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法法師:早期叢林的修學生活形態

早期叢林的修學生活形態 

(1.1)早期叢林的日常修學

    早期叢林的日常修學,如《百丈繩規頌》上說:「其闔院大眾,朝參夕聚。長老上堂升座,主事、徒眾雁立側聆,賓主問酬,激揚宗要者,是依法而住也。」叢林作為禪眾聚集之處,不僅是禪眾們安身立命之所,更主要的是能夠通過如法如律的嚴謹修持,來獲得明心見性成就。為了實現這個崇高的目標,在叢林中,長老(又稱住持方丈)的上堂說法及朝參夕聚的提舉禪要,就顯得非常的重要,也是早期叢林日常修學生活的主要內容之一。從另一方面說,早期叢林的根本功能就是教育,通過長老的教育與引導,來實現人生價值——明心見性

在早期禪宗的日常修學方面是很正規很嚴格的,師道也是很尊嚴的。清規規定,徒眾可以隨時向長老請益禪法,不像到後來一個月當中只規定幾次特定時間才可「入室請益」。在《百丈繩規頌》記載中還有一點也值得注意,即是「徒眾雁立側聆,賓主問酬,激揚宗要者,是依法而住也。」意思是說長老上堂升座講說或主持事務時,徒眾必須雁立、側耳聆聽;師徒之間往往通過反覆問答,探討禪要,來激發自己對法的領會,這是何等美好的僧團啊!

(1.2)身份平等的集體生活

在早期叢林中,凡是進入僧堂內的僧人一律平等對待。對於衣、食、住、行方面,都要嚴守佛家戒律。學眾不論多少高下,盡入僧堂,前後順序則以夏次決定。設置長連床、施椸架掛搭道具及吉祥卧等規定,無疑是禪者日常起居的直接寫照。如《禪門規式》記載:「所褒學眾無多少無高下,盡入僧堂中,依夏次安排,設長連床,施椸架,掛搭道具」,(《景德傳燈錄》《禪門規式》,《大正藏》第 51 冊第250頁下)這是依律制而來的,體現禪林的簡樸生活

睡覺方面,如《禪門規式》所說:「卧必斜枕床唇,右肋吉祥睡者,以其坐禪即久,略偃息而已,具四威儀也。」(《景德傳燈錄》《禪門規式》,《大正藏》第 51 冊第250頁下)吉祥卧的卧法,是自世尊以來的傳統睡眠姿式,《中阿含經》卷8將此稱為「獸王獅子卧法」。禪門中亦稱之為「帶刀睡」,《宋高僧傳》卷十的《懷海傳》中記載:「卧比斜枕床唇,謂之帶刀睡」。 其中,據《碧岩錄》記載,長連床在僧堂內,分南床與北床,根據法臘的長幼決定席次。同時,亦可在長連床上坐禪,睡眠及食事,如「了事衲僧消一個,長連床上展腳卧」。長連床前有掛置衣物的施架,這一規定源於佛制。《毗奈耶雜事》卷13載:「佛言,不應隨處而置衣服,當作衣架」。

飲食方面,清規的規定與律制有點區別,「用餐按照中國的實際情況,定為早晚二時進餐,並且實行集體用餐,生活平均的辦法這一點破了佛律關於過中不食,即正午之後不得吃食的禁戒,體現了懷海不拘泥於教條,注重實際的大膽改革精神。」(謝重光譯《敕修百丈清規》,載入《中國佛教經典寶藏精選白話版》第109冊第382頁)筆者認為,這種規定是因為當時僧眾平日要參與農作,晚餐不進食的規定是不太適宜的。

(1.3)實行「普請法」——集體勞動

所謂「普請」,即是禪林中從事作務勞役時,普請大眾,上下合力,稱為「普請」,又稱為「出坡」。 作為集體勞作的「普請」之法最早始於律中所述,如《毗奈耶雜事》所載:「佛言隨要當掃,若月八日,或十五日,鳴犍稚,總集眾僧共為灑掃。」此語到唐末年間專用於禪林,此由《僧史略》卷上所立的禪居條目可得知,其文雲:「共作者謂之普請。」在百丈清規的修學生活中,普請法是我們關注的焦點所在。儘管在百丈之前,普請法在禪師中及教下寺院都舉行,但百丈的普請法卻別具特色。

從《古清規》來看,作務的更重要的意義還在於,保證了禪宗僧團自給自足之體制的確立。百丈禪師的「一日不作一日不食」的千古名訓,還標志著禪宗教團在經濟上的獨立,擺脫了對檀越的依存。《禪門規式》上說:「行普請法,上下均力」 (《景德傳燈錄》《禪門規式》,《大正藏》第 51 冊第250頁下)。運水搬柴及給食行茶的作務,不僅是非生產性的勞動,還包括自己耕作、自己收獲。同時,作務的性質並不限於個人的行持,同時還是整個僧團共同的行持方式百丈所主張的生產作務,在小乘戒律中被禁止。百丈所制定的普請法,包括沙彌、童行和比丘在內的具體作務。

古代叢林對「普請」非常的重視,特別要求作為領眾的住持首座等要以身作則,這樣才能服眾,總不能天天叫清眾幹活,自己卻好逸推勞。如百丈懷海禪師以身作則,一日不作一日不食,那作為清眾敢不去勞作嗎?

在古代叢林清規中非常重視所有僧眾共同勞作,同時也可以讓大眾心裡有種平衡感,如《百丈清規證義記》卷第七之下曰:「普請之法,上下均力也,山中梵剎,坡事尤多。遇期,鳴梆齊行,雖住持亦不得好逸推勞,有病則不勉強,至老方可歇息,同居大眾,開遮亦爾。……旋為木寺住持,潔正身心,勤理眾務,安僧數百,衣食恆備,每有苦役,必以身先噫。古之住持,類多如是。故叢林興盛,今之住持,則養尊處優,勞人自逸,欲得叢林復整,難矣哉。」近代著名禪師虛雲老和尚年逾百歲依然勞作不息,亦堪稱叢林典範。」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