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設
一
[425]施設(pabbatti, skt. prajbapti)一語,被一般佛教界所使用,甚至也被轉用於日常的日本語。在注釋時代以後的巴利佛教,此施設一詞被用來作為表示「名稱」或「概念」之意的特別術語。因為施設一詞本來含有「設定」、「制定」之意,所以它被解釋成「被設定為名稱或概念」。不過,在被確定為巴利佛教獨特術語以前的巴利文獻或其他佛教各派,是以何種意義使用此施設一語?
首先,就巴利的尼柯耶考察,尼柯耶中,施設一語的用法似乎也未必一定。但是,在這里的施設當然也是「被設定施設者」之意。
在《中部經》中,pabbatti與samabba(名稱、稱呼)之語並用,1 在《相應部經》則與savkha(稱、名稱)、samabba之語一起使用,並以pabbatti-patha(施設路)而與nirutti-patha(詞路)、adhivacana-patha(增語路)同時使用。2 在《長部經》則與samabba, nirutti, vohara(通稱)等語共用。3 [426]由此可知,pabbatti與這些場合中的samabba(名稱、稱呼)、adhivacana(增語、同義語)、savkha(稱、名稱)、nirutti(詞、言詞)、vohara(通稱、慣用語)有密切的關系。阿毘達磨承襲此尼柯耶的用法並加以發展,在其先驅《義釋》中,列舉一連串詞語:
savkha samabba pabbatti vohara nama namakamma namadheyya nirutti vyabjana abhilapa(稱、名稱、施設、通稱、名、名業、命名、詞、文、稱呼)4
此列舉亦直接被阿毘達磨所沿用。例如,在《法集論》,經之論母(suttanta-matika)四十二門中,有adhivacana dhamma, adhivacanapatha dhamma(增語法、增語路法)、nirutti dhamma, niruttipatha dhamma(詞法、詞路法)、pabbatti dhamma, pabbattipatha dhamma(施設法、施設路法)等三門,5 其中,對增語、詞、施設之語的定義說明,皆列舉前引義釋文中的「稱、名稱、施設、通稱、名、名業、命名、詞、文、稱呼」之語。6 由此可知,不但增語、詞、施設是同樣的意義,而且稱、名稱、施設、通稱、名、名業、命名、詞、文、稱呼等語也是類似語。尼柯耶以來,施設一語被判定為「名稱」、「稱呼」之意。根據《法集論注》,說明施設謂bapanato pabbatti nama(使知故雲施設),7 這可能是「為使知道之名稱」之意。
其次,《長部經》中有使用ayatana-pabbatti(處施設)8 、puggala-pabbatti(人施設)9之語,但是,此場合的施設並非「名稱」之意,而是「設定教示」之意。巴利七論中的puggala-pabbatti(《人施設論》)或許也可解
釋為「有關人的設定論說者」之意。關於這點,也可以從《人施設論注》中,施設之定義得知,即:
pabbapana dassana pakasana thapana nikkhepana(施設、顯示、說明、確立、概說)10
根據巴利佛教,在此意義的施設中,不只是人施設,也提到[427]蘊施設(khandha-pabbatti)、處施設(ayatana-pabbatti)、界施設(dhatu-pabbatti)、諦施設(sacca-pabbatti)、根施設(indriya-pabbatti)五項,連同人施設,共有六施設,11成為獨立論書的只有《人施設論》,其餘五項則為《分別論》等所說,所以並未被另外獨立出來。說一切有部的《施設論》(prajbapti-wastra)也是討論此意義的施設,有部提到世間施設(loka-pr.)、因施設(karana-pr.)、業施設(karma-pr.)等三種。12
