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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最初認為,動物沒有理性,沒有感情,這決定了人高於動物,人可以在道德上不被譴責地殺害動物,到達爾文的進化論,人也是動物進化來的,人類和動物的能力區別是非種類的,只是程度上的。既然人都知道要人道地對待自己的同類,同為動物的人也要尊重其他動物的權利,對動物的殘酷行為需要受到譴責。這中間的變化無疑是種進步。
可是,由幾起虐待動物所引發的爭論中,卻讓人不快地看到了許多泛情緒化,泛同情化的言論。動物不會立法,只能靠人來立法。而法律不應該被看做自縛手腳,它應該是為我們來爭取更大的自由。我們如果為保護動物而立法,就應該持有殺戮之上的同情,這才是強者的自我寬恕,才是和諧的人與動物關係。
“一雙美麗的大腳”和一隻血肉模糊的小貓。一邊是公然宣稱或暗示虐殺動物已經是有組織的行為,一邊是群情激憤,已經在網上發布了“通緝令”欲懲之而後快,關於動物保護立法的呼聲也甚囂塵上,甚至要求禁止一切殺害動物的行為。時髦女士踩貓事件,讓本不安靜的網路又起了大大的波瀾。而關於動物保護立法及具體的尺度問題,在繼復旦大學研究生張某虐殺30隻小貓事件後再次引起人們的關注。
動物權益的確需要保護,虐待動物的行為也確實值得譴責,可是在這一事件中,人們的不良情緒再次經由網路放大,甚至給人一種要將動物權凌駕在人之上的感覺。
其實這中間很多人甚至都沒有搞清要保護的動物是些什麼類別。他們往往只專註於自己身邊的寵物,比如貓啊,狗啊——當然,這些寵物都附著了人的感情,很多還屬於當事人的財產,本身已經屬於受保護之列了。
生命本無貴賤,可是,一般來講,不管是那些素食主義者,還是那些環保主義者,動物保護主義者,他們其實依然是人類中心主義者。在對待不同動物的態度上,就可以暴露出他們並不是出於天然的同情或者悲憫,而是出於需要來選擇保護或者不保護某種動物。打殺也好關愛也好,都是為了人的利益,以人的價值為歸依。
反觀國外已經出台的動物保護方面的法律,也都是站在人的立場上。比如,德國1998年修訂的《動物福利法》第1條(原則)就明確規定:“沒有正當的理由,任何人不得引起動物疼痛、痛苦或者憂傷。”,“正當理由”,就是對出於人的需要的一種豁免,否則,矯情式的,脫離實際的立法,只能讓法律本身陷入尷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