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廣錩教授:讀《瑜伽經》(二)

讀《瑜伽經》(二)

方廣錩

五、瑜伽八支

在論述完這些理論問題以後,《瑜伽經》將重點轉到瑜伽修持方法──瑜伽八支的敘述。因為只有通過瑜伽八支,才能夠真正啟發辨別智,得到解脫

「當通過對瑜伽(八)支的持續修習而滅除不凈時,智慧之光就進入辨別智。(2·28)

禁制、勸制、坐法、調息、制感、執持、靜慮、等持是(瑜伽)八支。(2·29)」

瑜伽八支的第一支,講述的是戒律也就是1·12所說的「離欲」,這是瑜伽修持能夠成功的保證。第二支以往也把它歸入戒律,但現在看來,其中包括若干修持的成分,若干修持的準備工作。後六支則是具體的修持方法也就是1·12所說的「修習」。後六支實際包括六個高低不等的階段。現在分別介紹這瑜伽八支。

(一)、禁制

在這(八支)之中,禁制是:不殺生誠實、不偷盜、凈行、不貪。(2·30)

(禁制是)偉大的誓言,(它是)普遍的,不受生命狀態、空間、時間和場合的限制。(2·31)」

禁制是修持者必須嚴格遵守的戒律,所以稱為「偉大的誓言」。《瑜伽經》的禁制與耆那教的五戒完全一樣,而與佛教五戒略有區別。佛教五戒沒有最後的「不貪」,而代之以「不飲酒」。《瑜伽經》認為上述禁制無論何時何地,普遍適用。所謂「不受生命狀態」的限制,是指不論在輪迴中投胎生為什麼,都必須遵守上述禁制。《瑜伽經》這樣解釋為什麼必須遵守禁制:

「當被罪惡思想所困擾時,培養與(罪惡思想)相反的(思想)。(2·33)

罪惡是(對別人的)傷害等等。(這些罪惡)被作、被引起作、被允許作。(這些罪惡)以貪、嗔、痴為基礎。(它們有)弱、中、強(的區分,它們的)結果是無數的痛苦愚昧。因而,(應)培養與(罪惡思想)相反的(思想)。(2·34)

當確定了不殺生(的思想)時,在(一切生物)出現時就放棄了敵意。(2·35)

當培養了誠實(的品質)時,行為和結果就有了依賴關系。(2·36)

當培養了不偷盜(的習慣)時,一切珍寶就接近了。(2·37)

當培養了凈行(的道德)時,就有了精力。(2·38)

當培養了不貪(的品德)時,就認識了生命的形態。(2·39)」

上述培養與罪惡思想相反的思想作用,頗近於佛教的戒體觀念。禁制中的「凈行」即「梵行」,亦即戒淫。所以說培養了凈行,就有了精力。毗耶娑解釋說,瑜伽行者獲得了精力,就可以向學習者傳授知識了。這是原始瑜伽時期生殖崇拜的殘留。

(二)、勸制

勸制包括五個綱目:

「勸制是清凈、滿足、苦行、學習、敬自在天。(2·32)」

學術界以往一般認為,五條勸制是進一步的道德准則。實際上,勸制已經帶有修持的成分。

「由於清凈厭惡自己的身體,(並)停止與其他人接觸。(2·40)

當(心的)實在(變)純凈時,(就產生了)心的歡喜,(心)注於一處感官(受到)控制,並適合於自我的認識。(2·41)

由於滿足,至上幸福被得到。(2·42)

通過苦行,去除了不凈。因此,得到身體感官(的超自然力)。(2·43)

通過學習,與希求之神交流。(2·44)

通過敬自在天,獲得三昧。(2·45)」

這里所謂的「清凈」,目的是通過對自己身體的清潔,發現自己身體的缺陷,從而失去對自己身體以及別人身體的執著。實際上相當於佛教不凈觀。所以這里的清凈相當於一種修持。至於「苦行」,顯然是一種修持。所謂苦行可以除去不凈,顯然是指通過苦行除去前世的黑業。至於由苦行而得到神通則是印度傳統的一貫思想。關於通過「敬自在天」而獲得三昧,這在《瑜伽經》的第一章中有過詳細敘述,實際是《瑜伽經》保留了信瑜伽的某些成分的一種反映。作為一種宗教虔信永遠是它的重要組成部分。「滿足」,有戒除慾望意義,或者可以歸為戒律的范疇。至於「學習」,只能說是修持奠定理論的基礎。從總體來看,勸制的五條大體應該歸入為正式實施《瑜伽經》所規定的瑜伽修持而作的準備工作