其次,《相應部經》有mara-pabbatti(魔施設)、satta-pabbatti
(有情施設)、dukkha-pabbatti(苦施設)、loka-pabbatti(世間施設)等語,13 意義與前例大致相同。不過,在前面的場合,蘊、處、界、諦、根、人等施設,是佛陀所設定教示的;後者的場合,魔、有情、苦、世間等施設,或許可以解釋成是由世人所設定的世俗概念。
將施設解釋為世俗的設定、假法之意,不只是在巴利佛教,在佛教一般也是如此解釋。例如大眾部中的一派prajbapti-vada,漢譯為「說假部」,此部派由於說世間、出世間中,有prajbapti(假法)的存在,故被稱為說假部。14 經部或瑜伽行派,例如在主張心不相應法為假法時的「假法」,也是prajbapti。但是,其他部派並不像巴利佛教,將施設一語作為一種獨特的術語。
又,在各部派的律藏,施設一語亦常被使用,它只是設定、制定,是佛的戒條或犍度規定的制定之意,這可說是施設一語最原始的意義,但是,與現在的論題並無直接的關系。
二
[428]在巴利佛教,及至阿毘達磨時代,施設的語義尚未採用明確的形式;不過,到了注釋時代則逐漸被確定。例如,在《清凈道論》,成為禪定觀法對象的地遍(pathavikasina),在最明凈的狀態,謂既不屬色法、心、心所法,亦不超越生滅變化的施設(pabbatti)。15此場合的施設,可說是假存的概念。又[429]根據《法集論注》,所緣(對象)有小所緣、大所緣、無量所緣、不可說所緣等。其中,所謂「不可說所緣」(na vattabba-arammana),是指不可說小、大、無量,亦不可說過去、現在、未來的施設之意。16同樣的,《法集論注》列舉六內處、三相、三非色蘊、十五細色、涅槃、施設,作為意識的所緣,17 又在《發趣論注》中,同樣的對於意識的所緣,則列舉欲界、色界、無色界、不系(出世間)─以上是心、心所法─色法、涅槃、施設,18 可知在這些場合中,施設與色、心、心所、涅槃(無為)等不同。
在佛音(buddhaghosa)的諸注釋書中,施設之說雖然與前面所說的相同,但是,與佛音同時代的五世紀前半之佛授(buddhadatta),則對前說加以整理。因為佛音是以忠實弘傳古來之說為主,所以在他的注釋書中,幾乎沒有對古說加以批判變更或組織整理者。但是,佛授在律或論方面,致力於將古來注釋書之說,組織整理成為同一體系。在巴利佛教,注釋書並未對一切法做明確的分類,佛授將則一切法分類成心、心所、色、涅槃四種。19
此四種法,唯指實在之法,他又另外列舉施設,作為假有之法。20 此一切法的分類,為十二世紀的阿奴樓馱(anuruddha)所繼承,他在《攝阿毘達磨義論》(abhidhammattha-savgaha)一開始時說:
列舉心等四種法,作為第一義的存在(實法);此外,亦成立施設作為假法。22
那麽,何謂「施設」?施設有那些種類?對於這點有做考察的最初現存文獻是《人施設論注》。該論提到三種六施設,23 介紹如下:
第一種六施設是:
一、存在施設(vijjamana-pabbatti)
二、[430]不存在施設(avijjamana-p.)
三、存在不存在施設(vijjamanena avijjamana-p.)
四、不存在存在施設(avijjamanena vijjamana-p.)
五、存在存在施設(vijjamanena vijjamana-p.)
六、不存在不存在施設(avijjamanena avijjamana-p.)
其中「存在施設」,是第一義存在諸法之施設。此場合的施設是概念或名稱之意。其次,「不存在施設」,是例如四諦以外的第五諦,或外道所說的極微、自性、神我等,不實存的概念或名稱,同時也包括龜毛、兔角等。而「存在不存在施設」,是如三明、六通者。「不存在存在施設」,如女色、男色等者。「存在存在施設」,是如眼觸、耳觸等的概念或名稱。「不存在不存在施設」,是如剎帝利子、長者子等,不實在者合起來的名稱。
第二種六施設是:
一、所造施設(upada-pabbatti)
二、比較施設(upanidha-p.)
