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乘佛藏形態論(上)
陳士強
佛祖釋迦牟尼在世之時,雖然已有根據直接的聽聞或間接的傳授而能諷誦若干篇佛語(此為口語佛經的原型)的僧人,但由於那時尚未對佛典作系統的分類整理,因而還沒有「三藏」之名。《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雜事》卷十四等說,佛陀在世時已有三藏,以情理判斷,這當是部派佛教時後起的說法,未必確實。而且,從各方面的資料來看,在釋迦牟尼逝世的當年的雨季舉行的第一次結集,只結集了經藏和律藏,被後世視為論藏初型的若幹部佛說論典,在那次結集中,是作為經藏的一部分而收錄的,並沒有獨立成為一類。因此,將全部佛教經典區分為經、律、論三大類,並且以含有「收藏」、「包攝」之意的「藏」字來命名,稱之為「三藏」,恐怕是在第一次結集之後的事情。
三藏,按其教乘來剖分,可以分為小乘三藏和大乘三藏兩類。小乘三藏又稱「聲聞藏」,大乘三藏又稱「菩薩藏」。小乘三藏的編纂,雖然在街處於原始佛教期的第一次結就已開始,但真正形成文字的則已是處於部派佛教後期的第四次結集時的事情,前後經歷了四百多年漫長的搜集、整理、增廣、成文的過程。在部派佛教時代,各派都有自己的三藏。唐代玄奘從印度取經回國時,曾帶回上座部經律論十五部、三彌底部(正量部)經律論十五部,彌沙塞部(化地部)經律論二十二部、迦葉臂耶部(飲光部)經律論十七部,法密部(法藏部)經律論四十二部、說一切有部經律論六十七部(見《大唐大慈恩寺三藏法師傳》卷六),可見這是確有其事的。傳今的小乘三藏,從傳承上來說,也可分別隸屬於一定的部派。
一、經 藏
由結集產生的佛說教法類經典,究竟是按什麼樣的形式組織起來的,或者說是按何種法則進行分類的,以歷史上的傳載判別,乃是九分教(又稱「九部經」)和十二部經(又稱「十二分教」):以今存的形式判別,則是「四阿含」和「五尼柯耶」。
(一)九分軟和十二部經。
據巴利文佛教史書《島史》所記,第一次結集時編集的佛陀教法方面的內容是九分教,漢譯《摩訶僧只律》等也多次提到九分教,把它當作是原始經藏的最初形態。
對於「九分教」,不同的佛典(如《摩訶僧只律》卷一、《大涅槃經》卷三、《十住毗婆沙論》中的《念佛品》等)有不同的解釋,按照《法華經·方便品》比較切合史實的說法,並糅合其他佛書上的解釋,它指的是:
(1)修多羅。意譯「契經」,指佛典中無固定句式的散文(又稱「長行」)。
(2)伽陀。意譯「偈」、「頌」、「不重頌」、「孤起頌」、「諷誦」等,指佛典中有一定音韻句式的偈頌。
(3)只夜。意譯「重頌」、「應頌」,指專對經典中長行的內容進行概括和闡發的偈頌。 —
(4)伊帚目多伽。意譯「本事」、「如是語」,指記述佛陀軟化事跡的故事。
(5)闍陀伽。一譯「閣多伽」、意譯「本生」,指佛陀敘說的自己在過去世的故事。
(6)阿浮陀達磨。一譯「阿浮達摩」,意譯「未曾有」、「希有法」,指記述佛陀神通變化的故事。
(7)尼陀那。意譯「因緣」,指佛陀講經說法的原委以及有關的情況。
(8)阿波陀那。意譯「譬喻」,指佛陀借物喻理,或因事興感而說的各種譬喻。
(9)優婆提舍。意譯「論議」、「論義」、「逐分別說」,指用問答的方式,對比較艱深的教義所作的解說。
上述九分教中,修多羅、伽陀、只夜三部是根據經文的體裁立名的,其餘六部則是根據經文的內容立名的。
至於「十二部經」,根據《大智度論》卷三十三的解釋,指的是:修多羅、只夜、和伽那、伽陀、優陀那、尼陀那、阿波陀那、伊帚目多伽、閣陀伽、毗佛略、阿浮達摩,優婆提舍。也就是說,由「九部經」,加上「和伽那」,「優陀那」、「毗佛略」三部而成。