(三)、坐法

坐法指進行瑜伽修持身體姿勢。由於主要講坐的姿勢,所以稱「坐法」。坐法正確,不僅輕鬆自如,便於調息、制感,也較易抵禦各種干擾

「坐法(要保持)安穩自如。(2·46)

通過行為動作的放鬆和(對)無限(觀念的)等至,(坐法得到完善)。(2·47)

因而,兩兩相對之物干擾就停止了。(2·48)」

瑜伽修持時,動作要放鬆,這與現在人們煉氣功要求放鬆是一致的。毗耶娑解釋2·47的後半句說:如果使自己的心轉變成無限,亦即使無限觀念成為自己時,坐法可以得到改善。也就是說,坐法將隨著修持等級的提高而逐漸完善。所以,剛開始修持瑜伽人不必為自己的坐法不甚正確焦慮。至於「兩兩相對之物」,是指修持時出現的一些幻覺,如冷和熱、光和暗等等。《瑜伽經》在這里沒有詳細介紹具體的坐法,這一般應由師徒當面傳授。

(四)、調息

調息,即對呼吸的調整與控制。這是所有從事瑜伽修持的人必備的功課。由於瑜伽有調息一目,所以常常有人將它與中國氣功相提並論。其實,從下面《瑜伽經》對調息的具體論述可以明白,中國氣功所謂的煉氣與瑜伽所謂的調息完全的兩碼事。氣功中國哲學的「氣」理論為基礎,以為「氣」是天地的本原,企圖通過煉這種天地的「真氣」達到返本歸元的境地。煉氣就是氣功的最高目的,所以稱之為「氣功」。而瑜伽的調息只是整個修持的一個預備階段,也是控制精神的一種手段。「氣」在瑜伽修持中並不佔據本體論的位置。

「調息是這(坐法完成)時,呼吸運動的停頓。(2·49)

表現為外部的、內部的和完全抑制的(調息),通過位置、時間和數量來調節。(它因而是)長(時間)的和細微的。(2·50)

第四個(調息步驟)涉及到(呼吸的)外部和內部的范圍。(2·51)

這樣,對光輝的遮蓋就被摧毀。(2·52)

而且,(調息也使)意適合於執持。(2·53)」

小乘佛教修持禪定時有數息觀,其主要作用是通過數自己出入息的次數來使呼吸綿長細軟,使躁動的心境趨於平和寧靜。《瑜伽經》的調息在修持作用小乘佛教所述要重要得多,也複雜得多。首先,瑜伽的調息通過處理呼吸的停頓來實現。這種停頓一共包括四種方式

(1)、外部的,即在吸氣之後,呼氣之前停頓。氣是從外部吸入體內的,所以這種停頓發生在體外。

(2)、內部的,即在呼氣之後、吸氣之前停頓。氣是從體內呼出的,所以這種停頓發生在體內。

(3)、完全抑制的,使呼吸完全停頓,這時不考慮停頓的具體範圍。

(4)、外部和內部的,也是使呼吸完全停頓,但這時要考慮停頓的范圍。

上述四種方式,每種都要考慮呼吸的位置(用那個部位來呼吸)、呼吸的空間(呼吸量的多少)、呼吸時間(每次呼吸時間的長短)、呼吸的數量(某單元修持呼吸的次數),以此進行調節。《瑜伽經》沒有詳細論述這四種方式在具體情況下應如何運用,這也是要由師徒當面傳授、指導的。

如果把上述調息法與佛教密乘及訶陀瑜伽的調息法加以比較,可以發現它們有許多共同之處。我們知道,密乘與訶陀瑜伽的調息法是以氣脈理論為基礎的,那麼,是否可以認為,《瑜伽經》也已經把氣脈理論作為自己的基礎了呢?如前所述,實際上,在晚期奧義時代也就是《瑜伽經》的編纂年代氣脈理論已經出現。是否這種理論已經對《瑜伽經》產生了影響呢?不過,從《瑜伽經》本身,絲毫看不出它已經受到氣脈理論影響的痕跡。因此,這還是一個需要研究的問題。不過從《瑜伽經》要求呼吸要細長,稱通過調息法可以使意適合執持等角度看,它的調息法更接近於佛教的數息觀,而不同於密乘與訶陀瑜伽的調息法。

