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心不相應行法(二十四種)
噩第四心不相應行法,略有二十四種。
「心不相應行法」:「相應」,簡言之即相呼應。如何才能稱「心所法」為與「心王」相應?須具四條件:
一、同時——心所與心王同時起;
二、同依——心所與心王同所依之根,如心王依耳根,則此心所亦必須是依耳根而起,而非依眼等其它根,才能稱與此心王同依根;
四、同自證分——心所與心王同一自證分體。
如是,「同時、同依、同緣、同自證分」,即是與心王相應。這種心所法,即稱為「心相應行法」,亦即前面已討論過的第二位「心所有法」。如前所說,「行蘊」有兩種:一、心相應行法,二、心不相應行法;此二皆是行蘊所攝。心相應行法以具有上列的四條件,故與心王相應,而稱為「心相應行」;而第四位的法,雖也是行蘊所攝,但這些「心行」因不具備與心王相應的「同時、同依、同緣、同自證分」四條件,故稱為「心不相應行法」。
又,這些「心不相應行法」 ,除了不與心王相應之外,也不與其它心所有法、色法、無為法等三位法相應:
一、不與心:心所法相應——因為這些不相應行法都非能緣(沒有能緣之性質),故與心:心所法都不相應。
二、不與色法相應——因為這些不相應行法都沒有質礙,故與有質礙的色法不相應。
三、不與無為法相應——因為這些心不相應行法是有生滅的,故與無生減的無為法不相應。
又,據成唯識論說:心不相應行法,並不如「心、心所法及色法」之有體相可得,但亦不能離於「心、心所及色法」的作用,故知心不相應行法「定非實法,但依色、心、及諸心所分位假立。」雖說心不相應行是依色、心、心所三法假立,但色法是心與心所之所變現,而心所又是「心」所現之作用,故知「心不相應行」總不離於心而有,故亦是一種心行,因而冠以「心」字;乃至一切法亦不得離於心而有,故稱心為王。
附及,關於十一至十四,「生、住、老、無常」,及二十「時」、二十一「方」之次第,大正藏論本所列原為「生、老、住、無常」:及「方、時」。但歷代各家注本,大都作「生、住、老、無常」,及「時、方」,從唐,窺基大師的百法明門論解到明•憨山大師的百法明門論論義、廣益法師百法明門論纂注、明昱法師百法明門論贅言、藕益大師百法明門論直解,都是采與窺基大師同樣的次第。此其一。其二:其實「生、住、老、無常」,其義即是「生、住、異、滅」,且「時、方」二者即時間、方位(或時間、空間)這樣說比較順。由以上二種原因,故本書批註時,亦隨古德采窺基大師的次第。至於本書前面從大正藏中所錄之原論文,則不予變動,以存其真。在此交待一下。
論:一得、二命根、三來同分、四異生性、五無想定、六滅盡定、七無想報、八名身、九句身、十文身、十一生、十二住、十三老、十四無常、十五流轉、十六定異、十七相應、十八勢速、十九次第、二十時、二十一方、二十二數、二十三和合性、二十四不和合性。
「一得」:「得」,為成就,或於一切法(任何一法)造作、成就、不失,稱為得,亦是假立此種過程與結果為「得」。「得」僅與屬於有情自身中之有為法(稱為「自相績」之法,即能令自身命相續之法)、以及擇滅、非擇滅兩種無為法有關,而與「他相績」法、及「虛空無為」無關。據成唯識論卷一,「得」系一種假有之存在,義為成就,共有三種成就:
1種子成就——一切善、惡、無記等種子,從先以來已有,而未壞者,稱為「種子成就」(得種子)。
2自在成就——由加行所生之善法,及四無記心加行(工巧處心、威儀路心、變化心、異熟生心)所成者,稱為「自在成就」(得自在)。
3現行成就——善、惡、無記等三性之法,得正在現行,稱為「現行成就」(得現行)。
換言之,「種子成就」,為本有、先世傳來、未修前之「得」,即是本具,又稱「法前得」,或「生得」。「自在成就」為修後得,又稱「法後得」。「現行成就」,即通於「修前得」與「修後得」:修前,若本具種子,起現行,即是「現行得」。修後,若起現行,亦是「現行得」。
又,這種諸法因緣具足和合、作諸事業,而得成就的狀況,假名之為「得」。為何稱為「假名」?例如以「得法」而言,所得者不是法(「得」非「法」),「法」也不是「得」,因為法是法,如佛正法、禪法等,而「得」是心行;故「法非是得;得亦非法」,然以因緣假合,名之為「得」;如五蘊假合,名之為「我」,亦如是。如是觀一切法假合安立,名為假觀;假觀者,觀一切法因緣、幻化、無實,無有實體可得;是為如來之正智、正觀;如實依如來正智正觀者,則得如來慧,一切解脫,解脫一切。是為如來三觀(空、假、中)中之假觀之用;假觀如是,空觀、中觀亦如是,所對根器、機緣、境界有別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