(1)和伽那。意譯「授記」、「記別」,指佛陀對弟子將來成佛所作的預言。
(2)優陀那。意譯「自說」、「無問自說」,指在無人發問的場合,佛陀根據自己的意圖直接宣說的教義。
(3)毗佛略。意譯「方廣」、「方等」,指佛陀為利樂一切有情而說的較為深廣的教理。
由於十二部經包括了被當作「大乘」同義詞的「方廣」一類的經典,因而有人認為它是小乘向大乘過渡時期的產物。其實,「方廣」一詞早在部派佛教時期就已使用,只是大乘佛教興起以後借用這個詞並賦予新的涵義罷了。從《四分律)卷一、《中阿含經》卷五十四《阿梨吒經)已有十二部經的名稱來看,它的出現當僅次於九分教,也是較早的。
然而,無論是九分教還是十二部經,都可以看作是對全部佛教經典所作的分類,因為它們所設立的一些部類,同樣適用於律藏和論藏。藏傳佛教名著《佛教史大寶藏論》曾指出,契經、應頌、記別、諷誦、自說等五部屬於小乘的經藏:因緣、譬喻、本事、本生等四部屬於小乘的律藏:方廣、希有法二部,屬於大乘的經藏:論議一部,既是小乘的論藏,也是大乘的論藏(見《明所聞說之法)一章)。因此,經部派佛教的不斷整理歸類,原始經藏的界域日益分明起來,數以千計的小乘經單本(它們當中包括了九分教所說的九大部類)分別被納入四部或五部大叢書之中,這就是北傳漢文三藏中的「四阿含」和南傳巴利文三藏中的「五尼柯耶一。
(二)四阿含和五尼柯耶。
阿含,為梵語agama的音譯,又譯「阿含慕一、「阿笈摩」、「阿笈多」、「阿伽摩」等,意譯為「法歸」、「無比法」、「教法」、「傳承」等。「四阿含」指的是按所收經典篇幅的長短以及事義,分類分別編纂的《長阿含經》、《中阿含經》、《雜阿含經》和《增一阿含經》。
尼柯耶,為巴利文nika^ya的音譯,意譯為「集」或「部」。「五尼柯耶」指的是《長部》、《中部》、《相應部》、《增支部》和《小部》。
「四阿含」和「五尼柯耶」之間存在著一定的對應關系,但內容上又有出入。也就是說,它們均源於第一次結集時產生的一個原始的共同的祖本,因而兩者的基本內容是相同的:然而,它們的今存形式又是經各部派的加工整理而告完成的,「四阿含一是根據一些不同部派的傳本譯成的,「五尼柯耶」則全出自上座部的分別說系,所以兩者之間又存在差殊。
(1)《長阿含經》二十二卷。姚秦弘始十五年(413),廚賓沙門佛陀耶舍、竺佛念合譯。因所收經典的篇幅較長而得名,據法藏部(上座部的分支)傳本譯出。全書共收三十部經,始《大本經》、終《世記經》。與此相對應的是巴利文《長部》。《長部》分為三品,共收三十四部經,在《長阿含經》收錄的經典中,除(增一經)、(三聚經)、(世記經蘭二部以外,其餘諸經均見於《長部)。其中,詳述佛教的宇宙結構形態的(世記經),被認為是阿含類經典中成書較晚的一部經·
(2)《中阿含經主八十卷。東晉隆安二年(398),廚賓沙門僧伽提婆譯。因所收經典的篇幅在「四阿含一中不長不短而得名,據說一切有部(上座部的分支)傳本譯出。全書共收二百二十二部經,始《善法經),終《例經》。與此書相對應的是巴利文《中部》。《中部)分為十五品,共收一百五十二部經。在《中阿含經v收錄的經典中,與《中部v相同的有九十六部經,與巴利文《增支部》相同的有七十六部經,還有一些經典與《相應部》、《長部》相同。
(3)《雜阿含經》五十卷。劉宋元嘉二十年(443),中印度沙門求那跋陀羅譯。因所收經典雖然依據事義粗略區分,但編次頗雜而得名,據說一切有部傳本譯出。全書共收一千三百六十二部經(其中卷二十三、卷二十五原收的經典已佚,今收的《阿育王傳》等三部經是後人根據單行本補入的)。與此書相對應的是巴利文《相應部》。《相應部》分為二百零三品,共收二千八百八十九部經,較《雜阿含經》齊整有條理。在《雜阿含經》收錄的經典中,與《相應部》相同的約佔三分之一,另外約有一百二十部經與《增支部》相同,二十部經與《中部》相同。
