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應然與實然關係的探索
見忍法師
引 言
人的思維總是有超前性和發展性的。馬克思早在150多年前就給人類指出了前進方向——共產主義,可為什麼隨著社會的發展,有些人反而覺得離社會主義越來越遠呢?其主要原因便在於此,從哲學角度來講,即當人們離物質目標越近,就越要求思維超前。這里就體現出了應然與實然的不統一性。法的應然與實然,也是這一對學術思想範疇的一個方面,以下將針對這一方面加以說明和解釋。
一、法的應然與實然概說
什麼是應然與實然?顧名思義,應然是指在可能的條件下事物應該達到的狀態,或者說基於事物自身的性質和規律所應達到的狀態。實然就是事物存在的實際狀況。一般來說,作為事物的現實表現樣態之實然,總是與起應然之間存在著某種程度的脫節或悖離;而作為事物客觀存在本性及其理性要求的應然,也肯定是超越起外在的表現的。正是由於事物應染的存在,才使得事物的實然狀態的改善成為必要與可能。
要探尋法的應然與實然,就必須對法的定義中的多維含義予以闡述和理性的定位。
「法是什麼?」自古以來,思想家、法學家、法律家們提出了種種見解。但是,不同的思想家、法學家、法律家對於法或法律的理解與解釋往往都不同與他人。不過,對於著一問題的許多回答並不是對同一個問題的不同回答,而是對有關法律本質的不同問題的回答。許多人試圖給法下一個定義,但迄今沒有一個答案或看法能獲得普遍的認可,特別是沒有一個定義可以跨越中西方的界限而獲得大體上的共識。總結以往種種關於法是什麼的思想軌跡,各學說在某種程度上都有其合理性。因為在不同層次、不同學科當中,人們對法有不用的認識,對其內含的揭示也各不相同,應該說是完全正常的。但他們共通的缺憾在於片面性,缺少了對法的各種影響和制約因素的全面考察,誤將部分真理當成了全部真理。因此,遵循唯物史觀,運用辨證的方法,給法下一個科學、全面的定義是必要的。
在整體意義上的法或法的體系是人們基於對法的現實需要的分析、對法的精神的把握、對法的屬性的確認、對法目的的透視等,按照科學標準和尺度對法的整體做了某種程度的分解、歸類、總括與重構基礎上所形成的諸法律規范和法律文本及其使用過程的有機整體。在這個有機體之下,對法的理性解釋必然是下述幾個不同層面意義的統一體:
1、法是抽象、概括和確認現實和預期社會關係的產物和表現;
2、法是在各種社會關係及其主體之間劃分與配置利益的體系;
3、法是確保社會各主體的生活安全與參與社會自由度的秩序;
4、法是以主權者立法的形式確認和表現的系統化的行為准則;
5、法是揭示、描述諸主體行為准則的法律文本和判例的總合;
6、法是能夠被適法者在程序之中使用的法律原理和社會規范。
法的內容和形式是構成法的整體的兩個側面。在探尋法的應然與實然時必須科學地闡述法的內容和形式並以次為基礎。在上述六個方面中,前三者為內容側面,後三者為形式側面。法的內容與形式的分類考察是我們實施法的應然與實然分析的方法選擇,即為了從整體上把握法從理想付諸實踐、將應有狀態實體化的必由途徑。
與法的實然狀態相比,法的應然狀態更具有穩定性和不變性。應然法的基礎在於人是理性的動物,在於它不是與人類有關的自然法則,而是為了實現人之為人的價值的倫理性法則。它在指明法應該是什麼的同時,還要指明什麼樣的法是人們所希望的、什麼樣的法是值得人么去追求和實現的。相對的,法的實然更具有可變性和相對性。它旨在指明人為的實際的法——現實或歷史上實存的法律的實際狀態。而關於法的應然與實然的外延,包括道德、價值、事實、理念、制度等方面,它們都與法有著不可分割的關聯,在此僅舉道德與的例子加以分析。
自然法理論認為:法律的目的不僅在使人服從,也在幫助他們成為有道德的人。他們認為,一項規則要成為法,必須首先合乎道德。而分析實證法學家卻堅持法與道德沒有內在聯系,認為不合道德的法律也不失其為法律。他們認為:社會生活的複雜化,使法律與道德異軌,二者各自獨立發展,這時為保障政府權威只能依靠法律秩序。事實上,在任何社會,社會道德對法律秩序構造都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而法律秩序的構造反過來對社會道德狀況的改進亦能發揮推進和拉動作用,二者從未截然分開過。因此,社會道德與法律秩序之間的關係常常構成發的應然與實然的一種表現形態。
二、歷史上關於法的應然與實然的見解
