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心即天理

宋朝有個叫王韶的人極有才幹,為了功名上奏摺給朝庭要求帶兵去拓疆展土,往甘肅一帶一路攻城掠地,殺了許多人,最後他也高升為安撫使。但不知怎的他心裡總覺得不好,一日到甘露寺閑游,遇到高人刁景純,問道:「奉朝庭王法之命殺人可有罪過?」回答說:「先不要問有罪無罪只要你自己打心裡面過不過得去。」王韶硬著回答:「過得去」。刁景純說:「若過得去便不必來問我了,想必還是心裡過不去吧!」後來王韶得病,總是驚恐地將雙手緊招著雙眼,叫他松開眼服藥或吃飯,他常說:「開不得的,眼前有無數沒頭沒腳的人在我面前哩!」這些都是被他下令無辜濫殺的冤鬼。此時才發現,心不可欺,鬼神不可欺!

的人認為,按國家政策和上級指示辦事而導致的不良因果不應該由執行者負擔,而應該由決策者承擔,看起來似乎有一道理,但也要看執行者心裡是否陽奉陰違,是否濫用亂用政策,有否營私舞弊或貪臟枉法等等。有的人利用手中的權力和職務之便,假借政策和上級指示打壓賢良、結黨營私、中飽私囊等等,這樣肯定是要負極大的因果報應良心天理!心即神,神即心,若是欺心,便是欺神。為官者每件事常捫心自問:是否損人利己?是否在假公濟私?良心上是否過得去?則善惡因果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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