今存的《雜阿含經》,除五十卷本以外,街有屬三秦失譯(譯者不詳)的《別譯雜阿含經》十六卷,全書共收三百六十四部經,據研究,可能是飲光部(上座部的分支)所傳的一個殘本。
(4)《增一阿含經》五十一卷。東晉隆安元年(397),罽賓沙門僧伽提婆譯。因所收經典以法數(又稱「名數一,指含—伺數字的佛教名詞術語)為序,從「一法」至「十一法」,依次編排而得名。據大眾部傳本譯出。但也有的人認為《增一阿含經》很像是法藏部經典,因為它提到的比丘有二百五十戒這個數目,僅與法藏部的律典《四分律》相符合,再則這部經典提到的塔像也有法藏部的特點(見【英】渥德爾《印度佛教史》)。全書分為五十二品,始《序品》,終《大愛道般涅槃品》,共收四百七十二部經。與此書相對應的是巴利文《增支部》。《增支部》分為一百十一品,共收二千三百零八部經。在《增一阿含經》收錄的經典中,與《增支部》相同的約有一百三十五部,與《相應部》相同的約有四十六部經,還有一些經典與《中部》和《長部》相同。
在巴利文經藏中,除了與漢譯「四阿含」相對應的《長部》、《中部》、《相應部》和《增支部》以外,街有《小部》。《小部》共收十五部經。依次為:《法句》、《譬喻》、《自說》、《本事》(又譯《如是語》)、《經集》、《天宮事》、《餓鬼事》、《長老偈》(又譯《長老頌》)、《長老尼偈》(又譯《長老尼頌》)、《本生》、《義釋》(又譯《唱導疏》,《經集》中《八頌經品》、《彼岸道品》、《犀牛角品》的注釋)、《無礙解道》(又譯《無礙道論》)、《佛種性》(又譯《佛陀史傳》)、《所行藏》(又譯《若用藏》、《小誦》)。《小部》雖然沒有與之相對應的漢譯全本,·但它所收的一些經典的單本,則有漢譯。如《法句經》、《本事經》都有同名的漢譯本,《經集》的漢譯本為《義足經》(《大智度論》中稱之為《義品》、《波羅延品》),《本生經》的漢譯為《生經》。這些經本在漢文《大藏經》中,分別被編在「四阿含」以外諸經或賢聖集傳之中。
對於「四阿含」和「五尼柯耶」(也有的稱之為「五阿含二的成立時間,研究者們的看法有種種不同。有的認為,《雜阿含》在先,《中阿含》次之,《長阿含》再次之,《增一阿含》最後。理由是:凡一事並見於「四阿含」中的,《雜阿含)的敘述簡潔平淡,《中阿含》猶相近,《長阿含》和《增一阿含》則化簡潔為漫長,變平淡成瑰奇:也有的認為,《長阿含》和《中阿含)在先,《雜阿含》和《增一阿含)在後。因為《雜阿含)有引用《長阿含》上的文字的,《增一阿含》提到了佛陀逝世後四十年即位的摩揭陀國蒙達王:更多的人主張,「四阿含」是同時形成的,只有性質猶如「雜藏」的《小部》是後來問世的。
然而,如果更深一層探討的話,就會發現:無論是對這四部或五部《阿含經》中的任何一部來說,都無一例外地包含著成立年代明顯不同的一些經典,很難為收入某一部《阿含經)中的眾多的小經確定一個統一的形成時間表,即使拿公認的晚於「四阿含一的《小部》來說,它也包含了一些原始佛教的古老文獻。《雜阿含》和《增一阿含》都引有《小部·經集)上的內容。阿育王在巴布羅的石柱法敕中,曾勸告僧人和居士經常習誦七部佛說經典,即《毗奈耶最勝法說》、《聖種經》、《當來怖畏經》、《牟尼偈》、《寂默行經》、《優婆帚沙門經)、《說羅喉羅經》、(又譯《羅喉羅間妄語經》)。這七部經典作為公元前三世紀就已流傳的最為可信的原始佛典,就分別見於《長阿含》、《中阿含》、《增一阿含》、《小部》和巴利文《律藏》之中(參見【英】查爾斯·埃利奧德《印度教與佛教史綱》第一卷)。
