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法師:淺談袈裟的功德及其護持(釋仁海)

淺談袈裟功德及其護持

編輯:釋仁海
來源閩南佛學

  內容提要:衣服飲食,是人類不可或缺的資身要物。尤其衣服,自從人類進入文明社會,人們對於它的追求便不再滿足於最初的遮體禦寒。而是漸漸成為人們某種職業身份象徵,並越來越成為人們的普遍共識。譬如軍人有軍服,警察有警服,學生有校服,上班族有工作服,居家者有休閑服……作為出家人也有出家法服——袈裟佛陀袈裟無論是製作,還是受持攝護都有嚴格要求。本文僅從四個方面來簡要說明:一、略釋袈裟名義;二、略明袈裟功德;三、淺談袈裟的攝護;四、袈裟受持。由於後學所學所知有限,難免訛漏之處,敬請大德慈悲指正!
  關鍵詞:袈裟安陀會郁多羅僧僧伽黎攝衣界
  作者簡:釋仁海,閩南佛學院2007屆本科畢業生。

  如來應世,說法度眾四十九年,其間有大權菩薩示現,令大聖方便制戒。然而因為眾生根機不同,所以戒律也有開有遮。但縱觀佛陀的一化始終,唯三衣六物是其嚴制,不許暫離。即使迦提賞勞月乃至為老病比丘所作不失衣羯磨,也只許離一頂衣,由此可知袈裟對出家人是多麼的重要了。但是,由於佛法印度傳來,與我風俗稍有不同,故我國僧人穿著習慣印度僧人也略有差異。比如印度以赤足偏袒表恭敬,我國則以穿戴整齊為儀則。所以袈裟印度可以一切時穿著,而在中國,只是在法事活動中才穿,平時便以長衫短褂替代。這雖顯示了佛法隨方的圓融,但作為佛弟子,我們對袈裟更應該生起難遭難遇之想,更應該小心謹慎地護持。

  一﹑略釋袈裟名義
  袈裟,是梵語,全稱為袈裟曳,是出家法衣。漢譯為不正、壞、濁、染等,約義稱為袈裟。正如《如幻三昧經》所雲:「袈裟者,其無穢垢,則無所有。其無所有,則無所住。其無所住則為曠然。其曠然者,乃為出家。」〔1〕由此可知,袈裟僧人法服,出家標誌。袈裟名義深廣,在元照律師的《佛制比丘六物圖》中說袈裟有十二種名:
  (一) 袈裟:此是約染色而立名,因佛制袈裟須避青黃赤白黑五大正色,而染成其他的顏色,所以從染色而稱為袈裟
  (二) 道服:即修學佛道者所穿之服。
  (三) 出世服:希求出世者所穿之服。
  (四) 法衣:應法之服。
  (五) 離塵服:由披此衣,可離六塵煩惱
  (六) 消瘦服:可割損煩惱,令煩惱漸減,法身強壯故。
  (七) 蓮華服:喻修道者可如蓮華般遠離世間染著。
  (八) 間色服:不用純色,而用青黑木蘭染成故。
  (九) 慈悲衣:修慈悲之行者所穿之服。
  (十) 福田衣:袈裟條相,如同世間田相。喻服袈裟者,可為世之福田,接受其供養
  (十一) 卧具袈裟形狀為長方形,與被褥相似。
  (十二) 敷具:袈裟形狀如被褥,從其形名為敷具。

  此外,袈裟又有割截衣、田相衣、忍辱鎧、解脫幢相等種種德名。袈裟有大中小三件,是三衣的總稱。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五衣、七衣和大衣。
  五衣,梵語為安陀會。根據梵文音譯的不同,又稱作安怛婆沙、安多婆娑、安多跋薩、安陀跋薩、安陀羅跋薩、安怛婆參或安多會,有內住之義。華言中宿衣、內衣、裡衣、中著衣或下衣,因於三衣中穿在最下,又近身襯體而著,所以如此稱之。從相上來說,共有五條,故也稱為五條衣,簡稱五衣。
  七衣,梵語為郁多羅僧。或作嗢多羅僧、郁多羅僧伽、嗢怛羅僧伽等。華譯為上著衣,因在常服之中,穿在最上,所以如此稱之。或者又稱作中價衣,因其價值在大衣與下衣之間。若從其條相,則稱為七條衣,簡稱七衣。
  大衣,梵語僧伽黎。或作僧伽胝、僧伽致、僧伽知,華譯為重或合,因其是割截後重縫而成,所以如此稱之。因為是三衣中最大的,所以稱為大衣。又因為它的條數最多,所以也稱為雜碎衣。若就其條相來說,大衣有三品的不同:下品為九條、十一條、十三條,皆是二長一短;中品為十五條、十七條、十九條,都是三長一短;上品二十一條、二十三條、二十五條,都是四長一短。
  袈裟雖有三件,但其作用各有不同,如五衣是在院內雜作或道行時所穿,若入聚落或隨眾時則不得著,所以若從用立名,五衣也稱作院內道行雜作衣;七衣是禮拜誦經齋會聽法時所著衣,所以從用則名入眾時衣;大衣是入王宮聚落乞食說法時所穿衣,若從用則稱入王宮聚落衣。

