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衣服飲食,是人類不可或缺的資身要物。尤其衣服,自從人類進入文明社會,人們對於它的追求便不再滿足於最初的遮體禦寒。而是漸漸成為人們某種職業身份的象徵,並越來越成為人們的普遍共識。譬如軍人有軍服,警察有警服,學生有校服,上班族有工作服,居家者有休閑服……作為出家人,也有其出家法服——袈裟。佛陀對袈裟無論是製作,還是受持攝護都有嚴格要求。本文僅從四個方面來簡要說明:一、略釋袈裟名義;二、略明袈裟的功德;三、淺談袈裟的攝護;四、袈裟的受持。由於後學所學所知有限,難免訛漏之處,敬請大德諸慈悲指正!
關鍵詞:袈裟安陀會郁多羅僧僧伽黎攝衣界
作者簡:釋仁海,閩南佛學院2007屆本科畢業生。
如來應世,說法度眾四十九年,其間有大權菩薩示現,令大聖方便制戒。然而因為眾生根機不同,所以戒律也有開有遮。但縱觀佛陀的一化始終,唯三衣六物是其嚴制,不許暫離。即使迦提賞勞月乃至為老病比丘所作的不失衣羯磨,也只許離一頂衣,由此可知袈裟對出家人是多麼的重要了。但是,由於佛法是印度傳來,與我國風俗稍有不同,故我國僧人穿著習慣與印度僧人也略有差異。比如印度以赤足偏袒表恭敬,我國則以穿戴整齊為儀則。所以袈裟在印度可以一切時穿著,而在中國,只是在法事活動中才穿,平時便以長衫短褂替代。這雖顯示了佛法隨方的圓融,但作為佛弟子,我們對袈裟更應該生起難遭難遇之想,更應該小心謹慎地護持。
一﹑略釋袈裟名義
袈裟,是梵語,全稱為袈裟曳,是出家法衣。漢譯為不正、壞、濁、染等,約義稱為袈裟。正如《如幻三昧經》所雲:「袈裟者,其無穢垢,則無所有。其無所有,則無所住。其無所住,則為曠然。其曠然者,乃為出家。」〔1〕由此可知,袈裟乃僧人法服,出家標誌。袈裟名義深廣,在元照律師的《佛制比丘六物圖》中說袈裟有十二種名:
(一) 袈裟:此是約染色而立名,因佛制袈裟須避青黃赤白黑五大正色,而染成其他的顏色,所以從染色而稱為袈裟。
(二) 道服:即修學佛道者所穿之服。
(三) 出世服:希求出世者所穿之服。
(四) 法衣:應法之服。
(五) 離塵服:由披此衣,可離六塵煩惱。
(六) 消瘦服:可割損煩惱,令煩惱漸減,法身強壯故。
(七) 蓮華服:喻修道者可如蓮華般遠離世間染著。
(八) 間色服:不用純色,而用青黑木蘭染成故。
(九) 慈悲衣:修慈悲之行者所穿之服。
(十) 福田衣:袈裟條相,如同世間田相。喻服袈裟者,可為世之福田,接受其供養。
(十一) 卧具:袈裟形狀為長方形,與被褥相似。
(十二) 敷具:袈裟形狀如被褥,從其形名為敷具。
此外,袈裟又有割截衣、田相衣、忍辱鎧、解脫幢相等種種德名。袈裟有大中小三件,是三衣的總稱。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五衣、七衣和大衣。
五衣,梵語為安陀會。根據梵文音譯的不同,又稱作安怛婆沙、安多婆娑、安多跋薩、安陀跋薩、安陀羅跋薩、安怛婆參或安多會,有內住之義。華言中宿衣、內衣、裡衣、中著衣或下衣,因於三衣中穿在最下,又近身襯體而著,所以如此稱之。從相上來說,共有五條,故也稱為五條衣,簡稱五衣。
七衣,梵語為郁多羅僧。或作嗢多羅僧、郁多羅僧伽、嗢怛羅僧伽等。華譯為上著衣,因在常服之中,穿在最上,所以如此稱之。或者又稱作中價衣,因其價值在大衣與下衣之間。若從其條相,則稱為七條衣,簡稱七衣。
大衣,梵語為僧伽黎。或作僧伽胝、僧伽致、僧伽知,華譯為重或合,因其是割截後重縫而成,所以如此稱之。因為是三衣中最大的,所以稱為大衣。又因為它的條數最多,所以也稱為雜碎衣。若就其條相來說,大衣有三品的不同:下品為九條、十一條、十三條,皆是二長一短;中品為十五條、十七條、十九條,都是三長一短;上品為二十一條、二十三條、二十五條,都是四長一短。
