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清法師:於求財物不給施

  菩薩四十六輕戒之四十一於求財物不給

  《集頌》:「正來希求飲食等,資生眾具現有物。

  嫌恚不給染違犯,懈惰不給犯非染。

  無違犯者無可施,彼所希求物不宜。

  多方調伏說如前,王制不宜護王心。

  若護僧制大眾心,不作惠施皆無犯。」

  這條主要講:有人「於求財物」時,不應該「不給施」。

  若有人來求「飲食等」基本的生活「資生眾具」,而且是你的「現有物」,如果是「嫌恚不給」者,則是「染犯」,若是因「懈怠懶惰」沒有「給施」則是「雖犯非染」。

  因下列因緣者,不做供施也不犯此戒:

  1、對方所求之物,不是「現有物」,自己沒有,無力可為;

  2、對方所求之物,於當下不適合對方。比如:頑童向你討要有危險的器具,一個嗔恨心很強正在和別人吵嘴的人,向你討要菜刀、木根等。

  3、為調伏對方的傲慢煩惱習氣而不作供施廣如前說。

  4、國家法律規定的禁止物,如:你是個工程設計師,有人出高價私自讓你設計製造槍支等,或你是做物流的,有人讓你違規運輸危險品等。或為維護地方法規、護持部門領導等而拒絕供施等。

  5、若為護持佛教戒律如有人(特別是在家人)來向僧人乞討袈裟、缽、具等僧物;或因嚴重犯戒違規,被修行團隊開出不能再交往的人,前來討要物品或證明等。

  類似以上種種,雖不給施,不犯此戒。

  ——摘自仁清法師佛教大乘正覺道之戒律、戒相疏義》之 菩薩四十六輕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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