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史為鑒,以律為師!
安居,為佛教僧團中一項修行制度,又稱為坐夏、結夏、結制等。「安居」的梵語為va^rs!ika 或 vars!a,巴利語vassa,意譯為「雨期」。印度的夏季有近三個月的雨季,佛制,在這三個月間,出家人應避免出行,當聚居一處,專致修行,故譯為安居[1]。此因雨季外出,恐傷蟲類,招世譏嫌;又暴雨偏多,比丘之隨身器物,恐多飄沒,故立此制。
中國佛教的安居法制,始於姚秦,一向以四月十六日為始,而終於七月十五日[2]。然《大唐西域記》中玄奘法師曾核考天竺、震旦之歷法,以為當自五月十五始,終於八月十五[3]。驗之諸部,此說當是[4]。
安居多攝於夏時,然亦有冬季安居者,《大唐西域記》曾數及「羯霜那國」僧團以「十二月十六日入安居,三月十五日解安居」,因為此國斯時多雨,正符梵文va^rs!ika之原意[5]。漢地禪門亦有仿之而行「冬安居」者[6],此風後亦傳至日本。
諸部律中,有「前安居」「後安居」之說[7],自五月十六日開始的為「前安居」,六月十六日起是為「後安居」。西藏諸部安居自六月十六始,當即此「後安居」[8]。「前安居」、「後安居」,皆以九旬為限[9]。安居之末一日[10]為自恣日[11]、受歲日。
安居未竟而出,謂之「破夏」[12],未行安居,謂之「失夏」。東土律門,以「坐夏」與「受歲」捆綁,認為未安居或「破夏」者不得歲,不增法臘[13]。此實為一大誤解!唐·義凈三藏對此風曾作嚴肅批評:
「凡諸破夏,苾芻但不獲其十利,然是本位,理無成小。豈容昔時受敬,今翻禮卑?習以成俗,本無憑據,依夏受請,盜過容生。故應詳審,理無疏略。宜取受戒之日以論大小,縱令失夏,不退下行。尋撿聖教無文,誰昔遣行斯事?」[14]
這是說:「破夏」者唯不獲比丘之十利[15],並沒有不增法臘、不得受歲之說[16] 。比丘相見,以受戒前後論長幼,縱然失夏,不退法臘。否則會出現長老拜新學之類違背教制的舉動!義凈三藏對此很重視,在《寄歸傳》初始就作出了批評[17]。
法臘本來是比丘得戒後的年資,僧中排班定序,以法臘論長幼。但中國的僧史中,有幾件非常特別的例子,「法臘」竟能「自減」和「贈予」,這也可算作趣聞了。
《高僧傳》卷二《曇無讖》:
「有張掖沙門道進,欲從讖受菩薩戒。讖雲:『且悔過!』乃竭誠七日七夜。至第八日,詣讖求受。讖忽大怒。進更思惟:『但是我業障未消耳。』乃戮力三年,且禪且懺。進即於定中,見釋迦文佛與諸大士授己戒法。其夕同止十餘人,皆感夢,如進所見。進欲詣讖說之。未及至數十步,讖驚起,唱言:『善哉,善哉,已感戒矣!吾當更為汝作證。』次第於佛像前為說戒相。
時沙門道朗,振譽關西。當進感戒之夕,朗亦通夢。乃自卑戒臘,求為法弟。於是,從進受者,千有餘人。傳授此法,迄至於今,皆讖之餘則。」
道朗法師示以謙卑,良可贊譽。然「自卑戒臘」,畢竟於聖教無聞。或以彼時佛法傳來未盡之故也。
贈賜夏臘,始於武周。當時,有道士杜乂,願出家為比丘。武則天大為嘉獎,贈賜三十臘!新學比丘,驟然便是耆年長老!此實褒美太過,於法不合[18]。
唐穆宗時,天寧軍節度使劉總[19]剃發,朝廷贈五十臘、賜紫袈裟[20]!而劉總曾弒父殺兄,於律當屬遮難之人,不堪受戒!此之頒賜,雖美其歸化,然於聖教之不符亦遠矣!
此後,後梁朱溫以錢鏐來歸,賜其出家之子法臘三十、並紫袈裟[21]。這不知是不是最後的「贈予」了。
亂曰:
僧綱有序,高行懷遠。
以史為鑒,以律為師!
二〇〇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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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卷四,解釋安居為:「形心攝靜為安,要期在住為居」,是典型的中國式訓詁。
[2]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安居策修篇第十一》
[3] 《大唐西域記》卷八:「印度僧徒依佛聖教,皆以室羅伐拏月前半一日入雨安居,當此五月十六日;以頞濕縛庾闍月後半十五日解雨安居,當此八月十五日印度月名依星而建,古今不易諸部無差。良以方言未融,傳譯有謬,分時計月致斯乖異。故以四月十六日入安居,七月十五日解安居也。」
按:經典有雲四月十五為釋迦佛誕生、成道、涅磐日(今西藏尚以此日為佛誕節)。或神州律師,因此致謬?!