三、集合施設(samodhana-p.)
四、近置施設(upanikkhitta-p.)
五、相當施設(tajja-p.)
六、相續施設(santati-p.)
首先「所造施設」,是指依止實法而存在的第二次元性存在之概念。諸如:依止五蘊而假在的有情,或由部分所組成的車、家等,色法集合而成的瓶、衣服等,日月運行的時間或方位等,依止四大種之相或修習功力而產生的取相(uggaha-nimitta)或似相(patibhaga-nimitta)─此[431]取相、似相即地遍等的業處禪定之所緣─等等。
其次「比較施設」即是相對概念,於比較相對之義另外成立以下八種:
(一)彼此觀待比較(tadabbapekkhupanidha),如「第二、第三」等。
(二)持手比較(hatthagatupanidha),如持傘之手、持刀之手等。
(三)相應比較(sampayuttupanidha),如帶耳環的女人、帶素馨花的女人、帶寶冠的女人等。
(四)內容比較(samaropitupanidha),如載穀物的車、盛牛油的瓮等。
(五)近接比較(aviduragatupanidha),如因陀娑羅(indasala)樹窟、piyavgu樹窟、屍利沙(sirisa)樹講堂等。
(六)相似比較(patibhagupanidha),如像善色(黃金)之色、像公牛的母牛等。
(七)類集比較(tabbahulupanidha),如蓮池、婆羅門村等。
(八)特色比較(tabbisitthupanidha),如寶珠之腕環、金剛石的腕環等。
其次,「集合施設」,是如三杖、八句、谷聚、花聚等集合概念。「近置施設」,是像「二、三、四」這樣的接續概念。「相當施設」,是相當於其概念之實法存在場合的施設。是指例如地、火、堅性、熱性等,第一次元性實在物的概念。「相續施設」,是例如「八十歲之人、九十歲之人」這樣的相續概念。
最後,第三種六施設如下:
一、作用施設(kicca-pabbatti),如論義者、說法師等。
二、形狀施設(santhana-p.),如瘦小、肥大、圓形、四角等。
三、相施設(livga-p.),如女、男等,依男女性的施設。
四、地施設(bhumi-p.),如欲界、色界、無色界、憍薩羅(kosala)人、摩頭羅(madhura)人等。
五、各別施設(paccatta-p.),如帝沙(tissa)、那伽(naga)、須摩那(sumana)等固有人名。[432]
六、無為施設(asavkhata-p.),如滅、涅槃等無為的概念。
以上三種六施設,是從各方面考察施設者,在內容上,三種並不是各別不同的東西。第一種是根據其施設,作為考察是否實存的標准;第二種是從事物的種種關系而考察施設;第三種是依事物的狀態而做觀察分類。這些分類未必合理,也整理得不夠完整。
討論施設者,其次還有佛授的《入阿毘達磨論》(abhidhammavatara)。它敘述比前面《人施設論注》更經過整理的施設。24 首先,依其意義而分類施設,所謂施設,即:
一、應使被施設故(pabbapetabbato)。
二、使施設故(pabbapanato)。
如此定義施設。第一、「應使被施設」,是指世俗性存在或世俗概念,說假法內容。25 第二、「使施設」即是名稱。這是最初將施設區別成:(一)所施設之假法或概念內容,及(二)能施設的名稱言說二種。
此即《入阿毘達磨論》施設義的根本規定,而又將施設分為三種詳細討論,並加以說明:
一、相當施設(tajja-pabbatti)
二、所造施設(upada-p.)
三、比較施設(upanidha-p.)
此三分相當於《人施設論注》第二種六施設中的第五、第一、第二,是整理《人施設論注》之說者。首先,第一、「相當施設」,是如眼、耳、色、聲、地、火、風等,第一次實在法的概念。其次,「所造施設」,是第二次元性存在的概念,又可分為二種:
(一)集合施設(samuha-pabbatti)[433]
(二)非集合施設(asamuha-p.)