  二、略明袈裟功德
  諸部律中,都有佛陀令弟子謹護袈裟的明文,如《五分律》中雲:「比丘應與三衣缽俱,譬如鳥飛,毛羽自隨。」〔2〕《僧祇律》中雲:「隨所住處,常三衣俱,持缽乞食,譬如鳥之兩翼,恆與人俱。汝等比丘雲何舍本族姓?以信出家,應當如是。所至到處,法衣隨身,不應離宿。」〔3〕《摩得勒伽論》中則「觀三衣如自皮」, 〔4〕然而對於為什麼要謹護袈裟,律中僅以六群比丘不帶三衣外出遊行,令受寄比丘忙於為他們晾曬收藏,廢修道業而制。對於袈裟有何功德,卻少有提及。但是在很多經典中,卻有詳細闡述袈裟功德的明文。如《悲華經》第八卷中記載,釋迦如來昔於寶藏佛所為大悲菩薩時,曾發誓自己將來成佛袈裟必定成就五種功德:(一)或犯重邪見四眾,以一念敬心尊重袈裟,必於三乘受記;(二)天龍人鬼若恭敬袈裟少分,即得三乘不退;(三)若鬼神諸人,得袈裟少分,乃至四寸,則飲食充足;(四)若眾生共相違反,念袈裟便生悲心;(五)若在兵陣,持此袈裟少分,恭敬尊重,常得勝他。在《心地觀經》卷第五中載:
  佛告智光比丘出家菩薩於所著衣不應貪著,若細若粗,隨其所得,但於施者為生福田,勿嫌粗惡,不得為衣廣說法要,起諸方便與貪相應。世間凡夫衣服故,非法貪求造不善業,墮於惡道經無量劫,不遇諸佛不聞正法,受苦畢已,復生人間貧窮困苦,求不得苦,晝夜逼迫,衣不蔽形,食不支命。如是眾苦。皆由先世衣服故,多殺生命,造種種罪,出家菩薩即不如是,隨其所得不嫌粗惡,但懷慚愧以充法衣,得十勝利。一者能覆其身,遠離羞恥,俱足慚愧修行善法;二者遠離寒熱及蚊虻惡獸毒蟲,安隱修道;三者示現沙門出家相貌,見者歡喜,遠離邪心;四者袈裟人天寶幢之相,尊重敬禮得生梵天;五者著袈裟時生寶塔想,能滅眾罪生諸罪業;六者本制袈裟染令壞色,離五欲想,不生貪愛;七者袈裟是佛凈衣,永斷煩惱,作良田故;八者身著袈裟,罪業消除,十善道念念增長;九者袈裟猶如良田,能善增長菩薩道故;十者袈裟猶如甲胄,煩惱毒箭不能害故。智光當知,以是因緣,三世諸佛,緣覺,聲聞清凈出家身著袈裟,三聖同坐解脫寶床。執智慧劍,破煩惱魔,共入一味諸涅槃界。〔5〕