袈裟雖有三件,但其作用各有不同,如五衣是在院內雜作或道行時所穿,若入聚落或隨眾時則不得著,所以若從用立名,五衣也稱作院內道行雜作衣;七衣是禮拜誦經齋會聽法時所著衣,所以從用則名入眾時衣;大衣是入王宮聚落乞食說法時所穿衣,若從用則稱入王宮聚落衣。
二、略明袈裟功德
諸部律中,都有佛陀制令弟子謹護袈裟的明文,如《五分律》中雲:「比丘應與三衣缽俱,譬如鳥飛,毛羽自隨。」〔2〕《僧祇律》中雲:「隨所住處,常三衣俱,持缽乞食,譬如鳥之兩翼,恆與人俱。汝等比丘,雲何舍本族姓?以信出家,應當如是。所至到處,法衣隨身,不應離宿。」〔3〕《摩得勒伽論》中則「觀三衣如自皮」, 〔4〕然而對於為什麼要謹護袈裟,律中僅以六群比丘不帶三衣外出遊行,令受寄比丘忙於為他們晾曬收藏,廢修道業而制。對於袈裟有何功德,卻少有提及。但是在很多經典中,卻有詳細闡述袈裟功德的明文。如《悲華經》第八卷中記載,釋迦如來昔於寶藏佛所為大悲菩薩時,曾發誓自己將來成佛時袈裟必定成就五種功德:(一)或犯重邪見之四眾,以一念敬心尊重袈裟,必於三乘受記;(二)天龍人鬼若恭敬袈裟少分,即得三乘不退;(三)若鬼神諸人,得袈裟少分,乃至四寸,則飲食充足;(四)若眾生共相違反,念袈裟便生悲心;(五)若在兵陣,持此袈裟少分,恭敬尊重,常得勝他。在《心地觀經》卷第五中載:
佛告智光比丘,出家菩薩於所著衣不應貪著,若細若粗,隨其所得,但於施者為生福田,勿嫌粗惡,不得為衣廣說法要,起諸方便與貪相應。世間凡夫為衣服故,非法貪求造不善業,墮於惡道經無量劫,不遇諸佛,不聞正法,受苦畢已,復生人間,貧窮困苦,求不得苦,晝夜逼迫,衣不蔽形,食不支命。如是眾苦。皆由先世為衣服故,多殺生命,造種種罪,出家菩薩即不如是,隨其所得不嫌粗惡,但懷慚愧以充法衣,得十勝利。一者能覆其身,遠離羞恥,俱足慚愧修行善法;二者遠離寒熱及蚊虻惡獸毒蟲,安隱修道;三者示現沙門出家相貌,見者歡喜,遠離邪心;四者袈裟即人天寶幢之相,尊重敬禮得生梵天;五者著袈裟時生寶塔想,能滅眾罪生諸罪業;六者本制袈裟染令壞色,離五欲想,不生貪愛;七者袈裟是佛凈衣,永斷煩惱,作良田故;八者身著袈裟,罪業消除,十善道念念增長;九者袈裟猶如良田,能善增長菩薩道故;十者袈裟猶如甲胄,煩惱毒箭不能害故。智光當知,以是因緣,三世諸佛,緣覺,聲聞,清凈出家身著袈裟,三聖同坐解脫寶床。執智慧劍,破煩惱魔,共入一味諸涅槃界。〔5〕
正因為袈裟有如是種種功德,所以即使是旁生、羅剎,也恭敬尊重袈裟,對於著袈裟者不生損害之心。如《地藏十輪經》中就記載了多則旁生羅剎恭敬袈裟的故事,讓人非常感動。其中一則大意是說:過去有一位國王,他的名字叫作勝軍,在他的國家中有一個大墳場,有很多葯叉、羅剎住在裡面,非常可怕,如果有人進入其中,都會膽戰心驚。當時國中有一個人犯了死罪,勝軍王便下令將此人扔進墳場,想讓羅剎鬼把他吃掉。罪人聽說後,心裡自然非常害怕,但此人很有善根,他知道袈裟的種種功德,於是在他被拋入墳場之前,便請求剃除鬚髮,並向人要了一片袈裟系在脖子上,這個人就這樣被捆綁著扔進了大墳場。到了晚上,有一個大羅剎母,叫做刀劍眼,帶著五千眷屬最先來到冢間,罪人遠遠就看見了,嚇得渾身發抖。羅剎母也見到了這個人,但是當她發現這個人剃除鬚髮,頸上系有袈裟時,馬上對此人右繞頂禮,而且口中說頌:「人可自安慰,我終不害汝,見剃髮染衣,令我憶念佛。」〔6〕諸羅剎子由於被飢餓所逼很想吃掉這個人,但是羅剎母告訴他們說:「被殑伽沙佛,解脫幢相衣,於此起噁心,定墮無間獄。」〔7〕羅剎子聽到母親這樣說,也頂禮右繞,對這個人說:「懺悔染衣人,我寧於父母,造身口意惡,於汝終無害。」〔8〕說完之後,他們便離開了。接著,又有一個大羅剎母,名字叫做驢騾齒,也帶著五千眷屬來到冢間。羅剎母見到這個被縛之人,剃髮系著袈裟,也右繞頂禮,並且說道:「人於我勿怖,汝頸所系服,是仙幢相衣,我頂禮供養。」