(三)其他小乘經。
「四阿含」之外的小乘經,見存於漢文《大藏經》中的尚有一百多部(見唐智升《開元釋教錄》卷十三,明智旭《閱藏知津)卷二十九至卷三十一等)。其中,有記敘佛陀因緣故事的本生經,如(修行本起經》(後漢竺大力、康孟詳譯,二卷)、(佛說興起行經)(後漢康孟詳譯,二卷)等:有介紹禪法的禪經,如《大安般守意經》(後漢安世高譯,二卷)、《禪秘要法經)(姚秦鳩摩羅什譯,三卷)等:有宣說各種修行功德的福田經,如《佛說諸德福田經)(西晉法立、法矩譯,一卷)、《佛說父母恩難報經)(後漠安世高譯,一卷)等:有描述業報輪回的業道經,如《正法念處經)(北魏般若流支譯,七十卷)、《佛說分別善惡所起經)(後漢安世高譯,一卷)等:有解說佛教名詞術語的名數經,如《陰持入經》(後漢安世高譯,二卷)等:以及其他各種論述小乘教義的經典。這些經典中的絕大多數產生於部派佛教的中後期,也有一些產生於大乘佛教興起以後,其中有些初、中期形成的經典系根據未編入「四阿含」的原始佛經的散本編寫的,保存了原始佛教時的一些古說。
「五尼柯耶」之外的小乘經,見存於巴利文《大藏經》(編入藏外典籍類)中的尚有《孺蘭陀王間經》。彌蘭陀王是公元前一世紀左右統治西北印度的希臘國王,他曾向一個名叫那先的長老詢問佛法,內容包括:智慧、煩惱、輪回、業、佛陀、教團、比丘、出家修行與居家修行、涅槃等,並由此皈依了佛教。《彌蘭陀王間經)就是根據彌蘭陀王與那先長老的這次著名的對話編纂而成的。此經於東晉時期被傳譯為漢文(譯者不詳),取名為《那先比丘經),凡二卷(別本作二二卷」)。巴利文本《彌蘭陀王間經》分為七部分,《那先比丘經》的內容相當於巴利文本中的序言及前三部分,由於巴利文本的後四部分是後人補續的,故《那先比丘經》仍保存了巴利文本的基本內容。
(四)《阿含經》註疏
有關《阿含經》的註疏,見存於巴利文《大藏經》中的,則有舍利弗的《增支部疏》、覺音的《長部注》、《中部注》、《相應部注》、《增支部注)、《小誦注》、《經集注》等,十分齊全:見存於漢文《大藏經》中的,則只有屬抄東漢末年失譯的《分別功德論》五卷,它是《增一阿含經》的註疏,但僅注釋了八增一阿含經》五十二品中的前四品,即《序品》、《十念品》、《廣演品》和《弟子品》,此外的四十八品闕注。《分別功德論》還敘述了佛弟子的事跡及修行功德,有涉及大乘二八度」和「十住」(即「十地」)的內容,以及對大乘戒和小乘戒的同時認可,在思想上與《般若經》頗為相似。另外,論中還稱揚了大眾部的創始人大天。因此,它的作者很可能是具有大乘思想成分的後期大眾部學者。
二、律 藏
戒律,作為佛弟子的行為規範和僧團日常生活及行事的綱紀,在佛教中享有特殊的地位。第一次和第四次結集都是先結集律藏,然後再結集經藏的,第二次結集所討論的也是戒律問題。在巴利文《大藏經》中,三藏的次序為:律藏、經藏、論藏:強調戒律至高無上。漢譯《菩薩瓔珞本業經》卷下說:「一切眾生,初入三寶海,以信為本。住在佛家,以戒為本。」均是這種狀況的反映。
(一)戒律的由來
戒律,按其性質可以分為止持戒和作持戒兩大類。止持戒,指的是制止身、口、意作惡的戒法,也就是止惡戒;作持戒,指的是策勵身、口、意興善的戒法,也就是修善戒。止持戒,主要是針對僧尼個人的過失所作的規定,它強調的是不應當做什麼:作持戒,主要是針對僧團的日常生活和行事所作的規定,它強調的是應當做什麼。戒律,顧名思義是由「戒」和「律」兩部分組成的。止持戒是名副其實的「戒」,而作持戒實質上是「律」。