  正因為袈裟有如是種種功德,所以即使是旁生、羅剎,也恭敬尊重袈裟對於袈裟不生損害之心。如《地藏十輪經》中就記載了多則旁生羅剎恭敬袈裟故事讓人非常感動。其中一則大意是說:過去有一位國王,他的名字叫作勝軍,在他的國家中有一個大墳場,有很多葯叉、羅剎住在裡面,非常可怕,如果有人進入其中,都會膽戰心驚。當時國中有一個人犯了死罪,勝軍王便下令將此人扔進墳場,想讓羅剎把他吃掉。罪人聽說後,心裡自然非常害怕,但此人很有善根,他知道袈裟的種種功德,於是在他被拋入墳場之前,便請求剃除鬚髮,並向人要了一片袈裟系在脖子上,這個人就這樣被捆綁著扔進了大墳場。到了晚上有一個大羅剎母,叫做刀劍眼,帶著五千眷屬最先來到冢間,罪人遠遠就看見了,嚇得渾身發抖。羅剎母也見到了這個人,但是當她發現這個人剃除鬚髮,頸上系有袈裟時,馬上對此人右繞頂禮,而且口中說頌:「人可自安慰,我終不害汝,見剃髮染衣,令我憶念佛。」〔6〕諸羅剎子由於被飢餓所逼很想吃掉這個人,但是羅剎母告訴他們說:「被殑伽沙佛,解脫幢相衣,於此起噁心,定墮無間獄。」〔7〕羅剎子聽到母親這樣說,也頂禮右繞,對這個人說:「懺悔染衣人,我寧於父母,造身口意惡,於汝終無害。」〔8〕說完之後,他們便離開了。接著,又有一個大羅剎母,名字叫做驢騾齒,也帶著五千眷屬來到冢間。羅剎母見到這個被縛之人,剃髮系著袈裟,也右繞頂禮,並且說道:「人於我勿怖,汝頸所系服,是仙幢相衣,我頂禮供養。」〔9〕並且勸阻其子說:「人天等妙樂,由恭敬出家,故供養染衣,當獲無量樂。」〔10〕諸羅剎子聽母親這樣說,也右繞頂禮說:「我今恭敬禮,剃髮染衣人,願常於未來,見佛深生信。」〔11〕說完他們也離開了。這時,又有一個大羅剎母名叫爭寧發,她也帶著五千眷屬來到了冢間,當見到這個剃除鬚髮,頸上系有袈裟人時,馬上也右繞頂禮,口中說言:「大仙幢相衣,智者應贊奉,若能修供養,必斷諸有縛。」〔12〕並對諸子說:「如是染衣人,非汝所應食,於此起惡者,當成大苦器。」〔13〕其子及諸眷屬聽她這樣一說,也右繞頂禮此人,並對他說:「汝是大仙種,堪為良福田,故我修供養,願絕諸有縛。」〔14〕說完之後他們也離開了。這時,又有羅剎母名叫刀劍口,她也帶著五千眷屬來到冢間。當羅剎母見到這個人,同樣也頂禮右繞,口中說言:「汝今被法衣,必趣涅槃樂,故我不害汝,恐諸佛所呵。」〔15〕並且告誡其子說:「若害著袈裟,剃除鬚髮者,必墮無間獄,久受大苦器。」〔16〕聽到羅剎母的告誡,諸羅剎子與諸眷屬也都右繞頂禮此人,並且說道:「我等地獄,故不害汝命,當解放汝身,願脫地獄苦。」〔17〕說完便把這個人繩鎖解開,向他懺謝而去。這個人馬上逃出墳場,於清晨時候來面見國王,將昨夜的遭遇如實報告勝軍王。國王聽後驚嘆萬分,於是下詔國人,從今以後,國中所有的佛弟子,無論持戒破戒,乃至無戒,只要剃除鬚髮,身服袈裟,如果有人對其侵凌加害,必以死罪懲罰。所以,從此以後,在他的國土中,大家都誠心皈依三寶,勝軍王也以仁政化世,最終統領了整個南瞻部洲。

  此外,在《賢愚經·堅誓師子品》中,記載有堅誓師子因恭敬袈裟而成佛的故事。乃至在《大悲經》中有說:
  但使性是沙門,污沙門行,自稱沙門,形似沙門,當有披著袈裟衣者,於此賢劫彌勒為首乃至盧遮如來,彼諸沙門如是佛所,於無餘涅槃界次第當得入般涅槃,無有遺余。〔18〕
  總之,諸經中記載袈裟功德的事例很多很多。當初佛陀雖因事緣而制戒,令弟子謹護袈裟,但是歷覽諸經,才漸漸明白了佛陀制戒的真正用意,原來都是為了增上弟子的道業,希望弟子們成就袈裟功德佛陀真是悲心至極啊!
  在《虛雲老和尚年譜》中,記載一則關於袈裟故事那是光緒三十三年(1907),虛老68歲的時候,為了重建雞足山迎祥寺藏經殿,虛老曾到泰國化緣籌款。在虛老講經期間,一日入定,將講經的事情給忘記了,一定就是九天,轟動全國,出定後皈依者數千人國王也邀師入宮講法,所以籌了許多款。但是自此出定以後,虛老的手腳就有些麻痹,一開始還沒什麼妨礙,可是逐漸就嚴重起來,後來竟然整個人如同枯木一般,動彈不得,不僅筷子不能拿,吃飯要人喂,甚至達到眼不能見,口不能言的程度。雖然請了很多中西醫生,也都束手無策。老和尚此時雖然萬念放下,但是還有一放不下那就是所籌錢款的匯票縫在衣領中,沒人知道,萬一此時坐化,一把火燒掉,這筆因果如何擔當得起?想到這里,不禁潸然淚下。當時正好有一位僧人老和尚曾在終南山一起住過,見虛老流淚,口微動,好像有話要說,於是便湊到近前詢問,虛老讓他茶杯來,並在心中暗暗向迦葉尊者祈禱,喝下後內心頓覺清涼,當下即入夢中,見一老僧相貌很像迦葉,坐在他的身邊,用右手摩著他的頭頂說:「比丘衣缽誡勿離身,汝不須憂,以衣缽作枕就好了。」〔19〕虛老聽他這樣說,便把衣缽拿來作枕,從此以後,虛老的病就逐漸好起來了。這則故事,表面看來似是迦葉尊者感應事跡,但實質上還是在告誡我們,出家比丘,只要謹護衣缽,就一定會遇難成祥的。
  總之,袈裟功德有無量無邊,出家比丘只要依教奉行,謹慎護持,就可成就這些功德,成為自己菩提道業的助緣。

