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信法師:關於全國宗教活動場所實行分層登記管理的建議

關於全國宗教活動場所實行分層登記管理的建議

釋永信 

 

    在改革和完善宗教法律監督體制、促進宗教事業發展、推動和諧社會建設過程中傳統宗教發展因應社會需求提升面臨許多新機遇,也凸現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新建寺觀教堂亂改亂建缺少規范管理;多元利益主體介入景區宗教場所引發教俗矛盾宗教活動場所現行一攬子屬地管理,制約了傳統宗教應對海外宗教挑戰、樹立中國宗教形象、在中國文化走出去戰略中發揮更大作用的空間和潛力。建議在全國人大審定完善有關政策法規,由國家宗教科學統籌管理宗教活動場所,對全國宗教活動場所實行分層登記管理、統籌規劃。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恢復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一批原有的寺觀教堂得到恢復開放,而且新建了一批寺觀教堂,宗教教職人員信徒過上了正常的宗教生活宗教界有了合法權益。尤其是2005年以來,國務院頒布了《宗教事務條例》這個我國第一部關於宗教的法規,真正使宗教事務走上了依法管理的軌道,使宗教界的合法權益真正得到依法保護。但是,仍然存在著不少還沒有解決的新情況新問題,也就是說,《宗教事務條例》貫徹執行中難以操作的問題。這就是:

    第一,原有的寺觀教堂恢復開放後亂改亂建和新建亂建寺觀教堂,由於缺乏資金和沒有統一規定,在維護維修改擴建、新建中沒有依據各宗教特點和軌制,即使同一宗教也存在著大小規模建築軌制不一、湊湊合合只管開展活動的問題,有損宗教文化形象和政府形象

    第二,宗教活動場所作社會機構沒有法律定性;有民主管理委員會組織,但沒有明確負責的法人;沒有明確佔有土地和新建宗教活動場所佔用土地的性質,沒有根據各宗教情況明確佔地規模、建築設施規模、教職人員規模等,因此,各地在旅遊景區開發、城市改造拆遷、門票收入,以及宗教活動場所改擴建和新建等方面矛盾困難重重,侵害宗教界合法權益的事普遍存在,引發社會穩定

    第三,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實施後,明確了設立宗教活動場所要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局或設區的市宗教局審批的許可權,但設立依據和條件比較粗,掌握困難。加上省、市、縣宗教事務部門機構和人員力量不足,執法手段不強,社會有關方面以開發旅遊經濟為名或個人謀取利益亂建、濫建寺廟時有發生,不斷出現糾紛。

    第四,目前我國各宗教、各宗教活動場所基本上是按行政區域屬地管理,不分佔地規模和建築規模大小,不分教職人員多少,不分歷史悠久與否,都是由縣級甚至鄉級政府管理,在執行宗教法規政策中存在不少問題,不會管、不敢管、亂管、管亂的情況多有出現。這樣,不利於宗教和諧宗教社會和諧

 

    1、建議依據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盡快制定《實施細則》、國家部門規章或地方政府規章。從法律名詞解釋到各種辦事法定程序和法定文書文本,進一步明細化、具體化;把宗教活動場所用地性質、佔地規模、房產性質、改擴建或新建的建築風格規模規制,教職人員定編定員,場所的法人主體地位,旅遊景區開發的責任義務和與宗教活動場所的關係城市拆遷涉及宗教活動場所的政策,門票收入,等等,宜明確在《實施細則》里的就進入實施細則,宜國家相關部門聯合明確政策的明確政策。總之,把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納入更加法制化、規范化、制度化、政策化、程序化的軌道。

    2、對宗教活動場所實施管理體制改革。改革現有宗教活動場所縣、鄉管理體制現狀,像其他行業一樣,按場所佔地大小、建築規模大小、教職人員多少、在本場所過宗教生活信徒多少,以及歷史文脈區別等基本狀況,制定詳細等級標準,實行國家、省、市、縣四級分別直接管理,或省、市、縣三級分別直接管理。同時,明確場所登記、法人和教職人員備案、財產歸屬等,變成上抓大、下抓小分級管理格局。這樣,有利於落實宗教法規政策,有利於促進場所自身管理上水平、上台階,有利於宗教自身對外宗教文化交流,落實中央關於發揮民間外交作用,服務外交大局,同時,有利於提高和擴大我宗教在國際上的地位和影響。

    3、加強省、市、縣三級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執法力量建議省、市、縣三級宗教工作部門建立執法專門機構,形成滿足執法需要的專門隊伍,劃分職權責任,對非法宗教活動和侵害宗教界合法權益的單位或個人依法處理。這樣,才能使宗教事務的管理真正走上依法管理的軌道。

    4、明確理順宗教活動場所與文化、文物、旅遊、林業、土地、水利等政府部門的關係。既要分別執法,又不要相互「打架」,還要避免辦事扯皮或爭吃「唐僧肉」亂爭亂占宗教資源的問題。堅決制止「宗教搭台、經濟唱戲」和利用寺廟招商引資開發旅遊,堅決制止利用宗教搞什麼商業中心、文化中心、文化廣場、廟會經濟等。這些都是與黨和政府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格格不入的,也是宗教界不歡迎的,也已受到國外宗教界的指責。

    綜上所述,科學統籌管理宗教活動場所,推動和諧社會建設很重要,需要法律的、政策的綜合手段和途徑解決問題,把中央關於宗教工作的方針、法規政策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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