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論依法不依人(呂沛銘)

論依法不依人

◎呂沛銘

法的性質

法字是佛典中最常見字之一,《佛光大辭典》釋此字曰:「於佛典中,法之用例極多而語意不一,總括之,可類別為任持自性、軌生物解二義。任持自性,意指能保持自體的自性不改變;軌生物解,指能軌范人倫,令人產生對一定事物理解之根據。」本文所言法,屬第一種意義。「就任持自性意義而言,法乃指具有自性之一切存在。」1《雜阿毗曇心論》雲:「法者,持也,持自性故名法。」(卷一)2自性者,本來所具之性質。《成唯識論》曰:「法謂軌持。」(卷一)3窺基《述記》釋曰:「軌謂軌范,可生物解;持謂住持不舍自相。」4意即依持自身的規定。

法不是佛出世後才起現,更不是佛所製造,而是無始無終永久存,且無地域限制的宇宙軌范,亦稱自然規律,非「神」所創造,而是事物的本來相狀,永遠不增不減或消失,亦不作任何變化,也不能被更改或毀滅,宇宙萬事萬物皆所其規範而運作。此種特性稱為「法性自爾」或「法爾如是」,簡稱「法爾」。法的最基本原理,就是緣起,或稱緣生法,意即萬事萬物皆待因緣而生法則。「雲何生法?謂無明、行、……(十二因緣)。若佛出生,若未出世,此法常住,法住法界,彼如來自所覺知,成等正覺為人演說,開示顯發。……此等諸法,法住、法空、法如、法爾,法不離如,法不異如,審諦真實,不顛倒,如是隨順緣起,是名緣生法。」(《雜阿含經》二九六經)5緣生法亦稱因果律,一切佛法皆以此律為基礎

以法為歸依

佛恆訓示弟子以法為歸依,如告阿難雲:「阿難!當自熾燃,熾燃於法,勿他熾燃,當自歸依,歸依於法,勿他歸依。」(《長阿含經》卷二遊行經)6所雲自歸依,據巴利文本,意思是在生死大海中,求島作為依靠,喻自求出生死。7此段訓示重心在歸依於法。依法亦是歸依三寶(佛法僧)之一。「諸歸依法者,何所歸依?答:若法實有、現有、想等想、施設言說,名為達磨;歸依如是,?盡離滅,盤,名歸依法。」(《發智論》卷二)8達磨乃梵語 dharma 音譯,義為法。「施設言說」指諦說,即佛所說四諦(苦集滅道),諦亦稱聖諦,喻聖言量,今稱真理。「比丘白佛:『大德!若四聖諦,非聖亦諦,聖亦諦,何故以聖而名此諦?以聖諦故,世尊所說。』佛言:『比丘!雖非聖者,亦於此諦法體之中,無智而信故,聖者此法體之中,有智而信故,以是義故,此為聖諦,應如是見。』」(《緣生初勝分法本經》卷下)9可見佛強調應以智信來歸依法,不可在文字上生攀執,否則便形成法執。

由依法擴充為四歸依

佛以法為歸依的開示,首見於《阿含經》;後世論典在歸依法的基礎上,擴充為四種歸依,即:(一)依法不依人,意謂歸於法而不取人;(二)依了義不依不了義經,謂修道者應依照言實相之經典;(三)依義不依語,謂修道者當以中道第一義為依,不可以文字語言之表現為依;(四)依智不依識,謂修道者當以智慧為依,不可以之情識為依。本虛大師曰:「依法為總,依了義、義及智為別。依法不依人者,謂當以法定人,不當以人定法。縱使其人行果凈善,然其所言無義、不了、不合正智,亦不當取。或使其人行果穢惡,然其所言有義、明了、驗合正知,亦當聽取。高至佛言,低至童話,不問何人所說,皆當持此標准以為衡量,乃能正知現實真相。」10