  三、淺談袈裟的攝護
  護衣依界,佛陀為了弟子們能夠成就袈裟的種種功德,所以讓弟子在一定的界限范圍內謹護其衣,以免除離衣宿的過失,這樣的界就稱為攝衣界。攝衣界包括自然攝衣界和作法攝衣界二種自然攝衣界是指不須眾僧羯磨作法,而是隨比丘所到處,自然成就的攝衣界。作法攝衣界是指在作法界上由眾僧作白二羯磨所結的不失衣界。
  總括諸部律文,自然攝衣界有十五種。其中《四分律》中有十一種,他部律中有四種作法攝衣界只有一種。此中先明自然攝衣界。
  (一)四分十一種:
  1.僧伽藍界:僧伽藍界有四種相:(1)四周有院牆;(2)四周有柵籬;(3)四周籬牆有缺,但至少三面有障,才能成就伽藍之相,才可依之護衣;(4)四周有屋。如是四種相,隨用一種都可以,都可以護衣。若不具此四相中任何一相,就是伽藍相不成,這時就不能依僧伽藍界護衣,而要依個別小界護衣。
  2.樹界:律雲:「樹者,與人等足蔭覆跏趺坐。」〔20〕就是說,樹有大小,所以樹界也有大相小相。若是獨樹,其最小量要與人等高,樹蔭要能蔭覆住跏趺而坐的人在此以上,才有衣界可說,才能護衣。若論大相,《四分》中無文。根據《十誦律》,如果是不相接樹,取其日中陰影所覆處或下雨時雨水所不及處,是為衣界。若樹樹相接成為林,則一拘盧舍(二里)內不失衣。《善見》中亦取日中影所覆處攝衣。但若是枝葉稀疏的樹木,樹蔭不相連接,衣在日中,樹陰覆蓋不到,比丘樹下,則失衣。若樹枝偏長,衣在枝蔭下,比丘樹根不失衣。如果是四樹相連所成的小林,十四肘內不失衣。《僧祇律》中還由樹而相因提到葡萄藤蔓等一切瓜瓠蔓架,可以分別向四邊取二十五肘(四丈五尺),都成衣界。《明了論》中,若身在樹下,衣在樹上亦不失衣。
  3.場界:律雲:「場者,於中治五穀處。」〔21〕也就是打穀場,可隨其大小而護衣。
  4.車界:律雲:「若車回轉處。」〔22〕即旋繞車身一周所得之界就是車界限齊。根據此文應是住車量。若比丘乘車共行,在《僧祇律》中有文:
  若比丘置衣車上,在前去,應住道外二十五肘內,令車盡過,與衣合故,不犯。置衣車上,隨車後行,若不識何者是自車,比丘爾時,應去車二十五肘內,繞車營一匝,與衣合故,不犯。若高大車,一蹬兩蹬三蹬梯上者,比丘置衣車上,在下住,從日光未滅至明相出時,捨墮。若於夜中,暫內手車上者,不犯。若在車上宿,置衣車下;若在車前置衣車後;若在車左,置衣車右,亦如是。〔23〕
  根據這段文可知,若是普通車易與衣合,行車亦有二十五肘量,若是高大車,不易與衣合,即使住車亦無外量。此外,在《十誦律》中也說到
  若多車前後行,由駕車人持杖向中車,杖所及處為前車界;向前後車杖所及處為中車界;向中車杖所及處為後車界。〔24〕
  5.船界:律雲:「若船回轉處。」〔25〕這應是住船量,即如果船在岸上,旋轉船身一周所得之量是為船界,可以護衣。如果根據《僧祇律》,若船在岸上,離船二十五肘不失衣,若船在水中行,則無二十五肘量,隨船護衣,即使船上有很多住處,只要比丘自在往返,都不失衣。
  6.村界:村界也稱聚落界,是人民共居之處聚落也有四種相,與伽藍四相相同。若聚落有一家,便依聚落界護衣;若聚落有眾多家,由於家界個別,所以要依家界護衣。關於聚落界與家界護衣的問題,《多論》中有詳辨。
  (1)聚落護衣:聚落有相接聚落與不相接聚落,若是相接聚落,可稱為一界;若是不相接聚落,稱為別界。
  ①不相接聚落:若聚落有一家,置衣家中,人在箭射所及處卧,雖經明相不失衣;人在內,衣在外,亦不失衣。若聚落有眾多家,衣在家中比丘在箭射所及處卧,失衣,因為家界個別故;若置衣在家界外,在箭射所及處卧,不失衣。
  ②相接聚落:若兩邊有聚落,中間有道容車來往,若車軸兩頭聚落,衣放在一邊,人在另一邊,或在車上,都不失衣,因為有車相連接故。若聚落有一家,衣在家內,人在車上卧,不失衣;若無車,因不成相接,失衣。                  
  若四邊有聚落,以十二桄梯四向回轉可觸及牆上,比丘可隨意登梯出入,身在梯根下卧,置衣在四邊聚落,皆不離衣。若聚落有一家,衣在家內,不失衣。若聚落有眾多家,衣在家內則失衣;若衣在家界外,不失衣。若比丘二界上卧,身入二界內,衣在二界,俱不失衣;若二聚落中隔一牆,在牆上卧,衣在二聚落,俱不失衣。
  《僧祇律》中,若四聚落相接,衣枕頭卧,頭在一界,二手各在一界,腳在一界,明相出,衣離頭者,捨墮。若車於此四界上住,車軛在一界,車後在一界,左輪在一界,右輪在一界,若置衣車前,車後宿,或置衣車左,車右宿,明相出,捨墮。
  (2) 家界護衣:家界也有一界別界。若父母兄弟兒子,同一食一業,名一家界。若父母兄弟兒子,異食異業,雖同一處,事各不同,是為別界,亦名族界。族界也有一界別界,各有住處,是為一界。若是家中公共場所,如廚房、廁所、門庭處等,是為別界。根據《僧祇律》中家內界文,若兄弟二人共一家住,於家中各有分齊,彼此不聽入,若比丘在兄分齊內,衣在弟分齊內,明相出捨墮。若兄弟比丘任意住止,隨意置衣,不犯。
  7.舍界:律中只列了舍界的名,沒有列出它的相,道宣認為應是指村外別舍,比如田野間茅屋之類。因舍無定量,故隨其大小而護衣。若根據《僧祇律》中樓閣界,梯閣道外各二十五肘為攝衣界。在《十誦律》中,舍指諸外道舍,如其文言:「若諸外道共住一處,於門屋食堂中庭廁所,若諸外道異見異論,比丘於中止住,衣在一外道舍,身在余舍,失衣。若諸外道同見同論不犯。」〔26〕《多論》中有重閣舍,相當於現在的樓房。其文雲:
  若衣在上重,人在下重,舍屬一主,不失衣。若舍是異主,衣在上重,人在下重;或衣在下重,人在上重,失衣。若衣在下重,人在中重;若衣在中重,人在下重;若衣在上重,人在中重;若衣在中重,人在上重,則不失衣,以中間相接相通故。〔27〕
  8.堂界:律雲:「多敞露。」〔28〕即是屋前敞露的地方
  9.庫界:律雲:「庫者,儲積藏諸車乘輦輿販賣之物。」〔29〕也就是現在的車庫,商家庫房等。
  10.倉界:律雲:「倉者,儲積米穀。」〔30〕也就是存放糧食飲食的倉庫。
  以上三相,大體相同,只是因為作用不同,所以分為三種,若論護衣,大體與村舍相同。
  11.阿蘭若界:因蘭若處於村外空野寂靜之處,一般沒有院牆柵籬等圍繞,所以若論護衣,佛令用周圍樹木來界定其限量。律中以八樹間為一蘭若界,八樹有七間,一間為七弓,一弓為四肘,一肘為一尺八寸,故八樹間為三十五丈二尺八寸。若比丘蘭若中住,可四向各取三十五丈二尺八寸是為衣界,可以護衣。如果蘭若有界相,就可以隨界大小護衣。

