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慧法師:佛教與社會運動

佛教社會運動

釋昭慧老師

●一、前言
●二、社會運動與佛教
●三、社會運動的體制改造
●四、社會運動的思想改造
●五、由少數「先知」到多數「民意」
●六、社會運動與自力救濟、慈善救濟之分野
●七、社會運動與民主政治
●八、結論

一、前言

筆者以一介佛教比丘尼,從事社會運動,行之有年,從未離開「爭議性人物」之角色。爭議性,大概就是社會運動者的宿命吧!許多佛教徒與社會人士都認為:出家人就是要修心養性,參禪念佛,何苦沾惹俗塵?也有人雖認可佛弟子社會關懷,但這所謂的「社會關懷」,似乎也只止於慈善救濟」,可見其行動之正當性,有待闡述。

什麼是社會運動?社會運動的意義是什麼?就佛法觀點而言,社會運動有沒有意義社會運動是不是可以用佛教所擅長的「慈善救濟」以取代之?如果無可取代,那麼,佛教從事社會運動,其理論基礎何在?行動可以如何因應配合?這些,是本文所要討論的重點。在本文中筆者佛教徒為主的「關懷生命協會」為例,陳述佛教參與社會運動可能的著力點與操作法

二、社會運動與佛教

什麼是社會運動?簡單地說,即是針對既有的體制(這個體制包括了政策和法律)以及思想(包括由慣性思考所產生的行為模式),作一番體制改革與思想革命的運動。這種運動,通常是由一人或少數人啟其端,終極目標是將運動訴求具體化而成為新法制、新政策,或是形成新的思想風潮。

在此我們看到了佛教從事社會運動的正當性!

第一、佛陀也是一位社會運動者。在四姓階級如此嚴密的古代印度,他可以公然反對種姓歧視,並且在制度面落實「眾生平等」的佛法理念,而促使進入僧團的人,不論階級,一律平等;當時殺生祭祀的風氣很盛,他可以無畏於民意主流的勢力,而再三強調:祭祀是完全沒有效果的,只會增加屠戮生靈惡業而已。他四十五年的說法生涯,其實就是在面對既有的社會偏見、既有的錯誤思想、既有的惡劣行為,作溫和而堅定觀念挑戰,這絕對不只是個人的修心養性,而已是一種社會運動。

第二、大乘佛教強調「嚴凈國土成熟有情」,這已是將「護生」的佛法精神具體化的行動綱領。一個以創設凈土、嘉惠眾生理想宗教,面對有害於生態環境眾生思想制度,如何可以緘默無言,只管打坐

有時候,社會運動雖在長時間內只是「非主流思想」與「在野政見」,卻也會辯證性地使主流思想法律、政策,產生某種程度的質變與量變。換句話說,社會運動與社會的主流思想制度,雖然存在著某種緊張性,卻不必然是絕對的零和關係佛教思想儒家為主流的中國,內化成為中國文化過程,正是如此。

三、社會運動的體制改造

社會秩序之所以得以維持,是因為有成文法制或不成文的社會慣例,在作監督與調節,有各種的政策在執行、推動,我們不能說:這些法制、慣例或政策是一無是處的,但是,此中必然有一些極不合理或不盡合理的地方——它們可能一開始就已因照顧少數人之利益(乃至侵損其他眾生利益)而顯得極不合理,也有可能原先尚稱合理,但在因緣變遷以後,就呈現其不合理處。那麼,由誰來改變這些不合理的現狀呢?由社會運動!在民主政治的機制中,這樣的社會運動,經常是透過各種訴求主題不同的非官方組織(ngo: 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形成各種壓力團體,進而影響法律與政策之制訂。

解嚴以後的台灣,各種社會運動,風起雲涌,各自以學者專家冷靜的專業知識,結合熱情的同願同行者,形成許多具足民意基礎(或是強勢少數)之ngo組織,逼令政府與民代不得不接受挑戰,而做出符合民意趨向(從而也符合自己的選票利益)之回應。

舉例而言:在台灣,過往的「民法親屬篇」,顯然反映父權社會意識形態,而對女性缺乏對等的尊重與保障。然而透過婦女運動者持久不懈的努力,如今終於修訂了新法。又如:透過教改運動的持續努力,教育部終於擺脫老大心態,而將許多運動訴求,逐步化約成了教改政策。像這兩項運動,前者豈不正好符合「眾生平等」的教義?後者豈不與佛陀教育的「覺者」精神遙相呼應?可惜的是佛教徒雖有以個人身份參與其中者,卻不見佛教團體對婦運的訴求,有什麼樣的聲援。四一○教改運動,則在黃武雄教授的力邀之下,本人與佛教弘誓學院師生,曾經共襄盛舉。