三法印是衡量法的標准

如何檢定何者是法及何者不是法?答:以三法印來衡量。三法印即諸行無常諸法無我、盤寂靜。法印乃佛教印記、印信、標幟、準則,用以釐定佛理之標准。印亦有真實不動、不變義。今稱圖章曰印,以其無論蓋印多少次,所蓋式樣永 恆不變。吉藏《法華義疏》雲:「我此法印者,以理為印,謂文與理相應則應信受,文乖此理則不應信。……通言印者,印定諸法不可移改。又釋以文為印,將文定理,謂理與此文相應者,乃為實理,故名法印也。」(卷六)11三法印為佛教基本教義,為小乘所常說,大乘則綜合之而說諸法實相的一法印,即一實相印。太虛大師稱之為大乘不共之諸法唯識印 12,蓋取識生萬法,離識則無法義。太虛此法印與前三法印合稱四法印。並雲:「持此四法印,以觀佛陀之言義,則綸貫無遺矣。符此四法印之楷定,則是佛法;違此四法印之楷定,則非佛法判然可分,無容假借。……佛法有此刊定是佛法、非佛法之法印,與外道我之梵說,皆不能亂,而莫不能化也。」13

依法不依人的事例

中國佛教史上,亦見依法而不依人的事例,今舉三則如下:

(一)鳩摩羅什是中國佛教史上第二譯經大師(第一是玄奘),梁慧皎《高僧傳》記其譯經事業雲:「既覽舊經,義多紕僻,皆由先度失旨,不與梵本相應,於是興(後秦主姚興)使沙門增契、僧遷、法欽、道流、道 恆、道標、僧睿、僧肇等八百餘人,咨受什旨,更令出大品。什持梵本,興執舊經,以相讎校,其新文異,舊者義皆圓通,眾心咸伏,莫不欣贊。」(卷三鳩摩羅什傳)14可見什師譯經事業之精忠。「姚主常謂什曰:『大師聰明超悟,天下莫二,若一旦後世,何可使法種無嗣?』遂以妓女十人逼令受之,自爾以來不住僧坊,別立廨舍。」15什師有無使妓女懷孕誕子,則無可考,惟既接受妓女,又與彼等共住廨舍,雖出於受逼,亦犯重戒。然而後世並不因彼犯重戒而棄其所譯諸經,蓋依法而不依人也。什師「於眾前發誠實誓:『若所傳無謬者,當使焚身之後,舌不燋爛。』……(卒後)以火焚屍,薪滅形碎,唯舌不灰。」16蓋譯經不謬之靈驗也。

(二)曇無讖是五世紀著名譯經師之一,中天竺人,慧皎《高僧傳》卷一與僧僧佑《出三藏記集》卷一四均有傳,所譯諸經之中,以《大般盤經》為最著名。譯後,識欲赴西域續求此經之後分,途中為何西王沮渠蒙遜遣剌客殺死。《魏書》卷九九沮渠蒙遜傳則記:「始罽賓沙門曰曇無讖,東入鄯善,自雲能使鬼治病,令婦人多子。與鄯善王妹曼頭 陁林私通,被發覺,亡奔涼州。蒙遜寵之,號曰聖人。曇無讖以男女交接之術教授婦人,蒙遜諸女子婦皆往受法。世祖聞諸行人言曇無讖之術,乃召曇無讖。蒙遜不遣,遂發露其事,拷訊殺之。」所記讖之死因與前述有異,若讖以淫教授婦人事實,則犯重戒,即使如此,後人亦不因彼犯重戒而廢棄彼所譯諸經,蓋亦依法而不依人也。

(三)《大乘起信論》是對中國佛學產生重大影響的一部論著,作者誰在近代佛學發生激烈爭論,至今仍未有一致定案。此論署作者印度馬鳴,譯者為梁代真諦,有些學者認為屬實,另一些則認為是中國人所造而託名馬鳴述及真諦譯,主張前者有歐陽竟無、太虛章太炎日本的羽溪了諦、松本文三郎等;支持後說有梁啟超、呂澄、日本的望月信亨、村上專精等。惟無論作者為誰,此論所說皆是佛教諦理,受歷代佛教尊崇,也就是依法而不依人(作者)而肯定其偉大的佛學價值