瑜伽經》認為,通過上述調息,可以將對光輝的遮蓋摧毀掉。這種光輝,應該是指內心原來被隱藏的辨別智的光輝。所謂遮蓋,就是業的遮蓋。通過調息,業會越來越弱,並最終被摧毀。

(五)、制感

制感,指對身體感覺器官進行控制,不讓它們與客觀外界進行接觸。

「制感(是這樣一種方式,藉助於它),感官不與它們的對象接觸,(產生)與心的本性類似(的狀態)。(2·54)

因而,感官被制於最高控制之下。(2·55)」

感覺器官作用,就是對客觀外界進行感覺,向人腦提供外界的信息知識。供人加以判斷,採取行動。但瑜伽修持卻反其道而行之,要求控制感官,截斷接觸。其原因有兩方面:

第一,就瑜伽修持而言,修持的主要內容的控制精神的、心理的活動。如果感覺器官源源不斷地輸送外界的信息,內在的精神就不可能安定也就無法控制。只有截斷接觸,切斷信息來源,才能讓精神安定下來。

第二,更重要的,就瑜伽理論而言,精神性的神我與物質性的自性結合,引起世界的演化,人類痛苦。神我本來是純粹的、清凈的、光芒四射的、如如不動的。自性則因三德的關系而積極活動的、染污的。因此,從兩者的關系模式來說,是自性及其演化的世界揪住了神我、染污了神我、遮蓋了神我。瑜伽的最高目的,就是要清除這種染污,掀掉這種遮蓋,從而解除這種糾纏,使神我與自性都回歸原初狀態感覺器官感知外界,從根本上講,正是自性演化的世界染污、糾纏神我的基本方式。因此,瑜伽修持方法之一,自然對症下葯,截斷這種接觸。由於截斷接觸,將使神我的本來面貌日益顯露,這也就是2·54所說的「產生與心的本性類似的狀態」。

瑜伽經》把瑜伽八支中的前五放在第二章中敘述,認為這五支是八支中「外在」的部分。而把下餘的三支放在第三章敘述,認為這三支更加奧秘、更加重要,是「內在」的部分,合稱為「總制」。

(六)、執持;(七)、靜慮;(八)、三昧

「執持是心注一處。(3·1)

靜慮是觀念在那裡持續。(3·2)

三昧是這樣(一種狀態):僅僅(三昧的)對象發出光輝,(自我認識的)本性似乎不存在。(3·3)

這三支合在一起是『總制』。(3·4)

由於獲得了這個(總制,就形成了)認識的廣闊世界。(3·5)

這(總制)被用於(各)處。(3·6)

這三支是比前(五支)較內在的部分。(3·7)

甚至這(三支)也是無種(三昧)的外在部分。(3·8)」

雖然這三支最為重要,但《瑜伽經》對它的論述卻最為簡略。或者因為那些精微內容實在難以用語言來表述,或者那些奧秘的東西不適於用書面來表達。但上述簡略的表述也已經勾勒出這三支的基本特徵。

第一、如果說,瑜伽修持以內在的精神控制為基本特徵,則前五支所論述的,還屬於外部條件的準備或肉體狀態的調適,都還沒有真正進入內在精神這個領域。從這個角度講,前五支的確是比較「外在」的。而後三支才真正進入了關鍵的內在精神領域,真正開始對內在精神進行調控。

第二、後三支實際按照順序論述了修持的三個階段

執持為第一個階段,這時心注於一處也就是意守。《瑜伽經》在這一節中沒有說明意守的具體位置,毗耶娑則有解釋:如肚臍、頭上之光、鼻尖、舌尖等身體部分。但從《瑜伽經》下文的論述看,所意守的不僅僅是指身體的某些部位,可以是任何對象

那麼執持屬於第一章所述有想三昧、無想三昧、有種三昧、無種三昧中的那一種呢?我認為它屬於有種三昧,亦即等至狀態。3·8稱後三支為無種三昧外在部分,它的含義之一,也是說後三支屬於有種三昧

