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觀法師:大乘百法明門論今注26

  2.五別境

  論:二別境者:一欲、二勝解、三念、四定、五慧。

  「別境」:「別」,各別。「境」,所緣之境。意即,這五心所,它們所緣的境,各各不同(各各有別),非如前面的徧行心所,五個皆同緣一境。因為這些心所所緣的境都各別,所以稱為「別境」心所。又,這「別」亦有特別、特定之義,亦即,這五個心所,各自都須緣一個特定的情境,才能生起,因此稱為「別境」。例如:「欲心所」必定要緣「所樂境」,才能生起;「勝解心所」必定要緣「所決定境」,才能生起。茲表列如下:

  欲心所——緣「所樂境」。

  勝解心所——緣「決定境」

  念心所——緣「曾習境」。

  定心所——緣「所觀境」。

  慧心所——緣「定中所觀境」。

  以此五心所所緣之境都是特定的、各別不同的,故稱為「別境心所」。換言之,這五心所,只有在某些特定的情境之下,才能產生,且通常是在修行境界中。因此可說,這五種別境心所,也是修行中不可或缺的要素。

  「欲」:此欲不是淫慾或五欲的欲,而是慾望願望之義。欲心所的體性是:對於「所樂境」(所愛樂境界),希求冀望。其業用為:是精進的所依—亦即,精進須依「欲心所」而起,若無欲心所,則無法起精進心。故修行者若要精進修行,必須先令自己起「欲」,然後才能依於此欲而生精進;又此欲既生起後,須再不斷地自我反覆加強之,才能令這慾望更加強烈;修行慾望越強烈,則能更加精進。又,這「欲」,類似一般顯教中所說的「願」,只不過相宗用「欲」這個字,則意義上更加精確、更加赤裸裸,意涵上比較不曖昧,其範疇較有限定:故行者更容易把握。此「欲」字即類似英文之desire。

  「勝解」:「勝解」,殊勝之解。勝解心所的體性是:於決定境,能作印可。「決定境」,例如世親菩薩所說的:「色如聚沫,受如水泡,想如陽炎,行如芭蕉,識如幻境,如是決定。」(大乘五蘊論),這些觀察、認知與譬喻都是正確、決定的,非猶豫性的,沒有曖昧性的,稱為「決定境」。而「勝解心所」能令心在這些決定境上,能作「審決印持」(成唯識論)。「審決」,審辨決斷;「印持」,印可受持。「勝解心所」的業用是「不可引轉」,亦即,對正理或邪理,審決之後,即如是印可受持,沒有任何因緣能引他轉變其知見,亦即例如:於所印持之大乘正理,既得如是勝解,便不再受任何凡、外、邪、小的知見所動搖,或退沒。而於所審決的外道邪理,亦不會受任何影響而改變,成為接受或讚許。因此可知,這「勝解心所」對修行人來講,實在是太重要了——若無此心所,則於邪正之判辨、抉擇、及堅定執持或破斥舍棄,便無法作到。是故如來聖教弟子,於了知這道理之後,應努力於自心中多培育、長養、加強對聖教正理的「勝解」:「於決定

  境,審決印持,不可引轉。」如是即是修習「勝解」之體與用。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