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定法師:漫說《中阿含》(卷五十二)~B 二、優婆離經(197)

二、優婆離經(197)

  說法地點瞻波城的蓮池之濱

  加人員:優婆離

  經中大意本經敘述佛陀與優婆離之問答七滅諍之法,以及關於律法是否適當等問題。   

  這部《優婆離經》所講的重點,就是如何正確運用七滅諍法。有關七滅諍法的內容,我們在上篇《周那經》(196)中已有了一些分析。在這里,我結合相關資料(主要參考《中華佛教百科全書》),將七滅諍法再次予以適當闡解。

  我們知道,七滅諍法實際上就是七種止滅僧尼諍訟、化解矛盾糾紛的具體方法。它所針對的主要對象是指那些犯戒的比丘(比丘尼)。所犯之戒,自然有輕重之分。但可以肯定的是對於事關根本的諸條性戒(根本戒條),自然不屬於滅諍法的調解范圍。因為對於違犯性戒者,佛教的一貫做法,就是一句話——「不共住」,似乎並沒有多少商量迴旋的餘地

  而七滅諍法中所謂的「諍」,主要指四種諍,即言諍、覓諍、犯諍、事諍。

  1、言諍:謂由談論法相是非而起之諍論;

  2、覓諍:謂覓尋比丘所犯之罪而起之諍論;

  3、犯諍:謂評議比丘之罪虛實而起的諍論;

  4、事諍,謂關於羯磨之事,評其如法或不如法而起的諍論。

  關於七滅諍法的內容,各種經典記載差異較小,即使南傳經文的記載,與漢譯經典上所載的,也只是因翻譯的不同而略有差異而已,根本要旨是一致的。

  1、現前毗尼,亦稱面前止諍律。對所犯戒律有無、輕重互有諍議時,則直接對當事者訊問、聽取其陳述,始可斷其罪。這里又細分為五種

  (1)人現前,令諍論者現前相對,各陳述諍意而解決之;

  (2)法現前,採用三藏教法加以判決

  (3)毗尼現前,由羯磨作法加以詳決;

  (4)僧現前,使眾僧現前決議;

  (5)界現前,作結界羯磨,於大眾前裁決。

  2、憶念毗尼,即憶止諍律。指於有無罪過有諍議時,令當事者憶念反省有無,若無記憶,則免之。但此唯限於平生為善行,與善知識為友者。

  3、不痴毗尼,即不痴止諍律。若比丘得癲狂等精神疾病而干犯威儀,則不加怪罪。待其病癒後,如行為恢復正常,則由僧團舉行白四羯磨,如經羯磨認可,則其人仍可恢復參與僧團中說戒的資格。

  4、自言毗尼,又稱自發露止諍律。比丘罪過時,令自白之,然後治其罪。

  5、覓罪相毗尼,又稱本言治毗尼、尼止諍律。指犯者不吐實,陳述前後矛盾時,舉示其罪狀,盡形壽令持八法,不得度人,或受人依止等。

  6、多人覓罪相毗尼,又稱多覓毗尼、展轉止諍律。指互相諍論,不易裁決時,集有德僧眾,依多數以表決是非

  7、如草覆地毗尼,即如棄糞掃止諍律。指斗訟者互悟其非,如草伏地,共至心發露,不覆滅,相謝懺悔

  關於此七滅諍立制的因緣,主要有

  1、現前毗尼:因迦留陀夷與六群比丘同在河中沐浴,誤穿六群比丘之衣離去,而被誣為偷盜,故制此法

  2、憶念毗尼:乃因慈地比丘謗知事沓婆犯淫事,為究明其事而制。

  3、不痴毗尼:因難提比丘得癲狂病,多犯眾罪而制。

  4、自言毗尼:系目連以天眼佛說戒會中有比丘犯戒,即以手將之牽出,故佛制此毗尼。

  5、覓罪相毗尼:因象力比丘外道論議時前後相違,於僧中亦然,且狡辯自己所犯輕罪,故佛制此毗尼。

  6、多人語毗尼:為破僧斗諍而制。

  7、如草覆地毗尼:諸比丘共諍,經年多犯諸罪而是非難判,故制此息諍。

  七滅諍法的運用要點,必須要因時因地加以合理運用,否則便會適得其反。因此,在本經之中,尊者優婆離佛陀提出一系列的問題,這些問題主要有

  1、若比丘眾共和合,作異業、說異業者,是如法業、如律業耶?——這里的「業」,是「羯磨」的異譯,即作授戒懺悔事業的一種宣告儀式,由此宣告儀式的宣告文,而成就所作之業。通俗地講,它就是僧團開會處理問題的一種方式,以議決僧事、解決紛爭並處理犯戒事宜。「異業」,是指不符合律制規范的一種羯磨方式

  2、若比丘眾和合,應與面前律(現前毗尼)者而與憶律(憶念毗尼),應與憶律者而與面前律,是如法業、如律業耶?

  3、若比丘眾和合,應與憶律者而與不痴律(不痴止諍律),應與不痴律而與憶律,是如法業、如律業耶?

  4、若比丘眾和合,應與不痴律者而與自發露律(自言治),應與自發露律者而與不痴律,是如法業、如律業耶?

