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66經:本經敘述觸與受的關係。
在本經中,佛陀談到緣於六根之故,由觸而生受。佛陀首先作了個譬喻:「有手故知有取捨,有足故知有往來,有關節故知有屈伸,有腹故知有飢渴。」接著佛陀談到六根對六境的緣取問題:「有眼故眼觸因緣生受,內覺若苦、若樂、不苦不樂;耳、鼻、舌、身、意亦復如是。」從眼根而言,只要我們擁有一雙正常功能的眼睛,就一定會接觸到眼前一切萬物。既然接觸了,就肯定有好壞美醜的分別,就必須對它們產生取捨,從而生起喜歡或厭惡的情緒——對於這一點,我們應該比較容易理解。
由觸而生受,這裡的三受(苦、樂、不苦不樂)可以概括到我們各種心理活動。第一為苦受,又作苦痛,即領納違情的境相,令身心受逼迫。當我們看到或遇到不滿意的事物時,心裡有時覺得不痛快,這可以稱為苦受;第二是樂受,又作樂痛,即領納順情的境相,令身心適悅,比如說我們看了一場電影歌劇或相聲小品,覺得很開心,正義得到了伸展,邪惡得到了壓制,使精神獲得了某種享受,這些可以歸為樂受。第三是不苦不樂受,又叫舍受、不苦不樂痛,即領納中容的境相,指身心無有逼迫,也無有適悅。比如說我們見到某件事物,覺得與己無關,有時面無表情或無動於衷,這可以歸為不苦不樂受。此三受通於眼耳鼻舌等六根,凡夫是註定要產生三受並受到它們影響的。當然成就聖道以後也會產生三受,但是此三受卻不會產生心理活動,不會產生相應的業果。
對於人類而言,現實中的情況比較復雜,因為人是一種很奇怪的高級動物——人學會了偽裝而且善於偽裝。我們承認,自然界的動物們表情並不是很豐富,然而從動物的表情上卻可以大抵判斷出該種動物腦子裡在想些什麼——至於動物有沒有思維活動一時很難說得清楚,但動物有著天生的本能屬性,這是不需要去討論的。而人類卻完全不同,因為我們人類可以偽裝自己,比如說見到某個人時,心裡很是厭惡,但是出於禮貌、功利或人際關係和組織秩序等因素考慮,便顯得很熱情,臉上堆滿了笑容,處處照顧得無微不至。可是心裡呢?簡直討厭死了,轉身就破口大罵,說某某簡直不是個東西,甚至連豬狗都不如。舉一個恰當的例子:我們坐飛機時,總會覺得空姐們不僅長得漂亮,而且對乘客的服務簡直無可挑剔,所以我們心裡便產生了一種好感,覺得空姐不僅懂禮貌,而且很有涵養,很為替乘客著想。然而在工作之餘回到家中,這些空姐們又呈現了截然相反的面孔:與家裡人爭吵時不僅會發怒,而且還可能會面目猙獰;在卧房裡會披頭散發、素麵朝天,顯得十分隨意,此時的表現與「空姐」形象大不相符……這些便是人性的多重性與復雜性,或者說人的社會屬性。
但是能不能說人的多面性,就否定了三受原理呢?我個人以為一點也不受影響。當我們待人接物之時,有時難免會表現出一幅道貌岸然、正人君子的完人形象;貪官污吏其實從表面上看來,有時也會表現出一副廉潔自律。然而佛教對人的外在形象卻不太重視,佛教其實十分在意人類的心理活動。從身口意三業來說,意業所造成的後果,遠遠大於身口二業。也就是說,人的心理活動軌跡,在很大程度上會產生異熟果之業。以我個人愚見,我們如果在身業與口業方面播下了罪惡的種子(只要不是五逆重罪),一旦懺悔發露,造成的後果(果報)也不會過於嚴重;然而意業卻很不容易懺悔,可以說根深蒂固。現實中的情況不完全一樣,例如法律對於犯罪的一詞的內涵主要是必須具備犯罪要件,即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客觀要件一般是有具體的具體的危害行為、有行為結果、行為對象、行為的手段和方法以及行為的時空條件;犯罪主觀要件包括人在犯罪時的心理狀態,主要分為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兩種。有時候雖沒有主觀要件,但是造成了客觀事實,同樣可以視為犯罪。就是說,法律意義上的「犯罪」是側重於「果」而非「因」(並非說因無關緊要),即無因有果也同樣可以構成犯罪;而佛教意義上的「犯罪」(業)側重於「因」而非「果」,即雖有果而無因,也未必會造成犯罪。舉個例子來說,弟子在打掃房間傷及了很多小蟲子,造成了殺生。殺生是犯戒的,所以該比丘懼怕傷及無辜而停止了房間打掃。師父見狀便問明其中緣故,然後斥責弟子說:「你的本意是打掃房間呢,還是為了專門殺蟲子呢?」這便是我們常說的「犯罪動機」,屬於佛教的意業範疇。
在前一篇文章中我談到了如何處理眼與色之間的關係,並且闡述如何保持眼不受色的影響並且做到心下的「如如不動」問題。文中談到了種種觀想,比如親屬想、不凈觀乃至「莫取色相」的問題。這裡面涉及到一個問題:如果這些方法都解決不了問題,那麼應該如何對治呢?首先我得聲明:我並非先知,不具備全知全能的本領;更不可能是祖師再來。坦率地說,我本人也是一介凡夫,世間種種毛病習氣在我身上都能找到對應點。我寫文章的本意是倡導大家一起跟我讀經、分享原始經典的殊勝與妙趣,我會跟著經文內容亦步亦趨,偶爾發點感想愚見,然後就一些經題與大家探討共勉。如果將我視為無所不知、無所不能的大法師來作種種開示,意欲從我這裡獲取包治百病的神奇妙方,那就大錯特錯了。一句話,我與諸位一樣,我們都是佛陀的學生,佛陀是我們共同的老師。(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