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觀法師
大乘百法明門論今注33
4.六煩惱
論:四煩惱六者:疑、六不正見。一貪、二瞋、三慢、四無明、五疑、六不正見
「煩惱六」:即六煩惱。此六煩惱稱為「根本煩惱」,因為它們是一切煩惱生起的根本,一切煩惱皆由此而生長。「煩」與「惱」不同。「煩」者,煩躁擾動;「惱」者,惱亂身心:煩者輕,而惱者重:輕擾為煩:重擾為惱。
「貪」;負「貪」心所的體性是:能令有情於三有之因及三有之果,生出染著。其業用為:一、能障「無貪」善根;二、能生苦:以由貪愛之力,令五蘊之身生起,復執此身為我,名為「取蘊」;以貪愛取蘊為因,而生出眾苦。故知三有苦果,皆由貪生。
「瞋」:瞋心所的體性是—令人於諸苦因與苦果,生起瞋恚。其業用則為:一、能障「無瞋」善根;二、不安穩性、能為惡行之所依。「不安穩」之義為,因為心懷憎恚,多住於苦,所以不安。「能為惡行之所依」,因為「瞋必令心熱惱」,而發「起諸惡業」,所以瞋是不善性,且能生起種種惡行:種種惡行依瞋而生。
「無明」:即是痴。痴心所的體性是:「於諸理事,迷合為性。」「理事」,指四諦、十二緣等因緣業果事,及無常、苦、空、無我等理。對於這些皆迷惑、合鈍,不知不覺,猶如人處暗室,不能明見,故稱無明。又,無智慧光明,長處黑暗,盲目造作追求,故稱無明。這就是無明的體性。無明的業用為:一、能障「無痴」善根,二、能為一切雜染所依。謂心若無明,即能障礙無痴善根的生起,這是痴心所的消極業用。其積極的業用則為:能為一切有漏雜染生起之所依:一切雜染皆依之而起;進而言之,由於無明的原故,便次第生起了疑、邪見(不正見)、貪、瞋等根本煩惱、以及種種隨煩惱,因而造諸惡業,且招戚後生(來世)的雜染諸法。(成唯識論:「謂由無明,起疑、邪見、貪等煩惱、隨煩惱業,能招後生雜染法故。」)是故可知,無明即是一切有漏雜染的總因:連三毒中的貪瞋:六根本煩惱、以及二十隨煩惱,都是從無明生。眾生由無明生諸煩惱,復由煩惱心之推動,而造種種雜染生死業,於是戚生後世雜染的依正二報,因果循環,無有已時。
附及,「無明」心所,依本論應是第四,在「慢」之後,但成唯識論則將之列為第三,而令貪瞋痴在一起。並且一般也較習慣三毒心合說,故筆者在此系依成唯識論的次第來注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