〔9〕並且勸阻其子說:「人天等妙樂,由恭敬出家,故供養染衣,當獲無量樂。」〔10〕諸羅剎子聽母親這樣說,也右繞頂禮說:「我今恭敬禮,剃髮染衣人,願常於未來,見佛深生信。」〔11〕說完他們也離開了。這時,又有一個大羅剎母名叫爭寧發,她也帶著五千眷屬來到了冢間,當見到這個剃除鬚髮,頸上系有袈裟的人時,馬上也右繞頂禮,口中說言:「大仙幢相衣,智者應贊奉,若能修供養,必斷諸有縛。」〔12〕並對諸子說:「如是染衣人,非汝所應食,於此起惡者,當成大苦器。」〔13〕其子及諸眷屬聽她這樣一說,也右繞頂禮此人,並對他說:「汝是大仙種,堪為良福田,故我修供養,願絕諸有縛。」〔14〕說完之後他們也離開了。這時,又有大羅剎母名叫刀劍口,她也帶著五千眷屬來到冢間。當羅剎母見到這個人,同樣也頂禮右繞,口中說言:「汝今被法衣,必趣涅槃樂,故我不害汝,恐諸佛所呵。」〔15〕並且告誡其子說:「若害著袈裟,剃除鬚髮者,必墮無間獄,久受大苦器。」〔16〕聽到羅剎母的告誡,諸羅剎子與諸眷屬也都右繞頂禮此人,並且說道:「我等怖地獄,故不害汝命,當解放汝身,願脫地獄苦。」〔17〕說完便把這個人繩鎖解開,向他懺謝而去。這個人馬上逃出墳場,於清晨時候來面見國王,將昨夜的遭遇如實報告勝軍王。國王聽後驚嘆萬分,於是下詔國人,從今以後,國中所有的佛弟子,無論持戒破戒,乃至無戒,只要剃除鬚髮,身服袈裟,如果有人對其侵凌加害,必以死罪懲罰。所以,從此以後,在他的國土中,大家都誠心皈依三寶,勝軍王也以仁政化世,最終統領了整個南瞻部洲。
此外,在《賢愚經·堅誓師子品》中,記載有堅誓師子因恭敬袈裟而成佛的故事。乃至在《大悲經》中有說:
但使性是沙門,污沙門行,自稱沙門,形似沙門,當有披著袈裟衣者,於此賢劫彌勒為首乃至盧遮如來,彼諸沙門如是佛所,於無餘涅槃界次第當得入般涅槃,無有遺余。〔18〕
總之,諸經中記載袈裟功德的事例很多很多。當初佛陀雖因事緣而制戒,令弟子謹護袈裟,但是歷覽諸經,才漸漸明白了佛陀制戒的真正用意,原來都是為了增上弟子的道業,希望弟子們成就袈裟的功德,佛陀真是悲心至極啊!
在《虛雲老和尚年譜》中,記載一則關於袈裟的故事。那是在光緒三十三年(1907),虛老68歲的時候,為了重建雞足山迎祥寺藏經殿,虛老曾到泰國化緣籌款。在虛老講經期間,一日入定,將講經的事情給忘記了,一定就是九天,轟動全國,出定後皈依者數千人,國王也邀師入宮講法,所以籌了許多款。但是自此出定以後,虛老的手腳就有些麻痹,一開始還沒什麼妨礙,可是逐漸就嚴重起來,後來竟然整個人如同枯木一般,動彈不得,不僅筷子不能拿,吃飯要人喂,甚至達到眼不能見,口不能言的程度。雖然請了很多中西醫生,也都束手無策。老和尚此時雖然萬念放下,但是還有一念放不下,那就是所籌錢款的匯票縫在衣領中,沒人知道,萬一此時坐化,一把火燒掉,這筆因果如何擔當得起?想到這里,不禁潸然淚下。當時正好有一位僧人與老和尚曾在終南山一起住過,見虛老流淚,口微動,好像有話要說,於是便湊到近前詢問,虛老讓他拿茶杯來,並在心中暗暗向迦葉尊者祈禱,喝下後內心頓覺清涼,當下即入夢中,見一老僧,相貌很像迦葉,坐在他的身邊,用右手摩著他的頭頂說:「比丘,衣缽誡勿離身,汝不須憂,以衣缽作枕就好了。」〔19〕虛老聽他這樣說,便把衣缽拿來作枕,從此以後,虛老的病就逐漸好起來了。這則故事,表面看來似是迦葉尊者的感應事跡,但實質上還是在告誡我們,出家比丘,只要謹護衣缽,就一定會遇難成祥的。
總之,袈裟的功德有無量無邊,出家比丘只要依教奉行,謹慎護持,就可成就這些功德,成為自己菩提道業的助緣。
三、淺談袈裟的攝護
護衣依界,佛陀為了弟子們能夠成就袈裟的種種功德,所以讓弟子在一定的界限范圍內謹護其衣,以免除離衣宿的過失,這樣的界就稱為攝衣界。攝衣界包括自然攝衣界和作法攝衣界二種,自然攝衣界是指不須眾僧羯磨作法,而是隨比丘所到處,自然成就的攝衣界。作法攝衣界是指在作法界上由眾僧作白二羯磨所結的不失衣界。