  (二)他部律中有四種
  1.道行界:若比丘道中行,可依道行界護衣。但諸部律中說法不同:《十誦》、《多論》取前後四十九尋內是為一界,可以護衣。《僧祇律》中取二十五肘內護衣。如《十誦》中言:「若比丘和尚阿闍黎擔衣道中行,若在前若在後,四十九尋內不離。若過四十九尋,至地了時,捨墮。」〔31〕
  《僧祇律》中言:「弟子持衣後來,師出道外待弟子弟子持衣直過不見師,至天曉相待,若是師待衣處,離道二十五肘內,與衣合者不犯,過二十五肘外者,捨墮。」〔32〕
  《多論》中言,若比丘為師持衣,前後四十九尋內不失衣,縱廣亦取四十九尋。此外,在《善見論》中說:「若持衣人在前入不失衣界,比丘亦入,不知,謂言界外,明相出,衣實在界內,謂失,不失。」〔33〕
  《明了論》中說:「大小便怖畏難逼,比丘出界,未得還而曉,亦不失衣。若二人共宿,三衣同置一處一人急事須夜行,不持自衣,誤持住人衣去,至曉行人失衣,住人不失衣。」〔34〕
  2.洲界:若比丘因緣海洲中住,也有十四肘衣界,可以護衣。如《善見》中言:「若衣在林中,在十四肘內,不失衣。此林若有人來往,無十四肘界,衣應隨身,若不隨,失衣,海洲亦如是。」〔35〕
  3.水界:《善見》:「比丘蘭若處,竟夜坐禪,天欲曉患眠睡,脫衣置岸上,入池洗浴洗浴未竟明相出,此衣便成離宿,犯尼薩耆。」〔36〕《毗尼母經》雲:「若比丘著衣岸上,一腳入水中,不犯失衣。」
  4.井界:《僧祇律》雲:「井欄外二十五肘內,名為井界。」〔37〕也就是說,若比丘因緣井邊住,可依井界護衣。井周圍二十五肘以內都是井界界限,都可攝衣不失。此外,《僧祇律》中也說:「若畏賊故,藏衣井外過二十五肘,來井邊宿。若日光未滅去,至明相出還,捨墮。若藏衣井半龕中,於井上宿,亦如是。若夜暫垂手腳井中,與衣合者無罪。」〔38〕
  此他部律中的四種自然攝衣界,四分律中無明文,如果遇到這幾種情況,可以參考使用任意一種都可以。
  以上的十五種自然攝衣界,如果根據《四分律》,還有十三步的勢分,勢分也就是在原有的界相以外,它的勢力范圍還可以向外延伸十三步,比如僧伽藍界,就在伽藍邊上,向四面分別取十三步,在這個范圍內,都是伽藍自然衣界,都不失衣。其他衣界也是這樣。

