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遠教授:關於對所謂「寺院承包」的看法

關於對所謂「寺院承包」的看法

王志遠

寺院是法定的宗教活動場所,不得承包經營,這是國家宗教事務局明令禁止的。但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所謂「寺院承包」的現象觸目驚心,引發社會輿論的強烈不滿。為什幺有法不依?是誰之過

首先,法規確實制定的不錯,是國家宗教行政管理部門應該做而且已經做到了的,似乎無可厚非。但是,這個法規實在缺乏可操作性,幾乎是一個基本原則的宣示而已。我稱之為「堅定正確的政策理念」,但是距離「實事求是」還差一步,缺乏「機動靈活的戰略戰術」 ,其要害是脫離實際。

什幺是實際?實際是目前不能不正視的社會現實寺院建設已經不能簡單延續古代經過僧侶化緣逐步建設的模式,大多寺院的恢復,都與地方文化資源的開發利用密切相關。而根據黨的政策,也要宗教界經濟社會的發展做出新貢獻寺院如果完全脫離現實,幾乎無法存在。

那幺,是不是寺院就一定要被「承包」呢?筆者並不贊成,但是並非簡單地譴責,而是認為應該分析問題,解決問題

我認為,最關鍵的是面對寺院確實需要籌措建設資金時,我們政府能夠提供什幺樣的適當規定,甚至制定合理的籌措方式,既解決問題又不違法規。

簡單講,就是把目前在桌面下的交易,擺到桌面上來。寺院建設所需資金,應該公開規定可以由企業家來提供。如果把現實狀況和合理狀況在一起排列,大約可以分為下列五等,其中有面上的,也有桌面下的;有現實的,也有建議政府采納的:

第一等:全部捐贈,寺院建好全部捐出,企業家不再干涉寺院的一切活動,絕非為「承包盈利」而謀劃;(現實)

第二等:全部無息借貸,寺院建好全部交付,企業家不再干涉寺院的一切活動,不以「承包盈利」為目的;政府擔保在合理期限內,由寺院開光後的福田收入還清借貸的款項;(建議)

第三等:全部合理計息貸款,寺院建好同樣全部交付,企業家也不再干涉寺院的一切活動,不以「承包盈利」為目的;政府擔保在合理期限內,由寺院開光後的福田收入還清借貸的款項包括利息;(建議)

第四等:全部合理計息貸款並商定適當利潤,寺院建好同樣全部交付,企業家也不再干涉寺院的一切活動,不以「承包盈利」為目的;政府擔保在合理期限內,由寺院開光後的福田收入還清借貸的款項包括利息和利潤。(建議)

第五等:全部資金作為股份投入,寺院建好不肯交付,企業家變相干涉寺院的一切活動,以「承包盈利」為目的,甚至企圖長期霸佔,坐地分贓;政府有關部門甚至通過下屬機構參與分享經企業家轉交的福田利潤。(現實)

五種狀況,目前以第一等和第五等居多,第一等在桌面上,第五等在桌面下。二、三、四等,原本很正常合理的事,卻被各方迴避。

必須指出,除第五等之外,其餘四等都是可以接受的,第一等最好,其餘三等也是做貢獻,不一定要求企業家都做雷鋒,哪怕是付出合理的利息和利潤,總比赤手空拳多年無法建設要好。這與改革開放是一個道理,如果不讓外資進來獲取一些利益,哪有可能發展到今天?這是時代的特徵,任何事物都逃脫不掉的,就看如何處理!

唯一不能容忍的是第五等。目前中國慈善事業受到很大質疑,原因在於公眾的善心收到傷害;目前中國寺院形象受到很大扭曲,原因在於公眾的信仰收到傷害。他們為建設寺院捐贈的錢財最終成為某些人取之不盡的私囊,怎幺能夠不讓他們寒心?

和尚是不甘淪為「承包者」的打工仔的,於是「承包者」便設法自組班子,於是「假和尚也就應運而生,欺騙遊客,售賣高香,五花八門,唯利是圖。寺不像寺、僧不像僧,蓋由此來。

政府應該做什幺?除去發布「堅定正確的政策理念」之外,應該監督「機動靈活的戰略戰術」正確執行,貫徹有關財務管理的規章制度,推動寺院收入的公開化、透明化,接受信眾監督,從自身做起,弘揚「公正廉明的工作作風」。

我相信,如果有了前四等人,有了政府的監督檢查,「承包者」應該就不會再有市場,寺院建設也能光明磊落地健康發展。信眾不能在前期捐助寺院那幺多、那幺大的款項,卻可以在寺院落成後持續不斷地捐助還債,為了不讓「債主」變成「寺主」,捐助可能會更踴躍!「債主」或許在感召下也發了善心,從第四等變成第三等,從第三等變成第二等,甚至第一等,都是有可能的。

寺院承包」可以休矣!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