總括諸部律文,自然攝衣界有十五種。其中《四分律》中有十一種,他部律中有四種,作法攝衣界只有一種。此中先明自然攝衣界。
(一)四分十一種:
1.僧伽藍界:僧伽藍界有四種相:(1)四周有院牆;(2)四周有柵籬;(3)四周籬牆有缺,但至少三面有障,才能成就伽藍之相,才可依之護衣;(4)四周有屋。如是四種相,隨用一種都可以,都可以護衣。若不具此四相中任何一相,就是伽藍相不成,這時就不能依僧伽藍界護衣,而要依個別小界護衣。
2.樹界:律雲:「樹者,與人等足蔭覆跏趺坐。」〔20〕就是說,樹有大小,所以樹界也有大相小相。若是獨樹,其最小量要與人等高,樹蔭要能蔭覆住跏趺而坐的人,在此以上,才有衣界可說,才能護衣。若論大相,《四分》中無文。根據《十誦律》,如果是不相接樹,取其日中陰影所覆處或下雨時雨水所不及處,是為衣界。若樹樹相接成為林,則一拘盧舍(二里)內不失衣。《善見》中亦取日中影所覆處攝衣。但若是枝葉稀疏的樹木,樹蔭不相連接,衣在日中,樹陰覆蓋不到,比丘在樹下,則失衣。若樹枝偏長,衣在枝蔭下,比丘在樹根,不失衣。如果是四樹相連所成的小林,十四肘內不失衣。《僧祇律》中還由樹而相因提到葡萄藤蔓等一切瓜瓠蔓架,可以分別向四邊取二十五肘(四丈五尺),都成衣界。《明了論》中,若身在樹下,衣在樹上,亦不失衣。
3.場界:律雲:「場者,於中治五穀處。」〔21〕也就是打穀場,可隨其大小而護衣。
4.車界:律雲:「若車回轉處。」〔22〕即旋繞車身一周所得之界就是車界限齊。根據此文應是住車量。若比丘乘車共行,在《僧祇律》中有文:
若比丘置衣車上,在前去,應住道外二十五肘內,令車盡過,與衣合故,不犯。置衣車上,隨車後行,若不識何者是自車,比丘爾時,應去車二十五肘內,繞車營一匝,與衣合故,不犯。若高大車,一蹬兩蹬三蹬梯上者,比丘置衣車上,在下住,從日光未滅至明相出時,捨墮。若於夜中,暫內手車上者,不犯。若在車上宿,置衣車下;若在車前置衣車後;若在車左,置衣車右,亦如是。〔23〕
根據這段文可知,若是普通車易與衣合,行車亦有二十五肘量,若是高大車,不易與衣合,即使住車亦無外量。此外,在《十誦律》中也說到:
若多車前後行,由駕車人持杖向中車,杖所及處為前車界;向前後車杖所及處為中車界;向中車杖所及處為後車界。〔24〕
5.船界:律雲:「若船回轉處。」〔25〕這應是住船量,即如果船在岸上,旋轉船身一周所得之量是為船界,可以護衣。如果根據《僧祇律》,若船在岸上,離船二十五肘不失衣,若船在水中行,則無二十五肘量,隨船護衣,即使船上有很多住處,只要比丘可自在往返,都不失衣。
6.村界:村界也稱聚落界,是人民共居之處。聚落也有四種相,與伽藍四相相同。若聚落只有一家,便依聚落界護衣;若聚落有眾多家,由於家界個別,所以要依家界護衣。關於聚落界與家界護衣的問題,《多論》中有詳辨。
(1)聚落護衣:聚落有相接聚落與不相接聚落,若是相接聚落,可稱為一界;若是不相接聚落,稱為別界。
①不相接聚落:若聚落只有一家,置衣家中,人在箭射所及處卧,雖經明相不失衣;人在內,衣在外,亦不失衣。若聚落有眾多家,衣在家中,比丘在箭射所及處卧,失衣,因為家界個別故;若置衣在家界外,在箭射所及處卧,不失衣。
②相接聚落:若兩邊有聚落,中間有道容車來往,若車軸兩頭到聚落,衣放在一邊,人在另一邊,或在車上,都不失衣,因為有車相連接故。若聚落只有一家,衣在家內,人在車上卧,不失衣;若無車,因不成相接,失衣。
若四邊有聚落,以十二桄梯四向回轉可觸及牆上,比丘可隨意登梯出入,身在梯根下卧,置衣在四邊聚落,皆不離衣。若聚落只有一家,衣在家內,不失衣。若聚落有眾多家,衣在家內則失衣;若衣在家界外,不失衣。若比丘二界上卧,身入二界內,衣在二界,俱不失衣;若二聚落中隔一牆,在牆上卧,衣在二聚落,俱不失衣。
