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利法師:太虛大師的佛教革新思想及其當代反思(四)

太虛大師佛教革新思想及其當代反思(四)

三、僧制的革新與現代寺院管理反思 

太虛大師在《我的佛教改進運動略史》說「我歷來的主張,是要在寺院僧眾制度的改進上做起」[1]當時,一方面北洋軍閥政府提倡廟產興學,使僧人們惶惶不安,因為政府把廟產一提,生活就沒有著落。另一方面歷史沿流已久的腐敗僧制,僧人制度受歷史的影響形成家族制、法派制,叢林寺院違反僧團的十方公有制。所以大師為了佛教的發展而提出了教制與教產的革新。佛陀在世,以六和合精神為僧團共住原則,在古印度佛滅度後僧團的生活托缽為主,僧人所擁有的財物極少,到佛教中國後,初期因信眾的乏少,可以說都是以「貧僧」為自居的。隨著佛教中國的廣泛被接受與信眾的大量供養寺院財產僧人擁有物質漸多,在事實上產生出要進行寺院叢林的管理。比如南北朝時期的「僧制儀軌」、隋唐之際的「叢林清規」,以及發展到當今的「共住規約」。在中國佛教史上,僧制與戒律並行,起著安僧護法作用。然而當代佛教現狀,既有別於印度佛教也不中國古代佛教時空因緣的變換對佛教制度的建設有著更為迫切的要求。

太虛大師建僧思想時間上大體可分為四個階段,分別以早期的《整理僧伽制度論》、中期的《僧制今論》、後期的《建僧大綱》和晚期的《菩薩學處講要》為代表太虛大師革新佛教初期,其滿懷豪情,「乘此世界文明過渡之潮流,安知其不能化而為世界佛教之中興與全盛時代乎!人能弘道,非道弘人,歷史第為英雄之譜諜,寧不信哉!」[2]太虛大師家族化剃派、法派的私傳產制的革命十分強烈,將佛教寺院化私為公的願望非常迫切。1915年民國四年作《整理僧伽制度論》,對全國僧眾寺院數、分宗為寺都作了具體的說明。特別在整理制度品對教所、教團、教籍、教產、教規作了分論,其中心在於實行集產制度。到1930年大師作《建僧大綱》時,對前期的思想作了回顧與評判,認為雖然理論上很圓滿,但由於時代的變化「但現在已頗見有不宜者」[3]到1940年,大師在《我的佛教改進運動略史》中對其早年僧制的思想論述道:「前議改建僧制之評判:對舊時僧伽制度論、僧制今論、佛寺管理條例支那內學院及大勇等主張返歸佛世的律儀,都一一加以評判,因為這些辦法,均思根據原有的僧寺制度而改設者,其中雖都有具體的理論辦法,但在事實上、環境上,皆難以通行。」

盡管如此,大師對僧制的理論很難實施,其操作也是十分困難的,但是事物隨著時間的變化也可有一自然實現大師理想太虛大師學生惟賢老和尚2005年6月在中國人民大學作《太虛大師思想及僧制建設研究》演講中說:「從《整理僧伽制度論》到《僧制今論》,再到《建僧大綱》,它是一步步的提高,一步步的升級。結合時代,提出了精闢的見解,宏大的主張。我們今天的寺廟,實際上來講,都要朝這個方向走,不然是走不通的。所以太虛大師思想在那個時候是很先進的,登高望遠,胸懷寬廣。」

太虛大師佛教僧制的建設中已然包括中國傳統固有的叢林建設。目前中國叢林制度也是受中國傳統文化的影響,從形成的一種適合佛教僧人集休修行的管理制度叢林中僧人是平等差別的,平等修行平等的福利,其實仍是按六和之精神原則的。但是叢林制度流傳久矣,久則生弊,南懷瑾在《禪宗叢林制度中國社會中說:「『法久弊深』,這是吾國傳統一句名言。尊為方外清高的叢林,歷傳久遠,仍然跳不出這個法則。因為叢林制度,是天下一家的制度,其中絕對不能存私。但既要作之君、作之師、作之親的結果,往往親親之情,會超過君師之義,所以便生出個人自我的私見。佛戒我執,教人要切實修到無我的境地。叢林戒為私,而且認為它是十方眾生所共有的,所以通稱為之十方叢林,因此僧眾叢林里,就不隨便徒弟。即使勉強收了徒弟,這種師徒的關系,只能算是個人的行為,不能算作全寺的關系。如果住持和尚收了徒弟也不隨便承受和尚的位置,後任的和尚,仍須要在十方高僧中,遴選接位。這樣一來,從道理和法理來說,一點都不錯,可是人畢竟還是人,站在人的感情行為上,慢慢的就有些行不通了。於是在十方叢林制度以外,漸漸的便有子孫叢林的建立,和庵堂小廟等的興起。」[4]所以佛教十方的財產漸為個人佔有,形成我執嚴重的世俗風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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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太虛大師全書》之《我的佛教改進運動略史》

[2] 《太虛大師全書》之《佛教史略》

[3] 《太虛大師全書》之《建僧大綱》

[4] 《現代佛教學術叢刊》,第90期,大乘文化出版社出版,1980年,p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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