人不依法的事例

依法不依人之倒過來便是依人不依法,以下是這樣顛倒之事例:

(一)耶教《新約聖經》所收集廿七卷書,是四世紀時教會從多種經卷中,選取認為符合基督教義的著述而編集成,那些未經選取的經卷,由於被認為不符合教義,故傳抄極少,以致大部份後來失傳。一九七八年,考古學者埃及發現一卷已失傳的《耶穌傳》希臘文古寫本,略有殘缺,內容記述耶穌生平與言行作者耶穌門徒之一猶大。基督教神學家經考證後,認為確是猶大的著述,且內容亦符合事實教義,故神學家稱之為《猶大福音》。17然而,因為猶大後來出賣耶穌,故被教會視為叛徒,所著《福音》因而遭排斥,故不為《新約聖經》所收取,以致後來失傳,這是依人而不依法的作為。事實上,猶大出賣耶穌後,感覺懊悔而自盡。18可見彼並不是個「叛性不改」的門徒,可是自耶穌時代至今,教會並不接納其懊悔而 恆視彼為叛徒,其著述亦遭貶斥,以致後來湮沒。

(二)附佛法外道皆是邪教,如清代的白蓮教與現今的*輪功,後者創造人李某自稱「轉世活佛」及自封為「教主」,又自創一套全乖正信佛教的「教義」,並公開招收信徒,受彼所惑者皆奉彼為「至尊活佛」,這是依人而不依法的邪行

知識是依法的指導

在依法與依人兩者之中,如何辨別法與人答曰:以善知識作為指引。「雲何知識?謂沙門婆羅門持戒賢善,斷貢高放逸,忍辱成就,自調自滅,自入盤,欲離欲,欲盡,乃至欲離痴,,痴盡;應染處不染,乃至應痴處不痴;應止處不止,應受處不受,身口意業清凈,正命清凈,行信慚愧多聞精進,念慧修行,八道具足戒定慧解脫解脫知見衣食知足,是謂善知。何謂識?若識善識知共行,慈重行慈,究竟行慈,常敬不離,是名善知識。」(《舍利弗阿毗曇論》卷一四)19「善知識者,能救護我,令我不墜一切惡趣。善知識者,能引導我,令我得平等佛慧。善知識者,能顯照我,令我了知諸夷險道。善知識者,能開示我,令我了解大乘奧義,善知識者,能勸發我,令我速入普賢諸行。」(《華嚴經》卷一三)20《華嚴經》述善財童子為了尋求善知識,不辭辛勞去拜訪五十三賢士,其毅力之持久與意志之堅強,足為後世尋求善知識者的典範

注釋:

1、《佛光大辭典》,星雲法師監修,佛光出版社,台灣高雄市,一九八八。三三三六頁「法」條。

2、《大正新修大藏經》,廿八冊,八七○頁下欄。以下引此大藏經簡稱《大正》,隨後數字表示冊數及頁數,上、中、下、各表示頁內欄。

3、《大正》三一,一上。

4、《大正》四三,二三九下。

5、《大正》二,八四中。

6、《大正》一,一五中。

7、《佛光大藏經.長阿含經》,星雲法師監修,佛光出版社,台灣高雄市,一九八五,九五頁注一一。

8、《大正》二六,九二四下。

9、《大正》一六,八三七上。

10、 太虛大師:《真現實論》,周學農點校,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北京,二○○四.六八頁。

11、《大正》三四,五四○下至五四一上。

12、 同10,七一頁。

13、 同10,七一至七二頁。

14、《大正》五○,三三二中。

15、《大正》五○,三三二下。

16、《大正》五○,三三三上。

17、 此寫本文英譯、註解及考證,見rodolphe kasser等編the gospel of judas-from codex tchacos,美國national geographic學會出版,美國首都華盛頓,二○○六年

18、 見《新約聖經.馬太福音》廿七章三至五節。

19、《大正》二八,六二○中。

20、《大正》一○,七二二中。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