《僧祇律》中,若四聚落相接,衣枕頭卧,頭在一界,二手各在一界,腳在一界,明相出,衣離頭者,捨墮。若車於此四界上住,車軛在一界,車後在一界,左輪在一界,右輪在一界,若置衣車前,車後宿,或置衣車左,車右宿,明相出,捨墮。
(2) 家界護衣:家界也有一界別界。若父母兄弟兒子,同一食一業,名一家界。若父母兄弟兒子,異食異業,雖同一處,事各不同,是為別界,亦名族界。族界也有一界別界,各有住處,是為一界。若是家中公共場所,如廚房、廁所、門庭處等,是為別界。根據《僧祇律》中家內界文,若兄弟二人共一家住,於家中各有分齊,彼此不聽入,若比丘在兄分齊內,衣在弟分齊內,明相出捨墮。若兄弟語比丘任意住止,隨意置衣,不犯。
7.舍界:律中只列了舍界的名,沒有列出它的相,道宣認為應是指村外別舍,比如田野間茅屋之類。因舍無定量,故隨其大小而護衣。若根據《僧祇律》中樓閣界,梯閣道外各二十五肘為攝衣界。在《十誦律》中,舍指諸外道舍,如其文言:「若諸外道共住一處,於門屋食堂中庭廁所,若諸外道異見異論,比丘於中止住,衣在一外道舍,身在余舍,失衣。若諸外道同見同論不犯。」〔26〕《多論》中有重閣舍,相當於現在的樓房。其文雲:
若衣在上重,人在下重,舍屬一主,不失衣。若舍是異主,衣在上重,人在下重;或衣在下重,人在上重,失衣。若衣在下重,人在中重;若衣在中重,人在下重;若衣在上重,人在中重;若衣在中重,人在上重,則不失衣,以中間相接相通故。〔27〕
8.堂界:律雲:「多敞露。」〔28〕即是屋前敞露的地方。
9.庫界:律雲:「庫者,儲積藏諸車乘輦輿販賣之物。」〔29〕也就是現在的車庫,商家庫房等。
10.倉界:律雲:「倉者,儲積米穀。」〔30〕也就是存放糧食飲食的倉庫。
以上三相,大體相同,只是因為作用不同,所以分為三種,若論護衣,大體與村舍相同。
11.阿蘭若界:因蘭若處於村外空野寂靜之處,一般沒有院牆柵籬等圍繞,所以若論護衣,佛令用周圍樹木來界定其限量。律中以八樹間為一蘭若界,八樹有七間,一間為七弓,一弓為四肘,一肘為一尺八寸,故八樹間為三十五丈二尺八寸。若比丘蘭若中住,可四向各取三十五丈二尺八寸是為衣界,可以護衣。如果蘭若有界相,就可以隨界大小護衣。
(二)他部律中有四種:
1.道行界:若比丘道中行,可依道行界護衣。但諸部律中說法不同:《十誦》、《多論》取前後四十九尋內是為一界,可以護衣。《僧祇律》中取二十五肘內護衣。如《十誦》中言:「若比丘與和尚阿闍黎擔衣道中行,若在前若在後,四十九尋內不離。若過四十九尋,至地了時,捨墮。」〔31〕
《僧祇律》中言:「弟子持衣後來,師出道外待弟子,弟子持衣直過不見師,至天曉相待,若是師待衣處,離道二十五肘內,與衣合者不犯,過二十五肘外者,捨墮。」〔32〕
《多論》中言,若比丘為師持衣,前後四十九尋內不失衣,縱廣亦取四十九尋。此外,在《善見論》中說:「若持衣人在前入不失衣界,比丘亦入,不知,謂言界外,明相出,衣實在界內,謂失,不失。」〔33〕
《明了論》中說:「大小便怖畏難逼,比丘出界,未得還而曉,亦不失衣。若二人共宿,三衣同置一處,一人急事須夜行,不持自衣,誤持住人衣去,至曉行人失衣,住人不失衣。」〔34〕
2.洲界:若比丘有因緣海洲中住,也有十四肘衣界,可以護衣。如《善見》中言:「若衣在林中,在十四肘內,不失衣。此林若有人來往,無十四肘界,衣應隨身,若不隨,失衣,海洲亦如是。」〔35〕
3.水界:《善見》:「比丘阿蘭若處,竟夜坐禪,天欲曉患眠睡,脫衣置岸上,入池洗浴,洗浴未竟明相出,此衣便成離宿,犯尼薩耆。」〔36〕《毗尼母經》雲:「若比丘著衣岸上,一腳入水中,不犯失衣。」