再如:筆者所創會的關懷生命協會,曾經串連國內的動物保護與環保生態團體,共同組成「生態保育聯盟」,也曾於一九九四至九五年間,強力串連國外之同屬性團體,對行政部門施以壓力對立法委員展開遊說,從而使立法院通過了民間版的野生動物保育法修正案,這遠比原官方版帶給野生動物更大的生存空間。有鑒於野生動物以外的經濟動物同伴動物(特別是流浪犬)、實驗動物,猶在深鉅的苦難之中,毫無法律保障,關懷生命協會於是又極力推動「動物護法」,而經過四年之奮鬥,該法案也終於在去(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七日,於立法院三讀通過。其中特別是第十條的「反賭馬條款」,它使得台灣成為全世界第一個透過立法而禁止賭馬的國家

這兩項法案都有佛教人道思想之溶入,也都透過佛教徒的主導,凝聚民意力量而成功地對抗了官僚體系、業者與財團的惡勢力,減輕了台灣動物乃至人民的潛在共業。

四、社會運動的思想改造

社會運動的另一工程是思想改造。社會既有的風俗習慣思想文化,是每一個族群或社群,歷經長遠時空歲月,而培養出來的默契和共識,但是這些族群或社群,往往也會為他們本位主義的「我我所執」,而形成視野或胸襟的局限,以及情感好惡,於是存在著許多的錯誤觀念,乃至於對「他群」的偏見,諸如:各種種族歧視、性別歧視、動物歧視的意識形態,這些如果沒有改變,會明顯或隱約地傷害族群間的和諧,或傷害族群內部弱勢者的生命尊嚴,乃至生存權益。然而這又要透過什麼方法給予改變呢?透過社會運動!

舉一個佛教深受其害的案例而言:一般人在中國文化影響下,對僧尼都存有一種成見,認為他們是逃塵避世的,是失戀、失意婚姻美滿,而只好「遁入空門」的;這就是來自於家族本位的儒家文化所產生的社會偏見。自一九八七年開始,筆者常常透過各種傳播管道,與社會對話,堅決地要求社會:務必要改變這種對僧尼公平的刻板印象;並使其明白:出家所須受到的考驗,遠超乎在家人心志不堅者無以接受這種身心磨練。這並非心性軟弱、逃避現實的人,所堪忍的生活方式

為何如此不厭其煩,一再糾正這種偏見?原來,社會偏見如果沒有辦法積極去除,則其必然會影響到世人僧尼的觀感。當世人僧尼有著「逃塵避世」的成見,懷著輕慢心來看待他們時,僧尼有可能正常發揮「令正法久住」的功能?這樣,佛法人間的推動,自然也就大打折扣了!

五、由少數「先知」到多數「民意」

社會運動來自一群有思辨反省力與道德自覺的人,他們本身未必是錯誤思想制度的受害人,但是基於良知的反省,倘覺得在思想(乃至於辭彙的表達)上、在制度上,既有的現狀,對某些族群眾生,造成極大的生理心理傷害,不符合仁慈、公正的原則,他們就會試圖改變現狀。起初甚至只有一二人啟其端,而顯得「先知寂寞」,然而只要他們不屈不撓,不斷地將理念傳遞出去,自可因「同聲相應,同氣相求」,而感召到少數共願同行者,到後來逐漸說服普羅大眾,終成為新的社會共識。

也因此,社會運動者當然不是要「孤芳自賞」,好讓他所標示的鵠的,永遠顯得「高處不勝寒」,而是要集結強大的民意,而形成普羅大眾皆能接受的新思潮或新法制。但是一開始,民意絕對不是站在他這邊的,這是由於社會運動具有一種「顛覆傳統慣性思考與行為模式」的特質,使得它在起步發動時,與奮鬥過程中,必然要面對內外勢力的敵視、抨擊乃至圍剿。這就是為什麼筆者會在本文開頭說道:「爭議性,大概就是社會運動者的宿命吧!」

這時,社會運動者如果沒有「雖千萬人吾往矣」的「無我智慧剛強意志放不下身段,對於稱譏毀譽無法釋懷,對於威脅利誘無法抗拒,當然極有可能噤聲於現有「民意」的強大力量,甚至流於「媚俗」之途。

