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永信
案 由
在改革和完善宗教法律監督體制、促進宗教事業發展、推動和諧社會建設過程中,傳統宗教發展因應社會需求提升面臨許多新機遇,也凸現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新建寺觀教堂亂改亂建缺少規范管理;多元利益主體介入景區宗教場所引發教俗矛盾;宗教活動場所現行一攬子屬地管理,制約了傳統宗教應對海外宗教挑戰、樹立中國宗教形象、在中國文化走出去戰略中發揮更大作用的空間和潛力。建議在全國人大審定完善有關政策法規,由國家宗教局科學統籌管理宗教活動場所,對全國宗教活動場所實行分層登記管理、統籌規劃。
案 據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恢復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一批原有的寺觀教堂得到恢復開放,而且新建了一批寺觀教堂,宗教教職人員和信徒過上了正常的宗教生活,宗教界有了合法權益。尤其是2005年以來,國務院頒布了《宗教事務條例》這個我國第一部關於宗教的法規,真正使宗教事務走上了依法管理的軌道,使宗教界的合法權益真正得到依法保護。但是,仍然存在著不少還沒有解決的新情況新問題,也就是說,《宗教事務條例》貫徹執行中難以操作的問題。這就是:
第一,原有的寺觀教堂恢復開放後亂改亂建和新建亂建寺觀教堂,由於缺乏資金和沒有統一規定,在維護維修改擴建、新建中沒有依據各宗教特點和軌制,即使同一宗教也存在著大小規模建築軌制不一、湊湊合合只管開展活動的問題,有損宗教文化形象和政府形象。
第二,宗教活動場所作為社會機構沒有法律定性;有民主管理委員會組織,但沒有明確負責的法人;沒有明確佔有土地和新建宗教活動場所佔用土地的性質,沒有根據各宗教情況明確佔地規模、建築設施規模、教職人員規模等,因此,各地在旅遊景區開發、城市改造拆遷、門票收入,以及宗教活動場所改擴建和新建等方面矛盾和困難重重,侵害宗教界合法權益的事普遍存在,引發社會不穩定。
第三,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實施後,明確了設立宗教活動場所要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局或設區的市宗教局審批的許可權,但設立依據和條件比較粗,掌握困難。加上省、市、縣宗教事務部門機構和人員力量不足,執法手段不強,社會有關方面以開發旅遊經濟為名或個人謀取利益亂建、濫建寺廟時有發生,不斷出現糾紛。
第四,目前我國各宗教、各宗教活動場所基本上是按行政區域屬地管理,不分佔地規模和建築規模大小,不分教職人員多少,不分歷史悠久與否,都是由縣級甚至鄉級政府管理,在執行宗教法規政策中存在不少問題,不會管、不敢管、亂管、管亂的情況多有出現。這樣,不利於宗教和諧、宗教與社會和諧。
建 議
1、建議依據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盡快制定《實施細則》、國家部門規章或地方政府規章。從法律名詞解釋到各種辦事法定程序和法定文書文本,進一步明細化、具體化;把宗教活動場所用地性質、佔地規模、房產性質、改擴建或新建的建築風格規模規制,教職人員定編定員,場所的法人主體地位,旅遊景區開發的責任義務和與宗教活動場所的關係,城市拆遷涉及宗教活動場所的政策,門票收入,等等,宜明確在《實施細則》里的就進入實施細則,宜國家相關部門聯合明確政策的明確政策。總之,把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納入更加法制化、規范化、制度化、政策化、程序化的軌道。
2、對宗教活動場所實施管理體制改革。改革現有宗教活動場所縣、鄉管理體制現狀,像其他行業一樣,按場所佔地大小、建築規模大小、教職人員多少、在本場所過宗教生活的信徒多少,以及歷史文脈區別等基本狀況,制定詳細等級標準,實行國家、省、市、縣四級分別直接管理,或省、市、縣三級分別直接管理。同時,明確場所登記、法人和教職人員備案、財產歸屬等,變成上抓大、下抓小分級管理格局。這樣,有利於落實宗教法規政策,有利於促進場所自身管理上水平、上台階,有利於宗教自身對外宗教文化交流,落實中央關於發揮民間外交作用,服務外交大局,同時,有利於提高和擴大我國宗教在國際上的地位和影響。
3、加強省、市、縣三級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執法力量。建議省、市、縣三級宗教工作部門建立執法專門機構,形成滿足執法需要的專門隊伍,劃分職權責任,對非法宗教活動和侵害宗教界合法權益的單位或個人依法處理。這樣,才能使宗教事務的管理真正走上依法管理的軌道。
4、明確理順宗教活動場所與文化、文物、旅遊、林業、土地、水利等政府部門的關係。既要分別執法,又不要相互「打架」,還要避免辦事扯皮或爭吃「唐僧肉」亂爭亂占宗教資源的問題。堅決制止「宗教搭台、經濟唱戲」和利用寺廟招商引資開發旅遊,堅決制止利用宗教搞什麼商業中心、文化中心、文化廣場、廟會經濟等。這些都是與黨和政府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格格不入的,也是宗教界不歡迎的,也已受到國外宗教界的指責。
綜上所述,科學統籌管理宗教活動場所,推動和諧社會建設很重要,需要法律的、政策的綜合手段和途徑解決問題,把中央關於宗教工作的方針、法規政策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