4.井界:《僧祇律》雲:「井欄外二十五肘內,名為井界。」〔37〕也就是說,若比丘有因緣井邊住,可依井界護衣。井周圍二十五肘以內都是井界界限,都可攝衣不失。此外,《僧祇律》中也說:「若畏賊故,藏衣井外過二十五肘,來井邊宿。若日光未滅去,至明相出還,捨墮。若藏衣井半龕中,於井上宿,亦如是。若夜暫垂手腳井中,與衣合者無罪。」〔38〕
此他部律中的四種自然攝衣界,四分律中無明文,如果遇到這幾種情況,可以參考使用任意一種都可以。
以上的十五種自然攝衣界,如果根據《四分律》,還有十三步的勢分,勢分也就是在原有的界相以外,它的勢力范圍還可以向外延伸十三步,比如僧伽藍界,就在伽藍邊上,向四面分別取十三步,在這個范圍內,都是伽藍的自然衣界,都不失衣。其他衣界也是這樣。
次明作法攝衣界:作法攝衣界只有一種,是由大眾僧在作法界上作白二羯磨,所結成的不失衣界。根據《行事鈔資持記》卷三十《二衣總別篇》第十七,作法文為:
大德僧聽,此處同一住處,同一說戒,若僧時到,僧忍聽,結不失衣界,除村村外界。白如是。
大德僧聽,此處同一住處,同一說戒,今僧結不失衣界,除村村外界,誰諸長老忍,僧於此處同一住處,同一說戒,結不失衣界,除村村外界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此處同一住處,同一說戒,結不失衣界,除村村外界競,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39〕
結了作法攝衣界以後,就可以依作法攝衣界而護衣。因為作法攝衣界是依大界而結的。所以就大界與僧伽藍的關係來說,有需結不需結的情況。大體而言,大界與伽藍的關係約有五種:
1.界大無伽藍,只有僧房住舍,這時只能根據僧房住舍護衣,衣就難護易離。如果結不失衣界,就可通界護衣,所以這時結攝衣界於比丘有益,可作法結之。
2.大界大於僧伽藍十三步。此時不需結,因為十三步正好是伽藍勢分,即使不結,整個大界內也可護衣,所以不必加法結。
3.大界大於僧伽藍十三步以上。此時如果不結作法攝衣界,就只能依伽藍界護衣。如果害怕在大界內伽藍外失衣,就可作法結不失衣界,擴大攝衣界的范圍,所以此時可結。
4.大界與僧伽藍等大。這種情況不用結。因為這時若結,攝衣界變小,伽藍外勢分內反而會有離衣的過失,所以不需結。
5.大界小於伽藍,這時也不用結,因為這種情況若結不失衣界,伽藍內大界外會有離衣的過失,所以不用結。
此外,在結不失衣界時,還涉及界內有村無村的問題,因為律中允許比丘大界可結至120里,所以有時會出現將村聚結進大界的情況,但村聚不攝衣,所以應除。但多數大界沒結很大,沒有把村聚結進大界中來,所以諸部羯磨中說法不同,如在曇諦所譯的《羯磨》中,說有村除村,無村不需除,而在《曇無德律部雜羯磨》、《大沙門百一羯磨法》及《十誦羯磨比丘要用》中,都有除村的文,沒有說到無村不須除的問題。道宣律師認為,無論有村無村,都應作法除村。如果現在界內有村,是現除懸結。等以後村無,還可以攝衣。如果現在無村,是現結懸除。若以後有村,因先已作法除去,所以不能攝衣,等到以後村去,又可以攝衣。總之,無論村有或無,都不影響作法。所以知道除村有益,所以應除村。
護衣依界,以上所說的十五種自然攝衣界以及一種作法攝衣界,是比丘護衣的依據。因為有界,便使此界與彼界之間形成障礙,互不相通。這種情況稱為界礙,如果比丘置衣一界,人在另一界,經明相出,便成離衣。而且,即使在同一界中,還可能產生三種礙,也會使會衣成為障礙。三礙分別是:染礙、隔礙與情礙。所謂染礙,是指同界中有異性往來。如尼界中有男子或僧界有女子。由於男女性相乖違,容易生人疑謗、譏呵,或壞梵行。所以佛制若界內有異性,衣須隨身。此是因染成礙,故稱染礙。所謂隔礙,就是律中所說的「若水道斷路險難」,〔40〕這是因意外情況所導致的無法與衣相會,所以佛開離衣無過。但這種情況雖不失衣,衣應失受。當與衣會時,還要加法受持,所以也稱為礙。所謂的情礙,情指情況,情礙是說當某些特殊情況發生時,使會衣成為障礙,如律中所說的「若劫奪想,若失想,若燒想,若漂想,若壞想,若賊難,若惡獸難,若渠水漲,若強力者所執,若系縛,或命難,或梵行難,若不舍衣,不手捉衣,不至擲石所及處不犯」。〔41〕乃至婆論中所說的王來界內,或諸戲笑人來入界中,都使比丘不得自在往返,使會衣成礙。這些情況都是情礙所攝,於一一界中,如果沒有這三種礙,比丘可隨所在之界護衣。若有此三礙產生,衣應隨身。
