寬運法師:無上菩提之本──三皈五戒(第二十一~第二十七)

無上菩提之本

   ──三皈五戒(二十一)

  所以說,世間事皆各有因緣屠夫因為供養阿羅漢一飯的功德,便能知七世的事,但終極只能觀見七世,七世後便看不到。因此,第七世後,死墮地獄他無法預見,因而說沒有因果善惡沒有果報的話。阿羅漢神通都有極限,只有佛眼才能觀見無量劫、無量眾生的過去及未來。如《金剛經所說:「須菩提如來悉知悉見,是諸眾生得如是無量福德。」要做到對這世界一切都能悉知悉見,惟有修行佛道,而修行佛道殊不容易,惟有仰仗阿彌陀佛大願力,求生凈土,得彌陀佛授記才能成佛

(乙) 不盜戒

 十善業的次第,是先殺次盜。偷盜是侵犯他人的財產,乖違六度及四攝法,屬於嚴重罪行。世間法中,國家社會亦不容許,列偷盜、搶劫為刑事案。

(1)佛制盜戒因緣

  佛制不偷盜戒,因有弟子名檀尼迦,是陶師之兒子,擅長以泥建屋。其所住之木屋被採薪人坎破而取去木材,檀尼迦唯有以泥再造屋。當檀尼迦以火燒泥屋至赤色時,被佛陀發覺而呵斥,並命諸比丘拆除。檀尼迦無奈,惟有向頻婆娑羅王的門衛說謊,企圖騙取國王木材,藉此再建房屋。雖然國王敬佛,沒有治他的罪,但舉國人民十分憤怒,毀謗僧團之聲四起,佛陀因此制偷盜戒,取未經別人同意之財物價值在五錢或以上,是四根本重的波羅夷罪。

  按當時古印度的國法,偷盜五錢是死罪,故佛制亦以五錢為重罪。那麼,五錢究竟是多少呢?關於這點真難考究,歷代祖師都有不同的說法。據聞,1992年南傳佛教研究出來,大約是一百多港元。

(2)偷盜戒十義

  偷盜之罪,僅次於殺人,更造成以下十種障道因緣,故要制戒禁止。

一業道重

  不是自己的東西,以非法手段偷或是劫,是名為盜,如此行為,障道甚深,不能入道。

二壞禁法

  不論古今世界各國無不制定法例,定殺人、盜劫為重罪,因盜劫能令社會失安寧。是故佛教之道俗,大小乘戒,亦以盜戒為重戒。

三生惱深

  錢財眾生極貪愛的,如有人非理侵奪他的財產,必然十分惱恨。

四損財及命

  眾生賴財以活命,若財被偷盜,即是他們的命。《大智度論》第十三有偈雲:「一切諸眾生衣食以自活,若劫若奪取,即為劫奪命。」

五失所化

  佛法以廣結善緣,度化眾生原則,如侵損他人利益,盜竊他人財物,一切眾生都不願見此人,更不會受他化度。是故欲自度度人,自利利人,首先絕不能殺生及偷盜。

六壞信心

  作了偷盜之事,令原本相信我的人,不再信我,徹底破壞我的人格,及給人信心

七污釋門

  作為佛弟子,因犯了偷盜罪,令惡名流布,人憎嫌我,更穢累釋迦佛教,還有甚麼罪比這更嚴重呢?

八違正行

  受了三皈五戒發願以大慈大悲濟度眾生,但因不小心,犯了盜戒,違背了正行,得了不可悔罪,喪失戒體,是很可惜的。

無上菩提之本

──三皈五戒(二十二)

九失六度

  六度,是布施持戒忍辱精進禪定般若,是大慈大悲菩薩行,以布施為首,既然能慈悲無緣,布施一切眾生,無非欲度化他們,幫助他們,倘若盜竊,便違背六度,故嚴持盜戒實為「防盜」之法。

十乖四攝

  四攝是布施、愛語、利行、同事。是四種攝受眾生方法,第一先布施眾生,令他們信服、受教,但如盜他財物,損他利益,令四攝同亡,前功盡棄。

(3)三類不能盜取之物三寶物、人物、非畜物

(一)盜三寶

  三寶是指佛物、法物、僧物。而三類不與取物中,以盜三寶物罪最重及最難償還。《涅槃經》雲:「造立佛寺,用珠華鬘供養,不問而自取,若有意或無意,皆犯偷蘭罪。若有守護主者,三寶物邊,皆結重罪。」