[4] 然亦隨方設教,或無可厚非。
[5] 《西域記》卷一雲:「羯霜那國……冬末春初,霖雨相繼。故此境已南,濫波已北,其國風土,並多溫疾。而諸僧徒以十二月十六日入安居,三月十五日解安居。斯乃據其多雨,亦是設教隨時也。」
[6] 叢林稱為「冬參夏講」,時間多為十月十五日至翌年正月十五日。然禪門此項,不如律門行事講究、嚴格。
[7] 《四分律》卷五十八有「三安居」之說:「有三種安居:前安居、中安居、後安居。」
[8] 藏地苦寒,夏時頗短,雨季闕如。所制安居,為一個半月。此亦隨方毗尼。
[9]《南海寄歸內法傳》卷二《五眾安居》:「若前安居,謂五月黑月一日;後安居,則六月黑月一日。唯斯兩日,合作安居,於此中間,文無許處。至八月半,是前夏了;至九月半是後夏了。」《大唐西域記》卷二:「故印度僧徒依佛聖教坐兩安居:或前三月,或後三月。前三月,當此從五月十六日至八月十五日;後三月,當此從六月十六日至九月十五日。」皆雲安居為三個月。
關於「中安居」,《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安居策修篇第十一》雲:「十七日已去至五月十五日名中安居。」然依上文,義凈三藏以為「唯斯兩日(即四月十六、五月十六)合作安居,於此中間,文無許處!」且以安居之羯摩、自恣諸事驗之,《行事鈔》之說非是!
[10]《四分律行事鈔》卷上:「律雲:安居竟,自恣。則七月十六日為定……克定一期,十六日定。」以「安居竟」之後一日(十六日)為自恣日,恐系誤讀律文。《四分律》卷五十九:「夏安居竟,應作五事:自恣……」,並未說是「安居竟」的後一日。《寄歸傳》卷二《隨意成規》:「(十五日)過午咸集……隨意既訖,任各東西。即是坐夏已周,無勞更經一宿。」驗諸餘部,亦無十六日自恣之說。《增一阿含》卷二十四《善聚品》亦雲:「佛告阿難曰:汝今於露地速擊揵稚,所以然者,今七月十五日是受歲之日。」可知。
[12] 不行「安居」者亦當入此列。然有「王難」等,不算破夏。
[13] 《行事鈔·自恣篇》雲:「破夏、不安居人,雖不得歲……」,且常以「破夏」與「得歲」互舉,故知律宗實有此說。我認得一耆年老僧,少小出家,自以為法臘不過六歲,即此。而諸方亦習以為常。
[14]見《南海寄歸內法傳》卷第一「一、破夏非小」。
[15] 比丘十利:指比丘安居時和安居後應得的十項利益。《根本說一切有部律攝》卷七:「然獲利時,總有八種:一、界所得利;二、立制所得利;三、依止所得利;四、安居所得利;五、僧伽所得利;六、苾芻所得利;七、對面所得利;八、定處所得利。」加上衣利、食利,共為十種。
[16] 就是說,法臘,只與受比丘戒以來之年資有關,並不關於安居、破夏與否!
[17] 然叢林至今依舊沿襲訛說而未能改!憾甚!
[18] 見贊寧《大宋僧史略·賜夏臘》:「天後朝,道士杜乂回心,求願為僧。敕許剃染,配佛授記寺,法名玄嶷,敕賜三十夏。以其乍入法流,須居下位,茍賜虎臘,則頓為老成也。賜夏臘起於此矣!」又見宋錢易《南部新書》。
[19] 劉總事跡,見《舊唐書》卷一百四十七,《新唐書》卷二百二十五。《資治通鑒》卷二百四十一,亦載其削發事。
[20]《大宋僧史略·賜夏臘》:「長慶元年三月,天平軍節度使劉總,以幽州私第為佛寺。詔以『報恩』為名。仍遣中官焦仙晟,以寺額賜之。總以幽父之故,神情慌匆,故造佛寺。尋奏,乞度為僧。敕賜大覺師號,仍加五十臘。此優異其人,欲令入法位高也。且律教許三人同引受戒,得法一時,尚推頭名為,豈分大族、王門、子弟邪?朝廷以劉氏久據幽上,美總創知順理,故加臘賜之,慰其意也。」
《資治通鑒》卷二百四十一:「詔賜總名大覺,寺名報恩,遣中使以紫僧服及天平節鉞、侍中告身並賜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