在此眾多衣界之中,如果再細分別,攝衣又有強弱的不同。如作法攝衣界與自然攝衣界比較,作法攝衣界攝衣義強,只要結了作法攝衣界,就應依作法界護衣。如果沒結不失衣界,才依自然衣界護衣。在依自然攝衣界護衣時,僧伽藍及村聚等攝相義強,只要藍村相成,裡面即使有樹車等相,也沒而不顯。例如在僧伽藍中,雖有樹車庫倉等種種界相,但只要伽藍內無三礙,就可依伽藍界護衣。如果伽藍內有三礙產生,或伽藍相壞,才依樹車等界護衣。如是種種情況,須要行者臨事分別,不可一概而論。
四、袈裟的受持
袈裟若不加法受持,就不成其為袈裟,它不過是一塊布而已,這時既不得袈裟的功德,也沒有離衣的過失,但得缺衣壞威儀之罪。但是三衣畢竟是出家的標誌,作為沙門釋子,理應如法受持。
三衣是根據其條相及製作方法來加法受持的。根據道宣律師的《行事鈔·二衣總別篇》中文,大衣、七衣各有兩種作法:割截作或揲葉作。五衣有三種作法,除上二種外,再加一種褶葉作。若比丘作衣時,應隨力置辦衣財,於所得衣財,應先割截作,若衣財不足,方可揲葉作。乃至五衣還可褶葉作,如是作衣方為如法作。若比丘衣財足卻不割截作,而用其餘作法,為不如法作,應當如法而作。如是幾種作法,如果再用條相的不同來加以分別,每一頂衣又有正從二品的不同。正品是本位衣,如郁多羅僧,七條是其本位之衣。從品是指如果缺本位衣,其他衣有多,可以將多餘的衣受作所缺之衣,這樣的衣就稱為從品之衣。
如果三衣別論,每一頂衣正從二品相加都可以有二十四種的不同。如大衣每一種作法當中都有上中下三品九種,二種製作方法共成十八種,這是正品。若是從品,七衣二種製作方法是兩種,五衣製作方法是三種,再加縵衣一種,這樣從品共有六種。正從相加就成二十四種。若是七衣,二種是正品。大衣的十八種,五衣的三種,縵衣的一種是從品,從品共成二十一種。正從相加二十四種。每一頂衣雖都有二十四種的不同,比丘如法作衣後,只要根據它的條相和製作方法加法受持就可以了。具體受法如下:
1.受安陀會法:若是正品五衣,直接對一比丘(尼)說言:大德一心念,我比丘(尼)某甲,此安陀會,五條衣受一長一短割截衣持(三說)。若是揲葉作或褶葉作,直接將割截改為揲葉作或褶葉就可以了。
若是從品五衣,可以有三種不同。
(1)將大衣受作安陀會法:若是上品大衣受作五衣,可直接說言:大德一心念,我比丘(尼)某甲,此安陀會,二十五(或二十三、二十一)條衣,受四長一短割截(或揲葉)衣持。
若是中品大衣受作五衣,說言:大德一心念,我比丘(尼)某甲,此安陀會,十九(或十七、十五)條衣受三長一短割截(或揲葉)衣持。
若是下品大衣受作五衣,說言:大德一心念,我比丘(尼)某甲,此安陀會,十三(或十一、九)條衣受二長一短割截(或揲葉)衣持。
(2)將七衣受作安陀會法:大德一心念,我比丘(尼)某甲,此安陀會,七條衣受二長一短割截(或揲葉)衣持。
(3)縵衣受作安陀會法:大德一心念,我比丘(尼)某甲,是縵衣安陀會受持,三說即可。
2.受郁多羅僧法:若是正品七衣,直接說言:大德一心念,我比丘(尼)某甲,此安陀會,七條衣受兩長一短割截(或揲葉)衣持。(三說)
若是從品七衣,受法也有三種,與安陀會受法同,只需將安陀會改為郁多羅僧即可。
3.受僧伽黎法:若是正品大衣,有三品不同,受法也有三種:
(1)上品受法:大德一心念,我比丘(尼)某甲,此僧伽黎,二十五(或二十三、二十一)條衣,受四長一短割截(或揲葉)衣持。