  次明作法攝衣界:作法攝衣界只有一種,是由大眾僧在作法界上作白二羯磨,所結成的不失衣界。根據《行事鈔資持記》卷三十《二衣總別篇》第十七,作法文為:
  大德僧聽,此處同一住處,同一說戒,若僧時到,僧忍聽,結不失衣界,除村村外界。白如是。
  大德僧聽,此處同一住處,同一說戒,今僧結不失衣界,除村村外界,誰諸長老忍,僧於此處同一住處,同一說戒,結不失衣界,除村村外界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此處同一住處,同一說戒,結不失衣界,除村村外界競,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39〕
  結了作法攝衣界以後,就可以作法攝衣界而護衣。因為作法攝衣界是依大界而結的。所以就大界與僧伽藍的關係來說,有需結不需結的情況。大體而言,大界與伽藍關係約有五種
  1.界大無伽藍,只有僧房住舍,這時只能根據僧房住舍護衣,衣就難護易離。如果結不失衣界,就可通界護衣,所以這時結攝衣界於比丘有益,可作法結之。
  2.大界大於僧伽藍十三步。此時不需結,因為十三步正好是伽藍勢分,即使不結,整個大界內也可護衣,所以不必加法結。
  3.大界大於僧伽藍十三步以上。此時如果不結作法攝衣界,就只能依伽藍界護衣。如果害怕在大界內伽藍外失衣,就可作法不失衣界,擴大攝衣界的范圍,所以此時可結。
  4.大界與僧伽藍等大。這種情況不用結。因為這時若結,攝衣界變小,伽藍外勢分內反而會有離衣的過失,所以不需結。
  5.大界小於伽藍,這時也不用結,因為這種情況若結不失衣界,伽藍內大界外會有離衣的過失,所以不用結。
  此外,在結不失衣界時,還涉及界內有村無村的問題,因為律中允許比丘大界可結至120里,所以有時會出現將村聚結進大界的情況,但村聚不攝衣,所以應除。但多數大界沒結很大,沒有把村聚結進大界中來,所以諸部羯磨中說法不同,如在曇諦所譯的《羯磨》中,說有村除村,無村不需除,而在《曇無德律部雜羯磨》、《大沙門百一羯磨法》及《十誦羯磨比丘要用》中,都有除村的文,沒有說到無村不須除的問題。道宣律師認為,無論有村無村,都應作法除村。如果現在界內有村,是現除懸結。等以後村無,還可以攝衣。如果現在無村,是現結懸除。若以後有村,因先已作法除去,所以不能攝衣,等到以後村去,又可以攝衣。總之,無論村有或無,都不影響作法。所以知道除村有益,所以應除村。

