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嚴法師:在家居士可以批評出家人的過失嗎

  我們首先應當承認,中國佛教,尤其是在近世以來,根本是談不上律制的。所以僧人少有如律而行的,俗人(在家佛子)也就不懂得律制了。

  僧人多不崇律,生活儀節不能沒有失措之處;俗人不知律規,見到僧人不順眼者,往往加以指謫。甚至形成僧人不談僧制僧規,僧制僧規的討論,竟然落到了俗人的文字與言談之中。說起來,實在是一件非常痛心的事!

  當然,俗人之會討論僧制,指謫僧儀,責任應由我們僧人來負,俗人是無辜的。因為俗人皆是僧人弟子弟子批評其師,豈非師教之失敗?俗人不知道以其俗人的身分來論究僧制,是不合佛制的行為,所以他們出乎愛護教譽的熱忱,來批評僧人生活,是無可責斥的。不過,我想在此指出,俗人批評僧事,仍是絕對的罪過,即使此一罪過,應由僧人分擔。(《優婆塞戒經》卷三〈攝取品〉中說:寧受惡戒,一日中斷無量命根,終不養畜弊惡弟子,不能調伏。)

  在我國的律典中,沒有一部是允許俗人來批評僧事的,特別是大乘菩薩戒,不要說是批評僧事,即使僧俗四眾弟子中的任何一人犯過失也不應無拘束地廣肆批評,否則便犯了《梵網經》重戒第六條「說四眾過戒」。

  在泰國,雖然鼓勵俗人研究比丘戒,但是俗人絕對不敢論涉僧制,我想泰國佛教之允許俗人看僧律,用意當在使得俗人更能了解佛制的比丘生活,而對僧人更能發出無上的崇敬之心。當俗人知道了律制之後,自也不敢甘冒犯過的罪愆,而來抨擊僧人的律儀了。

  根據律制,佛弟子的事,應由僧團的會議來共同解決,比丘犯了戒,輕則向一位清凈比丘悔過,中則向二個以上清凈比丘悔過,次重則在二十清凈比丘中出罪,最重則失戒體,逐出僧團之外。菩薩戒犯輕罪則對一比丘悔過,中罪則對三比丘悔過,重罪則失戒體,應當在佛菩薩像前懺悔,得到了好相──見光見華,見佛菩薩來手摩其頂之後,方可允許重受。五戒弟子犯了戒,也是分為三等:上罪不可悔,中罪可悔,下罪可悔。

  佛弟子犯戒,絕對不許大肆聲張,逢人便說。但是仍有處理的途徑,犯戒者如能自行發露,在清凈比丘至誠懺悔,當然是最好。如果犯戒者自己已將犯戒的事情忘了,或者雖未忘記,仍不坦白髮露,那時可由有德資深的比丘,在集會之中,當眾為之舉罪,逼他發露懺悔,以求僧團的清凈。如果雖遭舉罪之事證俱在,而猶不肯認罪者,可由僧團會議,公推一位清凈的有德比丘,去向施主宣布他的罪過,以期斷絕他的信施,使他就範懺悔。可見,雖然比丘比丘之間,也不得隨意宣說他人的過失,何況俗人能夠議論僧事?

  但是,俗人對於犯戒的僧人,並非沒有說話機會,唯其須是最最親善的人,以私人的關係,密下為之勸告,終不得發諸議論而筆諸文字

  還有一規矩那就是舉罪與懺罪的問題。佛弟子共分僧俗大小的七眾,僧人可舉俗人之罪,並可受俗人的悔過,俗人則不得舉僧人之罪亦不得受僧人的悔過;大眾 (比丘比丘尼)可舉小眾(式叉摩尼與沙彌沙彌尼)之罪,並可受小眾的悔過,小眾不得舉大眾之罪亦不得受大眾的悔過;比丘可舉其下六眾之罪,並得受其悔過,其下六眾不得舉比丘之罪亦不得受比丘悔過。

  即在比丘之中,戒臘在五夏之前,不得為師也不得離師──以其尚未通曉戒律的輕重與持犯,因此,比丘雖已超過五夏的戒臘,乃至已屆百歲高齡,如其不學無知,不明戒律的輕重持犯,仍然不得舉人之罪。准此而言,俗人而來議論僧事,而來討論批評僧人威儀作法,自為佛制之所嚴禁的事了。

  這不是佛陀制戒包庇僧人,實在是未屆其位而不識其境的緣故佛弟子的七眾之中以比丘的位置最高,戒律之中,也以比丘比丘尼律最繁,即使身為比丘,潛心於律制的研究,也非十年八年的工夫所能窮究透徹,何況是一介俗人,單憑主觀眼光的好壞,而來批評僧事呢?正像一個國家法律,只有律師懂得較多,但至於解釋憲法,又非由大法官來專任不可了。如果下一個譬喻,俗人之論僧事者,則似小學的蒙童而去評閱博士的論文,試問:那能評閱出什麼名堂來呢?

  我不怪今時的俗人議論僧事,所謂「不知者不罪」,因為那是出於他們由於「不知」而產生的錯誤。同時這一錯誤的產生,多半還是出於愛護佛教的熱忱。

  但我希望我的這篇文字,能起一點說明的作用,能使俗人最低限度不再不知高下批評僧事。誠然,最要緊的,還要靠我們身為僧人的人,大家都能尊重律制、學習律制,並且儘可能地遵行律制。否則,以謗止謗,固然不對;實則不善而又欲人無謗者,也是不公道的。即使在俗的佛子們,為了持戒而不謗僧,卻也無法禁止非佛弟子乃至外道徒眾的借機破壞!

  如今,我國的佛教,尤其在台灣,根本少有遵行僧團制度的約束與制衡,要想事事如律,自也無法辦到。但是我們如能多懂一點律制的知識,至少也可有些警策的效用,至少在我犯了過失之後(戒是條條都有犯的可能的──人非聖賢孰能無過?未得定共戒、道共戒之前的凡夫,犯戒是難免的,特別是威儀戒),也會生起慚愧之心,無法求得清凈僧中悔過,自在佛前懇切懺悔,小罪也可懺除的。

THE END