因此,雖然終極目標成就新的社會共識,衡諸過往社會運動成功之例,它確實是可以不待此一訴求成為多數民意,只因少數人之堅持,而宣告成功的。

舉例而言,華人動不動就叫原住民為「番仔」,叫外國人為「鬼仔」,辱慢其他族群情緒,流露在語言之間,這就社會偏見根深蒂固地透過慣用語傳遞下去,而且令受害者幾乎永世不得翻身。台灣的原住民基於某種對語意聯想的不快,堅持要求漢民族:不可以稱他們作「蕃仔」或「山胞」,而要改稱「原住民」。這原是原住民少部分人的力量,結合了漢民族部分有良知、有道德感的知識份子,透過輿論的傳播,使大家產生共識:「不可以用人不愉快的稱謂稱呼對方!」此一由少數人發起的「正名運動」,正是成功的社運範例,如今在台灣,已罕見「山胞」的稱謂,更少人敢冒「用別人不愉快的稱謂稱呼對方」之大不韙了。

同樣是對稱謂的「感冒」,華人對佛教出家人老是愛稱作「尼姑」,筆者就積十年之久,不斷提倡正名運動,捉住任何機會,請他們改稱作「比丘尼」或「尼師」,這不是對於名言有何執著,而是嚴厲譴責「尼姑」二字所涵藏的曖昧與歧視。老實說:「尼」與「姑」二字拆開來看,均無不敬之意,但合在一起,會讓比丘尼們產生深刻的不快,就是因為語意已透出歧視佛教女性的氣息。

六、社會運動與自力救濟、慈善救濟之分野

社會運動並不等於自力救濟,自力救濟是因為自己或己群的權益受到干犯,於是自己單獨一人,或結合其他受害人,做些示威、遊行、靜坐等等抗議的動作。諸如:拒絕把垃圾場或焚化爐建在社區之中,抗議某一工廠排放污水、排放毒氣,抗議公司員工不合理的待遇與資遣……等種種抗爭活動,皆屬自力救濟。

自力救濟在行動的手段上(正當示威),乃至目標的訴求上(如環保、勞運),也可能與社會運動雷同,但動機卻迥異。因為它的原動力不是來自公理正義或人道精神,而是來自維護自己或己群之權益的需要,於是,盡管表面上可以雷同,但社會正義面是不夠的。

慈善救濟也不等於社會運動。許多偷懶的政府,極樂意培植慈善機構,好在徵稅之外,以另類方法吸取民間資金,可是卻吝於把預算多分配一點到社會福利的支出上。佛教從事慈善救濟的貢獻,不容抹煞,然而在台灣,佛教慈善救濟倘若沒有社會運動為輔,很可能會產生「延緩建立社會福利制度」的副作用企業界也樂意把他應付的稅金透過各種方式節省下來,轉贈到慈善團體之中,因為當他們這么做時,無形之中已打了企業形象廣告

然而「水能載舟,亦能覆舟」,由於政權的收編與財團的牽制,慈善團體在普世都有一種性格:再也沒有勇氣去質疑政權的不當政策,與財團的不當牟利——即使那些正是「違反慈善而導至生民受害」的罪魁禍首。所以慈善救濟雖有客觀的存在價值,卻沒辦法取代社會運動。

七、社會運動與民主政治

佛教社會運動的從事者不必然要從政,甚至最好是放棄從政,因為一旦從政,就很難不「順應民情」以獲取政治的利基,而社運工作者卻必須維持「不被當前民意所左右」而「甘為少數」的心態,這與政治人物的心態,何啻天壤之別!

然而社運與政治之二者,也絕對不是兩條永無交集的「平行線」,因為社會運動正足以補民主政治之不足,而成為金權政治的監督、批判與遏止者。民主政治由於在操作上必須採用「間接民主」,有心從政的人想要推銷自己給選民,容易使用大量金錢來包裝自己的形象,並予炒作、行銷,推廣自己的知名度,爭取群眾的認同感。這種操作過程,經常無可避免地要面對金權政治惡化的難題。為了不讓利益團體和政權結合得太緊密,社會運動團體可以(也有這個能力)運用其專業知識的敏銳度,盯緊政權與民代,檢視法律與政策,看他們是否只顧財團業者的利益而不惜傷害人民、傷害弱者、傷害動物,甚至傷害到整個生態環境。倘若有之,他們會持續給政府施壓,透過群眾運動,透過公聽會、座談會或記者會,總之,要讓政府不得不注意到這股力量與這些聲音,而必須在政策或法案上,作若乾的調整,這就是社會運動在民主機制中的貢獻