  護衣依界,以上所說的十五種自然攝衣界以及一種作法攝衣界,是比丘護衣的依據。因為有界,便使此界與彼界之間形成障礙,互不相通。這種情況稱為界礙,如果比丘置衣一界,人在另一界,經明相出,便成離衣。而且,即使在同一界中,還可能產生三種礙,也會使會衣成為障礙。三礙分別是:染礙、隔礙與情礙。所謂染礙,是指同界中有異性往來。如尼界中有男子或僧界有女子。由於男女性相乖違,容易生人疑謗、譏呵,或壞梵行。所以佛制若界內有異性,衣須隨身。此是因染成礙,故稱染礙。所謂隔礙,就是律中所說的「若水道斷路險難」,〔40〕這是因意外情況所導致的無法與衣相會,所以佛開離衣無過。但這種情況雖不失衣,衣應失受。當與衣會時,還要加法受持,所以也稱為礙。所謂的情礙,情指情況,情礙是說當某些特殊情況發生時,使會衣成為障礙,如律中所說的「若劫奪想,若失想,若燒想,若漂想,若壞想,若賊難,若惡獸難,若渠水漲,若強力者所執,若系縛,或命難,或梵行難,若不舍衣,不手捉衣,不至擲石所及處不犯」。〔41〕乃至婆論中所說的王來界內,或諸戲笑人來入界中,都使比丘不得自在往返,使會衣成礙。這些情況都是情礙所攝,於一一界中,如果沒有這三種礙,比丘可隨所在之界護衣。若有此三礙產生,衣應隨身。
  在此眾多衣界之中,如果再細分別,攝衣又有強弱的不同。如作法攝衣界與自然攝衣界比較,作法攝衣界攝衣義強,只要結了作法攝衣界,就應依作法界護衣。如果沒結不失衣界,才依自然衣界護衣。在依自然攝衣界護衣時,僧伽藍及村聚等攝相義強,只要藍村相成,裡面即使有樹車等相,也沒而不顯。例如在僧伽藍中,雖有樹車庫倉等種種界相,但只要伽藍內無三礙,就可依伽藍界護衣。如果伽藍內有三礙產生,或伽藍相壞,才依樹車等界護衣。如是種種情況,須要行者臨事分別,不可一概而論。

  四、袈裟受持
  袈裟若不加法受持就不成其為袈裟,它不過是一塊布而已,這時既不得袈裟功德也沒有離衣的過失,但得缺衣壞威儀之罪。但是三衣畢竟是出家的標誌,作為沙門釋子,理應如法受持
  三衣是根據其條相及製作方法來加法受持的。根據道宣律師的《行事鈔·二衣總別篇》中文,大衣、七衣各有兩種作法:割截作或揲葉作。五衣有三種作法,除上二種外,再加一種褶葉作。若比丘作衣時,應隨力置辦衣財,於所得衣財,應先割截作,若衣財不足,方可揲葉作。乃至五衣還可褶葉作,如是作衣方為如法作。若比丘衣財足卻不割截作,而用其餘作法,為不如法作,應當如法而作。如是幾種作法,如果再用條相的不同來加以分別,每一頂衣又有正從二品的不同。正品是本位衣,如郁多羅僧,七條是其本位之衣。從品是指如果缺本位衣,其他衣有多,可以將多餘的衣受作所缺之衣,這樣的衣就稱為從品之衣。
  如果三衣別論,每一頂衣正從二品相加都可以有二十四種的不同。如大衣每一種作法當中都有上中下三品九種,二種製作方法共成十八種,這是正品。若是從品,七衣二種製作方法兩種,五衣製作方法三種,再加縵衣一種,這樣從品共有六種。正從相加就成二十四種。若是七衣,二種是正品。大衣的十八種,五衣的三種,縵衣的一種是從品,從品共成二十一種。正從相加二十四種。每一頂衣雖都有二十四種的不同,比丘如法作衣後,只要根據它的條相和製作方法加法受持就可以了。具體受法如下:
  1.受安陀會法:若是正品五衣,直接對一比丘(尼)說言:大德心念,我比丘(尼)某甲,此安陀會,五條衣受一長一短割截衣持(三說)。若是揲葉作或褶葉作,直接將割截改為揲葉作或褶葉就可以了。
  若是從品五衣,可以有三種不同。
  (1)將大衣受作安陀會法:若是上品大衣受作五衣,可直接說言:大德心念,我比丘(尼)某甲,此安陀會,二十五(或二十三、二十一)條衣,受四長一短割截(或揲葉)衣持。
  若是中品大衣受作五衣,說言:大德心念,我比丘(尼)某甲,此安陀會,十九(或十七、十五)條衣受三長一短割截(或揲葉)衣持。
  若是下品大衣受作五衣,說言:大德心念,我比丘(尼)某甲,此安陀會,十三(或十一、九)條衣受二長一短割截(或揲葉)衣持。
  (2)將七衣受作安陀會法:大德心念,我比丘(尼)某甲,此安陀會,七條衣受二長一短割截(或揲葉)衣持。
  (3)縵衣受作安陀會法:大德心念,我比丘(尼)某甲,是縵衣安陀會受持,三說即可。
  2.受郁多羅僧法:若是正品七衣,直接說言:大德心念,我比丘(尼)某甲,此安陀會,七條衣受兩長一短割截(或揲葉)衣持。(三說)
  若是從品七衣,受法也有三種,與安陀會受法同,只需將安陀會改為郁多羅僧即可。
  3.受僧伽黎法:若是正品大衣,有三品不同,受法也有三種
  (1)上品受法:大德心念,我比丘(尼)某甲,此僧伽黎,二十五(或二十三、二十一)條衣,受四長一短割截(或揲葉)衣持。
  (2)中品受法:大德心念,我比丘(尼)某甲,此僧伽黎,十九(或十七、十五)條衣,受三長一短割截(或揲葉)衣持。
  (3)下品受法:大德心念,我比丘(尼)某甲,此僧伽黎,十三(或十一、九)條衣,受二長一短割截(或揲葉)衣持。
  若是從品大衣,受法也有三種
  (1)七衣受作僧伽黎:大德心念,我比丘(尼)某甲,此僧伽黎,七條衣,受二長一短割截(或揲葉)衣持。
  (2)五衣受作僧伽黎:大德心念,我比丘(尼)某甲,此僧伽黎,五條衣,受一長一短割截(或揲葉)衣持。
  (3)縵衣受作僧伽黎:大德心念,我比丘(尼)某甲,是縵僧伽受持