佛教的戒律,都是佛陀根據當時出現的情況陸續制定的。它的基本原則是「無犯不制」,也就是說,每一條戒律都是由於某一僧人犯了過失,遭到外人的譏嫌,佛陀在聽到弟子們的稟告之後才制定的。在僧人沒有犯過失之前,事先就構設一套戒法,公佈於眾的情況是沒有的。
相傳,在佛陀創立僧團的初期,由於出家者的動機比較純正,他們大多數是為了獲取人生的真諦,求得精神上的解脫親近佛陀而來的。在自願平等的受學傳道的過程中,沒有出現過什麼壞事、惡行,因而也沒有制定相應的具有約束力的戒律條文。以後,隨著佛教影響的不斷擴大,參加僧團的人數迅速增加,逃避兵役的,躲避債務的,謀求衣食的也混跡其中,成員變得復雜起來,倘若再不用統一的紀律和制度來指導僧尼的活動,僧團就無法健康地生存和發展,戒律就是這種情況下應運而生的。
佛教戒律的最初形式,是性質上屬於止持戒的「波羅提木叉」(意譯「別解脫」、「別解脫戒」、「戒本」)。而最早的波羅提木叉則是「波羅夷」(意譯「重禁」、「斷頭」、「棄」,指將犯者檳出僧團的重罪)。據《摩訶僧只律》卷一至卷四記載,佛陀制定的第一條戒是「淫戒」,那是他在成道後的第五年冬天,於毗舍離城,針對長者耶舍迦闌陀子的初犯制定的:第二條戒是「盜戒」,是在成道後的第六年冬天,於王舍城,針對瓦師子長老達膩迦的初犯制定的:第三條戒是「殺戒一,是在同年冬天,於毗舍離城,針對看病比丘的初犯制定的:第四條戒是「妄語戒」(又稱「大妄語戒」,也是在同一年冬天,於舍衛城,針對聚落中諸比丘的初犯制定的。這四條戒合稱「四波羅夷法」,為佛教的四條根本戒。違反者將受到檳出僧團的最嚴重的處分。
繼波羅夷法之後,佛陀又陸續制定了僧殘法、不定法、捨墮法、單墮法、悔過法、眾學法和滅諍法,總計八大類戒法,別稱「五第七聚」。僧殘,為性質上僅次於波羅夷罪,但經懺悔尚可留在僧團的重罪:不定,為街不能確定其性質的罪行:捨墮,為擁有超出規定或用不法手段獲取財物,如捨棄這些財物,並進行懺悔,就可以解除的輕罪:單墮,為只要當眾懺悔,便可解除的輕罪:悔過,為向一個人懺悔,即可解除的輕罪;眾學法,指僧尼應學的戒法;滅諍法,指平息僧團內部紛諍的戒法。所謂「五篇七聚」,即是五等罪行的七項罪名的意思。五篇,指的波羅夷、僧殘、波逸提(包括捨墮和單墮)、提舍尼(即「悔過」)、突吉羅(包括眾學戒和滅諍戒丫,七聚,指的是波羅夷、僧殘、偷闌遮(屬於波羅夷罪和僧殘罪中的未遂罪)、波逸提、提舍尼、惡作(屬突吉羅罪)、惡說(屬突吉羅罪)。每一類戒法又包括若干條款,少則二條(如二一不定法二,多則一百多條(如「一百七眾學法」)。戒律中的比丘戒和比丘尼戒就是由此而來的。
與此同時,佛陀也相應地制定了性質上屬於作持戒的有關僧團集體修行生活的一系列規定。戒律中的受戒法、布薩法,安居法、自恣法、衣法、皮革法、卧具法、醫葯法、房舍法,以及其他各種「雜事」就是由此而來的。
(二)廣 律
在第一次結集時,被稱為「持律第一」的優婆離,將佛陀自成道後第五年開始,到去世前為止的四十年間,陸續制定的眾多的戒律,分八十次誦出,結成《八十誦律》,從而產生了原始律藏。《八十誦律》作為原始僧團共同尊奉的根本律二剛後流傳了一百多年左右。以後,由於部派佛教的興起,各個部派在傳持過程中,對《八十誦律》的內容作了一些增減,從而形成了本派自己的律本。漸漸地,作為廣律祖本的《八十誦律》湮沒無聞了,取而代之的是各派的廣律。這樣的廣律傳今的共有五部,其中四部有漢譯,一部為巴利文。
(1)《摩訶僧只律)略稱《僧只律》,四十卷。東晉義熙十二年(416),佛陀跋陀羅、法顯合譯。此為大眾部的律典。內容包括:比丘戒法(卷一至卷三十五),下收比丘戒二百十八條(又稱二一百十八戒」)、雜誦跋渠法一百十三條、威儀法五十條:比丘尼戒法(卷三十六至卷四十),下收比丘尼戒二百七十九條(又稱二一百七十九戒」)、雜跋渠法三十四條。其中,卷三十二之末、卷三十三之初記有五百比丘結集法藏、七百比丘結集法藏,即第一、二次結集的情況。