其中「集合施設」,是如熊、獵犬、象、馬、瓶、衣等,由色、非色法集合而生的施設(概念),「非集合施設」,是如方位、虛空、時間、相、非有、滅等,不是集合的,而是第二次元性而生的施設(概念)。
「相當施設」與「所造施設」二者,又可分類成下列六種。此與《人施設論注》的第一種之六種施設相同,是存在施設等六種。若依據本論之說做介紹,則:
(一)存在施設:第一義存在的色等概念。
(二)非存在施設:不實存的男女等概念。或者依言語以外的任何行相亦不能得到的第五諦,或者自性、神我。
(三)存在非存在施設:三明、六神通等。
(四)非存在存在施設:女聲、男聲等。
(五)存在存在施設:眼識、耳識等。
(六)非存在非存在施設:剎帝利童子、婆羅門童子、夜叉童子等。
其次,第三「比較施設」,是例如對長之短,對短之長的相對概念。
以上,是《入阿毘達磨論》的施設論,它比《人施設論注》更為發達,但是也有不明確之處,而且組織整理也不夠完整。進一步做改善的是阿奴樓陀的《攝阿毘達磨義論》。該論首先承襲《入阿毘達磨論》,26 將施設區分為「使被施設故之施設」(pabbapiyatta pabbatti)與「使施設故之施設」(pabbapanato pabbatti)二種。
其中,使被施設之施設(所施設─假法)如下所示:(一)由地、水、火、風等四大種之變化狀態所施設的土地、山嶽等,(二)由資糧的集合狀態所施設的家、車、貨車等,(三)由五蘊[434]所施設的男、人等,(四)日月等運行所施設的方位、時間等,(五)於不觸故所施設的坑、窟等,(六)藉由大種相及特殊修習力所得的地遍之相等。這些施設(所施設),並不是第一義的實存,而是實法的投影,是可作為心之所緣的假法。
其次,使施設之施設(能施設─名稱言說),有存在施設等六種,此六種的說明,因為和已介紹過的大同小異,所以省略不談。《攝阿毘達磨義論》的施設分類,比《入阿毘達磨論》更為簡略,但是,將一切施設加以區別而明確表示為所施設與能施設,則可視為進步發展之處。在巴利佛教以外的佛教各部派,施設主要是所施設(假法)之意,作為能施設的名稱或概念的情形則較少見。
巴利佛教自《攝阿毘達磨義論》以後,在緬甸仍持續有關施設的考察。27 謂「使被施設」為義施設(attha-pabbatti 施設內容),「使施設」為聲施設(sadda-pabbatti)或名施設(nama-pabbatti 施設名稱)。但是,此場合的義施設,並不是被解釋成以前所施設的假法之意,而是指對假實諸法的概念之意義(所宣之義);名施設則是指假實諸法的名稱(能宣之義)。在這點,義施設與以前的所施設(假法)內容上多少有些變化。又義施設被分類成下列十二種:
(一)相當施設(tajja-pabbatti):相當於此施設的第一義存在的概念。
(二)所造施設(upada-p.):第二次元性存在的概念。
(三)集合施設(samuha-p.):集合概念。
(四)種類施設(jati-p.):一般性的類概念。此多少類似於有部等
的眾同分(nikaya-sabhagata)。
(五)形狀施設(santhana-p.):形狀概念。[435]
(六)方位施設(disa-p.):方位概念。
(九)相施設(nimitta-p.):指地遍等的似相(patibhaga-nimitta)。
(十)非有施設(natthibhava-p.):龜毛、兔角等非存在的概念。
三
[436]巴利佛教,如前所述,將一切諸法區分成心、心所、色、涅槃四種實法,以及假法之施設;又將施設分為所施設、能施設,或義施設、名施設。如此的施設論可說是巴利佛教的獨特之處。但是,對於實與假的標准,依部派及立場,則有很大的不同。例如,有部認為無表色、不相應法是實有;經部或瑜伽行派則將這些看成假法。又,關於諸心所的假實,瑜伽行派諸論師之間有異說,在第一義上,瑜伽行派主張一切心所法為假法。又,中觀說等說一切皆空,所有的存在只是空無我的假法。