當教會依然固執地堅守經院哲學的時候,科學的觀念開始萌生,自然法的思想逐漸形成。孟德斯鳩首先肯定的指出發有兩種形態------即自然法和人為法。他所代表的自然法學派所闡明的發的應然基準包括:法律應避免和事物的性質相違背,法律本身應當最為純潔;應當把榮譽的觀念、道德的觀念和宗教的觀念統一於法律之中。法律應當與以建立或將要建立的政體的性質和原則相關,和國家的自然狀態有關,與人民的生活方式、宗教、風俗、習慣相適應。此外,他還認為:法律的體裁要精潔簡約,質朴平易;法律的用語對沒一個人要能夠喚起同樣的觀念。
而古典功利主義學派則持有另一觀點。他們極力主張正確和錯誤的尺度是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一切政治或倫理的行為都應以這個最大幸福原則為基礎。發應當在適應社會需要方面表現出積極能動性,法律應當是明確的和易於理解的。他們所倡導的以個人主義為核心的法律對於保障個人自由-------尤其在個人的行為選擇自由、促進生活之豐富多彩和增進社會活力等方面功不可沒。但是,古典功利致意是有缺陷的。其一,他們把欲求的滿足理解為被動的東西,是由於勞動才產生的。其二,他們把社會利益僅僅理解成為個人利益的總合而形成的東西,而且沒有揭示使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一致成為可能的社會的客觀結構。這也導致了邊沁所極力主張的發的應然與發的實然的分離。
近代實證法學派的哲學基礎是實證主義哲學。實證主義哲學堅持認為在實際怎樣和應當怎樣之間存在著一條不可逾越的鴻溝。近代實證法學的開山鼻祖奧斯丁認為,所謂法就是實定法,實定法之外根本不存在法。在他看來,主權者是不收實定法制約的,主權著不承擔實定法上的義務,主權者只受神法的拘束。他認為,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而它的優劣是另一回事,這也是近代「惡法亦法論」的開端。
而馬克思對於法的思考就顯得比較客觀全面。首先,馬克思為解決法的理性與現實的矛盾,經過思索,認識到在實在法之上有自然存在的客觀法,實在法的價值就是體現和反映「客觀法」。形式上的法律和真正的法律間的差別就在於法律是否反映法的本質。其次,馬克思將法與利益緊密的聯系在一起,法律應該是社會共同的,由一定物質生產方式所產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現。其三,馬克思還從人與人的關係入手認為理性是人的本質的反映,其核心是自由。因而法律的作用應是保證自由地實現,法律的強制應是強制人成為自由的人。只有保護人民的權利和自由地法律才是符合道德的。
三,法的應然與實然的辯證關係
按照唯物辯證法的基本學說,任何事物都是矛盾的統一體。矛盾者的兩個方面共處於統一體中,乃是事務得以存在的條件。
我們認為法的應然與實然關係中的統一性主要體現在立法中。法本來是或應該是文明社會中不可或缺的東西。法的應然模式為我們指明應該朝向和努力追求的目標,而法的實然態則通過將法的應然模式加以實證化、具體化的途徑謀求達到這一目標。在法制的社會裡,法律之中一直蘊含這一種作為實定法的法律規范和文本與作為法的原理的應然法之間的緊張。法制所需要所要求的法必須是符合道德和人類良知的,假若法律已喪失了這一點內涵將淪為惡法。惡的法律就是不符合該社會法的資格的法律,僅僅是採用了法律的外形。不具備作為法律的內容。法制社會所需要的法律是其應然與實然內在的統一於一體的法。
但是與法的應然與實然統一的側面相比較下,二者也存在著背離的一面,而導致二者背離的根本原因在於法的客觀性和主觀性的矛盾。
任何時代的國家,任何形式的政體,任何條件下的社會都有其特定的性格。雖然在現代社會中立法機關的活動已取得了長足的進步,然而在法律規范和法律文本之間,在客觀法的內容和立法機關的制定法的形式之間卻始終沒有能夠達成完全一致,而且事實上也的確難以達成一直。主觀創設的法律不可能都是符合法的客觀內核的,從發展的角度而言,特定的法律文本也不可能永遠承擔法的角色。
由於社會的變遷,社會也會隨之重新鑄就為其所創造的法律形象,雖然這一過程通常很慢。以現在的需要研究法的應然與實然學說,已為實定的科學建構和應然法的實證化提供建策,正是思想家,法學家和法律家集團在文明社會延續過程中的重要作用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