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法師:阿含經和聖經道德觀的比較(釋德明)

阿含經和聖經道德觀的比較

釋德明

  阿含經是佛教史上的原始經典,或稱之根本佛典;聖經是基督教正式經典佛教基督教這兩大經典中包含著豐富的道德思想,各自架構了完整的道德教說體系。對前者而言,其道德體系包括人天乘善法中的善惡因緣、業報等基本觀念及戒制;對後者而言,涉及新、舊約中有關道、原罪、救贖等觀念及教誡。本文從道德觀建立的基礎目的及有關道德教戒或訓誡等幾個方面,大略地比較說明阿含經和聖經的道德觀,從中亦可初步透視佛教基督教這兩大宗教教義的氣質和旨趣。

一、阿含經和聖經對人性的基本判斷

  道德觀念建立的可能性和必要性,要從對人性的基本判斷來考察說明。
  阿含經對人性的基本判斷可用「明」和「無明」來概括。
  所謂「明」,依《大毗婆沙論》,就是「生得慧」。這是人生而具有的思維能力道德能力,或可稱為本能。後天習得的能力是聞、思、修慧。正因為人具有先天的「明」即「生得慧」,道德才有了可能,也才能進一步發起聞、思、修慧。《雜阿含經》(卷第二十八)說:
  若起明為前相,生諸善法;時,慚愧隨生。慚愧生已,能生正見正見生已,起正志、正語、正業、正命、正方便、正念正定,次第而起。正定起已,聖弟子得正解脫貪欲、嗔恚、愚痴
  與明相反的是無明。《雜阿含經》(卷第十二)說:
  彼雲何無明若不知前際,不知後際,不知前後際;不知於內,不知於外,不知內外;不知業,不知報,不知業報;不知佛,不知法,不知僧;不知苦,不知集,不知滅,不知道;不知因,不知因所起法;不知善、不善,有罪、無罪,習、不習;若劣、若勝,染污清凈;分別,緣起,皆悉不知。於六觸入處,不如實覺知。於彼彼不知、不見、無無間等,痴暗、無明、大冥。是名無明
  簡言之,無明是人的思維能力道德能力自我障蔽,也就是人的有限性一面。作為趨向聖道解脫前提的人天乘善法,其目的就是「復明」,阿含經等經典稱之為「開眼」,即去無明而走向自我覺悟。如果「明」決定了道德的可能性的話,那麼,無明決定了道德的必要性;離卻無明而向「明」,體現了人類對自身的道德要求。至於大乘聖者境界,當是最終了達諸法空性,如心經言「無無明亦無無明盡」,在此自不必說。
  聖經對人性的基本判斷是原罪。原罪,就是人的原始罪過。始民亞當和夏娃經不住蛇的引誘,在伊甸園吃了善惡樹(也是智慧樹)的果子,這違背了神即上帝的告誡,從而犯下了罪,受到懲罰,被逐出樂園。而亞當和夏娃是人的始祖,他們的自然就是人的原罪。人類的一切罪惡災禍的根由就這樣與生俱來。上帝的獨子耶穌降世,其目的就是救贖信他的、帶著原罪的人類。而聖經或基督教道德,實際上就是尋求救贖原罪之道
  這裡存在人類的一個根本性悖謬。知善惡(智慧)使人眼睛明亮」(《創世記》);知道了善惡人才知道什麼是罪,人才會犯罪或有罪感——這使道德有了可能,可正是因此才使人有了罪——這使道德有了必要。聖經道德的可能性與必要性同時存在於此一悖謬之中。