(2)《四分律》。又稱《曇無德律》六十卷。姚秦弘始十年(410)至十四年(412),佛陀耶舍、竺佛念等譯。此為上座部系統曇無德部(即法藏部)的律典,因分為四部分(「四分二而得名。內容包括:比丘戒(卷一至卷二十一),凡二百五十條:比丘尼戒(卷二十二至卷三十),凡三百四十八條:二十犍度(卷三十一至卷五十三),始受戒犍度,終雜犍度:集法毗尼五百人(卷五十四)、七百集法毗尼(同上)、調部(記優波離間戒事,卷五十五至卷五十七)、毗尼增一(記律學中的法數,卷五十七至卷六十)。
(3)(五分律)。全稱《彌沙塞和醯五分律》,略稱《彌沙塞律》三十卷。劉宋景平元年(423)至二年(424),佛陀什、竺道生等譯扒此為上座部系統彌沙塞(即化地部)的律典,因分為五部分而得名。內容包括:比丘律(即比丘戒,卷一至卷十),凡二百五十九條:尼律(即比丘尼戒,卷十一至卷十四),凡三百七十七條;受戒法等十九法(相當於《四分律》中的犍度,卷十五至卷二十九):五百集法(卷三十)、七百集法(同上)。
(4)《十誦律》。又稱《薩婆多部律蘭八十一卷。姚秦弘始六年(404)至十五年(413),弗若多羅、鳩摩羅什等譯。此為上座部系統薩婆多部(說一切有部)的律典,因分十次誦出(「十誦」)而得名。內容包括:比丘律(卷一至卷二十),凡二百五十七條:七法(受具足戒法等,卷二十一至卷二十八)、八法(迦締那衣法等,卷二十九至卷三十五)、雜誦(調達事和雜法,卷三十六至卷四十一,以上相當於《四分律)中的犍度):尼律(卷四十二至卷四十七),凡三百五十四條:增一法(一法至十法,卷四十八至卷五十一):優波離間法(卷五十二至卷五十五):比丘誦(卷五十六至卷五十七)、二種毗尼及雜誦(卷五十七)、波羅夷法(卷五十七至卷五十九)、僧伽婆l沙(卷五十九):善誦毗尼序(五百比丘結集三法藏法品等四品,卷六十至卷六十一)。
說一切有部的律典除《十誦律》以外,尚有唐代義凈於長安三年(703)譯的《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五十卷,於景龍四年(710)譯的《根本說一切有部苾芻尼毗奈耶》二十卷,前者為比丘律,後者為比丘尼律。雖然這兩部律典各側重一個方面,還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廣律,但兩書的內容總和要超過《十誦律》。一般認為,《十誦律)是說一切有部的舊律,為秣兔羅(又譯「摩偷羅」)國一帶的有部所傳:義凈譯的兩部律是新律,為迦濕彌羅一帶的有部所傳。
(5)巴利文《律藏》。此為南傳上座部(分別說部)的律典。內容包括:一經分別。下分《比丘分別》和《比丘尼分別》兩項,前者說比丘戒二百二十七條,後者說比丘尼戒三百十一條:二、犍度。下分《大品》和《小品》兩項,前者說十犍度,後者說十二犍度,均為僧團的各項制度;三·附隨(又譯「附錄」)。為戒條的附則和說明,共計十九章。其中,《經分別》和《犍度》兩部分的內容,與漢譯《四分律》、《五分律》、《十誦律》等所說大體相近,《附隨》部分則大異。一般認為,《附隨》的成立時間要稱晚些。
(三)戒本、羯磨、威儀、律論
除廣律以外,今存的小乘律藏還有戒本、羯磨、威儀、律論等形式。