靜慮為第二個階段,《瑜伽經》對靜慮的解釋非常簡單:「靜慮是觀念在那裡的持續。」什麼觀念?這種觀念是何時產生的?通觀《瑜伽經》的整體論述,這里的觀念是指執持階段開始的心注一處的那種觀念也就是說,在執持階段首先建立起心注一處觀念境界,然後在靜慮階段,就需要一直維持著這個觀念境界,不棄不離,莫失莫忘。

三昧為第三階段,經過長時間專注的靜慮,到了三昧階段,意守的主體與意守的對象開始合而為一。需要注意的是,這種合而為一,是客體吞沒主體。即對象膨脹,乃至佔據了整個空間,對象三昧中發出光輝,而認識的主體這時似乎已經不存在了。

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知道,整個精神的調控,本身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瑜伽經》只是按照修持的順序,把它分成三個階段也就是所謂的三支。正因為原本是不可分割的整體,所以《瑜伽經》把三支合稱「總制」。

第三、總制是否《瑜伽經》所論述的瑜伽修持的最高階段呢?不是的。總制只是為認識更加廣闊的境界開闢道路,準備條件。如第一章所述,《瑜伽經》認為最高的境界是無種三昧,亦即解脫。但總制只屬於無種三昧外在部分,還屬於有種三昧還沒有達到最終的解脫

瑜伽經》在這里沒有進而敘述最高的解脫或無種三昧該如何達到。因為這一點在第一章已經敘述得非常清楚:

「從那裡產生的過去的業力,阻礙其他的行力。(1·50)

在對這種(業力)抑制時,由於抑制了所有的(行力,因而達到)無種三昧。(1·51)」

僅僅證悟神我實相、僅僅不造新業,都還不能達到真正的解脫,因為這僅僅相當於小乘佛教的有餘依涅槃。真正灰身滅智的無餘依涅槃,只有消除了前世的一切業報,達到大覺位之後才能抵達。在《瑜伽經》的體系中,這屬於苦行的范疇,不屬於總制的范疇。所以不必在總制中論述。

第四、在佛教禪定體系中,定(心注一處)高於禪(靜慮)。但在《瑜伽經》中,靜慮(禪)高於執持(心注一處)。佛教的「定」,亦即「心注一處」,又稱「三昧」;《瑜伽經》則將三昧作為八支的最後一支,高於執持(心注一處),是心物相合的境界兩個體系所用的名詞雖然一樣,但對同一個名詞賦予的內涵卻有差異,在修持中的作用與地位也不相同。

佛教禪(靜慮)的主要方法的對機觀想觀想內容可以是各種各樣。所以,它相對於心注一處的定來說,自然等而下之。而《瑜伽經》的靜慮雖然也是觀想,但是在心注一處基礎上,把持住所專注對象,不使移動。因此,這個靜慮,實際已經是定的組成部分。

佛教的定分為四個層次,其最高層次「非想非非想處定」既無主體,也無客體,廓然虛寂。而《瑜伽經》的三昧客體吞沒主體,閃耀光芒。主體似乎不存在,但並非真的不存在,只是與客體而為一,以客體形式顯示而已。兩種境界差別兩種理論差別的必然結果。因為佛教追求的涅槃無可指方所;而《瑜伽經》所依據的數論,有其神我在

六、神通

瑜伽經》以下開始論述神通。首先論述瑜伽修持能夠得到神通的理由:

「當向外的和抑制的行力分別消失和出現時,心與抑制(作用)的剎那結合就是抑制變化。(3·9)

由於(抑制的)行力,不受干擾的(心)流(產生)。(3·10)

心的三昧變化是精神渙散是消除和精神集中的出現。(3·11)

因而,當停頓的認識(行為)和產生的(認識行為)類似時,心注一處的變化(出現)。(3·12)

由此,元素和感官中的特性(法)、屬性(相)和狀態(位)的變化得到描述。(3·13)

被刻畫特性對象與潛在的、產生的和未斷定的本質特性密切相隨。(3·14)

接續的差別是變化的差別原因。(3·15)