  三寶物中,亦嚴禁互相混同使用。濫用三寶物,分有四種罪:

(一) 三寶互用:以佛物作法物、僧物,或以法物作佛物、僧物,或以僧物作佛物、法物,得互用罪;

(二) 當分互用:例如施主金錢欲造釋迦像,卻將之用於造彌陀像;又如某物本決定贈予甲寺之僧人,卻將之贈予其他寺之寺僧,得互用罪;

(三) 像寶互用:例如用供養五分法身之物供養形像;又如用供養第一義諦僧之物供養剃髮染衣之僧,得互用罪;

(四) 一一互用:以堂宇等各受用物、田園等各種屬物,香燈等各種供養物,飲食等各種獻納物,若互相濫用,得互用罪。

  《摩訶僧祇律》卷三載:「有比丘摩摩帝想修塔,但無物,而在眾僧中有物。比丘心想,天人所以供僧,都因蒙佛恩,供養佛便是供養眾僧。於是便以僧物修治塔,此摩摩帝得波羅夷。若塔有物,眾僧無物時,比丘又作心想,所謂供養僧,佛亦在其中,於是又以塔物,供養眾僧,這樣也是不對,會得波羅夷。若塔無物而僧有物,或是僧無物而塔有物,可以互相借用,但要向理事人清楚交代,在某時借用,某時當還,更應在僧中讀疏,分明付授,若不讀疏及不還,會得越比尼罪。」

  對於三寶物,若偷盜、轉用、借貸不還都有罪,罪按輕重而結。

(1)佛物

  佛物。如佛像殿堂、香華、佛衣、幡蓋之類,凡是施主供佛之物,皆不得移作其他用途,移用者犯偷盜罪。

  《四分律行事鈔》舉出四種佛物:

(一)佛受用物:供給佛色身受用之堂宇、衣服、床帳等。若施主供養佛寶,即佛之色身不得受用,只能供在塔中,供養佛的法身,因法身長在。(有舍利者名為塔,無舍利者名為支提,支提亦可以安佛之華蓋及供養具。)

(二)施屬佛物:施予佛之錢寶、田園、人畜等。施主供佛之物,其他人不能使用,否則得大罪。如佛堂的柱壞了,施主修換之後,把舊柱施僧,僧亦不能用。又如佛堂的基土及泥木金石,亦不能轉用,用者得盜佛物罪。

(三)供養佛物:是供養佛之香燈、華幡、供具等。如把佛物轉賣,所得物資只能用作造佛形像及造佛衣七寶幡蓋,或用來買各種香油寶花供佛。除供佛外,其餘不得用,用者即犯盜佛物罪。

(四)獻佛物:是指供獻給佛的醫葯飲食等。佛滅度後,施主供佛之物,不得移往其他寺院,違者得盜佛物罪。

無上菩提之本

   ──三皈五戒(二十三)

  《梵網經菩薩戒本疏》卷一舉出六種佛物,前四種與以上記述之四種相同,其餘兩種是:

(一)佛寶物:專門供養之物。佛在世時,為佛之色身所用;佛入滅後,為佛之法身所用。

(二)局佛物:即只限於一佛之物,如供養釋迦像的,不得移作供養彌陀佛,或原本用來造佛像之材料,不得用來刻造僧像,或天神菩薩等像,違者得輕盜罪。

(2)法物

法物,如經卷、紙筆、箱函等,一切用於寫經之對象,都稱為法物。此種法物只能用作寫經之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此所謂物各有主。

四分律行事鈔》中,說明何謂法物,並舉出四種法物用途。

(一)法受用物:即是軸帙、箱巾、函帕等物。

(二)施屬法物:施予法之田園等。可分為二分,一分施予經,一分施予讀誦經典的人。(按:這是古時的說法,現代可解釋為佛學圖書館及佛學院等。)

(三)供養法物:如供養經卷香花等。

(四)獻法物:如供養經卷飲食等。

菩薩戒本疏》除有上述記載外,還多舉兩種法物。

(一)法寶物:即放在塔中,專門用以供養法寶之物

(二)局法物:如用來書寫大品經的材料,不得移作書寫涅槃經。

  弘一大師有弟子送他宣紙寫墨寶,剩餘之宣紙不知如何處置,大師便寫信給弟子問可否用來作其他用途,其嚴持戒律之操行,實堪為我等僧伽師範。

(3)僧物

  僧物,可分為兩種。(一)四方僧物,(二)現前僧物。

  「四方僧物」是指來自四方供養一切比丘所共享之物,例如寺舍、廚庫、田園、米飯、衣服、湯藥等,故又稱四方僧物或是常住僧物。如施主布施給這寺院的寺僧,不得轉施其他寺院,違者得小罪,更不能將僧物變賣。《五分律》稱,若有沙門釋子變賣四方僧物,犯偷羅遮罪。