戒本,分為比丘戒本和比丘尼戒本。其內容相當於廣律中的比丘戒和比丘尼戒。其中絕大多數的戒本都源出於廣律,有相應的廣律可資比照。如姚秦佛陀耶舍譯的《四分律比丘戒本》一卷、《四分比丘尼戒本》一卷、姚秦鳩摩羅什譯的《十誦比丘尼波羅提木叉戒本》一卷、東晉佛陀跋陀羅譯的《摩訶僧只大比丘戒本》一卷,分別相當於《四分律》中的比丘戒和比丘尼戒、《十誦律)中的比丘尼戒、《摩訶僧只律)中的比丘戒等。也有廣律已夫而僅存戒本的,如北魏般若流支譯的迦葉毗部(即「飲光部」)的(解脫戒本)一卷。
羯磨,為僧團集體活動的各項制度。其內容相當於廣律中的「犍度部」、「跋渠法」。有將比丘羯磨和比丘尼羯磨合為一本的,如曹魏康僧鍾譯的(曇無德律雜羯磨》一卷。也有分開敘述的,如劉宋求那跋摩譯的《四分比丘尼羯磨法》一卷。
威儀,是僧眾行為舉止的禮儀規範。其內容相當於廣律中的「威儀法」「眾學法」。有後漢安世高譯(一說「失譯」)的《大比丘三千威儀經主一卷等。
律論,是廣律的解釋。比較重要的漢譯小乘律的釋論有五部,稱為「律部五論」。它們是:
(1)《善見律毗婆沙》。又名《善見毗婆沙律》、《善見律》、《善見論》、《毗婆沙律》十八卷。蕭齊永明七年(489),僧伽跋陀羅譯。這是公元五世紀印度僧人覺音(又稱「佛音」)在斯里蘭卡撰寫的巴利文《律藏注》的抄譯本。其中,卷一至卷五敘述第一、二、三次結集,以及《律藏》的傳持和阿育王之子摩哂陀到斯里蘭卡傳教等情況:卷四以下為《四分律》(其語句與傳今的漢譯本有所不同)的注釋。下分比丘戒、比丘尼戒、騫陀伽、大德舍利弗問優婆離律污出品等四篇。書中記有「波逸提法」九十章,在「眾學法」中又附記有關佛塔的條文,反映了《四分律》對此書的影響。
(2)《薩婆多毗尼毗婆沙》。又名《薩婆多毗尼》九卷。三秦(350—43:失譯。此書是解釋《十誦律》的。下分八部分:一、總序:二、四波羅夷:三、十三事:四、不定法:五、三十事:六、九十事:七、四悔過:八、七滅諍。
(3)《毗尼母經》八卷。三秦失譯。此書是解釋《十誦律》別本的,因自謂一切戒律皆由此出而題為今名。書中主要論述了受具足戒的功德和條件、犯戒的因緣、比丘戒法等。
(4)《薩婆多部毗尼摩得勁伽)。又名《毗尼摩得勒伽》十卷。劉宋元嘉十二年(435),僧伽跋摩譯。下分二十九章,也是釋《十誦律》別本的。
(5)《律二十二明了論》。略稱(明了論》,一卷。印度多羅多法師造。陳光大二年(568),真諦譯。它是解釋未傳人漢地的正量部廣律中的二十二律儀的。
三、論藏
由對佛說教法進行解釋與說明的各種論典組成的論藏,是在第一次結集以後,從經藏中分離出來,並且逐漸發展起來的一大門類。在成立的時間上,要晚於經藏和律藏。
(一)論典的由來
釋迦牟尼在世的時候,既講經律,縱論佛法大意,也考慮到聽聞者的理解接受能力,在一些法會上,專門對自己在說法中敘及的某些較為深奧的義理和名相(名詞術語)進行解釋:或者由他標出綱目,讓被稱為「智慧第一」的舍利弗和被稱為「論議第一」的大迦旃延代講,他作印可。如他在拘流沙國的劫摩沙時,曾因阿難的請求,解釋「十二因緣」(見《長阿含經》卷十《大緣方便經》):在鴦伽國瞻婆城伽伽池側時,因患背痛,讓舍利弗代講「十上法」(指成法、修法、覺法、減法、退法、增法、難解法、生法、知法、證法,見《長阿含經》卷九《十上經》);在舍衛國給孤獨園時,命大迦旃延對他提出的十分別觀法」作廣演(見《中阿含經)卷四十二《分別觀法經))。這些說法的共同特點是:採用問答的方式,層層推進,展開佛說教法,尤其是名詞概念的內在涵義,以及名詞概念之間相攝、相應、相生的關系。後經記誦整理,構成了原始經藏最初形式「九分教」中的「優婆提舍」並被收入(阿含經》之中。
隨著口語佛經的成型化,出現了對某一部佛經的文句、義理和重要的名詞概念作詮釋的論典,這在當時被稱為「摩得勒伽」(又譯「摩但理迦」、「摩多羅迦」),義譯「本母」,意謂能派生出眾多義理的要旨。摩得勒伽既有解釋契經的,也有解釋律典的,前者謂之「經論」,後者歌之「律論」。後世為了修持上的方便,將律論歸入律藏,而將經論單獨列出,名之為「論藏」。