  5、若比丘眾和合,應與君者而責數(作多覓罪,君止諍律),應與責數者而與君,是如法業、如律業耶?

  6、若比丘眾和合,應責數者而下置,應下置者而責數(呵責),是如法業、如律業耶?

  7、若比丘眾和合,應下置者而舉,應舉者而下置(依止,對不受勸誡者,議決命其依止、親近知識),是如法業、如律業耶?

  8、若比丘眾和合,應舉者(檢舉他人犯戒)而擯(擯出僧團),應擯者而舉,是如法業、如律業耶?

  9、若比丘眾和合,應擯者而與憶,應與憶者而擯,是如法業、如律業耶?

  9、若比丘眾和合,應與憶者而從根本治(本至日,即犯僧殘罪者在隔離處分中又犯僧殘罪時,則隔離天數要重新歸零計算),應從根本治者而與憶,是如法業、如律業耶?

  10、若比丘眾和合,應從根本治者而驅出(將行為不當而又影響周圍居家信眾的犯戒僧人,議決驅逐出所居處),應驅出者而從根本治,是如法業、如律業耶?

  11、若比丘眾和合,應驅出者而行不慢(是一種贖罪儀式,犯戒比丘在隔離六夜後,向二十清凈比丘懺悔),應行不慢者而驅出,是如法業、如律業耶?

  12、若比丘眾和合,應行不慢者而治(復歸),應治者而行不慢,是如法業、如律業耶?

  對於優婆離提出的上述十二個問題,佛陀皆回答說:「不也,優婆離!」

  佛陀為什麼否定上述問題,而將它們列為不如法、不如律呢?很顯然,因為上述的處理方法都不正確,運用得不恰當,導致了顛倒的產生,因而導致了不但沒有解決矛盾糾紛,反而使矛盾激化,使僧團變得更加不和合。佛陀觀點是,該怎麼做怎麼做;應該採用哪種方法就得採用哪種方法,絲毫不能馬虎大意;如果採取頭痛醫腳的庸醫做法,反而會弄巧成拙,無益於問題的根本解決。具體而言,這就是佛陀在《周那經》中所講的:「一者應與面前止諍律,二者應與憶止諍律,三者應與不痴止諍律,四者應與自發露止諍律,五者應與君止諍律,六者應與展轉止諍律,七者應與如棄糞掃止諍律。」佛陀進一步說,如果在羯磨時顛倒夢想處置不當,即既不如法也不如律,那麼不光解決不了問題,其實召開羯磨的大眾比丘也要擔當罪責。相反,如果如法業如律業,那麼眾亦無罪。

  佛陀最後對上述七滅諍法正確運用進行了總結,即:

  「應與面前律即面前律,應與憶律即與憶律,應與不痴律即與不痴律,應與自發露律即與自發露律,應與君律即與君律,應責數即責數,應下置即下置,應舉即舉,即憶即憶,應從根本治即從根本治,應驅出即驅出,應行不慢即行不慢,應治即治者。」

  最後說幾句廢話佛教傳入漢地以後,為了適應時勢的發展,陸續制定了一些具有中國特色的寺院管理規范,即清規。其中集大成的規范彙編即是唐代懷海禪師的《百丈清規》,因此現在的老法師都會對「馬祖叢林百丈清規」之說而津津樂道。不過令人吃驚的是清規有時候比戒律更貼近生活,運用起來更便捷、更奏效,可謂得心應手,八面威風。我們現在都將「清規戒律四字當作口頭禪而時常掛於嘴邊,即清規居前,戒律居後,雖然我們口口聲聲說要「以戒為師」——事實上未必真的是「以戒為師」,恐怕用「以清規為師」來形容中國佛教,似乎更為形象貼切。可能很多人並不同意我的觀點,然而若細細忖來,還的確是那麼回事兒。佛教進入新時代以來,提「七滅諍法」的大德法師們似乎為數不多了,大家都在講弘法利生,而僧團自身內部的諍訟積怨縱橫交錯,卻似乎成了公開的秘密。有時候我也很納悶:大家為什麼不多做自我檢討呢?反正錯誤都是人家的,只有我們自己是永遠正確的——恐怕大多數人都會懷如此之想。法師們動不動就教導信徒成佛菩薩,可是他們自己呢?不要說成佛菩薩遙遙無期,即便是想證達預流小果,也是鏡中花、水中月,可望而不可及。「理論高調,實踐低級;心浮氣躁,好高騖遠」,成為我們這個時代絕大多數人的慣病、通病

  印度人自古就喜歡吹噓,而且他們很善於吹噓——甚至連他們的鄉村廁所都是世界最好的印度喜歡窩裡斗,大家都想當老大,誰也不服誰,誰也不買誰的帳。結果呢?把匈奴來了,蒙古人來了,穆斯林來了,法國人來了……甚至連不起眼的英國人,也統治了印度近二百年。我在考察印度史時,發現這個國家甚至從來就沒有過真正意義上的國家統一。究竟是什麼原因導致了印度的徹底殖民地的地位?歸根結底,還是那句老話,叫「家和萬事興」。「家」若不和,「萬事」豈能興旺?恐怕只有雞犬不寧、任人欺凌的份兒!

  佛陀親自製定的「七滅諍法」,是我們保持僧團和合的靈丹妙葯。(09.09.22)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