二、阿含經和聖經道德觀的基礎

  緣起觀是阿含經乃至整個佛教道德觀的基礎和前提。所謂緣起,是「增法」,即「此有故彼有,此生故彼生」;以及「減法」,即「此無故彼無,此滅故彼滅」(《雜阿含經》)。簡言之,緣起就是緣此故彼起。緣起之於有情而言,如《雜阿含經》(卷第十二):
  ……空相應緣起隨順法。……所謂緣無明行,緣行識,緣識名色,緣名色六入處,緣六入處觸,緣觸受,緣受愛,緣愛取,緣取有,緣有生,緣生老、死、憂、悲、惱、苦。如是如是純大苦聚集,乃至如是純大苦聚滅。
  緣起法揭示了自然萬事萬物互為因果相生相滅的真相,也揭示了人及諸道有情生死輪回的真相。由緣起法,我們可以發掘出佛教宇宙主義和徹底的平等主義。儘管在實踐的意義上,阿含經是立足於人本的,是立足於人本身的解脫覺悟,但這不妨礙它在認識論上的廣闊視野。所以嚴格來講,佛法就是空相應緣起法,而非本體論。
  佛教的善惡業報、因果報應說,都是緣起觀為前提的。善惡果報隨所造業因而有,如響應聲,如影隨形。正是基於緣起觀,佛教才能夠高倡並充分發揮人作為個體的道德主體性。也正是因此,我們才說,佛教自力宗教
  聖經道德觀的基礎是絕對的精神本體,是永恆的道,是舊約的神耶和華;在新約中,聖子耶穌是「道成肉身」(《約翰福音》一章十四節)。人在上帝跟前所得的原罪,依人的本性是根本無法洗凈的,基督受難體現上帝的「威嚴」或法則——人必須償還欠神的債——因而耶穌上十字架以肉身(罪身)死;而這同時也反映了上帝對人的「仁慈」。上帝既使其子代人贖罪,這就要求人必須信耶穌,他只將聖靈賜給信他的。聖靈降臨、內住於信他、靠他的人為他開了通往「父」那裡——天國去的一條路
  在這裡,我們可以看出聖經與阿含的截然不同。聖經信仰及其道德基礎是神本的,而阿含的人天善法卻基於緣起觀。阿含的空相應緣起,說明一切事物的相待相成和因果的必然理則,從而非遣任何外在本體。在阿含的「道德體系」中,既不存在一個絕對的精神本體或者神,也不在一個高踞人上的個人或道德審判者。佛陀他自己我在僧數」,勸告弟子要「依法不依人,依義不依語,依智不依識,依了義經不依不了義經」(《大般涅槃經》),正顯明這一點

三、阿含經和聖經道德目的 

  阿含經和聖經道德目的各有取向。前已分析,阿含經和聖經對人性的基本判斷,及兩種道德觀建立的基礎是不同的,由此出發,我們對兩種道德觀的目的會有自然而然的理解。
  阿含經道德目的,簡言之就是前面所說的復明、開眼。「開眼」而覺悟,「復明」而「具明」。阿含所開示人間道德實踐,有豐富的內涵和明確的目的。用《中阿含經》(卷第十)的概括就是:
  ……是為具善人已,便具親近知識。具親近知識已,便具聞善法。具聞善法已,便具生信。具生信已,便具正思惟。具正思惟已,便具正念、正智。具正念、正智已,便具護諸根。具護諸根已,便具三妙行。具三妙行已,便具四念處。具四念處已,便具七覺支。具七覺支已,便具明、解脫。如是此明、解脫展轉具成。
  顯然,具明、解脫在終極意義上必然是一種高度智慧、高度覺悟成就。所以,阿含的人天乘善法或人間道德實踐,實在是趣智趨覺的階梯。故阿含的道德觀,是為覺、智而道德,即其道德服務於正覺解脫,服務於「成人」。「成人」是道德主體的高度完善,又是真正的自由,「人成」亦即是「佛成」。
  聖經道德觀的基礎和前提,決定了其道德實踐、人間善行目的是為了得到神的眷顧,為了得到基督的拯救升入天國,最終與神同在。如果說阿含的道德是為成人、成佛,那麼,聖經的道德是通過個體的被救贖而實現神的絕對精神或正義,即它是為救贖而信,為救贖而道德;它服務於最終的拯救。
  所以,阿含是在人的終極實現的意義上「建立」人間善道的,而聖經是在人的終極拯救意義上「建立」道德的。前者具備完整的聞、思、修解脫道次第,而後者首先要求對上帝的服從和對聖子的信。