  「現前僧物」是由施主布施現前僧眾衣食生活物質。若這些現前僧眾逝世,其遺物亦應轉為僧團所有,或依該比丘遺言,分與其他比丘。若施主聲明布施給僧寶的,那麼,凡夫僧、聖人僧便不得取用,因施主說明施給僧寶,只能放在塔中,供養第一義諦僧,否則亦犯了盜用僧物罪。

  《大集經》雲,若以信眾布施常住之僧物,如米穀飲食,或是花果等物私自享用,或是拿出寺外,送給自己的朋友鄉里居士等,此罪重於阿鼻地獄所受的果報。故《方等經》說:「五逆四重我亦能救,盜僧物者我所不救。」《觀佛三昧經》亦雲:「用僧祇物者,過殺八萬四千父母等罪。」

  往昔有一比丘,在田中摘一禾穗谷,看看是否已熟,於是五百生中,作牛償還,值釋迦佛出世而得道,但腳猶似牛蹄,口如牛口,食後即齝,因此名為牛齝比丘,佛恐怕世人譏笑他,令他長住在三十三天中。

  其實,戒細人粗,真要把戒條全部做到是很難的。譬如居士寺院飯,是否應該呢?

  《五分律》雲:「若白衣入寺,僧不與食,便起嫌心。佛言,應好持與。又惡器盛食與之,又生嫌心。佛言,好器與之。」

無上菩提之本

    ──三皈五戒(二十四)

  《梵網經菩薩戒本疏》則說:「這些應是不識因果惡人,在覓僧人過失。若在家二眾,及識達的正士,知道僧物難消,即不應給與。」該疏又引用《大集經》說:「眾僧所食之物,不得輒與一切俗人。」

  然,《摩訶僧祇律》卷三亦說:「寺中僧物有應給的及不應該給。對於那些損害寺院或是有益寺院的,都應該給與。為甚麼損害寺院都要給與呢?因為如果是賊人來到寺中求索飲食若不給他們,他們或會放火燒寺,到時可能損失更大,為了免除這些不必要之損失,所以應該給與。另對於有益寺院的人,如做僧房之泥工、木工、畫工,及料理僧眾事物之義工,亦應給與飲食。而對於國王及那些有大勢之人,更應該給與,因大勢之人有大福報,他們可以給寺院帶來很多利益。雖說僧物難消,但有功德便可消了。」

  現很多居士亦明白不應侵損常住,故他們吃了寺院的飯,布施寺院的比吃的多,對寺院有益無損。何況做法會時,來了不少居士,不可能要他往外吃飯,因此叢林制定了「供眾」條規,居士的是施主供給的,沒有侵損常住之嫌。所以帶功的居士寺院飲食,不算盜取僧物。

(二) 盜人物

盜人物,是指偷盜世間人的所有物,這範圍很大,很深很廣。可分為如下多種:  

(1)六種不可悔之盜罪

(一) 偷取:於風雨時,月黑風高時,乘人不覺而偷盜他人的財物

(二) 劫取:強搶取,在光天化日之下強搶,如打劫銀行,搶人財物等。

(三) 詐取:以欺騙手段而取得。

(四) 脅取:以威脅、威迫手段而取。

(五) 受寄取:受人託管財物後不承認,或少還,或訛稱託管之物那麼多

(六) 詆謾取:即輕謾取,如主人權力、勢力欺壓奴僕而取,被取者敢怒而不敢言。

(2)其他不可悔之盜罪

《優婆塞五戒相經》說,如犯以下三種偷盜,是不可悔罪。一用心,二用身,三離本處。

(一) 用心:是發起偷盜心後,即計劃偷盜的方法,是名用心

(二) 用身:盜心生起後,以手足拿著所盜之物,是名用身;

(三) 離本處:是把盜來之物拿走,離開原來的地方,而轉往其他地方

有三種盜取法,亦是不可悔罪。一自取,二教他取,三遣人取。

(一) 自取:是自己動手,盜取他人之物離開原來地方

(二) 教他取:是教人偷盜他人對象,然後逃離本處;