(2)中品受法:大德一心念,我比丘(尼)某甲,此僧伽黎,十九(或十七、十五)條衣,受三長一短割截(或揲葉)衣持。
(3)下品受法:大德一心念,我比丘(尼)某甲,此僧伽黎,十三(或十一、九)條衣,受二長一短割截(或揲葉)衣持。
若是從品大衣,受法也有三種:
(1)七衣受作僧伽黎:大德一心念,我比丘(尼)某甲,此僧伽黎,七條衣,受二長一短割截(或揲葉)衣持。
(2)五衣受作僧伽黎:大德一心念,我比丘(尼)某甲,此僧伽黎,五條衣,受一長一短割截(或揲葉)衣持。
(3)縵衣受作僧伽黎:大德一心念,我比丘(尼)某甲,是縵僧伽黎受持。
此是三衣的受持方法。三衣加法後,就應如法護持。雖然,在外相上來說,我們沒有佛陀時代那樣時時披著,但是在內心裡不應有一刻地暫離,應時刻生起守護之心。心繫於戒,這也正是宣祖判攝《四分律》具大乘義的原因之一,既顯示了大乘佛子不輕忽戒律,又顯示了佛法的圓融,佛法之妙盡在其中矣!
人生是千古一瞬的因緣,佛法是久歷不遇的際會,今生能有幸得人身、聞佛法,披著如來袈裟,實在是幸之又幸。順治皇帝在其出家詩中也這樣讚歎袈裟:「黃金白玉非為貴,惟有袈裟披最難。」每當我披起袈裟,口中念著「善哉解脫服,無上福田衣,我今頂戴受,世世常得披」〔42〕的偈語時,心中都會充滿無盡的感恩!感恩我有這樣的福報因緣。
總之,袈裟乃出家法服,賢聖標誌,袈裟的殊勝廣見於諸部經律中,以上僅對袈裟的功德及其護持方面作了簡要的介紹,願與敬慕袈裟者共勉。
參考書目:
1.《大正藏》。
2.《律藏會集》, 台灣正覺精舍1998年印行。
3.明·弘贊律師輯:《四分律名義標釋》。
4.《佛學常見辭彙》, 福建省佛教協會佛教教育基金委員會印贈。
5.《行事鈔資持記》,台灣正覺精舍2002年印。
6.《大正藏》第13冊,《地藏十輪經》。
7.《虛雲老和尚年譜》, 江西永修縣雲居山真如禪寺印行。
8.《大正藏》第22冊,《曇無德律部雜羯磨》。
9.《大正藏》第22冊,《羯磨》。
10.《大正藏》第23冊,《大沙門百一羯磨法》。
11.《大正藏》第23冊,《十誦羯磨比丘要用》。
12.《毗尼日用切要》,香港石溪蘭若印行。
〔1〕《大正藏》第11冊,第146頁上。
〔2〕《大正藏》第22冊,第23頁下。
〔3〕同上,第293頁。
〔4〕《大正藏》第23冊,第602頁。
〔5〕《大正藏》第3冊,第313~314頁。
〔6〕《大正藏》第13冊,第742頁中。
〔7〕《大正藏》第13冊,第742頁下。
〔8〕同上。
〔9〕同上。
〔10〕同上。
〔11〕同上。
〔12〕同上。
〔13〕《大正藏》第13冊,第743頁上。
〔14〕同上。
〔15〕同上。
〔16〕同上。
〔17〕同上。
〔18〕《大正藏》第12冊,第958頁上。
〔19〕《虛雲老和尚年譜》,第47頁。
〔20〕《大正藏》第22冊,第603頁下。
〔21〕同上。
〔22〕同上。
〔23〕同上,第296頁下。
〔24〕《大正藏》第23冊,第33頁上。
〔25〕《大正藏》第22冊,第603頁下。
〔26〕《大正藏》第23冊,第32頁中下。
〔27〕同上,第530頁下。
〔28〕《大正藏》第22冊,第604頁上。
〔29〕同上。
〔30〕同上。
〔31〕《大正藏》第23冊,第32頁中。
〔32〕《大正藏》第22冊,第296頁下。
〔33〕《大正藏》第24冊,第773頁下。
〔34〕同上,第668頁中下。
〔35〕同上,第773頁中。
〔36〕同上。
〔37〕《大正藏》第22冊,第295頁上。
〔38〕同上,第297頁上。
〔39〕《行事鈔資持記》卷三十,《二衣總別篇》第十七,第47頁。
〔40〕《大正藏》第22冊,第604頁中。
〔41〕同上。
〔42〕《毗尼日用切要》,第5~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