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每個人都要對自己的行為、言語和思維,負全責。無論造作善業或惡業,動機和對象,都將影響業的強弱。因為「因果不虛」,所以改變因,就可以改變果。
造業的動機和對象,也會影響業的強弱。如果動機是為了他人的利益,會比自私為己而作,力量強大很多,善果也會大很多。就像布施給窮苦的人,比起給予富有的人,善業的力量更大。
造惡也是一樣,當准備作一件壞事,在內心計劃了很久,手段也很殘忍,就會加重惡業的力量。而想做一件善事,計劃籌備了很久,過程不怕困難,堅持到底,也會增強善業的力量。
這些和法官判案是類似的道理。法官判案時,犯人的犯案動機、手段、是否感到後悔、對像是誰、是否成功犯案等等,有很多因素都會影響刑罰的大小。
如果法律規定只要殺害任何生命,都會判重刑,相信絕大多數的人一定不敢殺生。然而,在因果規律上,殺生的果報遠比法律的刑罰要痛苦太多,但人們卻輕視。原因就出在人們承認法律,卻不相信因果。
簡單來說,因,是一切的動機和行動;果,是對動機與行動的回應,這是一種緣起規律。緣起,講的就是因果,什麼因緣可產生什麼結果,中間有一定的關係,所謂種瓜得瓜,種豆得豆,因果不會錯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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