通過對(上述元素與感官中的)三重變化的總制,(可獲得)過去和未來知識。(3·16)」

上述論述涉及問題跨度較大,但基本思路還是比較清楚的。亦即認為心既有向外行力的心性作用也有抑制這種行力的心性作用。後一種作用產生(亦即所謂「心與抑製作用剎那結合」),前一種作用就受到抑制。當通過瑜伽修持達到總制階段時,後一種作用便可以產生。由於向外的行力被抑制,人便不再有新的行為,也不再產生新的業。這時,一種體現了辨別智的清凈的流開始產生。總制還使人思想不再渙散,精神高度集中。在這情況下,當人心專注於某一對象時,對於這個對象特性(法)、屬性(相)、狀態(位)的情況和變化都可以得到正確的認識與描述。這一對象的雖然處於當前位,但它是由過去位發展來的,它將發展到未來位去。這些反映它過去位或決定它將來位的特性、屬性及狀態雖然是潛在的,但與這個對象本身密切相隨。人在總制的修持中,可以總體把握這個對象顯現的或潛伏的一切特性、屬性及狀態。因此,人在瑜伽修持時,不但能夠得到關於對象目前情況正確知識還能夠掌握它過去的與將來情況。這也就神通

瑜伽經》以下詳細論述各種神通的獲得。關於神通有無,自古以來眾說紛紜,至今仍沒有定說。筆者確信神通,但《瑜伽經》所敘述的這些神通是否都存在?按照《瑜伽經》所說的下述方法修持能否得到這些神通?則首先是一個事實認定的問題,然後是一個實踐修持的問題。筆者既沒有看到哪個瑜伽修持者顯現過這些神通,本人也沒修持,所以沒有發言權。暫且把《瑜伽經》的說法記錄在這里,供讀者參考。

「(關於一個事物,)由於語言對象觀念彼此一致,(這三者)表現為一體。通過對它差別的總制,(可獲得)一切生物聲音知識。(3·17)

通過對行力的直觀,(獲得)前生知識。(3·18)

(通過對)觀念的(總制,獲得)其他心的知識。(3·19)

通過對身體形態的總制,感覺力被抑制,因而與(別人)眼光的接觸就不存在。這時,(瑜伽行者身體就)見不到了。(3·20)

行為(或者)較快地產生結果,(或者)較慢地(產生)結果。通過對這些總制,(獲得關於)死的知識。或者,通過預兆(可獲得關於死的知識)。(3·21)

(通過)對友好等等(的總制,獲得友好等等的)力量。(3·22)

(通過對大象的)力量(等等的總制,獲得)大象力量等等。(3·23)

通過把高級感官活動的洞察力引向細微的、隱蔽的和遙遠的(對象瑜伽行者獲得這種對象的)知識。(3·24)

通過對太陽的總制,(獲得)世界知識。(3·25)

(通過對)月亮(的總制,獲得)星系的知識。(3·26)

(通過對)北極星(的總制,獲得)它運動的知識。(3·27)

(通過對)肚臍叢(的總制,獲得)身體系統知識。(3·28)

(通過對)喉嚨和胃(的總制,可)緩解飢渴。(3·29)

通過對龜(形)管(的總制,獲得身體的)安穩。(3·30)

(通過對)頭的光輝(的總制,獲得)超人的視力。(3·31)

或者通過占卜,(獲得)一切(知識)。(3·32)

(通過對)心臟(的總制,獲得)心的知識。(3·33)

實在與神我是完全不同的。因為(實在)為其他(物而存在),經驗(存在於二者)無差別觀想中。通過對自身對象的總制,(獲得)神我的知識。(3·34)

因而出現了占卜(以及)較高(等級的)聽覺、觸覺、視覺、味覺、嗅覺。(3·35)

這些(占卜等)對於三昧障礙對於向外活動的心是成就。(3·36)

由於束縛原因的鬆弛和對心的通道的認知,(心可以)進入另一個身體。(3·37)

通過對向上的氣息的控制,(可)不與水、泥、荊棘接觸,並升天。(3·38)

通過對均勻分布的氣息的控制,光輝(產生)。(3·39)

通過對聽的力量和『空』的關系的總制,(可獲得)較高級的聽力。(3·40)

通過對身體和『空』的關系的總制,以及通過獲得輕(如)棉花(的等至狀態瑜伽行者可在)空中行走。(3·41)

(意)在(身)外的自然作用是『大的無身』。通過它,對光輝的遮蓋被去除。(3·42)

通過對粗大之物、自體表現、細微之物、聯繫和目的的總制,(獲得對)元素的支配。(3·43)

因此,(瑜伽行者獲得了)變小等表現(力量),而且,(獲得了)身體的盡善盡美,並不受這些元素特性的阻礙。(3·44)

身體的盡善盡美(在於)美麗、有魅力、有力量以及金剛石般的堅硬。(3·45)