一九九三年,關懷生命協會成立,作為創會的社會運動者,筆者堅持絕不從政。在不瓜分權力大餅的前提下,筆者可以與民代不形成競爭關係,而站在超然位置,為單一法案而遊說三黨(與無黨籍)立委。

舉例而言,政府推出「野生動物保育法」修正案,將野生動物開放給業者飼養、繁殖與買賣,這在以各種野生動物拿來「食補、葯補」的社會,當然符合業者的巨大利益。當時協會就結合其他保育、環保團體,推出民間版的「野生動物保育法」修正案,並請現已過世的民進黨立委盧修一先生提案。民間版與官方版的最大不同就是:不主張開放野生動物的飼養、繁殖與買賣。

我們善巧運用媒體,以形成輿論的力量,結合清流學者、民間團體以及清流立委召開一次又一次的公聽會,並結合國外的動物保護與生態保育團體,共同向政府施壓,於是蔚為一股不可忽視的民間力量那時候,正好美國運用「培利修正案」,要制裁台灣野生動物產製品進口,華盛頓公約組織也盯緊了台灣。在內外交相施壓的情況下,政府不敢完全照顧業者的利益;協會甚至逐一探訪立委或立委助理,使其明白官方版與民間版的差異,從而支持民間版。

最後,整個法案是以「民間版」為主軸(由於諸股力量制衡,所以法案內容當然還是稍有妥協)而獲得通過的。這通過的意義是非常重大的,除了更嘉惠野生動物之外,我們將可以看到它對台灣未來數年二十年乃至上百年生態環境的影響。

三年前,口蹄疫發生的時候,全國病豬共計約撲殺四百萬頭,這是政策錯誤例子。真正的病豬並沒有那麼多,但是為什麼它們死得那麼慘?原來,當口蹄疫發生以後,全台灣的豬肉滯銷,肉價下跌,外銷的肉品又運到台灣。農委員面對豬農的壓力,只好用納稅人的錢來收購口蹄疫病豬。有些養豬場恨不得他家的豬都得到口蹄疫,好領取農委會的補助金。整個輿論的導向,都是「只看得到肉價,卻看不到豬的痛苦」;豬只慘死的新聞畫面之後,緊接著就是政府官員在大啖豬肉,強調「吃豬肉,愛台灣」。

這種行為背後,隱含著「財產權大過生命權」的價值觀,以及「凡是碰到障礙物,就必欲除之而後快」的心態。這種觀念心態倘或不改,我們每一個人都可能成為下一個受害者,因為我們都可能成為別人獲得財產名利權力障礙物。

當時中研院社科所的錢永祥先生與本人,都分別在中國時報的意見廣場發表文章,以人道主義者的立場,在主流輿論之外,提供另類觀點,以刺激社會的思考。協會並立即向農委會施壓,佛教弘誓學院師生也在台北火車站前展開聯署,要求政府:最起碼要「人道對待口蹄疫病豬」。這個建議終於被採納了,電視上才不再出現豬只被集體活埋、被伏特量不足的電擊棒觸得痛苦哀嚎的殘酷鏡頭。

由此亦可窺見社會運動的價值。它不斷地盯緊並質疑惡劣的法律與政策,也提醒社會:可怕的偏見會把社會帶到怎樣的一個情境!於是,在一個民主社會裡,以「自利利他」為理想大乘佛教,為了整個社會好,一定要支持社會運動;為了個人好,最起碼也得學會自力救濟——總不能任令錯誤法律與政策延續下去,禍延子孫

八、結論

社會運動一方面要監督政府,減低政策錯誤的機率,甚至於要改變惡法;另一面要面對群眾,幫助群眾拋棄成見,更正錯誤思想與行為模式。如果社會運動的目標明確,手段是非暴力的,其實就是在實踐以「護生」為本佛法,以及「嚴凈國土成熟有情」的大乘佛法

社會運動的議題非常多,作為一個佛教徒,時間精神能力都很有限,不可能加入每一個社會運動議題的行列;但是,看到前述關懷生命協會推動法案例子佛教徒應可受到鼓舞,承擔起改造社會責任。下手要怎麼做呢?筆者建議是:視整個社會的需要,衡量自己對佛法的理解程度,斟酌自己的興趣和意願,投入某一種社會運動,並且死生以之。實際參與這種菩薩大行,會更親切地以生命印證菩薩道的尊貴

(此文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二日講於「台灣人國是會議」研討會)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