(三) 遣人取:是以語言告訴人往取,或是派人往盜取,然後逃離本處。

(3)十種可悔或不可悔之盜罪

(一) 若居士知道他人藏有五寶,即起偷心,但最終沒把他的五寶拿走,犯可悔罪。

(二) 若居士偷心起後,用身體把人家之重物偷走,離開本處,是不可悔罪。

(三) 若居士以盜心取有主人木筏,而該木筏卻是隨水流下,名為盜水中物,犯不可悔。

(四) 若居士以盜心捉拿有主人之水中木,等木頭流向前面時,又以盜心把木沉在水底,最後把木舉離水時,是不可悔罪。

(五) 若有人養的鳥,飛入野池,居士以盜心把鳥舉捉離水,不可悔罪。

無上菩提之本

  ──三皈五戒(二十五)

(六) 若居士看見野鳥口中銜著寶物而去,以盜心奪得野鳥取寶,犯中可悔。

(七) 居士在等待野鳥時,犯小可悔。又這些銜寶而去野鳥,被有主的鳥奪取野鳥所銜的寶,居士以盜心奪有主鳥,不可悔罪。

(八) 若居士與人賭博,以欺騙手段,勝他五錢,不可悔罪。

(九) 若居士應繳稅款超過五錢,而不繳納,不可悔罪。

(十) 若居士以盜心偷舍利,犯中可悔。若以恭敬心盜舍利,而心想佛亦是我師,當時是以清凈心取捨利,則無罪

佛教重視心性,一切罪惡發生都由心所生,若以盜心偷竊,是不可悔罪,若因迷悟而非出自本心,則得輕罪。又若盜取的原來是自己的對象,開始時不知道,取得以後才知道,但因盜心生起,亦犯輕罪。又如盜心起了,但最後沒有做,亦沒有重罪,但輕罪難免,需要懺悔滅罪。又如盜心生起,又實行偷盜,但沒有把盜物移離原本之處,亦是輕罪。

一人,脫衣在祇園附近耕墾。有一居士經過,見四野無人,便把衣服取去,耕田的人看見居士取去他的衣服,忙追趕上前把衣服要回,居士衣服還給耕人。後來居士心生疑惑是否有罪,來到佛所請問佛陀佛陀問他:「你當時以何種心態衣服的?」居士說:「我以為無主的,所以便取。」佛說:「這樣是無犯,但自今以後取物,應想清楚,雖然物無人守,而實有主人的。如發心想偷,雖然沒有取,亦犯不可悔罪。取而不滿五錢,犯中可悔,取滿五錢,犯不可悔。」

(三) 盜非畜物

非,是指非人,即天神鬼神之類;畜,是指畜生之類。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載,若盜取冢墳之旛蓋,或是神廟中之衣服價值五錢或以上,犯重罪。如出家僧伽偷盜外道之塔物,或神祀、舍物等物亦得重罪。如這些物放在露天之處沒人守護,得偷蘭罪。

另《薩婆多論》雲,取非人物五錢以上,屬重偷蘭罪,四錢以下是輕蘭罪。

盜取一切鳥獸食剩留下之物,得吉羅罪,因鳥獸有靈知,食余之物留給明天再食,若盜取會令明天無食,故取之有罪。

《十律誦》載,六群比丘常在早上在寺院樓閣上遙望野田,如看見有煙浮或有鳥飛下,便到那裡觀看有甚麼食物留下。這天,六比丘來到叢林處,找到虎食剩之殘肉,於是拿回祇園精舍老虎醒後,不見殘肉,憑氣味而尋到祇園,在寺門外啼叫。佛說比丘犯突吉羅罪,因虎把殘肉收藏,仍未斷望,故比丘不應盜取。同樣,獅王殺糜鹿,噉食精肉,飲鮮血後便決舍離去,如這時取獅子的殘食,沒罪,因獅子已放棄殘肉。故佛制盜戒,取一切鳥獸之餘食,是突吉羅罪。

  有老鼠偷桃,而屯積成一大堆,比丘往取,佛說波羅夷罪。何以故?因鼠偷來之桃,尚放在一堆而未動,桃主仍有機會來取回,今比丘所偷,不是鼠之物,而是桃主之物,所以得波羅夷罪。

  現代人很喜歡食燕窩,甚至持素人都以為燕窩沒生命可以食,殊不知燕窩是燕巢,拆散牠們的家,亦是盜劫罪。另用計算機盜版,亦犯盜取罪。佛住世時因無此事,故戒中並無提及。凡我佛子,是否應為此事而自戒自律?