如是,某法的假實,依部派學派、學者及觀點的不同而未必一定,所以對於諸法的假實不能一概而論。現在將簡單討論有部及世俗﹝*諦﹞瑜伽行派的假實之說,將之與巴利佛教假實論做一比較。
首先,列舉有部假實等存在論的是《大毘婆沙論》。「說一切有部」這部派名稱的本身,即說明了此部派主張三世諸法實有,其派名早在《婆沙論》成立之前就已存在;彼將一切法分類成色法、心法、心所法、心不相應法、無為法五位,這也已在《品類足論》中可見;而這五位各別的名稱或思想,在尚未被整理成五位之形以前,也早已出現於《法蘊足論》。因此,有部的存在論,可說當初即是以此部派為出發點而做探討。但是,這些存在論只有討論實有的存在,對於假法,在根本阿毘達磨(七論)時代,[437]似乎不太被討論;假實之論,可能是從《婆沙論》最初開始的。《大毘婆沙論》在卷九敘述二種有、三種有、五種有等,28 即:
有說三種:一、相待有,謂如是事,待此故有,待彼故無。二、和合有,謂如是事,在此處有,在彼處無。三、時分有,謂如是事,此時分有,彼時分無。
有說五種:一、名有,謂龜毛兔角空華等。二、實有,謂一切法各住自性。三、假有,謂瓶衣車乘林舍等。四、和合有,謂於諸蘊和合施設補特伽羅。五、相待有,謂此彼岸長短事等。
其中,三種有是敘述相對性的存在,所以沒有討論到其它的。二種有與五種有,可看成是對同樣一件事的廣略說明。因為二種有中的實物有,相當於五種有中的實有;二種有中的施設有,相當於五種有中的其餘四種。其中,「實有」在有部是指承認為實在法的五位之法,「施設有」是指實法以外的假法,此相當於巴利佛教的施設有。
在前列五種有中,相當於施設有的是名有、假有、和合有、相待有等四種,其中,「名有」是如龜毛、兔角、空華等,是完全不存在,而只有名者,它相當於巴利佛教的非有施設(natthibhava-pabbatti)。其次,「假有」是指瓶、衣、車乘、林、舍等,所以也可相當於巴利的集合施設(samuha-p.)。「和合有」是由諸蘊和合的補特伽羅等,所以可包含於巴利的所造施設(upada-p.)中。最後,「相待有」是彼此岸、長短事等,所以可看成相當於巴利的比較施設(upanidha-p. 相對概念)。因此,前列四有,雖然並未涵蓋巴利佛教施設的全部,但是說明了在有部《婆沙論》時代,對施設已有相當的考察。
不過,在這之後的有部諸論書中,找不到比前述婆沙說更為發展的假法論。可能是因為對這方面[438]不太有興趣的緣故。眾賢的《順正理論》在實有、假有二有說之上,又加入相待有而為三有說,29 此分類比婆沙論更為簡略。但是,對其說明也有詳細之處。例如,根據《順正理論》,「實有」可分為唯有體與有作用,有作用法又有有功能與無功能。其次,「假有」有依存於實有的假法,與依存於假有的假法二種。依存於實有的假法,是指由四大等所組成的瓶、衣等第二次元性存在;依存於假有的假法,是由人、樹木等所組成的軍、林等第三次元性存在。此二種假法,相當於《婆沙論》的和合有、假有。其次,「相待有」等同於《婆沙論》的相待有。
《大智度論》也列舉類似於《順正理論》的三有說,即;相待有、假名有、法有。30 「相待有」與有部說相同,是指長短、東西等相對性的存在。「假名有」例如酪。它是由色、香、味、觸四事和合而生者,所以,不是像色、香等之實有,但是,也不是像龜毛、兔角等的非有,而是假法的存在,因此,可將此假名有視為相當於《順正理論》的假有。其次,「法有」是作為實法的存在,所以與有部的實有相同。由此可見,《大智度論》的三有,與《順正理論》的三有具有完全相同的意義。
