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定法師:漫說《雜阿含》(卷三十二)~C 907經的重點雖是在探討歌舞伎樂的過失,實際上是在講「正業」與「正見」。

  907經的重點雖是在探討歌舞伎樂的過失,實際上是在講「正業」與「正見」。何謂正業?在佛教看來,凡是能使人善行善,廣造善業乃至有利於他人的事業,均可稱之為正業;相反,一切使人們趨向邪惡、趨向貪嗔痴、能引得人們產生身心放逸的行業領域,均可以納入「不正業」範疇。除此之外,像屠宰業、挑死屍業(趕屍)、劊子手、武士(戰士)、傳銷、詐騙、令人調笑等行業也可以稱其為不正業。在本經中提到的歌舞戲笑,就是一種不正業,因為這種行業只能增加人們的貪瞋痴之縛,對於個人修為進步並有半點幫助。如果認為從不正業者最後卻能獲得好的死後歸趣,便是一種邪見

  經中記述有位遮羅周羅那羅聚落主來拜見佛陀,白佛言:「瞿曇!我聞古昔歌舞對笑耆年宿士作如是說:若伎兒於大眾歌舞戲笑,作種種伎,令彼大眾歡樂喜笑,以是業緣,身壞命終,生歡喜天。於此,瞿曇法中所說雲何?」這里的「歌舞戲笑」,應該是「伎」(,音樂)與歌舞的結合,也就是一邊唱歌一邊跳舞,而且還做一些古怪的動作,能夠逗引觀眾們捧腹大笑,當為古印度供人們消遣娛樂的一種方式,有些類似於今天的小品或相聲之類,印度自古以來此種行業似乎十分盛行(此外如「緣幢伎師」)。從佛教觀點出發,應該不提倡出家眾學習此道,如《長阿含·善生經》中舉出伎樂有六失,即求歌、求舞、求琴瑟、波內卑、多羅槃、首呵那;而在沙彌戒中的第七條,則明確載有「不歌舞唱伎亦不往觀聽」的條款。在這聚落主的印象中,「歌舞戲笑」的伎樂不僅沒有過錯,反而會有很好果報:如果給觀眾帶來歡聲笑話,死後將上生到歡喜天(印度濕婆神所居之天)。聚落主的理由是「古昔歌舞」們就是對老一輩這么說的,而老一輩又將這些說辭一代代地沿襲下來。

  「且止!莫問此義!」佛陀聚落主的提問不予回答,「如是再三,猶請不已」。佛陀為什麼不予回答?原因是它與佛教教法格格不入。在聚落主的再三請求下,佛陀反問道:「古昔此聚落眾生不離貪欲貪欲縛所縛,不離嗔恚、嗔恚縛所縛,不離愚痴愚痴縛所縛。彼諸伎兒於大眾座中,種種歌舞伎樂嬉戲,令彼眾生歡樂喜笑。聚落主!當其彼人歡喜喜笑者,豈不增長貪、恚、痴縛耶?」在佛陀看來,這些聚落眾生自古以來就是為貪嗔痴三結所縛,從來就無從獲得開心自由幸福生活。這些為痛苦所困的煩憂眾生,在種種歌舞伎樂嬉戲面前,除了博取嘩然大笑之外,還能夠得到什麼呢?這種由歌舞伎樂帶來的所謂的快樂,是極其短暫的,只能說一種精神上的麻醉止痛葯而已。當這些葯效過去之後,聚落眾生們所遭受的將是更加痛苦生活。這些聚落眾生的本意是想通過歌舞戲笑來驅離苦患——事實上他們也的確得到了些許的「快樂」;可是待這些「快樂」過後,卻生起了更多的不快樂,這便是佛陀所說的「增長貪恚痴」。從這里我們可以看出佛陀的高明:上個世紀的相聲給人帶來了很多的快樂,後來小品取代了相聲,可現今小品也開始不那麼紅火了。主流評論說人們的審美情趣得到了空間的提高,這是時代的進步。而在我看來,這卻恰恰是時代的倒退。無論是動聽的歌聲、絢麗的舞姿,還是引人噴飯的相聲小品,它們在博得人們開心愉悅的同時,還能給人們帶來什麼?精神道德的教化嗎——可是事實上我們的道德水準卻出現了嚴重的滑坡(甚至是道德淪喪)。在金錢利益面前道德是那樣的弱不禁風,好似營養不良的春苗似的經不起哪怕是和風細雨般的撫摸。坦率的說,以歌舞小品、相聲、影視劇為代表的「伎樂」,不僅沒有喚醒我們本性的善意,相反地使原來脆弱的善根被一掃而光,成了荒山野嶺,滿目凄涼。在佛陀看來,這些歌舞伎樂,「譬如有人以繩反縛,有人長夜以噁心欲令此人非文饒益,不安不樂,數數以水澆所縛繩,此人被縛豈不轉增急耶?」也就是說,這些伎樂歌舞看似是創傷的撫慰劑,實際上卻是地道的精神鴉片,它們只會增加我們對物慾的貪求與勒索——這就是「慾壑難填」的真實寫照。如果說這些人促誘人們增益三毒的從事歌舞伎樂的人死後竟可以上生於歡喜天,那麼對於淡化物慾、息心修道的梵志沙門們來說,他們死後將投生於何處?因此這是個十分荒唐的謬論。

  最後佛陀給出定論:「若言古昔伎兒能令大眾歡樂喜笑,以是業緣,生歡喜天者,是則邪見!若邪見者,應生二趣,若地獄趣、若畜生趣。」(4.28.)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