通過對感覺的行為、自體表現、自我意識、聯繫和目的的總制,(獲得對它們的)支配。(3·46)

因而,(獲得了象)意(的運行速度一樣的)快速,(獲得了)離開身體感官感覺,以及對第一因的控制。(3·47)

只有認識了實在與神我差別(的人,才獲得對)一切存在和無限知識的至上(支配力量)。(3·48)」

瑜伽經》在上面論述了種種神通的獲得方法。但強調,只有認識實在(即自性)與神我差別的人,才獲得對一切存在及無限知識的至上支配力量也就是說,所有的神通,實際上都從屬於解脫這個總目標,屬於向總目標努力過程中產生的副產品。《瑜伽經》很看重這些副產品,所以不厭其煩地詳細羅列。但副產品畢竟是副產品,不能替代最高目標。《瑜伽經》也承認有占卜一類的神通,但把這類神通的產生看作是和瑜伽神通性質完全不同的兩種東西。它們對人的修持有益處,只有妨礙。因為它們是心對外活動的成就,而心的對外活動,正是瑜伽修持所要抑制的。因此,從根本上講,《瑜伽經》反對占卜一類由心的對外活動而產生的神通

由於神通還有從其他途徑獲得的可能,《瑜伽經》在第四章中順便論述了獲得神通的種種途徑。

「(神通力)通過出生、葯草、咒文苦行三昧獲得。(4·1)」

所謂通過出生是指有些眾生,他們生來就具有神通。例如天神、魔神、甚至在地獄中受苦的一些眾生。據說有些人也是生來就有神通,但很少。一般人要通過使用葯草、讀誦咒文修持苦行以及修持三昧才能得到神通。一般認為,《瑜伽經》的第四章產生的年代比前三章要晚。所以,上述說法實際相當於一個補充說明。

七、解脫

對缽顛闍利及與正統派哲學中的瑜伽派來說,修持瑜伽目的不是追求神通,而是追求解脫。在《瑜伽經》第三章結尾,專門論述了獲得解脫的經過及應該注意的問題:

「當罪惡種子被甚至對這(差別的認識)的離欲所摧毀時,(就產生了)絕對的獨存。(3·49)」

罪惡種子」,即煩惱種子,是它們牽動人們造業輪迴。在瑜伽行者達到有種三昧,而又用離欲將最後的煩惱種子摧毀後,神我回歸本位,也就是獨存的狀態這就解脫

毗耶娑這樣解釋罪惡種子的摧毀:「那時,所有的煩惱種子與意一起進入潛伏狀態。當它們呈潛伏狀態時,神我不再經受痛苦的煎熬。也就是說這一種德不再作為煩惱、業報而在心中表現。」按照這種解釋,所謂罪惡種子的「摧毀」,不是如佛教那樣將煩惱種子消滅無餘,而是與意一起進入潛伏狀態。這是由於在數論哲學中,煩惱、意等本來是自性中三德的顯現,而三德又是自性的組成部分。因此,煩惱、意等都不可能被消滅,只能回歸其潛伏的狀態。在那時,三德依舊存在,只是彼此平衡,也不再作為煩惱、業報的形式。由於神我與自性已經分離,所以神我不再經受痛苦的煎熬。關於「絕對的獨存」,毗耶娑這樣解釋:「當神我僅保持意識,僅保持其自身的本質時,就是絕對獨存的狀態。」

毗耶娑的解釋完全符合數論的理論。也就是說,在數論看來,所謂解脫,就是世界按照其演化的逆序,作為潛伏狀態收回三德中,三德回歸平衡,自性與神我分離,神我回歸其如如不動的獨存狀態,回歸本身作為精神性存在的本質。

但《瑜伽經》提出警告:

「當上神邀請時,不應有依戀與滿意的笑容。因為(這)有可能不好(的東西)再次接觸。(3·50)」

「上神邀請」一詞比較費解。前此沒有出現過所謂「上神」。我理解「上神」還是指神我。而「上神邀請」則是指解脫即將完成的那一時刻。好比有人說「我已經接到馬克思的請柬」,以此表示自己將不久於人世。這一警告是說,當修持者達到即將解脫關鍵時刻,千萬不能對塵世依依不捨;也不能因即將解脫而沾沾自喜。否則將會使自己從解脫的路上退轉,重新投入輪迴。所謂「與不好東西再次接觸」,無非是指再次受物質性的東西染污,再次被業報糾纏。