與此同時,一些原先散見於經藏或經藏之外諸經(這後一部分經典後來被編入「雜藏」)之中的,佛陀對自己所說教理(尤其是重要的名相)的解釋,以及對佛陀教義研究最力的舍利弗、大迦旃延兩大弟子的講解,逐漸從契經狀態中分離出來。這些資料經組織整理,被編集為有一定體繫結構的論典,這被稱為「阿毗曇」,又稱「阿毗達磨」,義譯「對法」、「分別法」,意謂對佛說教法的分別、抉擇和論述。
摩得勒伽和阿毗達磨一般都採用問答的方式,剖析名相,展開議論。但兩者起初還是有一定區別的。摩得勒伽是依經立論,它的重點是對某一部佛經加以疏解,明經旨,釋難旬,以達其意,猶如後來說的「釋經論」;而阿毗達磨是依經作論,它的重點是將佛經中提到的義理和名相作分門別類的辨析和闡發,而不拘泥於某一部經典或原來的敘述程序,猶如後來說的:不經論一(又稱「集義論」)。但到了後來,摩得勒伽中既有釋經論,也有宗經論:阿毗達磨中既有宗經論,也有釋經論,兩者並無多大的差別。
部派佛教興起後,論典作為各派思想自由發揮的陣地和各派理論體系的組織形式,因受到特別的重視而迅速發展起來。盡管這些論典往往含有自己的獨特的一些主張,從內容和形式上來說,與前期已有不盡相同,但是,它們都把自己看作是「佛說阿毗曇」的延續和發展,並且往往在書名上標以「阿毗達磨」的字樣,「阿毗達磨」之名由此而大行,漸漸地成為各種論典的通稱,而「優婆提舍」、「摩得勃伽」、「毗婆沙」(意譯「廣釋」)等成了論典的別稱。因此,後人常常將論藏稱為「阿毗達磨藏一。
(二)大眾部論典
大眾部以大迦旃延的《蜆勒)(意譯「篋藏」)為根本論書。據傳,這是佛在世時,大迦旃延根據佛陀平時對名相的解釋編集而成的,並且呈佛印可(見(分別功德論》卷一)。難然它出自大迦旃延之手,但其內容卻是「佛說」的,因而又稱《佛說阿毗曇)。(佛說阿毗曇》按戒、世間、因緣、界、同隨得(即「隨眠」)、名味句(即「慧」)、集定、集業、諸陰(即「諸蘊」)分為九分,每一分的標題都冠有「分別說」的字樣(如《分別說戒分)、《分別說世間分》等),故習稱《九分毗曇)。各分均有六千頌,總計五萬四千頌(見唐圓測《解深密經疏)卷二引真諦《部執異論記》)。由於《毗勒》的原本有三百二十萬言,一般人無法記誦,因而在佛滅以後,有人將它刪削為三十八萬四千言,在南印度一帶頗為流行(見《大智度論》卷二),現已失傳。
(三)上座部論典
與大眾部僧眾相比較,上座部僧眾的文化層次相對來說要高些,因此,上座部的阿毗達磨也還較大眾部發達,流傳至今的小乘論典,除解釋《增一阿含經》的《分別功德論》屬大眾部以外,其餘的均出自上座部。; 上座部以舍利弗的《舍利弗阿毗曇論》(又稱《舍利弗阿毗曇》)為根本論書。此論於姚秦弘始十七年(415)由曇摩耶舍、曇摩崛多等譯出,凡三十卷。全書分為問、非問、攝相應、緒四分。《間分)下立:入、界、陰、四聖諦、根、七覺、不善根、善根、大、優婆塞十品:(非問)下立:界、業、人、智、緣、念處、正勤、神足、禪、道、煩惱。十一品:《攝相應分)下立:攝、相應二品;《緒分)下立:逼、因、名色、假結、行、觸、假心、十不善業道、十善業道、定十品。總計三十三品。由於《攝相應分》實際上包含攝分和相應分,故《舍利弗阿毗曇論》又稱《五分毗曇》。
在上座部下屬各派中,以《舍利弗阿毗曇論》為基點,發展小乘阿毗達磨,並把它推向鼎盛的是南方的分別說部和北方的說一切有部。
(未完)
原載《內明》第26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