基金會」用以募集大佛基金。同時,以世界第一佛,第一鍾,佛泉寺等為噱頭讓遊客捐獻香火錢,大肆獲利。
以上幾座寺院有歷史上存在的名剎,也有新建的寺院,但無一不是被人承包與購買用作旅遊開發或者是開展非法宗教活動而大肆斂財。
長期以來,由於立法上的局限性,傳統宗教財產權屬不明確,僧俗之間、宗教組織內部圍繞宗教財產的利益之爭普遍存在;個人侵吞宗教財產,將其據為己有的現象也時有發生;個別組織或個人利用手中的權利不遵守法律法規,隨意轉讓寺廟財產,以致寺廟動產、不動產,包括無形資產被侵權的現象,在市場化的浪潮中更呈愈演愈烈之勢;新建的一些寺院過多強調其旅遊功能,成為旅遊開發者手中用以賺錢的工具,嚴重侵害了宗教的庄嚴性、純潔性。由於沒有統一制度規范和針對性的法律法規支持,政府監管、教界與信眾監督、宗教組織內部的自我約束就不能真正落實,宗教組織的維權或侵權救助也就難以甚至無以落實。
三、建議
(一)建議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相關政策法規,進一步明確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財產權的歸屬。由於歷史原因,有些佛道教場所由於找不到原始資料,而被有關單位長期佔用、租賃承包。對於歷史上曾是寺觀及打著佛道教旗號新建的寺觀,不具備登記開放條件的,交宗教團體管理。對登記開放,且又有宗教活動的寺廟明確由宗教教職人員對宗教活動場所進行管理;嚴厲打擊侵害宗教活動場所利益的個人或單位,並採取一定的懲罰措施,切實維護好宗教界的合法權益;
(二)建議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相關政策法規,確立宗教活動場所法人地位的相關制度。宗教活動場所法人地位的明確,是從根本上解決好目前宗教活動場所被社會人侵害的有效方法;
(三)建議保持寺院在旅遊景區中的獨立性,寺院的講解由教職人員或信仰虔誠、品德高尚的信徒擔任,這既可以讓遊客真正認識宗教,又可以杜絕封建迷信;我國目前有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天主教、基督教五大宗教,各教的宗教活動場所在廣大信教群眾心目中都是神聖高潔之地,心靈依歸之家園。我們國家實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信教者與不信教者在公民權利與人格上是平等的,所以作為占我國人口多數的不信教者,更應該尊重和保護信教者的合法權益。從社會層面上徹底杜絕利用宗教、破壞宗教和諧的事情發生,還宗教以神聖性與純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