  四、五戒十善與摩西十誡

  阿含人間道德實踐的內容,從發起道德實踐的主體意向——慚愧心,到實踐道德努力意志——不放逸,以及安處諸善業等,以經典來看可謂詳備。而其中五戒的授受以及行十善業道,是阿含人間道德實踐的基本標准和根本的內容五戒為在家男女受持五種制戒,是佛教所識做人的根本。其條目是:不殺生,不偷盜,不邪淫,不妄語,不飲酒。十善業道是身、口、意三業中所行的十種善的行為,是止惡行善的正道、增上道,也叫作十善戒、十白業道。其條目如《雜阿含經》(卷第七九一)說:
  何等為正道?謂不殺、不盜、不邪淫、不妄語、不兩舌、不惡口、不綺語、無貪、無恚、正見
  聖經中作為維系道德倫理體系的規約是摩西十誡,其內容見於《出埃及記》及《申命記》,條文大致是:1、禁拜別神、偶像;2、禁妄稱耶和華名;3、守聖安息日,不可作工;4、孝敬父母;5、不可殺人;6、不可姦淫;7、不可偷盜;8、不可作假證陷害人;9、不可貪戀別人的財物;10、不可貪戀別人的妻子
  十誡自十三世紀起開始作為基督教的告罪手冊,這標志著它已成為「日常德育」的基本和中心的內容。顯而易見,聖經十誡與阿含的十善業道在殺、盜、淫、妄語、貪等方面的禁戒,在條文的內容上是相同或相近的。這具體地說明,在總體上,兩大宗教世俗道德觀是接近的。不可否認,佛教基督教在凈化世道人心,或對世俗道德建構上所起的作用也是相近的。當然,在道德要求上具有相近的取向,也反映了宗教本身的特質。而本文對阿含與聖經道德觀的比較,主要是在二者的不同之處,或者說,主要在於顯明二者各自的特質。在「道德規約」的具體實施,在「操作機制」上,佛教反對任何形式的、單純的懲罰。佛陀先知先覺者,自然是一切善法的先導。《中阿含經》(卷第二一四)說:
  如來……離欲,欲已盡;離恚,恚已盡;離痴,痴已盡。如來成就一切善法,斷一切不善之法。教師、妙師、善順師,將御、順御,善語、妙語、善順語。是故如來必行此法
  佛具大威德,並不是因為他有什麼絕對的權力,卻在於他已實現正智覺悟。而佛制戒也體現了高度的人本性現實性;制戒既是為了維護僧團和敬、正法住世,戒律自然也是佛法本身的組成部分之一。
  在這一點上,上帝迥異於佛陀。耶和華在為希伯來人立約時,對摩西說:「恨我的,我必追討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出埃及記》、《申命記》);新約《約翰福音》說:「信他(耶穌)的人不被定罪。不信的人,罪已經定了,因為他不信獨生子的名。……信子的人有永生。不信的人不著永生,神的震怒常在他身上。」顯然,神(耶和華)本身既是一個最高立法者,又是實施者、監督者和懲罰者。   五、道德主體
  宗教實踐最終要歸結於每一個體的道德生活。阿含經和聖經的道德主體,在其能動性發揮的方向或維度上也有所不同。歸根結底還是取決於兩者對人性的基本判斷,乃至兩種道德觀建立的基礎的不同。如上所說佛陀上帝兩種宗教的「道德實踐」中所起的作用有明顯的差異,這實際上也反映了兩種宗教道德主體主體差異
  聖經信仰及其道德實踐,強調道德主體道德本體的二元關係。舊約中的信上帝者或新約中的信耶穌者,作為信仰主體,作為道德實踐的主體,總是「作為特殊性的單一個體」;而道德本體總是作為絕對的上帝。二者的關係,用克爾凱郭爾的話說,就是「作為特殊性的單一個體與絕對」形成的「絕對關係」。這種絕對關係,首先要求個人對上帝的絕對服從或對聖子的虔信上帝是「仁慈」的,而上帝賜福的,是愛他、守他誡命的人;同樣,將得到永生的人是信子(聖子耶穌)的人自然宗教倫理道德,存在著與世俗倫理道德不一致乃至相互抵制的地方,這表現出宗教要求自身超脫世間的一面。聖經在這方面的要求,有時甚至到了與世間倫理要求極端對立的地步。當上帝要求亞伯拉罕用他的獨生子為自己獻燔祭時,亞伯拉罕的主體性就只能表現為捆綁住他的兒子以撒,並伸手拿刀了。聖經信仰道德要求,就是在這種對神的絕對敬畏中充分反映其特質的。可以說,聖經的道德主體性就是在任何情形下對上帝、對「神聖正義」的信心不改,所以在奧斯維辛之後,祈禱者依然會祈禱。
