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5經:本經記述慈地比丘由於飲食之故而犯妄語罪,無端誣陷陀驃摩羅子尊者。
佛教自傳入中國以來,逐漸形成了獨具中國特色的叢林制度。中國禪宗叢林制度(規範)的集大成者,乃是百丈懷海禪師的《百丈清規》(古清規)。然而唐代的《百丈清規》行至宋代即已失軼,故已無從見其原貌。我們今天所見的《百丈清規》,乃是元順帝至元元年(1335年),東陽百丈山德輝禪師奉敕命,以宗賾的《禪苑清規》及惟勉的《叢林校定清規》等籍為藍本,重新編輯本書二卷,故稱其為《敕修百丈清規》改修而成,即經過修訂後的清規彙編集。該清規中有一「請職制度」頗具特色,也就是寺院的人事調整和職務分配製度。從時間上講,一般是每年陰歷正月十六與七月十六日二「期頭」各舉行一次。依叢林所施設的職務來說,共分為序職和列職兩種。序職是依照個人的年資、德業而予以敘職,其職務屬於永久性質,不必依任其請辭再敘。我們有時講「千年的書記、萬年的堂主」,就是指的是其永久性,因此序職帶有一定的「榮譽性」。而列職則以六個月為一任期,每年分兩個任期,以陰歷的正月十六和七月十六為各期的期始。每到任期的最後一周,各職事都依例向方丈請辭列職(又稱退職),以待領來期的職務。每一期始的前半個月,客堂開列親進堂及舊有住眾的名單,送往方丈查閱。到期頭前數日,由方丈召集客堂、禪堂、庫房等諸頭首共議職位工作的分配與安排。等到了期頭之日,方丈便當眾宣告新敘職事名單,新敘職事到法堂謁拜方丈,再到禪堂禮十方,隨後依職送位就任。
關於上述的這些細節,我曾經查閱過《敕修百丈清規》,發現與當前現行的一些程序多少有些出入。當然話說回來了,時代在進步和發展,我們也沒必要去墨守成規,適當作些變通還是允許的。我在普陀山前後已經住了二十年,對於請退職情況大抵知道一些。普陀山現行的請退職一般是這樣:正月初八(或七月初八)各職事集體到普濟寺方丈殿向方丈退職,方丈一般都會禮節性地對大家慰勉囑咐幾句,主要內容是請退職是老祖家風,大家不能丟掉;雖說大家今天退職,但是事情還要照常去做,不要因為退職而產生思想包袱。退職後,方丈召集佛協各分管領導以及年長耆宿們,聚在一起討論醞釀新的人事安排。到正月十二(或七月十二)日,佛協會提前通知新任執事們聚於普濟寺大講堂吃圓職茶。凡是被請到者,說明可以繼續留任可升任;如果這頓茶沒有自己的份兒,說明可以「休息」一下,甚至需要適當地檢討一下自己了。到了正月十六(或七月十六)時,普濟寺會客堂外面牆壁上「掛牌」,將新請職事的各單一一公布上榜,此乃「奉和尚命」。自八十年代末普陀山中興祖師妙善老和尚住錫普陀山以來,普陀山佛教界基本上在奉行請、退職傳統。
上面講到職事分序職和列職,這就涉及到另外一個話題,便是兩序。我們有時會聽到「某某方丈率兩序大眾」這句話,兩序指的是東序和西序。兩序是從哪裡來的呢?是從過去朝廷裡面的文武兩班大臣中獲取啟發而來。中國佛教仿此制,在住持(方丈)以下,設東西兩班。西序一般是長於學德者,稱為頭首、頭首位;而東序則對世間法頗為精通者,稱為知事、知事位。過去的縣長稱為「知某縣事」,而現行的日本則仍保留「知事」一職,如日本都道府縣的行政長官,皆稱其為「知事」,如「東京知事」。西序的大體名目是:首座、書記、知藏、知客、知浴、知殿等次第;東序有都事(都監)、監事(監院,俗稱當家師)、副事、維那、典座、直歲等為次第。不過如今情況有些出入,一般將首座(有的還列「座元」一職,即首座之首)、都監、西堂、堂主、書記列為西序,而將監院、知客、副寺、維那等列為東序。至典座、庫頭、直歲、寮元等職務,實際上已名存實亡。典座就是負責大傢伙食的,「民以食為天」,這個位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現今寺院里普遍都有「典座」職務,但是在方丈掛牌時,往往不會掛「典座」一職,而以「副寺」替代之。另如「直歲」一職,實際上就是寺院的後勤總管,舉凡殿堂寮舍損漏修葺、雜物管理、役作人力編派、工程稽察,乃至田園庄舍、碾磨碓坊、頭匹舟車、火燭盜賊、巡護防警等差撥使令及賞罰等,均由直歲負責管理,因此這個職務是非常重要,類似於當前寺院里的「副監院」。另外,現如今西序和東序並不沖突,一般皆可以相互兼任。比如方丈在請職牌中往往會寫上:「某某大師請為堂主,任副寺」——堂主是序職,副事是列職,二者並行不悖。
為什麼我要啰里啰嗦講些叢林規矩方面的事情呢?因為在1075經中有一位被誣陷的尊者名叫「陀驃摩羅子」,他在佛陀時代的叢林——王舍城的迦蘭陀竹園(竹林精舍)中擔任的職務,名叫「典知床座」——這個名詞,便是後世「典座」一詞的最早來源。據《摩訶僧祇律》卷六記載,佛住舍衛城時,由比丘陀驃摩羅子掌理九事:典次付床座、差請會、分房舍、分衣物、分花香、分果蓏、知暖水人、分雜餅,及典知隨意舉堪事人,可見這一職務雖不顯赫,卻非常重要,可佛陀對陀驃摩子的充分信任。正是由於權力大,且身處要害部位,因此在工作中往往會得罪一部分人,從而遭到打擊報復。這位佛教史上最早的典座大人,在本經中便遭遇到他人的陷害。(未完待續,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