因為在這些三有之中,不包含像龜毛、兔角等完全的非有,所以《婆沙論》五有中的名有,並不存在於前述三有中。為了作為參考,茲將《婆沙》的五有、《順正理論》及《智度論》的三有做比較,如下表所示:[439]
其次,在《瑜伽師地論》中,雖然也有說實有、假有、勝義有,31 但是,它與前述三有或五有未必相同。因為瑜伽行派與有部等對教理的立場不同,所以對假實的標准也就不同。
根據《瑜伽師地論》,「實有」是如色、聲等,俗諦實法之存在。「假有」是如墉、室、軍、林、草、木、衣、食等,依存於實法的第二次元或第三次元之存在。「勝義有」是指如真如、實際、空、無我等,第一義實存之法。第一項的實有,與此勝義有比較起來,也只是世俗有而已。前述三有中的「假有」,又可分成下列六種:
(二)因假有:未來可生之法。即使現尚未生起,未來也可生起,所以假名為有。
(三)果假有:擇滅無為,即離系果。因為它是聖道之果,所以不可言無,亦非實有。因為一切煩惱斷盡,不再生於未來世,所以假名為有。
(四)所作假有:過去之諸法。它雖然不是實存,但是,是憶念的所緣,所以假名為有。
(五)分位假有:心不相應行。它是由諸行之分位差別而假立者,所以不是實有之法。[440]
(六)觀待假有:虛空無為、非擇滅無為等。它雖然也被稱為「無為」,但是,因為沒有另外真實之體的存在,所以是假有。
此六種假之中,以過去、未來之法,或者心不相應行、擇滅、非擇滅、虛空等為假有,這點在教理的立場上,與有部說有很大的不同。擇滅等並非現象法,因此,在認識思惟方面,不能將它當成精神現象(概念)而把握,所以,從所把握的概念來說,它只是假法。我認為,以無為等為假法,也有如前所述之意義。
其次,不只瑜伽行派,在大乘佛教,一般成立世諦、第一義諦,依其觀點的不同,可將同一法看成實有或假有,所以,不能直接就將這些場合中的假有,視為等同巴利佛教的施設。因為大乘佛教成立各種階段或標准,所以,不能像巴利佛教或說一切有部,將某一法的假實固定一個定義。由於大乘佛教假實的標准並未一定,所以,關於施設的考察並不發達,反而是被論究為二諦說了。
本來,有關施設或假有的考察,如同在有部或瑜伽行派的存在論所見的,巴利佛教也是從佛教的存在論而出發的。例如,就瑜伽行派等的存在法之種類來說,有四階段:(一)如真如法性的第一義性存在,(二)如五蘊的實法之存在,(三)如有情、補特伽羅、軍、林等的世俗存在,(四)如龜毛兔角等全然的非存在。
佛教假實論的起源,我認為是以前四種中的第二為實有,第三為假有;有部或巴利佛教的假實論即由此出發。之後也討論到第四項空無唯名的非存在。在大乘佛教,也將第一項的勝義有,與第二項區別開來而討論。
在後期的巴利佛教,對施設做特別的考察,在如前所述意義的假實論之外,似乎也採用其他看法。例如,就五蘊而言,色、受等本身雖然是實有法,但是,[441]色、受等概念或名稱,是與色、受等本身不同的假法,此即所謂施設的看法。作為實法的色、受等,是各別實存的色、受等;概念或名稱的施設,則只是共通表現色、受等的代表性名義。緬甸佛教更進一步發揮,將施設區分成「義施設」(所施設,即概念)與「名施設」(能施設,即名稱),將色、受等從實有、概念、名稱三方面,各別做考察。這點可說是巴利佛教施設論的獨特之處。
不過,其他部派雖然討論名、義,但是似乎沒有考察名、義與實有的關系。例如,在瑜伽行派等所說的名、相、分別、正智、真如五法中,我認為名與相類似於名施設與義施設,雖然名、相是假法,但是,它未必與巴利佛教的場合相同。又例如,被有部或瑜伽行派認為是心不相應法的名身(nama-kaya),與巴利的名施設有類似之處,但是,二者的觀點不同。