  由於取緣起中道立場,佛教既不承認世上有絕對主宰者,也反對一切形式的極端做法。我們知道,佛陀連修道中的過度苦行都是不鼓勵的。佛教中既無原罪,就無單方面的、絕對外力的懲罰,自然也就沒有絕對外力的拯救。我們在阿含經中處處可以看到對佛弟子求智求覺的主體性的肯定。阿含道是自覺道。基於緣起觀上的因果必然法則,既說明了生死的輪回在於自心無明,又決定了痛苦解脫在於自我覺悟。《雜阿含經》(卷第三四七)說:
  佛說……經已,尊者須深遠塵離垢,得法眼凈。爾時,須深見法得法,覺法度疑,不由他信,不由他度,於正法心得無畏
  所以,佛教信仰自信非他信,佛教道德是自度非他度。
  我們透視到的阿含精神,是佛陀不著神聖」色彩,不為自己樹立絕對權威。這本身,實在就是深契佛法緣起中道的真義的。佛陀世間佛陀。在《雜阿含經》(卷第六三八)中,佛陀阿難說:
  ……阿難!當知如來不久亦當過去。是故阿難,當作自洲而自依,當作法洲而法依,當作不異洲不異依。
  佛陀之所以為佛陀,在於他做到了「自」與「法」的不異。佛教信仰核心正法信佛就是信正法解脫的先覺者。佛教信仰者,也就道德實踐的主體的根本要求,是深契法性的自我覺悟自我解脫,而在根本的、解脫意義上說,主體主體性是徹底融合於法的法性的,即「自」與「法」是同一的,是非二元的。
  佛教的無上正等正覺,是自覺覺他,是自利利他。而佛教道德實踐」中的戒行,是自護護他。佛教首先要求道德主體惡行善,自凈其意。在後來的大乘佛法中發展出的心法戒體說,可以說就是「自護」的道德要求的高度理論化。自信、自護、自覺、自度,這既是道德行為的出發點,其實也是實現菩薩行的根本。行菩薩行是度他、化他,度他、化他最終何嘗不是使他人自度、自化呢?
  總之,阿含和聖經的道德觀,主要反映佛教基督教這兩大宗教,各自在道德目的道德的內涵上的特點,這些特點,進一步決定它們展開道德實踐的方式,決定它們是如何影響世俗道德觀念、如何參與和引領世俗道德建構的。顯而易見,兩種道德觀有基本的差異。根本原因,在於它們對人性出了截然不同的判斷。聖經既然以原罪為人的根本標記,那麼人的最終拯救不在此世。而此生的義務,就是背負起信仰的十字架,相信基督替人在架上贖了罪,相信基督將來會把聖靈內住於自己。不同於神本的聖經道德觀,阿含道德觀的思想基礎是非本體的空相應緣起,以此確立因果法則,從而勸導充分發揮道德主體的主觀能動性,轉無明為明,實現「現法得樂」、不待來世的現世解脫。所以阿含的思想是由緣起的「宇宙主義」而立足於人本。
  從更為廣闊的文明的視野中看,儘管阿含佛教與聖經基督教的基本觀念存在差異,但在化世導俗、凈化世道人心現實層面上,二者所起的作用是相類似的。比如,雖然在教義上,佛教的「慈悲」與基督教的「愛」,一個基於緣起無我,而另一個基於有我,但在現實中,它們都可以歸結於同一的平等思想。比較阿含和聖經的道德觀,是為了使我們進一步認識兩種宗教各自可能以何種方式、何種姿態來解決當今世界的現實道德問題,各自可能向何處挖掘自己教法教義中的道德元素,從而為世俗倫理道德體系的建設提供有效的資源。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