(4)七種開緣無罪

  盜戒雖然很多,如取時作七種想,可以取物無罪。一己有想,二親友想,三暫用想,四無主想,五狂想,六心亂,七病壞心。

(一) 己有想:所取之物,以為屬於自己所有。

(二) 親友想:所取之物,屬於家中眷屬好友的,彼此同意共享。按照律法說,要具七法才算親友。一難作能作,二難與能與,三難忍能忍,四密事相告,五互相覆藏,六遭苦不舍,七貧賤不輕。能具如是七法而取,是不犯盜戒。

(三) 暫用想:取親友物暫時借用,日後歸還,無罪,但必須歸還。


無上菩提之本

  ──三皈五戒(二十六)

(四) 無主想:所取之物無主,如在垃圾堆檢拾。又或兒子作了惡事,被父母出家門,父母死後,子取父母財物無罪

(五) 狂想:取他人物時,精神處於不正狀態無罪

(六) 心亂:取他人物時,心神不集中,不知自己在做甚麼,無罪

(七) 病壞心:取他人物時,因病壞心,不知所作是否正確無罪若為大悲救苦而盜取,其所之物不是給自己享用,亦無罪

(5)偷盜果報

  持戒之人,除不能偷盜外,更要學布施。以因果論來說,布施是因,得財富是果,願意布施之人不會貪,不貪便不作惡,也不貧窮,常行布施者,常得意外之財。相反,偷盜之人,先害正報,後損依報。

《優婆塞戒經》卷四雲:「喜歡偷竊的人,會得到惡色、惡力、惡名短命財物耗減,眷屬分離之果報。別人失物,會懷疑於己,己之親人都不見信,更常為賢聖呵責,此是現世惡業之果,死後入於地獄,受到惡色、惡力、惡名飢渴、苦惱之報,在地獄時間非常長,地獄受報完後,再得人身也是貧窮下賤,若偶然得到些少財寶,很快又失去。不為父母兄弟妻子之所受念,身常受苦,心常懷愁惱,都是因為過去世做了偷盜的緣故。」

大智度論》卷十三雲,佛說不與取有十罪。

(一) 物主常瞋;

(二) 惹人疑;

(三) 非時行籌量;

(四) 朋儻惡人,遠離賢善;

(五) 破善根

(六) 得罪於官;

(七) 財物沒入;

(八) 種貧窮業因;

(九) 死入地獄

(十) 若得為人,勤苦求財,得財又為賊、水、火、王、不愛子等五家所分,甚至藏埋都會失去。

(6)對治盜心

  對治盜心,惟有常行布施,常思大聖世尊,三衣一砵,樹下一宿度日,其樂無比。又如賢者顏回,一簞食,一瓢飲,在陋巷,人不堪其憂,回也不改其樂,聖賢安貧樂道,沒有盜心。

(丙)不邪淫

(2)淫慾正性命

  一般世人,離不開兩件「大事」,飲食男女。故聖人說:「食色性也,飲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飲食,是民生問題;男女,是康樂問題。

  人類生死相續,全賴於飲食男女。沒有飲食不能活命,沒有男女人類滅絕,是故食慾與性慾是與生俱來。男女交配令人類生命延續,一切胎卵濕化,經過雌雄交配才能孕育後代。

  這「與生俱來」,即佛陀所說之「業因」。所謂業因,是由外塵慾念牽起愛心,由愛心貪著於欲,貪慾便造業,造業而受報,因而生死不斷,若欲心滅除,則不復有生死三界之事

  所謂三界是指欲界、色界、無色界。於三界中,有地獄餓鬼畜生、阿修羅人間及六欲天等。居住在欲界之眾生,有淫慾情慾色慾、食慾等。

  欲界有六天,即四天王天、忉利天、須焰摩天、兜率陀天、化樂天、他化自在天。由第一四王天,至第六他化自在天,中間包括人界住的四大洲,下面有無地獄二十處,都有男女雜居其中,有男女便染欲,所以稱為欲界,我們是居於此欲界四大洲之一的南閻浮洲。

無上菩提之本

  ──三皈五戒(二十七)

  《俱舍論》卷十一載,四王天與忉利天之男女,以交形為淫,第三須焰摩天以相抱為淫,第四兜率陀天以執手為淫,第五化樂天以相笑為淫,第六他化自在天以相視為淫。他化自在天之天人,互望一眼,便已行淫,想要兒子時,隨念便忽然化生於膝上,子初生時,如人間十歲孩童,色貌圓滿衣服自然而得。四部洲人與四王天一樣,以交形為淫。