  此是三衣的受持方法。三衣加法後,就應如法護持。雖然,在外相上來說,我們沒有佛陀時代那樣時時披著,但是在內心不應有一刻地暫離,應時刻生起守護之心。心繫於戒,這也正是宣祖判攝《四分律》具大乘義的原因之一,既顯示了大乘佛子不輕忽戒律,又顯示了佛法圓融佛法之妙盡在其中矣!
  人生是千古一瞬的因緣佛法是久歷不遇的際會,今生能有幸得人身、聞佛法,披著如來袈裟,實在是幸之又幸。順治皇帝在其出家詩中也這樣讚歎袈裟:「黃金白玉非為貴,惟有袈裟披最難。」每當我披起袈裟,口中念著「善哉解脫服,無上福田衣,我今頂戴受,世世常得披」〔42〕的偈語時,心中都會充滿無盡的感恩感恩我有這樣的福報因緣
  總之,袈裟出家法服,賢聖標誌,袈裟殊勝廣見於諸部經律中,以上僅對袈裟功德及其護持方面作了簡要的介紹,願與敬慕袈裟者共勉。

  參考書目:
  1.《大正藏》。
  2.《律藏會集》, 台灣正覺精舍1998年印行。
  3.明·弘贊律師輯:《四分律名義標釋》。
  4.《佛學常見辭彙》, 福建省佛教協會佛教教育基金委員會印贈。
  5.《行事鈔資持記》,台灣正覺精舍2002年印。
  6.《大正藏》第13冊,《地藏十輪經》。
  7.《虛雲老和尚年譜》, 江西永修縣雲居真如禪寺印行。
  8.《大正藏》第22冊,《曇無德律部雜羯磨》。
  9.《大正藏》第22冊,《羯磨》。
  10.《大正藏》第23冊,《大沙門百一羯磨法》。
  11.《大正藏》第23冊,《十誦羯磨比丘要用》。
  12.《毗尼日用切要》,香港石溪蘭若印行。
  〔1〕《大正藏》第11冊,第146頁上。
  〔2〕《大正藏》第22冊,第23頁下。
  〔3〕同上,第293頁。
  〔4〕《大正藏》第23冊,第602頁。
  〔5〕《大正藏》第3冊,第313~314頁。
  〔6〕《大正藏》第13冊,第742頁中。
  〔7〕《大正藏》第13冊,第742頁下。
  〔8〕同上。
  〔9〕同上。
  〔10〕同上。
  〔11〕同上。
  〔12〕同上。
  〔13〕《大正藏》第13冊,第743頁上。
  〔14〕同上。
  〔15〕同上。
  〔16〕同上。
  〔17〕同上。
  〔18〕《大正藏》第12冊,第958頁上。
  〔19〕《虛雲老和尚年譜》,第47頁。
  〔20〕《大正藏》第22冊,第603頁下。
  〔21〕同上。
  〔22〕同上。
  〔23〕同上,第296頁下。
  〔24〕《大正藏》第23冊,第33頁上。
  〔25〕《大正藏》第22冊,第603頁下。
  〔26〕《大正藏》第23冊,第32頁中下。
  〔27〕同上,第530頁下。
  〔28〕《大正藏》第22冊,第604頁上。
  〔29〕同上。
  〔30〕同上。
  〔31〕《大正藏》第23冊,第32頁中。
  〔32〕《大正藏》第22冊,第296頁下。
  〔33〕《大正藏》第24冊,第773頁下。
  〔34〕同上,第668頁中下。
  〔35〕同上,第773頁中。
  〔36〕同上。
  〔37〕《大正藏》第22冊,第295頁上。
  〔38〕同上,第297頁上。
  〔39〕《行事鈔資持記》卷三十,《二衣總別篇》第十七,第47頁。
  〔40〕《大正藏》第22冊,第604頁中。
  〔41〕同上。
  〔42〕《毗尼日用切要》,第5~6頁。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