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僧制的革新與現代寺院管理反思
太虛大師在《我的佛教改進運動略史》說「我歷來的主張,是要在寺院僧眾制度的改進上做起」[1]當時,一方面北洋軍閥政府提倡廟產興學,使僧人們惶惶不安,因為政府把廟產一提,生活就沒有著落。另一方面歷史沿流已久的腐敗僧制,僧人的制度受歷史的影響形成家族制、法派制,叢林寺院違反僧團的十方公有制。所以大師為了佛教的發展而提出了教制與教產的革新。佛陀在世,以六和合精神為僧團共住原則,在古印度佛滅度後僧團的生活以托缽為主,僧人所擁有的財物極少,到佛教入中國後,初期因信眾的乏少,可以說都是以「貧僧」為自居的。隨著佛教在中國的廣泛被接受與信眾的大量供養,寺院財產與僧人擁有物質漸多,在事實上產生出要進行寺院叢林的管理。比如南北朝時期的「僧制儀軌」、隋唐之際的「叢林清規」,以及發展到當今的「共住規約」。在中國佛教史上,僧制與戒律並行,起著安僧護法的作用。然而當代佛教現狀,既有別於印度佛教,也不同中國古代佛教,時空因緣的變換對佛教制度的建設有著更為迫切的要求。
太虛大師建僧思想按時間上大體可分為四個階段,分別以早期的《整理僧伽制度論》、中期的《僧制今論》、後期的《建僧大綱》和晚期的《菩薩學處講要》為代表。太虛大師革新佛教初期,其滿懷豪情,「乘此世界文明過渡之潮流,安知其不能化而為世界佛教之中興與全盛時代乎!人能弘道,非道弘人,歷史第為英雄之譜諜,寧不信哉!」[2]太虛大師對家族化剃派、法派的私傳產制的革命十分強烈,將佛教寺院化私為公的願望非常迫切。1915年民國四年作《整理僧伽制度論》,對全國僧眾、寺院數、分宗為寺都作了具體的說明。特別在整理制度品對教所、教團、教籍、教產、教規作了分論,其中心在於實行集產制度。到1930年大師作《建僧大綱》時,對前期的思想作了回顧與評判,認為雖然理論上很圓滿,但由於時代的變化「但現在已頗見有不宜者」[3]到1940年,大師在《我的佛教改進運動略史》中對其早年僧制的思想論述道:「前議改建僧制之評判:對舊時僧伽制度論、僧制今論、佛寺管理條例、支那內學院及大勇等主張返歸佛世的律儀,都一一加以評判,因為這些辦法,均思根據原有的僧寺制度而改設者,其中雖都有具體的理論辦法,但在事實上、環境上,皆難以通行。」
盡管如此,大師對僧制的理論很難實施,其操作也是十分困難的,但是事物隨著時間的變化也可能有一天自然實現大師的理想。太虛大師的學生惟賢老和尚2005年6月在中國人民大學作《太虛大師思想及僧制建設研究》演講中說:「從《整理僧伽制度論》到《僧制今論》,再到《建僧大綱》,它是一步步的提高,一步步的升級。結合時代,提出了精闢的見解,宏大的主張。我們今天的寺廟,實際上來講,都要朝這個方向走,不然是走不通的。所以太虛大師的思想在那個時候是很先進的,登高望遠,胸懷寬廣。」
太虛大師在佛教僧制的建設中已然包括中國傳統固有的叢林建設。目前中國的叢林制度也是受中國傳統文化的影響,從形成的一種適合佛教僧人集休修行的管理制度。叢林中僧人是平等無差別的,平等的修行、平等的福利,其實仍是按六和之精神為原則的。但是叢林制度流傳久矣,久則生弊,南懷瑾在《禪宗叢林制度與中國社會》中說:「『法久弊深』,這是吾國傳統的一句名言。尊為方外清高的叢林,歷傳久遠,仍然跳不出這個法則。因為叢林的制度,是天下一家的制度,其中絕對不能存私。但既要作之君、作之師、作之親的結果,往往親親之情,會超過君師之義,所以便生出個人自我的私見。佛戒我執,教人要切實修到無我的境地。叢林戒為私,而且認為它是十方眾生所共有的,所以通稱為之十方叢林,因此僧眾在叢林里,就不能隨便收徒弟。即使勉強收了徒弟,這種師徒的關系,只能算是個人的行為,不能算作全寺的關系。如果住持和尚收了徒弟,也不能隨便承受和尚的位置,後任的和尚,仍須要在十方高僧中,遴選接位。這樣一來,從道理和法理來說,一點都不錯,可是人畢竟還是人,站在人的感情行為上,慢慢的就有些行不通了。於是在十方叢林制度以外,漸漸的便有子孫叢林的建立,和庵堂小廟等的興起。」[4]所以佛教十方的財產漸為個人佔有,形成我執嚴重的世俗風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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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現代佛教學術叢刊》,第90期,大乘文化出版社出版,1980年,p3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