又,在《大智度論》中,有說到實名、不實名二種名。32 《大毘婆沙論》說到功德名、生類名、時分名、隨欲名、業生名、標相名等六種名;以及假想名、隨用名、彼益名、從略名四種名;生名、作名、有相名、無相名、共名、不共名、定名、不定名、詮體名、詮用名之各二種名。33 《瑜伽師地論》、《顯揚聖教論》等列舉假立名、實事名、同類相應名、異類相應名、隨德名、假說名、同所了名、非同所了名、顯名、不顯名、略名、廣名等十二種名。34 但是這些只有列出名稱的種種相,並不是將之作為假有施設而討論,所以,並沒有使它與名、義、體有所關連。
以上各點來看,可知施設的討論或施設之術語,是巴利佛教所特別具有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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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majjhima, iii, p. 68.
2samyutta, iii, p. 71.
3digha, i, p. 202.
4maha-niddesa(siamese ed.)p. 124.
5dhamma-savgani, p. 7.
6同上,p. 226. 附帶說明,在說一切有部《法蘊足論》卷10(大26, 498c)等中,也有類似的定義說明。並列舉「名號、異語、增語、想、等想、施設、言說」之語。
7atthasalini, p. 51.
8digha, iii, p. 102.
9出處同上,p. 105.
10jpts. 1914, p. 171.
11puggala-pabbatti, p. 1 ; katha-vatthu, p. 315f.; atthasalini, p.8.
12眾所周知,漢譯《施設論》是不完整的翻譯,只說因施設,世間施設則只列舉其名稱。藏譯《施設論》雖然列舉世間、因、業三施設,但是,有部可能也提到其他的施設。
13samyutta, iv, p. 38f.
14接近於說假部的「一說部」(ekavyavaharika),謂諸法只是言說(=施設),實有之法不存在。可說接近於大乘的空說。
15visuddhi-magga, p. 125f.
16attasalini, p. 412.
17出處同上,p. 80.
18tika-patthana, p. 29f.
19buddhadatta's manuals, i, p.1.
20出處同上,p. 83f.
21jpts. 1884, p.1.
22出處同上,p. 39.
23jpts. 1914, pp. 171-175.
24buddhadatta's manuals, i, p.83f.
25atthasalini, p. 390. 有謂「pabbapiyyati ti pabbatti.」,與此相同。
26jpts. 1884, p.39f.
27compendium of philosophy, p. 4 ff.
28《大毘婆沙論》卷九(大27, 42a以下)。
29《順正理論》卷50(大29, 621c以下)。
30《大智度論》卷12(大25, 147c)。
31《瑜伽師地論》卷100(大30, 878c以下)。又,《成實論》卷6(大32, 281b)中,有成立過去、未來、名字、相、人五種。(參原書p. 442)
32《大智度論》卷12(大25, 147c)。
33《大毘婆沙論》卷15(大27, 73b以下)。
34《瑜伽師地論》卷81(大30, 750a)、《顯揚聖教論》卷12(大31, 535c以下)。又參照《瑜伽師地論》卷72(大30, 697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