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動物權」的經典之作,首推peter singer教授所著的《動物解放》。該書之中,除了歷述經濟動物與實驗動物的種種苦難之外,對於種種將奴役、剝削、殘虐、殺害動物的行為加以合理化的說詞(諸如「人有意識而動物沒有」之類),透過極其綿密的邏輯推理與實例舉證,予以一一評破。
破而後立。在正面的立論部分,他抓住一個主軸,就是:「動物與人平等,所以不應受虐」。原來它們與人一樣有憂苦、歡樂、恐懼等等情緒,並有趨生畏死、趨樂避苦的本能。依此而言,人們不應對它們施以人類自身所不願領納的苦切待遇。進而言之,動物應從被人類奴役、剝削、殘虐、殺害的悲慘情境中解放出來。他那豐富的辯證內容,被歸屬於哲學上的「目的論」;他本人不知是否曾接觸過佛學?無論如何,筆者認為:他已是在用不同的語彙,講述與佛法相同的護生觀——「眾生平等論」。
自此以後,「動物權」一直是西方應用倫理學界的重要議題,義務論、目的論與契約論各擅勝場,互相論辯。可是,在現實社會里,動物的苦難依舊殷重,而且隨著生物科技、基因工程的發達,人類對動物之覬覦愈益深切,動物苦難有增無已。
我們明顯看出一點:就如同提倡「人權」的過程一般,對「動物權」的提倡,絕對不能光作道德訴求與思想辯論,而必須將此諸訴求與辯論的成果,落實到法律的層面,這樣才能形成實質上對動物苦難的疏解,與對動物生存權的保障。
攸關動物的習慣法或成文法,過去不是沒有,但大抵停留在「財產權」的認知層次。易言之:殺牛未必有罪,其構成犯罪的前提必須是:殺了張三或李四的牛,這樣就構成了對張三或李四財產的「侵佔罪」或「毀損罪」。很明顯地,牛在這樣的法律體系裡,沒有主體性,而只是人的「財產」;它沒有「法定人格」而只有「法定物格」。「動物權」觀念倘能落實在法律層面,其意義自然深遠,因為這意味著:動物不再因其作為張三或李四的財產而具足「物格」,而是具足它們自己的「法定人格」;它們和人一樣擁有生存權、擁有免於痛苦、免於恐懼的權利。
但是,法律的形成有賴於立法委員(或國會議員),法律的執行與解釋有賴於行政官僚與司法官。由於關懷生命協會過往推動修訂「野生動物保育法」與制訂「動物保護法」,並抵制所有促成「賭馬」或「賭狗」合法化的相關條例,所以對於爭取動物立法過程的艱鉅曲折,實有深刻的認知:首先,如何讓「動物權」的理想落實為法律的條文?那就必須先說服立法委員。這就是一件極其艱鉅的工程:我們必須先爭取得輿論的同情,才有可能爭取得立法諸公的重視,因為他們的權力來自民選。而如何說服人民改變其根深蒂固的人類沙文主義觀念?又如何讓他們看到(被刻意隱在暗處的)動物受難的現況,而打動他們的惻隱之心?這都是相當高難度的工作。
即使好不容易費了九牛二虎之力,擁有了多數民意的支持,也還不足以保證能夠順利完成立法,因為這必然抵觸相關學術界、科技部門與業界的利益。所以,如何讓立法諸公能夠抗拒他們隱在檯面下的關說壓力與利益輸送的誘惑?那就更是難矣哉!
就算是法案業已通過,如何讓行政部門所制訂出來的相關政策或施行細則,能夠符合動物的利益?這也沒那麼簡單。就關懷生命協會過往與行政官僚互動時所遭遇的經驗來看:要求行政部門在面對相關學術界、科技部門與業界利益時,還能站在動物利益的立場來考量問題,有時比要求立法委員還困難。因為他們時常是著眼於經濟利益,周邊又包圍著一群御用學者,以似是而非的學術論證來合理化學界與業界對動物的暴行。更麻煩的是:他們比立委更沒有「面對民意」的壓力。
至於面對司法官的部分,我們的經驗就很稀薄了。而本書作者史帝芬·懷斯,正好以其法律人的專業背景與學術訓練,及其實際參與訴訟的豐富經驗,在這方面提供給讀者極其豐富的資料與觀點。他先回顧過往西方的哲學與神學中對動物極不友善與不公平的理論並作批判,其次舉出自古至今呈現著鮮明對比的相關法條與案例,並以此作出法哲學、法歷史學上的比較、分析與批判。他甚至以極大的篇幅來陳述奴隸制度在歐美兩國的相關案例,讓讀者明瞭:過往所認為理所當然的,「奴隸只有法定物格而沒有法定人格」的法律觀念,也有被推翻的一天,並具體落實在法理、法條或判例的解釋與法官的判決上。以此類推,「動物只有法定物格而無法定人格」的法律觀念,又何嘗沒有被推翻的可能性呢?
他當然知道:人類沙文主義者絕對會振振有詞地說:奴隸作為「人」,與動物還是有所不同。他當然也知道:西方宗教的神學思考,容或有利於促成「廢除奴隸制度」的運動,但卻無助於動物的解放。因為:人依神的肖像而受造,動物卻不然。所以他另闢蹊徑,依達爾文的進化論為哲學基礎,廣引科學實驗的例證(這一部分似乎稍嫌冗長瑣碎),來分析人類在演化史上的近親(黑猩猩與侏儒黑猩猩),所具足的心靈功能與敏銳意識。
表面上看,這似乎只是在維護類人猿的人格權,意圖終結其被殺被虐被奴役的悲慘命運;但是,筆者認為:作者其實是在運動過程中,以有步驟的方式說服人們,以達到「動物解放」的終極目的。首先,倘將所有動物的法定權益一並提出要求,必然會因人類社會政策性的實際需求,而一並遭到封殺。但是,假使改變方法,不採「鯨吞」策略,而行「蠶食」步驟,能搶救的就先予搶救,最起碼也減少了動物界受害者的種類與數量。
其次,這樣做,雖然看似不究竟,然而重要的是:一旦類人猿被賦與法定人格,那麼,這已在動物權奮斗史上,為所有其它動物,投射了第一道「爭取法定人格權」的曙光。爾後,我們可以分階段逐步舉出類人猿與其他脊椎動物(最後及於一切動物)的相似點,辯證性地要求將其比照類人猿而賦與法定人格。然則《憤怒的獸籠》之價值,就決不僅止於成為「黑猩猩的法律訴訟代理人」,因為它的終極目標是「建立所有動物的法定人格」。
思及於此,作為一介長期從事「動物關懷」之理論建構與實務推展的人,筆者欣見本書即將出版,不但贊嘆作者史帝芬·懷斯先生與譯者李以彬先生的人道精神與學術功力,而且贊嘆希代出版社「不惜成本選好書以出版之」的前瞻性眼光!既然隨喜功德,當然也就義不容辭,因茲遵囑撰作本書中譯版序如上。
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於尊悔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