瑜伽經》中的這一段警告表明,當達到有種三昧後,在從有種三昧向無種三昧轉化的過程中,還有具有喜怒哀樂意識,這些意識還會再起作用。關於這個意識到底是什麼?第三章沒有詳細敘述,但後代增補的第四章講得比較清楚:

「直觀了(神我和實在)差別的人就滅除了我執。(4·25)

然後,心傾向於辨別(智),並受絕對獨存的吸引。(4·26)

在這(心傾向於辨別智)的空隙中,產生其他來自行力的意識。(4·27)

這些(業力)的消除,就如煩惱(的消除)一樣。(這)已論述了。(4·28)」

按照毗耶娑的解釋,當無明存在時,我執染污的;當無明被消滅後,我執依然存在,只是變純凈而已。雖然在無想三昧時,我執已經消退,但只是潛伏,而沒有真正滅除。要到直觀了神我與自性差別之後,我執才能真正滅除。我執滅除後,原來側重於享受,並傾向於無明的心轉向反面,傾向於辨別智,並受神我的吸引。但就在這時,一些由殘餘業力基礎意識開始乘隙鑽進來。由於這些意識作用,會產生「我是」、「這是我的」、「我知」等思想,產生喜怒哀樂。這些意識會在解脫的最後關頭與人搗蛋,將人拖回輪迴的深淵。所以這時必須堅持持續的三昧修持。當殘餘業力全部被消滅,這些意識也就不再存在。

瑜伽經》認為,在從有種三昧到無種三昧在這段趨向解脫的道路上起關鍵作用的是辨別智:

「通過對剎那及其連續的總制,(獲得)從辨別中產生的知識。(3·51)

當不能通過分別種類、特性和空間位置來區分時,兩個類似(的東西就可以)藉此(辨別智)來區分。(3·52)

所謂辨別智是直覺的,(它)以一切(事物)作為(其作用)范圍,以所有狀態作為(其作用)范圍,(它)沒有連續。(3·53)

當實在的純凈和神我的純凈相等時,(就出現了)絕對的獨存。(3·54)」

由於神我是觀者而非作者,由於神我清凈自性染污,因此,《瑜伽經》不得不設立一個辨別智作為兩者的橋樑這一點在上文已有闡述。由於辨別智的這一特殊身份,所以《瑜伽經》既讓辨別智作用於一切事物、一切領域,但又賦予它直覺與間斷的特徵。無疑,它又具有清凈的本質。這樣,它既能涵括自性的一切,架起從自性到神我的橋樑,又能在完成任務之後,立即斷滅。不使神我與自性藕斷絲連。

但在第四章的最後部分,對解脫則是這樣敘述的:

「由於甚至在最高的理智中也不殘留興趣,因此,從永久的辨別(智)中(就產生了)法雲三昧。(4·29)

這樣,業與煩惱就被消除。(4·30)

由於消除了一切混雜的不凈,認識變得無限。因此,認識的(對象就變)小了。(4·31)

由於『德』達到了目的,(德的)變化的連續就結束了。(4·32)

連續是剎那的未中斷的序列,在演進變化終止時被認識到是有差別的。(4·33)

(當)沒有神我的對象的『德』變成潛伏(狀態時),或(當)意識力量建立在自己的特性之中(時),絕對獨存(就達到了)。(4·34)」

上述敘述比較清楚,幾乎不需要解釋。除了出現「法雲三昧這一概念與將辨別智視為「永久的」之外,它與前三章所述沒有什麼差異,可以相互補充。但第四章在有種三昧與無種三昧之間加上一個法雲三昧,可謂是畫蛇添足。不過,也許正因為有了這個法雲三昧橋樑,所以隨著辨別智橋樑身份的失去,形態也有所改變,由不連續的而變為永久的。

八、結語

瑜伽理論的發展歷史上,《瑜伽經》佔據著承上啟下的歷史地位。它一方面對前此的瑜伽理論與實踐作了系統的整理與歸納;另一方面,它吸收數論哲學,第一次使瑜伽修持有了完整、嚴密的理論基礎。從此,瑜伽派作為婆羅門教正統派的六派之一出現在古代印度文化史上。《瑜伽經》作為瑜伽派的經典依據,對其後瑜伽歷史的發展,有著持久而深遠的影響。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