  欲界眾生之誕生,由胎、卵、濕、化四類而生天人地獄眾生化生,人、鬼子、金翅鳥、龍、羅剎及所有獸類是胎生,鳥類卵生微細蠢動是濕生。無論何種品類之性命,都由淫而生出。淫由情染,縱然是化生亦依愛業而染,所謂心染氣傳,故說淫慾因愛而來,愛是輪迴之根本,心是愛之種子,愛、淫二欲造成生死業因。

  因欲樂是人之天性,故聖人有言「食色性也」,惟慾念自我節制,行欲要合乎禮節及道德標准,否則隨意行淫便沒人格,與畜生無異,故社會夫妻制度以約束。而人之品格,並非生而具有,乃建基於先天素質,再受周圍環境影響,隨社會進程而逐漸形成及發展,要防範被外在環境染污,除遵守律法外,重要是自律。

  近數十年,外國流行「交換配偶的性派對」,此種派對,其實是敗壞社會風氣,害人天倫,令夫妻反目,破裂情義,拆散家庭的性泛濫,是要不得的不道德行為。《尚書》中著名之《五子之歌》,其二歌詞說:「內作色荒,外作禽荒。甘酒嗜音,峻宇雕牆。有一於此,未或不亡。」其意是倘人終日沉溺於色、酒、聲、財的其中之一,沒有不衰亡的。

  我國稱為禮義之邦,數千年來之傳統文化,極為注重名節禮義,對不正當之偷情邪淫行為極為鄙視,邪淫不但毀人名節,更遺羞後代,被子女親戚朋友所鄙棄。清朝時,對於邪淫男女稱為「姦夫淫婦」,淫婦會被地方有勢力之人士「浸豬籠」,這種「浸豬籠」其實是私刑,是把犯人裝入運送豬只之竹籠中,然後投放在河海淹浸,喻意犯人畜生禽獸,罪輕者投在淺水處,讓其頭部浮於水面示眾,罪重者投到深水,讓其沒頂而死對於那些撫孤守節,侍奉翁姑之貞烈寡婦,亦會賜贈「貞節牌坊」作表揚。這風氣由清朝一直延至民國初期,這些牌坊在安徽歙縣最多,很多仍留傳至今。此種維護道德之賞善罰惡其實很好,可以防惡止非,鼓勵孝義。可惜近數十年,歐風美雨,吹毀我們不少固有之道德文化,無良商人製造淫書、淫畫、淫網,迷惑不少青少年,嚴重荼毒下一代,致令女的背夫偷戀,男的包二奶,年輕人甫認識便發生關係,認為是正常之社交,毫無羞愧之心,造成每天皆有報導各階層之桃色新聞、貪片刻歡娛招來殺身之事,如雷貫耳,令人聽得麻木。

  雖說邪淫兩人之事,但淫風熾盛,除給社會帶來傷風敗俗之不良影響外,更影響國家名譽。我國以四維立國,邪淫是不禮,淫人妻女是不義,邪淫之人不知羞愧,寡廉鮮恥,把四維推向深淵,令人驚心。

  早二千多年前,佛陀已反對淫慾,故給居士制戒,所有優婆塞、優婆夷只可行夫妻之正淫,嚴禁邪淫。因當時之古印度有一夫一妻制,而且印度地處熱帶,男女性關係紊亂,更堪至乎有與兄弟、姊妹、死屍畜生行淫的,故佛制不邪淫戒。所謂不邪淫戒,是指除配偶以外,不能侵犯其他異性身體,更不能強奸、嫖妓等。而然,經論亦常強調,雖然是夫妻亦不得非支、非時、非處、非量、非理而行淫。非支,是指行淫於產門以外之器官;非時,是指孕期間,胎圓滿時,或齋戒時,或病時行淫;非處,是指於塔邊、靈廟中、祠堂內、路邊及大眾面前地方行淫;非量,指過量之行淫;非理,指不依世間禮法,如濫交或作淫媒等。

  出家人犯淫稱非梵行世尊給五眾制戒統稱為淫戒,比丘比丘尼二眾犯戒,結波羅夷罪,不得住在僧團,不得一同說戒、一同羯磨;沙彌沙彌尼、式叉摩那三眾犯戒不結波羅夷,而稱滅擯惡作罪,會被剝其袈裟,擯出寺門。

  小乘法中,僧伽五戒以淫戒為首,其次盜戒,第三才是殺戒

(未完待續)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